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14修改)
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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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进出口商品归类◆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以下简称《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以下简称《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下简称《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的基础,归类的正确与否与报关人的切身利益也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进出口货物的通关。
因此,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报关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之一。
第一节《协调制度》简介一、《协调制度》的产生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是建立在商品分类目录基础上的。
早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只是因为对进出本国的商品征收关税而产生的,其结构较为简单。
后来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品种与数量的增加,除了税收的需要,人们还要了解进出口贸易情况,就是还要进行贸易统计,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 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与联合国分别编制了两个独立的商品分类目录,即《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简称CCCN)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简称SITC)。
由于商品分类目录的不同,一种商品有时在一次国际贸易过程中要使用不同的编码,给国际贸易带来极大的不便。
因此,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83 年6 月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
《协调制度》既满足了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需要,又包容了运输及制造业等要求,因此,该目录自1988 年1 月1 日起正式生效后,即被广泛应用于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原产地规则、国际贸易谈判、贸易管制等多种领域,所以又被称为"国际贸易的语言"。
截至2007 年,已有200 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协调制度》分类目录。
随着新产品的不断出现和国际贸易结构的变化,《协调制度》一般每隔若干年就要修订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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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海关应当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
2014年海关进出口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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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申报指南》简介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申报指南》中英文(附光盘),本书涵盖了《海关报关实用手册》(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4年)和《海关规范申报目录》(2014年)三本书的主要内容。
2014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和海关总署对进出口商品名称(税则税目)、商品编码、关税税率、监管证件相应进行了重大调整。
全书主要内容有:海关报关10位编码,包括商品名称、进口税率、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计量单位、监管条件以及英文商品名称,并加列了2014年进出口协定、特惠、暂定税目税率表、出口税率、海关代征税一览表、进出口商品申报目录等以及2014年申报常用代码和说明。
淘宝海关图书专营店:/item.htm?spm=a230r.1.14.92.q52h3C&id=354229 39153中国海关图书发行网:/本书介绍:根据国务院批准的,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及2014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率,结合海关监管十位商品编码和进出口商品的监管证件以及海关规范申报目录等内容,我们编纂本书。
为了读者便于查阅,现将《海关进出口税则》和附录说明如下:第一部分《海关进口税则》《海关进出口税则》包括进口关税征税率、出口退(免)税率、进出口监管证件对照速查表,是本书的核心部分:第一列是“税则号列”即“商品编号”,其前八位代码与《税则》中的税则号列统一;第九位和第十位代码与进口环节税、进口暂定税率和贸易管制的要求统一。
“税则号列”有*标志的:表示该项商品实施年度进口暂定税率,凡从世界组织成员国或与中国有双边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进口货物,按进口暂定税率征税。
该项目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见《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第二列是“商品名称及备注”即该进出口商品的名称和描述。
它是《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货品名称缩减而来。
括号内的文字是对该商品的补充描述。
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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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协调制度2007年版研究)之十五附录二其他海关归类制度一、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 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的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海关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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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商品归类原则和方法一、整体归类原则整体归类原则是指将商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归类,看其最主要用途或最显著特征,遵循环境显著原则(Environmental Significance)。
这意味着商品应根据其在自然、制造或商业环境中的最重要用途或特征进行归类。
二、专用归类原则专用归类原则是指将商品归入专门为其设计的类别。
根据专用性归类包括材料(如纺织品)、用途(如工具)和功能(如机器)。
商品的专用性是归类的重要依据。
三、材料归类原则材料归类原则是指将商品归入以其材料组成为依据的类别。
商品的材料组成对归类至关重要,例如,木制家具归类于木材制品类别,而金属制零件归类于金属制品类别。
四、组成归类原则组成归类原则是指根据商品的组成部分来确定其分类。
在这种情况下,商品的最起码组成部分会决定归类方向。
例如,压缩空气机由动力装置和压缩机部分组成,因此会归类于压缩机类别。
五、综合归类原则综合归类原则是指通过综合各个归类原则来确定商品的分类。
这意味着需要考虑商品的各个特征和用途,综合分析并确定最具代表性的一个分类。
综合归类原则是最常用的归类原则,尤其是在没有特定的专用归类或材料归类原则适用时。
在实际归类过程中,海关会根据国际贸易统计标准(HS编码)进行归类。
HS编码是一个由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用于标识商品的分类系统。
它由6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章节,接下来的两位表示附录,最后两位表示细分。
归类商品的方法包括:一、查阅HS编码手册:海关人员可以通过查阅HS编码手册来判断商品的分类。
HS编码手册包含了所有商品的分类以及详细的归类规则和解释。
通过仔细阅读HS编码手册,人员可以了解各个类别的具体要求,进而进行正确的归类。
二、比对类似商品:海关人员可以通过比对类似的商品来判断商品的分类。
将商品与已经归类的类似商品进行比较,找到最相似的分类。
通过对比来判断商品的分类可以提高准确性。
海关商品归类的原则和方法,可以帮助海关人员准确划分商品的分类,保证国际贸易的正常运作,同时也为监管和征税提供了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58c8e3cfc281e53a5902ff6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境物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征收进出口关税。
第三条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 1 -下简称《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六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海关对其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海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义务人保密。
第八条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关税税率的设置和适用第九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 2 -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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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经审计法规选编》》
【年(卷),期】2007(000)0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总页数】6页(P94-9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5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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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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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正文:
----------------------------------------------------------------------------------------------------------------------------------------------------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12号)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二、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上述规定自2014年2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月24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4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4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0a1fccc3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b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3.1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3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3](https://img.taocdn.com/s3/m/6afb0e0f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45.png)
2023年报关员-报关员资格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单项选择题)(每题 1.50 分) 合肥A公司(一般信用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属于限制类商品的,设立手册时保证金台账应:A. 空转B. 不设C. 50%实转D. 100%实转正确答案:C,2.(判断题)(每题 1.00 分) 已装船提单的表面必须有“Shipped on Board”字样。
正确答案:A,3.(判断题)(每题 1.00 分) 第一章的标题为“活动物”,所以活动物都归入第一章。
正确答案:B,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下列有关报关企业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A. 代理报关企业可以代理任何企业的委托报关B. 报关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C. 自理报关企业可以代理其他企业报关D. 自理报关企业只能为本企业进出口货物报关正确答案:A,B,C,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我国目前对石油原油,征收()A. 从价税B. 从量税C. 复合税D. 滑准税正确答案:B,6.(填空题)(每题 2.00 分)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优先原则。
正确答案:修改,7.(判断题)(每题 1.00 分) 报关企业取得注册登记许可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报关服务。
正确答案:B,8.(单项选择题)(每题 1.50 分) 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办理进出境手续的全过程。
A. 边检B. 海关C. 进出境商品检验检疫局D. 外经部门正确答案:B,9.(判断题)(每题 1.00 分) 中国报关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关总署。
正确答案:A,10.(多项选择题)(每题 3.00 分) 下列关于海关法律责任表述正确的有()。
A. 未经海关注册登记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没收货物,并处以罚款B. 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且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C. 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取消其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D. 报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走私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正确答案:B,C,D,11.(单项选择题)(每题 1.50 分) 关于暂定税率适用的原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A.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同时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B. 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C. 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D.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正确答案:D,1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和()。
海关归类管理制度规定
![海关归类管理制度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3aef150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1c.png)
海关归类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货物的归类管理,维护海关的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关归类管理制度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归类管理工作,包括对货物进行归类、审核归类的方法、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第三条海关归类管理实行统一的归类编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编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编码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归类。
第四条海关归类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即将货物根据其性质、用途、型号等进行分类,以便进行合理的监管和货物的安全进出口。
第五条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负有监管责任,对于归类不准确的货物,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海关归类管理工作由国家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各地海关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地海关应加强对归类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归类错误或违法问题,确保海关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进出口企业应当遵守海关的有关归类管理规定,如实申报货物的分类信息,配合海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海关根据国家的需求和政策变化,有权对归类管理进行调整和完善,企业应主动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货物归类方法第十条进出口货物应按照国家《商品编码规则》中规定的归类原则和方法进行分类。
第十一条货物的归类应当根据其物理特征、用途、技术特性等进行综合判断,确保归类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归类管理应优先考虑货物的实际用途和功能,根据货物的主要功能确定其归类。
第十三条对于涉及多个品种或用途的货物,应按照主要用途或功能进行归类,如无法确定时,应按照综合性质进行归类。
第十四条对于相似货物的归类,应根据其主要成分、性质、用途等进行判断,确保归类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货物的归类应当遵循国家的统一归类规则,不得随意更改或私自归类。
第十六条进出口企业应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如实提供货物的相关信息,配合海关进行归类。
第十七条海关有权要求进出口企业提供货物的样品或中文说明书等必要信息,以便进行归类判断。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修改、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修改、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37ee2d38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ce.png)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6号――关于公布、修改、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4.06.25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6号
•【施行日期】2014.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46号)
关于公布、修改、废止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4年商品归类决定(Ⅱ)(详见附件1),修改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2和3)。
上述决定自2014年6月25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1.2014年公布商品归类决定(Ⅱ)
2.修改的商品归类决定
3.废止的商品归类决定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25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b6bb92d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3a.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2.14•【文号】海关总署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0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令(第80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2000年4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实行进出口商品归类,便利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办理海关手续,方便合法进出口,加速货物通关,特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预归类决定所确定的商品归类编码为决定作出时中国海关有效使用的进出口商品10位数编码。
第四条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申请的提出第五条预归类申请人应是在海关注册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预归类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以书面形式提交进出口地海关(包括直属海关);进出口地海关应于接收申请的三天内交直属海关并由直属海关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若接到申请的海关与申请人所在地的海关不在同一直属海关区的,应凭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地直属海关在确认申请归类的同一种商品未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后,即应开具允许异地申请的证明。
一份预归类《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预归类的,应逐项提出。
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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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9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4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第五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国际合作需要,与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建立合作机制,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第六条海关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企业进出口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企业进出口经营信息;(三)AEO互认信息;(四)企业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五)其他与企业进出口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海关应当在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公示企业下列信用信息:(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结果;(三)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四)其他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海关对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为5年。
海关应当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方式。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海关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
海关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复核。
进出口商品归类-基本知识及归类总则
![进出口商品归类-基本知识及归类总则](https://img.taocdn.com/s3/m/6318a5de240c844769eaee8e.png)
1.1 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开始采用《协调制度》 ,并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情况编制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我 国《海关法》和《关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必须 按照当年的《税则》,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 行商品归类,确定其相应的税则号列,所以《税 则》是我国进出口商品归类法定的分类目录。我 国《税则》与《协调制度》的各个版本同步修订 ,并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情况每年修订本国子目 部分。我国目前采用的就是2012年新版《协调制 度》。
1.3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
例:解决商品归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有: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品目条文。 它们的优先顺序是: A、品目条文—章注—类注—归类总则 B、归类总则—类注—章注—品目条文 C、类注—章注—品目条文—归类总则 D、章注—品目条文—类注—归类总则 答案:A
1.3 协调制度归类总则
1.1 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
3.《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
《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以下简称 《编码》)是《税则》的简化本,是海关 总署为了与便于参加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 考试的应试者而专门编写的应试用书。其 结构《税则》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主要在 于:取消了税率栏;删除了归类总规则; 将税则号列改称商品编码;《编码》中的 商品编码为8位,而《税则》的税号是10位 数,其中第9、10位为附加码。
1.2 进出口商品归类的海关行政管理 5.商品归类争议的处理
1)争议处理方式:通过磋商或行政复议 (1)以下情形可通过磋商解决:
已向海关申报,货物尚未放行的; 应税货物尚未缴纳税款的; 有关证件管理部门的归类和海关不一致的; 对海关的预归类决定有异议的。
(2)以下争议通过复议解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10cc3f7a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64.png)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12.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9年12月1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海关总署署长钱冠林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现行海关法)自1987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海关监管,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对外贸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走私违法犯罪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随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对外开放逐步扩大,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我国承诺履行的国际海关义务日益增多,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1)走私活动猖獗,走私手法不断变化,查缉走私斗争日趋艰巨,海关的执法手段不足,打击走私的力度不够;(2)海关监管制度和措施不够完善;(3)海关执法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海关与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必要进一步明确。
为了维护进出口管理秩序,加大打击走私力度,保证国家税收,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现行海关法进行修改是迫切需要的。
国务院法制办和海关总署在广泛征求意见、认真调查研究、总结海关法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条约有关条款,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这次修改现行海关法,注意把握了以下四条原则:一是体现缉私体制改革方案精神;二是以打击走私为重点,对海关增加必要的执法权力,加大打击走私的力度;三是着眼于促进对外贸易,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完善海关监管的制度和程序;四是参照国外好的做法和国际惯例,完善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并对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加以严格规范。
《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f86aed976eeaeaad1f33080.png)
发 布 的部 门规章 , 首先 是进 一步 明确 了纳
税 义务 人 与海 关在 涉及 进 出 口商 品归类 工 作 过程 中双 方 的权 利与 义务 。例 如 ,提 出
行政 裁定 、 品归类 决定 有 明确规 定 的, 商 才
在接 受 申请 之 日起 1 个工 作 日 内制 发 中 5 华人 民共 和 国海 关商 品预 归类 决定 书》 以 (
了纳税 义务 人认 为 商 品归类 有误 情 况 的处 行 了重 新构 建。 理 原则 , 一步 保 证 了纳 税 义务 人 的权益 。 进 此外 明确 了纳税 义务 人 具有 自行 确定 进 出
一
申报制 度等 ,这 些制度 的 实施对 管
理 相对 人 的义务 和法律 责任 以及 海 关开展 相关工作带 来了很大 的影响 。 另外, 为了确保 海 关执 法 的公 正 、 明和统 一, 透 以及 进一步 为纳 税 义务 人提 供便 捷通 关 的服务 ,需 要 通过 制定 归类管理 规定》 各种 制 对
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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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总署于今年 2月 l 4日
以海关总署令第1 8 5 号对外公布了 《 中华人 民共
和海关进 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 本文中 ( 简称 《 归类管理规定》 , ) 并于 5 日正式实施 。 月1 8 月初 ,海 关总 署有关人士对 《 归类管理规定》
无论 是本 国企业还是外 国企业对 贸易便 利化 人提 供 了更加公 开、 明、 利 的商 品归类 透 便
确保进一 步提 升贸 易便 利化, 降低 纳 的需求进 一步提升 。 世界 贸易规则对 包括海 服务 , 关在 内的 政府行 政管理提 出 了统 一 、规范 、
税义 务人 的贸易成 本 。 因此 归类 管理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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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201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3.12•【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17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2月1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2月2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于广洲201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将全部或者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以及海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适用本办法。
进口转关货物在进境地海关放行后,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的,不适用本办法,当事人应当按照一般退运手续办理。
第三条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第四条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未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以及证明进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证明文书,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办理直接退运的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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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014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4.03.13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施行日期】2007.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第158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海关应当依法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码等进行审核。
第十条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二)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
(三)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
果进行商品归类。
第十一条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根据其申报的内容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
第十二条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第十三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海关对货物的商品归类审核完毕前,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提供担保。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十五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第十六条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格式文本见附件1)。
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第十七条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并且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
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
第十九条《预归类决定书》内容存在错误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立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格式文本见附件3),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该《预归类决定书》。
作出《预归类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通知单》,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
第二十条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第二十一条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
第二十二条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撤销商品归类决定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五条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撤销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