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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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保护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矿产资源、非国有矿产资源、矿权许可证持有人和矿产资源开发者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的部门。
第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构为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构。
第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周期为每年。
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包括矿权许可证持有人和矿产资源开发者。
第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矿种、矿产资源储量、开采程度、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并经地方人民政府确认。
第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式为固定费率或者比例费率,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范围为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修复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应当依法合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相关利益。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程序,确保其科学、规范、有效。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应当加强监督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征收主体及征收机构
第十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的部门。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培训和宣传。
第十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征收标准、征收比例、征收方式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统计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并编制相关报告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供。
第三章征收标准、方式及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应当根据矿种、矿产资源储量、开采程度、环境影响等因素确定,并经地方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方式可以采用固定费率或者比例费率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修复等相关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
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应当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公正,并定期对社会公开。
第四章征收程序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公正,具体程序包括:征收公告、征收通知、征收履行、征收核查等。
第二十五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公告应当及时发布,内容应包括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周期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内容应包括征收对象、征收金额、征收期限等,并告知征收对象的申诉权。
第二十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履行应当由征收对象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缴纳,确保及时、足额。
第二十八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核查应当定期进行,具体内容包括征收金额的准确性、征收程序的合法性等,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理应当加强监督和监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补偿费的使用合理、透明、公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不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矿权许可证等。
第三十一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征收机构和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对以前已经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适用。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的部门负责解决。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模版 ____字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