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协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途径与方式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
如何做好司法警察工作浅谈近年来,我们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检察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从实践检察工作主题和落实总体要求的现实需要出发,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不断加大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力度,拓展履职平台,规范履职行为,创新履职模式,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能作用,促进了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打造了一支“拉得出,打得赢”的法警队伍。
现就如何开展好法警工作,浅谈以下几点。
一、要定位于全局,推进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针对我们司法警察工作起步晚、基础差、底子薄的现状,我们以服务检察工作全局为中心,高标准高要求,高起点定位,全力地推进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坚持高定位,增强思想认识。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检察机关依法、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积极顺应形势的发展,我们深刻领会上级领导关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以及关于依法用好用活司法警察这支队伍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眼于整体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不断深化对加强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组书记、检察长多次强调,规范执法行为,就必须解决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就必须发挥司法警察不可替代的作用。
并要求全体党组成员带头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自觉从检察机关整体行使检察权的大思路中准确把握司法警察工作。
(二)坚持高效率,优化机构设置。
针对过去出警率低、警务保障效果差,不能适应高效率、快节奏的办案工作需要等问题。
我院将长期分散在各业务科室的司法警察统一编队管理,并在人员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2005年和2006年先后招录两名正式法警,充实队伍力量。
目前我院共有司法警察4人,占总数的8.3%,为了把司法警察整合为侦查资源的要素之一,我们将法警大队与反贪局、反渎局由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统一管理,强化法警大队作为直属机构的独立性,较好地理顺与其他科室的关系,提高了法警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坚持高素质,完善队伍建设。
通过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主题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司法警察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增强履职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成为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主体的应然性
机 关 既有 司法权 , 又有监 督权 。 并不等 于 检察 官既掌 控 司法权 权的主要职能之下派生 了司法审查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为其服务 。 这 ( ) 察机 关不再是 曾经的 “ 一 检 刀把 子” 检察机 关从 设立 目的来 看是维 护国家法 制统一 , 民民主专 人
履行 职责 的要 受到 检察机 关 的督促 。 种督 促 , 世俗 生活 中最 这 在 检 察 侦查权 是法 律监 督权 的保 障与 延伸 。再 回到 “ 碎碎念 ” 常见 的表 现为 两种 形式 , 种是 长舌 妇 的碎 碎 念 , 一 另一 种就 是奴 与“ 长鞭 ” 的问题 , 察机关 的侦 查权是 对违反法 律 的国家工 作行 检 隶主 的长 鞭 。 在我们 脱 离世俗 的法 律监 督工 作中 , 碎碎 念变 成 了
一
文章 编号 :0 909 (000 . 00 10 .522 1)81 .4 3 监所检 察 部 门查办监 管机 关 的数量 多 。 正是 因为我 国在 立法上 ,
检察机 关对 于监 管与 执行 程序 介入 少 , 乏监 督基 础的 原因 。 缺 由
、
检 察机 关权 能在 法 , 扬 鞭” 是“ 的过 程 。 个过 程所 体现 的 国家强制 力 这
《 检察 建议书 》 纠正违法 通知书 》而长 鞭则 是 自侦 部 门对 掌控 就是侦 查权 。 长舌 妇” 奴 隶主 ” 与《 , “ 与“ 角色 与监 督模式 迥然 不 同, 这 国家权 力 的人 立案 、 侦查 并行 使相 关强制 措施 的权 力 。 检察 机关 就让我们 必然 想到这 两种权 力应 当进行 分工 , 因而应将 “ 长舌 妇” 的监 督最 终表 现为 国家 刑事 追 究, 强调检 察机 关 的 国家强 制力 性 。 而检察 机关 组织 构成 中就 要包含 这种 国家强制 力 的载体 。 因 ( ) 察机 关 的司 .I与监 督 性 二 检 法} 生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点思考
、
现 行 法 律 、 法解 释 对 司 法 警 察 性 质 职 能 的 规 定 司
《 民检察院组织法》 2 人 第 7条第 3款 规 定 : 级 人 民检 察 院 根 “ 各 据 需 要 可 以设 司法 警 察 。” 是 人 民 检察 院设 置 司法 警 察 的 法 律 根 这 据 。《 民 检 察 院 司法 警 察 暂 行 条 例 》 司法 警 察 的性 质 、 务 、 人 对 任 职 权 、 织 管 理 、 务 保 障作 了详 细 的规 定 , 司法 警 察 开 展 工 作 的 主 组 警 是 要 依 据 。 《 民检 察 院 司法 警 察 执 行 职 务 规 则 》 行1 将 司 法 警 而 人 ( 试 则
一
三、 司法 警 察 参 与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工作 的 现 实 意义
1 利 于 提 高 办 案 的质 量 和 效 率 。 . 有 职 务 犯 罪 的 案 件 和 普 通刑 事案 件 不 同 , 自己 的特 点 , 疑人 有 嫌 旦 到 案 就 需 要 大 量 的 人 力 配 备 ,以笔 者 所 在 地 区 的 办 案模 式 为
分析 问题 的 原 因 并 且提 出几 点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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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 践 当 中很 难 执 行 。 实 3一些 检察 官在 认 识 上 存 在 误 区 , . 还在 用 老 眼光 看人 , 得 以 觉 前 法 警很 多都 是 职 工 、 司机 和 军转 人 员 组 成 , 现在 的法 警 业 务 能力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点思考
林 志 远
( 宁 德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摘 要】 察机 关的司法警察是检 察机 关的一支重要力量 , 检 理应在检察机 关 重 要 职 责 之 一 的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工 作 当 中发 挥 重 要 作 用 . 而 实践 当 中 却 然 存在 很 多 问题 , 者 从 一名 普 通 司法 警 察 的 角 度 出发 提 出这 些 问 题 , 笔 并且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机制探讨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机制探讨作者:成振戴磊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0期摘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的办理,既有理论支持,又是实践所需,但是具体怎么参与、参与的范围、以及参与的程度都需要进一步规范明确。
在检察机关内部探索建立检警协作机制,从检警协作的模式,到用警和派警,再到具体协作的内容,进行探索,有利于我们充分发掘和利用司法警察的潜力和能力,进一步促进自侦案件的侦破。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自侦案件;检警协作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143-02作者简介:成振,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司法警察;戴磊,男,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员。
一、引言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司法警察有九大职责,包括:1.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2.执行传唤拘传、拘传;3.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4.参与搜查;5.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6.送达有关法律文书;7.保护出庭、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8.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①。
其中绝大部分都与自侦案件有关。
现实中,司法警察无论是管理还是实际工作,都与自侦部门密不可分,有的检察院直接把司法警察并入反贪局,参与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
所以,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的办理,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是现实需要。
二、检警协作机制简介司法警察参与自侦案件方式,就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检警协作机制,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由检察长指派,在主办检察官统一指挥下,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实现侦查计划,完成侦查任务、保障办案安全。
主办检察官在检警协作过程中,行驶侦查决策权,即制定侦查方案,讯问犯罪嫌疑人,收集并审查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等。
司法警察对罪犯与嫌疑人的审讯与讯问
司法警察对罪犯与嫌疑人的审讯与讯问审讯与讯问是司法警察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们能够帮助警方获取有效的证据和信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准确的判断和定罪。
然而,在进行审讯与讯问时,警察必须尊重法律规定和被讯问者的权益,遵循合法程序,确保公正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司法警察对罪犯与嫌疑人的审讯与讯问过程,并分析其中的挑战与应对措施。
一、审讯与讯问的定义与目的审讯是指司法警察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对嫌疑人进行正式询问和了解。
它是一种面对面的交流方式,通过询问、辩论和交流,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据,以便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依法制定案件处理方案。
讯问是指司法警察在犯罪调查中对嫌疑人进行初步询问,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背景等。
讯问通常是在嫌疑人被拘留后进行的,旨在初步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与案件有关。
审讯与讯问的目的是了解案件事实、获取证据以及查明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违法行为。
同时,它们也是检验犯罪嫌疑人供述真实性和有效性的手段之一。
二、审讯与讯问的原则与要求1. 合法性与权益保障:审讯与讯问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嫌疑人或罪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警察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尊重嫌疑人或罪犯的人权。
在讯问过程中,警察应当尊重其隐私,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当干涉或虐待。
2. 公正性:审讯与讯问应当公正、客观,不得偏颇。
警察在询问中要严格遵循事实,避免使用武断和误导性的问题,确保问话过程公正无私。
3. 证据合法性:审讯与讯问收集的证据必须合法有效。
警察在询问过程中应当尊重嫌疑人或罪犯的权利,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
警察收集的证据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4. 隐私保护:审讯与讯问过程中,警察需要保护嫌疑人或罪犯的个人隐私。
警察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不得使用侮辱、恐吓或侵犯隐私的手段。
三、审讯与讯问的挑战与应对措施1. 嫌疑人或罪犯的拒绝配合:在审讯与讯问过程中,嫌疑人或罪犯可能会拒绝回答问题,以逃避追责。
对此,警察需要灵活运用讯问策略,通过适当的引导和分析,使其自愿提供相关信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5.06.01•【文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2015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用警部门的申请,填写执行职务派警令。
执行一般任务的,执行职务派警令由警务部门负责人签发;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或者执行任务需携带武器的,执行职务派警令由分管院领导签发;遇有紧急情况,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先派警,任务执行完毕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保持警容严整,举止文明,用语规范。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当根据案件性质、涉案人数、危险程度、任务时限等情况配备警力。
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或者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以及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任务,应当做到:(一)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二)发现可疑人员或者可疑情况立即向侦查人员报告,服从侦查人员指挥,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转移物品、隐匿或者销毁证据;(三)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及时予以控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2]23号颁布日期:2012-10-29 执行日期:2012-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章警务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科学管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秩序;(二)对进入审判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三)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四)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执行措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五)执行死刑;(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基层民警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的工作技巧
基层民警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的工作技巧案件协助与侦查是基层民警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案件协作中,良好的内部合作和侦查技巧的运用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案件侦破率。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层民警在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中的工作技巧。
一、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在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中,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作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民警之间要保持及时沟通的习惯,通过电话、短信或邮件等多种方式及时交流案件信息,避免信息滞后或遗漏的情况发生。
其次,定期组织例会或座谈会,加强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分工与责任在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中,明确分工与责任是不可或缺的。
每位民警都要清楚自己在侦查中的具体任务,并且积极主动地配合他人完成各项工作。
同时,要明确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避免工作重叠或责任模糊。
只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才能高效协作,提升工作效率。
三、合理规划与统筹资源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需要合理规划和统筹资源。
在案件调查和侦破中,资源是有限的,因此民警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调度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
在资源配置上要考虑到警种的特点和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到合理分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四、运用科技手段提升侦查效果在现代社会,科技手段的运用对于提升侦查效果至关重要。
基层民警在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中,可以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获取作案嫌疑人的信息,加快案件侦破的速度。
此外,民警还可以通过电子取证、网络侦查等手段收集证据,有效打击犯罪活动。
五、多方合作加强信息共享案件协助与侦查合作中,多方合作与信息共享是必不可少的。
基层民警应与其他部门、社区协商合作,在案件侦查中,共同参与,共同收集信息,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整合。
通过与社区居民的互动,获取线索和情报,进一步推动案件的破案工作。
六、持续学习与交流侦查工作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基层民警应保持持续学习的态度,通过学习新的侦查技术、方法和经验,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侦查技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
第九条 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检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检察院司 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对涉诉信访人员及其他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区域或者门前实施自杀、自 伤等过激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对严重危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检察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 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 机关。 第十二条 遇有拒捕、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检察 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 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三条 对检察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在一定场所的讯问、询问活动中的违法违规 行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向分管检察长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死亡报告、通知 第三章 死亡调查、检察 第四章 尸体、遗物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工作,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 守所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 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 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 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 第三条 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加 强协作,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人道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
法警常识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二)执行传唤;(三)参与搜查;(四)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协助追捕逃犯;(五)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六)送达法律文书;(七)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八)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九)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服从命令,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履行职责。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应有《执行警务令》。
执行重大警务活动,《执行警务令》由分管检察长签发。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具或枪支。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警官证。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执行保护犯罪现场任务时,应当做到:(一)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秩序,制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二)防止突发事件,保护现场侦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三)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指挥人员报告,并听从现场指挥的调遣,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可疑人员逃离现场或转移物品;(四)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现场侦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传唤任务,应当做到:(一)执行前应核实被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及传唤内容等;(二)送达《传唤通知书》应交给被传唤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由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三)送达《传唤通知书》应填写送达回证,并由收二人本人或者代收人签名盖章,如果收二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名盖章,则应邀请收二人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传票留在该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送达日期等;(四)传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先行与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联系,到被传唤人所属派出所登记后方能予以执行;(五)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但不应采取间接转告或者捎口信的方式。
工作心得:新刑诉法下的司法警察工作的挑战及应对
工作心得:新刑诉法下的司法警察工作的挑战及应对新的刑事诉讼法是2013年1月1日施行。
此次刑诉法修改涉及国家司法职权的调整,司法机关在刑诉法中的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整,公民的基本义务的保障。
修改后刑诉法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规范、执法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
如何贯彻执行好修改后的刑讼法、把理论与实践结合,如何积极应对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都显得尤为重要。
一、给司法警察执法理念带来的影响。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内容中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司法警察可以行使的五项权力:采取强制手段权、使用警械权、使用武器权、强行带离现场权、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权。
这势必会促使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行使这些职权时要更加重视人权保护,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履行职责中防止检察官在侦查取证中刑讯逼供,体罚证人、嫌疑人,超时限办案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切实在工作中自觉树立理性、规范、文明的执法理念。
二、给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带来挑战。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未明确涉及司法警察职权的调整,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地位依然尴尬。
由于法律对司法警察职权规定的缺失,造成了司法警察没有完整的执法权,绝大部分的执法权是在协助检察官执行职务。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公安机关的职权,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也得到了加强。
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司法警察是否会随之扩大职权影响,目前还未有定论,给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带来疑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性质上属于人民警察,但对司法警察的职权未作具体规定,只作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的原则性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对司法警察的具体职权作出明确规定。
浅析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司法警察担任执法监督员的构想
浅析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司法警察担任执法监督员的构想作者:戴磊成振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2期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时常发生犯罪嫌疑人以及案件相关人自杀、自残等安全事故,随着社会人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和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防止此类办案安全事故,亟不可待。
笔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层司法实践,构想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设立司法监督员,监督办案人员,以规范侦查行为,减少办案安全事故。
根据司法警察的特点,由法警担任执法监督员比较合适。
关键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执法监督员;监督制约;司法警察中图分类号:D924.393;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66-02作者简介:戴磊(1978-),男,汉族,安徽蚌埠人,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法律;成振(1990),男,汉族,安徽蚌埠人,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法律。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常发生犯罪嫌疑人和相关涉案人员办案安全事故,暴露出检察机关在办案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的侦查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措施不得力,疏忽大意,造成犯罪嫌疑人自杀自伤。
有的侦查人员在办案中有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殴打、辱骂犯罪嫌疑人等行为。
这些安全事故以及检察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过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很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尊重人权,防止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亟不可待,刻不容缓。
一、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设立执法监督员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及检察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侦查工作规范、文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在办案工作区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预防和减少办案安全事故。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1)
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规则(试行)2010-11-1 法警队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一)执行重大案件警务保障警力不足的;(二)处置涉检群体性突发事件警力不足的;(三)跨区域执行任务需要警力协助的;(四)其他情况需要调用司法警察的。
第三条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坚持依法用警、严格审批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
对违反规定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四条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或者其他形式提出申请。
下级人民检察院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申请调用司法警察表》,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调用司法警察需要携带枪支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检察院调用司法警察命令的形式逐级下达。
遇有紧急情况,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形式下达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完成任务后,及时补报审批手续。
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应当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第六条被调用司法警察的人民检察院接到调用司法警察命令后,应当迅速组织警力,确定负责人,做好相应准备,按照调用司法警察命令要求及时出警。
第七条被调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应当做到:(一)按规定时间到达集结地点,并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二)服从指挥和管理;(三)依法履行职责;(四)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五)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六)保守工作秘密,确保警务活动安全。
第八条司法警察在被调用期间的后勤保障等由用警人民检察院负责。
浅谈法警参与检察办案看管工作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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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建 平
摘 要 本 文主要 论 述 了司 法警 察要根 据 不 同看 管对 象及任 务要 求有针 对 性开展 工作 ,要 善 于掌握 看管 工作规 律 以提 高
需要逮 捕 、 留 的犯罪嫌 疑 人可传 唤到 其所 在市 、 内指定地 点 拘 县 理、 心理状 况 , 是否患 有严 重疾病 或情 绪异常 等 , 果是被 看管人 如
或 者到他 的住所 进行 讯 问” 需要 人民检 察院 司法警 察执行看 管 是女性 要配 备至 少一 名女 司法 警察 : 等 符合 看管 规定 的 , 由法 警 队
( 问场所 安全 保障 工作 。 理职务 犯罪 是一 个系 统工 程 , 据 询) 办 证
二、 司法警 察要 善 于掌握 看 管工作 规律 , 强学 习培训 不断 加
司法警察如何跨地区开展警务协作
司法警察如何跨地区开展警务协作[摘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就指出,公共安全管理、公共安全体制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
因此,在这个背景之下,警务工作的创新就必然要从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来探讨。
而目前公安机关在执行警务任务中面临的跨地区任务越来越频繁,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也越来越大,因此,积极推行区域间警务协作就是在新形势下对司法警察职责的扩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提升司法警察协调执法能力,提高司法警察地位的一个新课题。
[关键词] 社会管理创新警务协作跨区警务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执行警务任务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越来越多,主要表现在由于涉案犯罪嫌疑人及证人居住范围广、流动性比较大,造成跨地区执行警务任务频繁,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也越来越大。
不仅如此,远距离派警不仅经费投入大,而且执行任务时间长,给正常工作用警带来很大压力,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合理有效利用警务力量资源,降低司法成本,积极推行区域间警务协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区域间警务协作是新形势下拓宽法警职责,充分发挥法警职能作用,提升法警协调执法能力,提高法警地位的一个新的课题,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在开展警务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中,加强区域间警务协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区域间警务协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经济市场向多元化、利益化方向发展,人们的经济往来不断扩展,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求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会不断增多。
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任务的区域和困难也就会增大,随之跨地区的警务活动也会增多,对于跨地区的警务活动,如何才能合法、有效快速完成,是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新课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那么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根本要求1-4.违反细那么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证2-1.责任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证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证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证4-1.责任4-2.警务受领4-3.警务准备4-4.警务实施4-5.人民法庭警务保证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证5-1.责任5-2.警务受领5-3.警务准备5-4.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平安检查6-1.责任6-2.警力配备6-3.设施与装备配备6-4.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平安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协助机关平安应急处置7-2.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举措8-1.拘传8-2.训诫8-3.强行带离8-4.罚款8-5.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责任9-2.根本原那么9-3.组织领导9-4.警务准备9-5.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标准执法行为,改良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标准性文件,制定本细那么.1-2.适用范围1.本细那么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标准性文件的内部标准,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那么规定.1-3.根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标准.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根据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阻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 维护审判秩序,保证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1)执法主体合格(2)执法程序合法(3)执法行为标准(4)执法纪律严明(5)执法作风端正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责任,严禁以下行为:(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1-4.违反细那么规定的责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那么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1-5.修订本细那么根据需要适时修订.1-6.施行时间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证2-1.责任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平安,预防、制止阻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2-2.警务受领1.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中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根本情况.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方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根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平安有关的信息.2.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保证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过失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2-3.警务准备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根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考前须知等内容.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根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证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证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方案,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证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 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 保证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证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证任务.(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 (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系方式.(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4)中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 ?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 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证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证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证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证任务演练.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平安举措,排除各种平安隐患.(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平安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2-4.警务实施2-4.1.提押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平安、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1.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根据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 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2.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预防错提和漏提.3.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限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 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4.平安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平安检查.平安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限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平安检查.(1)平安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平安检查.(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平安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举措.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 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 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那么将采取强制举措.6.乘车押解.(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 保证一■人一■车.(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举措.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 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增强警戒,预防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8)押解途中应当根据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标准用语.(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前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2-4.2看管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治理.1.羁押场所要求.(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及假设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 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及的位置.(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保证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及被告人实时监控.(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根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姓名、案由及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3.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4.平安检查.参照本细那么2-4.1提押第4项平安检查执行.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6.监控治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增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平安隐患的餐具.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平安,厕所内有无危险品及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限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举措.2-4.3.法庭押解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及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保证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平安.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根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前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阻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5.限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限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翻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翻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 司法警察为其翻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限制o 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5)不得有阻碍审判活动的行为.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2-4.4.佰庭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证法庭内人员平安,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阻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1.佰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2.佰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3.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4.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平安.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预防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 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5.维护秩序.(1)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根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2)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那么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6.佰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2)不得擅离岗位.(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及实施其他阻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2-4.5还押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平安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1.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平安检查,及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2.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3.乘车押解.参照本细那么2-4.1第6项乘车押解执行.4.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证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证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部署警力.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可由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证.警务准备与警务实施.参照本细那么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执行.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证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维护视频提讯工作秩序,保证视频提讯场所平安.2-6.1.远程视频提讯设施要求1.视频提讯场所应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内,以保证视频提讯工作的效果和平安.2.视频提讯场所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设有押解专用通道、羁押室、囚笼、束缚椅等平安设施.3.配备音像视频、网络机、打印机等保证设备.4.视频提讯场所不得摆放与视频提讯工作无关的物品.2-6.2.警务受领1.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部署给被告人羁押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提押票、察审批?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门.2.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远程视频提讯所需的提押票、 ?调警令?等相关手续在提讯前至视频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2-6.3.警务准备1.执行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证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务保证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装备配备和情况处置等内容.2.在视频提讯警务保证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提讯和庭审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数量和健康状况等情况.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证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突发事件应急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警用装备和武器等.2-6.4.警务实施参照本细那么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还押执行.2-6.5.情况汇报远程视频提讯结束后,应当及时将视频提讯保证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2-6.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开庭等警务保证参照本细那么上述规定执行.2-7. 一般情况处置1.遇有被告人私藏夹带开铐钥匙或者工具等违禁物品时:(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及时没收违禁物品.(2)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平安检查,预防其再次携带违禁物品.(3)严密看管被告人,预防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4)向带队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按要求进一步采取举措.2.遇有被告人企图串供或者实施串供行为时:(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为.(2)将被告人分开押解及看管,预防相互串供.(3)对被告人进行平安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物品,交案件承办人处置.(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情况.3.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等情况时:(1)严密限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及现场的警戒,预防被告人脱逃及其他意外事件发生.(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应增强对被告人的看管及现场周围的警戒.(3)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及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派车接应.(4)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调处理.4.押解途中,遇有群众围观时:(1)增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预防其借机脱逃、串供等.(2)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预防发生意外情况.(3)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者置于平安场所.(4)采取举措疏散围观群众,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5)需要改变提押行车路线时,应当立即报告,经同意后选择备用路线.5.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者咨询法律法规时:(1)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2)告知被告人人民法院会公正审判,不得对其进行训斥或者有其他表示.(3)告知被告人可向律师咨询相关的法律法规.6.被告人亲属要求会见、递送食品、钱物和传递口信时:(1)告知被告人亲属,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不允许会见被告人、递送食品、钱物.(2)告知被告人亲属可将有关物品送至看守所,由看守所根据有关手续转交给被告人.(3)告知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标准用语,不得对被告人亲属进行训斥.7.对旁听人员有鼓掌、喧哗、哄闹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时:(1)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严密监控被告人,预防其借机脱逃,禁止无关人员接近被告人,必要时可将被告人带离法庭.(2)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提出警告,依法予以劝阻、制止.(3)对严重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人员, 应当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执行强制举措.(4)在处置过程中,应当使用标准用语,做到文明执法.。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刑事调查与侦查措施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刑事调查与侦查措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升,刑事调查与侦查工作在维护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一环,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刑事调查与侦查中具有特殊的职责和权限。
本文将重点讨论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刑事调查与侦查中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作用。
一、执法权限与职责司法部作为国家的司法管理机关,其工作人员享有施行刑事调查与侦查的合法权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部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搜查、抓捕、传唤、询问、监视、拘留等等。
这些措施是为了确保案件的正常进行,保障证据的完整性和确凿性。
二、刑事调查的程序要求刑事调查的进行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求,以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在实施调查措施时,司法部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权力,遵守法律程序,不能随意滥用权力损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2.证据保全原则:司法部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应当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现场,收集和保管相关证据,以确保在案件审理阶段能够为法庭提供确凿可信的证据。
3.听证原则:被调查人在侦查过程中享有进行申辩的权利,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依法保障其权益。
三、刑事侦查的技术手段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刑事侦查中的技术手段也在不断发展和应用。
司法部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各种先进的科技手段来辅助犯罪调查和证据收集,例如DNA鉴定、视频监控、手机通话记录等等。
这些技术手段的应用能够提高侦查效率和准确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支撑。
四、刑事调查的职业道德与责任司法部工作人员在刑事调查与侦查工作中更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他们应当秉持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不得徇私舞弊,保护正当权益。
同时,对于涉及国家和社会安全的重大案件,司法部工作人员更应谨慎行事,确保事实真相的查清,维护司法公正与正常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20〕4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8【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法释〔2020〕4号)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安全,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维护审判执行秩序,预防、制止、处置妨害审判执行秩序的行为;(二)在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传递、展示证据,执行强制证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审判中,押解、看管被羁押或者正在服刑的当事人;(四)在强制执行中,配合实施被执行人身份、财产、处所的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押、划拨、强制迁出等执行措施;(五)执行死刑;(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七)查验进入审判区域人员的身份证件,对其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八)协助人民法院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九)保护正在履行审判执行职务的司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条对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照审判长或者独任法官的指令,予以劝阻、制止、控制,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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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协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途径与方式
2011-08-25 07:38:33来源: 天津日报(天津)有0人参与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0)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具有国家刑事法律强制力的司法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其中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通过行使职权,协助检察官办案,维护办案安全,维护检察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妨碍侦查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协助侦查是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一项重要任务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
从其法定职责来看,司法警察只是具有相对的协助侦查权。
即:司法警察只是协助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侦查,而且在整个侦查过程中,采取每一项法律措施、侦查工作每一步的决定权都不是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决定的,而是由该案的承办人,即检察官依法报请批准后进行的。
可见,在侦查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是检察官,他们在侦查中是领导和决定者,也是具体指挥者,而不是具体执行者。
司法警察在侦查中是协助者、执行者,必须服从检察官的指挥,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这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侦查工作中的特殊地位它在侦查工作中具有明显的辅助性特征,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司法警察协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途径探索
(一)“检警一体化”。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第九项为:“执行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这一“口袋”式的规定应当是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检察业务工作,如案件线索初查、自侦案件侦查或协助检察官进行初查侦查等。
要完成这些任务,必须赋予司法警察相应的办案资格,建立“检警一体化”办案,有利于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中侦查员的准入、任免等管理办法可参照公安机关执行。
在办案实践中,司法警察在检察长、主管检察长领导下,在主办检察官的具体指挥下,参与案件的初查和侦查工作。
这样,司法警察在集中编队管理的前提下,实行一岗双责,跟案履责,既严格履行司法警察职责,又参与案件侦查工作,能够缓解目前检察机关办案警力不足的矛盾,实现司法警察资源与检察官的优化配置,维护办案秩序,保证办案安全,提高办案效率,服务检察大局。
(二)警务区构建。
警务区是根据查办职务犯罪高风险、低效率,执法行为失范的现状而建立,以检警一体化、侦查一体化、技侦一体化为特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侦查指挥、研讨案件、接待律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专门区域,由司法警察进行管理。
警务区办案,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是,从有关人员进入警务区开始,司法警察就开始了全程即时监控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视听资料,既可以作为出庭公诉的证据,也可以成为今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重要保障措施。
以警务区为载体,以司法警察的职能介入为切入点,在检察机关内部形成良性的制约机制,本身就是对侦查权的一种有效控制。
三、司法警察协助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方式
(一)安全防范。
检察工作主要以办案为重点,办案又必须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因此,办案安全在检察工作中处于突出位置。
完善办案安全防范制度,发挥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安全保障作用十分必要。
建立办案与看管工作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将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任务交由司法警察专门负责,既有利于检察官集中精力突破案件、提高办案质量,也有利于司法警察集中精力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促进办案安全工作的完善和提高。
(二)取证查证。
从司法实践经验及发展趋势来看,今后检察官实行“文官化”,将检察官从具体繁琐的查案事务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的精力放到案件的突破、证据固定和案件质量上,而司法警察将逐步按照查办案件方案和案情的发展要求,承担办案工作中的具体取证查证和执行强制措施等任务。
目前,有些地方的法警已在办案取证查证工作中成为行家里手,成为取证查证工作中的中坚力量,这些成功经验和做法,理顺、规范了检警相互之间的职责关系,使侦查指挥与执行取证查证工作达到了有效的协调和统一。
(三)内部监督。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着很高的要求,依法规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非常迫切,人民群众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寄予厚望,同时也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问题十分关注,如检察官办案,内部如何监督?对此,如能充分发挥法警的职能,通过积极参与办案,由检察官、法警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和程序协调统一办案,构建检察官、法警在办案中内部监督机制,就可以在一定范围起到互相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
(四)强制和保障作用。
司法警察在参与办案时,其行为主要是按照法警职责规定来进行,如遇到缠访人员到检察机关无理闹事,或阻碍检察官正常办案以及检察官在办案中遇到攻击、受到人身侵害时,司法警察就可通过主动履行职责,出面调处或予以防卫。
又如在执行传唤、拘传、逮捕或押解时,为防止嫌疑犯、被告和罪犯逃跑可以使用手铐、警绳。
所以,司法警察每执行一项职责都带有强制性,正因为有了这种强制性作用,才能够保障办案措施的有效行使,使办案工作得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