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最新)
安全生产法全文
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科技进步,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企业的基本任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第四条国家实行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技术,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推动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建设,推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八条国家发展安全生产科技,推动科技进步与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
第九条国家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增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普及和贯彻。
第十一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经验交流,重点推广安全典型和先进经验,完善安全生产检查交流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明确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任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灾害防范和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制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赋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2022.9.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合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国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化、全民化、法制化,鼓励群众参预安全生产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第四条安全生产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职责,必须纳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营管理和组织体系,实行综合管理。
第五条国家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岗位,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安全生产措施,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有关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应当指定组织对产品、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和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技术监督检验。
第八条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事故责任,保障事故损失的迅速控制和恢复重建。
第十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通报和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第三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二条进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访客和协作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三条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和防火标准,不得伤害职工、公众和社会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机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消除事故发生的条件和因素。
2023修正版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事故灾害预防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综合防控的方针,加强事前预防,完善事中应急控制,强化事后救援,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综合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履职、综合治理、全过程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防控,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格局。
第二章安全生产目标第五条安全生产目标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目标是建立以安全第一为核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社会全体成员中形成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实现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协调统一,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全体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和现代化,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逐步达到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从而保护劳动者、公众、环境的安全与利益。
第八条社会组织安全生产目标是增强社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参与和支持,发挥社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安全生产目标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协调,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相统一。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第十条国家建立安全监管和监察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监察,维护公众安全利益。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履行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职责。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应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
2022最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全面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水平。
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的,使用和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必要的管理、技术、劳动防护措施等的规范化、标准化和常态化管理过程。
第四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广先进合用技术,加强安全生产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
鼓励和支持使用高端装备和设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预警管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激励、约束和惩戒机制。
第七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认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使用和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管理。
第九条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责任追究,纠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行为。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实施对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的精准监管和评估,更好地激励和约束安全生产责任承担主体。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化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推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第十二条国家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健全标准信息公示、评审、修订和发布制度。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当量评估和安全生产技术监测、评价、预警体系,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国家支持和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提升等措施,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提高。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共计69条,以下是其中500字的内容摘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国家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安全发展、动态管理,坚持强化责任、形成合力,坚持改革创新、科技支撑。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标准、规划,推进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安全技术、管理、服务的研究和推广。
第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条国家推进生产安全风险预警、评估、监测、防控和事故应急工作,完善事故统计、报告、处置制度。
第七条国家加强对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矿山、燃气、石油天然气管道等重点行业、重大工程、重点区域的安全监管和事故预防。
第八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科技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国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导致发生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实行安全生产总体目标责任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计划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能和操作方法,学习事故应急救援知识。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其他不安全行为,有权要求停止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其他不安全行为。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三十三条国家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制定、修订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第三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的自查自评,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第三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标准意识和技能。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
2023年度: 最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3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国家的根本性质和重要政治任务,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 加强对企业和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 依法加强安全监管, 推动全社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好发展。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技术改造, 提高安全生产设备和技术水平, 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
第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三)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四)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发现和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行为;(五)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协调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六)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并配合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标准第八条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标准化管理, 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标准。
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制定:(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二)科学、合理、可行, 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三)便于推广和实施, 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条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标准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 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是防范事故、减少危害、保障安全的生产活动,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造施工、矿山开采、农业生产、商业服务、文化体育和社会生活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责任制,实行企业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职责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科技进步和安全技术研究,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
第五条国家加强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生产安全第六条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体系,保护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和安全用品,依法采取防止事故发生的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购买产生危(wei)险的工业产品和特种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和维修,对生产活动过程中浮现的危(wei)险因素和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和整改,对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活动,认真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发现危(wei)险和违法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并积极参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生产安全监管第十条国务院负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对事故易发、事故重大的行业、领域、企业和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失职溺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评价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新版)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综合防护;依法管理、分类施策;责任落实、各负其责。
第一节法律地位第三条国家保障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一)安全第一;(二)预防为主;(三)综合治理;(四)责任制。
第六条企业应当确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生产场所、设备、生产工艺、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管理,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节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和组成。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在日常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第四节安全生产的职责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部门,并在每个班次聘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违章行为时,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一线员工、外来承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其他地点,核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情况,并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本法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国务院根据本法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对其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执行操作规程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健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国家实施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和重大工程项目计划,支持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最新)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3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行为,以及与安全生产行为相关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方针,坚持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相统一,加强安全现状分析和风险评估,促进安全生产技术的进步和安全文化建设,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的分级负责制度,强化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职责。
第五条国家支持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设备更新,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其他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本部门或者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管责任、生产责任和事故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与任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准备和应急救援准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规划和标准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划,明确建设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并按照规划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划和技术标准。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制度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等特种工艺、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需要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
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新安全生产法》制定是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社会管理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事
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继续改善和
依法行政的原则,科学、合理、全面地采取技术、管理、制度和文化等手段,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安全生产科技创新,推进安全生产新
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和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装备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和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领导责任,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负责整体协调和
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部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安全生产的义务,不得违
反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参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章配合。
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
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一、背景介绍202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草案)》,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更加注重严格监管,切实维护公众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为企业及个人了解《安全生产法》的最新变化和如何在实践中正确执行提供参考及匡助。
二、修订内容1.关于责任压实,新增和修改了多项相关规定,增加了违法行为的罚则。
2.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和培训,完善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规定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和意外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4.增加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
5.加强了安全风险防控、生产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
三、主要条文1.责任压实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强了责任压实,增加了多项相关规定。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众口一词,安全重于泰山”,所有从业人员都有安全生产责任。
还规定了多个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从业人员安全保障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外,还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工作现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风险。
3.安全生产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针对安全生产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意外事件,应当即将通知相关行政部门,并进行紧急调查,报告最终处理结果。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赔偿。
4.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
在安全生产方面被违法行为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为了人员伤亡或者严重损失,责任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安全生产科学发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以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安全生产技术和科学的进步,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实施第一节安全生产的组织第五条每个从业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规范和制度,并将其纳入企业管理体系中。
第六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完善事故应急预案等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动工或者生产经营。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采取特种作业人员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并保障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行使劳动者安全生产权利,提出安全生产建议、意见或者投诉,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的损害有权要求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安全生产的实施第十一条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并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向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教育。
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2023年度:这是2022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的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安全活动。
第三条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的生产安全标准,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措施,确保其产品符合安全规定。
第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并完善生产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应急救援等制度,加强生产安全监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制第六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企业实行安全生产、预防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的群众性组织,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主任,相关职能部门、劳动者代表、技术专家、社会公益人士等组成。
第八条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有相应的人员配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安全、劳动等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察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存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以及发生事故的企业和单位进行监察。
第十条涉及多个企业或者单位共同参加的活动,应当确定主管单位,建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第十一条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活动的单位,以及安全生产标准规定的其他单位,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授权和责任分别负责。
第十三条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注销等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保证申请人依法享有公平、公正的权利。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相关证照,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国务院根据需要,可以将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适用于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消除事故隐患,保障职工和相关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有关部门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有关部门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设立国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灾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的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安全生产是全体人民共同参与的社会生产活动,国家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体系,促进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共同管理、共同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人民安全至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责任体系第四条【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负有依法采取技术、管理、防护措施等必要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家对安全生产实行监督管理,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鼓励设立安全生产组织和协会,促进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风险防控第七条【风险防控措施】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等。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九条【职业健康防护】生产经营者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健康防护要求的劳动条件和设施,并开展职业健康监测。
第四章事故应急救援第十条【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明确事故应急救援责任,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的机构】国家和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意外事故的处理】生产经营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意外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依法组织救援和调查处理。
2022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修正】
2022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修正】【注】此文档所列举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条款以法律法规为准。
2022年新安全生产法全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贯彻“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强调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推进安全中国建设。
第三条本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行为。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科学技术、技能和经验在安全生产中的应用和推广,鼓励各行业和领域探索安全生产创新体系和方法。
第五条国家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进行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应当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依据最新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制定,确定标准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征求社会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涉及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应当依法实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制度,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计划、运作、控制和改进。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管理规划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实施时间和责任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面协调。
第十二条高危行业、领域和敏感地区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特殊监督管理,科学技术、装备、设施等安全防护条件应当符合专项安全规定。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定期开展安全评价、隐患排查、事故应急演练等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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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依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规范了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行为,保护了劳动者、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方针,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保障和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责任落实,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实施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广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
第六条国家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惩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安全生产应当遵循科学、民主、法制、公开的原则,鼓励各方面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用户、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参与,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第一节总则
第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十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组织要密切关注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状况,积极参与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者应当识别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引发的危险和有害因素,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险和有害因素的威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者应当确定适当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本单位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并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行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事故伤害评估制度,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和评估,消除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行职业病预防制度,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三节安全生产监督
第十七条国务院负责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及时处理和反馈安全生产问题。
第二十条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职务时,有权了解相关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查阅和复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书面资料,检查、取样有关物品,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生产经营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
第一节生产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等特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特种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前取得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暂停生产经营活动,整改达到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申请和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出借和作为抵押物。
第二节安全生产许可
第二十五条国家设立安全生产标准制定机构,制定并公布符合本法要求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经安全生产标准制定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取得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标志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认证。
第四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一节总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保护劳动者免受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采取措施消除和控制劳动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安全生产培训记录中记载劳动者已接受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第二节特定劳动者的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从事特定劳动的劳动者,应当对其进行特别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用品和设备。
第三十二条从事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相应工作。
第三十三条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措施,保障其身体健康。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一节总则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推广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和应用,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实施适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意识。
第三十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安全生产知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节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教育,使其了解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事故隐患和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意识。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节安全生产培训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安全生产培训。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参加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一节违法行为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依法赔偿、负责整改并接受行政处罚或者承担刑事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关监督检查机构在执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构成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
(二)向被检查单位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三)以其他方式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规定,在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中,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四十五条对于各级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节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有关监管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职务过程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 安全生产:指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灾害,防止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工作。
- 生产经营者: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负责管理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 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社会组织等依法对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
- 监督检查:指监管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规定情况的核查。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 职业病:工作所致的慢性疾病,属于工伤范畴。
- 行政处罚: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人进行罚款、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