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全文,仅供参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食品抽检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
食品抽检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
抽检是指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中的食品样品进行检验,以检测食品的安全性
和合规性。
以下是食品抽检实施细则的一些要点:
1. 抽检对象:主要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等。
2. 抽检范围:涉及到所有食品类别,包括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
3. 抽检依据: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抽检项目
和检测方法。
4. 抽检频次:根据食品的风险等级和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抽
检频次。
5. 抽检程序:包括抽样、送样、检测和结果评定等环节。
抽样时应确定样品的数量、
种类和抽样地点等。
6. 抽检机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具备相应实验能力和设备的检验机
构进行抽检。
7. 抽检结果公布:抽检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包括抽样结果、检测结果和评定结果等。
8. 抽检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抽检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抽检工作的公正、客观和有效。
以上是食品抽检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因地区和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您查询相关地方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获取最新的食品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所有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均应接受本细则规定的抽检程序和要求。
二、产品种类抽检产品应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三、检验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抽检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可追溯的原则。
四、抽样方法抽样应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均匀性和一致性。
抽样方法应根据食品类别和特性进行选择,包括随机抽样、分层抽样等。
抽样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受到污染或变质。
五、抽样数量抽样数量应根据食品类别、批量大小以及检验项目的要求确定。
抽样数量应足够进行所有规定的检验项目,同时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抽样单抽样时应填写抽样单,详细记录被抽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抽样日期、抽样人、抽样数量等信息。
抽样单应一式两份,一份由抽样单位保存,一份交被抽样单位。
七、封样与运输抽样后应立即对样品进行封样,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封样后的样品应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及时送达检验机构。
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样品受到损坏或污染。
八、检验要求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检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确保检验过程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九、判定原则检验结果的判定应依据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
判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
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2020最新版食品监督是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那么对于这个环节,我们了解的有多少呢?下面跟随橙子的脚步来看一下吧!食品监督抽检管理办法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1. 引言食品安全是国家和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之一。
为了加强对食品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国家制定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本文档是关于2021年版细则的概述和解读,以帮助相关人员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抽检对象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抽检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 食品销售企业 - 餐饮服务单位 - 进口食品 - 农产品市场3. 抽检范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范围包括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指标,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食品添加剂 - 食品残留农药 - 食品中的微生物指标 - 食品中的重金属和有害物质 - 食品中的营养成分4. 抽检方式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采用无特定目标的样品抽检方式,即通过随机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和化验。
具体的抽检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 随机抽样 - 典型案例抽样 - 重点监控抽样 - 投诉举报抽样5. 抽检标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标准主要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
对于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指标,抽检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食品中的限量标准 -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 食品残留农药标准 - 食品中微生物指标标准 - 食品中重金属和有害物质标准 - 食品中营养成分标准6. 抽检结果处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合格:抽检样品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认定为合格。
- 不合格:抽检样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认定为不合格。
- 违法行为:如果发现抽样对象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7. 抽检信息公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1年版》,抽检结果将在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指定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抽检日期 - 抽检对象 - 抽检结果 - 处理情况8. 监督责任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监督。
2020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食品监督是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那么对于这个环节,我们了解的有多少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1)
附件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0年版)目录一、粮食加工品 (1)1 小麦粉 (1)2 大米 (3)3 挂面 (5)4 其他粮食加工品 (7)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2)1 食用植物油 (12)2 食用动物油脂 (15)3 食用油脂制品 (17)三、调味品 (20)1 酱油 (20)2 食醋 (22)3 酱类 (25)4 调味料酒 (27)5 香辛料类 (29)6 固体复合调味料 (31)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34)8 液体复合调味料 (38)9 味精 (41)四、肉制品 (43)1 预制肉制品 (43)2 熟肉制品 (45)五、乳制品 (51)1 液体乳 (51)2 乳粉 (55)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57)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59)六、饮料 (64)1 包装饮用水 (64)2 果、蔬汁饮料 (67)3 蛋白饮料 (70)4 碳酸饮料(汽水) (72)5 茶饮料 (74)6 固体饮料 (76)7 其他饮料 (79)七、方便食品 (83)八、饼干 (87)九、罐头 (90)十、冷冻饮品 (96)十一、速冻食品 (99)1 速冻面米食品 (99)2 速冻谷物食品 (101)3 速冻调理肉制品 (103)4 速冻水产制品 (104)5 速冻蔬菜制品 (106)6 速冻水果制品 (108)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 (111)1 膨化食品 (111)2 薯类食品 (113)十三、糖果制品 (118)1 糖果 (118)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120)3 果冻 (122)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 (125)1 茶叶 (125)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130)十五、酒类 (133)1 白酒 (133)2 黄酒 (135)3 啤酒 (137)4 葡萄酒 (138)5 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 (140)6 配制酒 (142)7 其他蒸馏酒 (145)十六、蔬菜制品 (147)十七、水果制品 (152)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157)十九、蛋制品 (160)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64)1 焙炒咖啡 (164)2 可可制品 (165)二十一、食糖 (168)二十二、水产制品 (175)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 (181)二十四、糕点 (184)1 糕点 (184)2 月饼 (187)3 粽子 (190)二十五、豆制品 (193)二十六、蜂产品 (197)1 蜂蜜 (197)2 蜂王浆 (199)3 蜂花粉 (201)4 蜂产品制品 (203)二十七、保健食品 (205)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 (209)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09)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213)3 营养补充品 (216)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22)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 (231)三十一、餐饮食品 (240)三十二、食用农产品 (245)1 畜禽肉及副产品 (245)2 蔬菜 (261)3 水产品 (281)4 水果类 (291)5 鲜蛋 (309)6 豆类 (313)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314)三十三、食品添加剂 (319)1 食品添加剂明胶 (319)2 复配食品添加剂 (321)3 食品用香精 (323)三十四、食盐 (326)附注 (329)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329)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330)一、粮食加工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制定依据】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等抽检工作的核查处置工作。
【适用范围】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不合格食品,系指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复用餐饮具、食用农产品,下同)抽样检验,且对其检验报告作出明确不合格结论,即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等的食品。
问题食品,系指风险监测工作中经检测分析,判定食品存在风险的食品。
【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定义】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核查处置,系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问题)食品进行处置及其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问题)食品控制、复检及异议处理、原因排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信息发布等。
核查处置工作是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问题)报告后依法开展的一系列执法活动,包括督促或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也包括监管部门依职权开展的控制风险、查找原因、问题整改、行政处罚、源头追溯、信息公开等工作。
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评价性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
在评价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处置与监督抽检做法相同。
2016年国抽细则-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
黄曲霉毒素B1
GB 2761
GB/T 18979
12
过氧化苯甲酰
卫生部公告〔2011〕4号
GB/T 18415
GB/T 22325
13
溴酸钾
食品整治办〔2009〕5号
GB/T 20188
14
甲醛次硫酸氢钠(以甲醛计)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GB/T 21126
15
玉米赤霉烯酮
GB 2761
GB/T 5009.209
所抽样品分成2份,1/2作为检验样品,1/2用于复检的备份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在生产企业抽取大包装样品时,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分别与检验样品和备份样品一起封样。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运输、贮存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样品不被污染,不发生腐败变质,不影响后续检验。对温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产品的运输、贮存,应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
16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GB 2761
GB/T 23503
17
二氧化钛
GB 2760
GB/T 21912
18
滑石粉
GB 2760
GB/T 21913
19
铝的残留量(以干基计)
GB 2760
GB/T 5009.182
GB/T 23374
1.5.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1.5.2.1对总汞、总砷的检测,2016年3月21日之前分别采用GB/T 5009.17 -2003、GB/T 5009.11-2003检测;自2016年3月21日开始分别采用GB 5009.17-2014、GB 5009.11-2014检测。
2020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
2020年最新版抽检实施细则食品监督是食品安全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那么对于这个环节,我们了解的有多少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 ___,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___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 ___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 ___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 11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12月31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计划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类食品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抽检。
下面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
一、监督抽检的目的和原则监督抽检的目的是保障食品安全,监督食品添加剂类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并防止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实施监督抽检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行政原则,风险导向原则,源头控制原则和综合治理原则。
二、监督抽检的主体监督抽检的主体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以及特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等。
三、监督抽检的范围和频率监督抽检的范围涵盖复配食品添加剂类食品及其生产经营环节。
监督抽检的频率根据食品添加剂类食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高风险产品进行更频繁的监督抽检。
四、监督抽检的方式和方法监督抽检的方式主要分为定性监督抽检和定量监督抽检。
定性监督抽检是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判断食品是否合格;定量监督抽检是对食品中的添加剂进行定量分析,掌握食品添加剂的含量。
五、监督抽检的流程监督抽检的流程包括样品选择、样品采集、样品检验和结果处理等步骤。
样品选择是根据食品添加剂的风险等级、生产经营情况等因素,选择需要抽检的样品;样品采集是在生产经营环节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采集;样品检验是将采集的样品送到相关实验室进行检验;结果处理是根据检验结果,对食品进行分类管理。
六、监督抽检的标准和结果处理监督抽检的标准包括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抽检结果根据食品是否符合法规和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包括合格、不合格、疑似不合格和异常等分类。
七、监督抽检的效果和监督措施监督抽检的效果主要体现在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将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包括警示、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手段。
八、监督抽检的信息公告和资源共享监督抽检结果将及时公告,通过官方网站、媒体等渠道向公众发布监督抽检的相关信息。
2022年最新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食品抽检实施细则
2022年最新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食品抽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监督抽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为监督食品安全,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进行有计划的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组织、规划和指导国家监督抽检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检工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监督抽检工作。
第四条监督抽检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抽检分离、利益回避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监督抽检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拒绝监督抽检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国家监督抽检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发布本级食品监督抽检信息。
第二章监督抽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制定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检工作的抽样、检验、结果报送、后处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并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检年度计划,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国家监督抽检工作秘书处,负责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国家监督抽检方案,承担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编制食品监督抽检报告,指导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和备案,承担监督抽检的其他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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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果、蔬汁饮料 减少了阿斯巴甜、三氯蔗糖、锡、二氧化硫、邻苯基苯酚、增效 醚、马拉硫磷项目 3 .蛋白饮料 减少了阿斯巴甜、三氯蔗糖、脲酶试验、合成着色剂项目 4.碳酸饮料 减少了阿斯巴甜、三氯蔗糖、锡、合成着色剂项目 5.茶饮料 减少了阿斯巴甜、三氯蔗糖、合成着色剂项目
6.固体饮料 减少了三氯蔗糖,增加了对速溶咖啡中赭曲霉 毒素A 的检测
GB 4789.3平板计数 法 GB/T 4789.3-2003 GB 4789.10 第二法 GB 4789.4
注:a. 2017年9月17之前仅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的酱检测,2017年9月17(含)之后酿造酱检测。 b. 仅检预包装食品
调味料酒
序号 1 2 3 4 检验项目 铅(以 Pb 计) 总砷(以 As 计)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 计)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 准 GB 2762 GB 2762 GB 2760 GB 2760 检测方法 GB 5009.12 GB 5009.11 GB 5009.28 GB 5009.28
一.粮食加工品
1.小麦粉(无变化) 2.大米 3.挂面:减少了二氧化钛项目 4.其他粮食加工品 4.1谷物加工品:去掉了甲基毒死蜱、溴氰菊酯 4.2谷物碾磨加工品 (无变化) 4.3谷物粉类制成品(减少了滑石粉、二氧化钛, 增加了脱氢乙酸)
表1 大米检验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检验项目 总汞(以Hg计) 无机砷(以As计) 铅(以Pb计) 铬(以Cr计) 镉(以Cd计)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GB 2762 GB 2762 GB 2762 GB 2762 GB 2762 GB 2761 GB 2761 GB 2762 GB 2763 GB 2763 检测方法 GB 5009.17 GB 5009.11 GB 5009.12 GB 5009.123 GB 5009.15 GB 5009.96 GB 5009.22 GB 5009.27 GB/T 5009.145 GB/T 5009.20 GB/T 5009.145 GB 23200.9 GB 23200.9 GB/T 5009.164 GB/T 20770 GB 23200.9
酱
序号 1
油
检验项目 氨基酸态氮 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 铅(以 Pb 计) 总砷(以 As 计) 黄曲霉毒素 B1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 计)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 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糖精钠(以糖精计) 菌落总数 a 大肠菌群 金黄色葡萄球菌 沙门氏菌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GB 2717 GB/T 18186 SB/T 10336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检测方法 GB/T 18186 GB 5009.235 GB 5009.234 GB 5009.12 GB 5009.11 GB 5009.22 GB 5009.28 GB 5009.28 GB 5009.121
5
GB 2760
GB 5009.121
6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 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糖精钠(以糖精计)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GB 2760
/
7 8
GB 2760 GB 2760
GB 5009.28 GB 5009.97
四.肉制品
1.预制肉制品:分为调理肉制品(减少了N-二甲基亚 硝胺 项目)与腌腊肉制品(减少了BHA、BHT、 TBHQ项目)。 2.熟肉制品 :减少了N-二甲基亚硝胺 项目,其中酱卤肉 制品增加了糖精钠项目。 共包括5类:发酵肉制品 、酱卤肉制品 、熟肉干制 品 、熏烧烤肉制品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三、调味品 1.酱油 2.米醋 3.酱 4.调味料酒 5.香辛料类(其中辣椒、花椒、辣椒粉、花椒粉类减少了碱性橙II、碱性橙 21、碱性橙22 ) 6. 固体复合调味料(鸡粉、鸡精调味料减少了苯甲酸、山梨酸、沙门氏菌 、 金黄色葡萄球菌;其他固体调味料减少了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7.半固体调味料:包括蛋黄酱、沙拉酱、坚果与籽类的泥(酱)、辣椒酱、 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蘸料、其他半固体调味料 8.液体调味料:包括蚝油、虾油、鱼露及其他液体调味料。 9.味精(无变化)
2 3 4 5 6 7 8
GB/T 18186 SB/T 10336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2762 GB 2762 GB 2761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9
10 11 12 13 14
GB 2760
GB 2760 GB 2717 GB 2717 GB 29921 GB 29921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2018版
1.目录
①2018年共分为33大类大类别与2017年相比没 有差别; ②小类别是减少了四肉制品(3.其他肉制品)、 三十三食品添加剂(6.柠檬酸钠) ; ③2018版附注新增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附注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
1.1在依据基础标准(GB 2760、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9921)判定时,食品分 类应按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判断。例如对芝麻酱的污染物进行判定时,应依据GB 2762 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于坚果与籽类食品;又如对芹菜的污染物进行判定时,应依据GB 2762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茎类蔬菜,而对其农药残留项目进行判定时,应依据GB 2763的食品分类体系,将其归属为叶菜类蔬菜。 1.2以罐头工艺加工或经商业无菌生产的食品,其微生物项目仅检测商业无菌,食品安全标 准中另有规定的,如番茄酱罐头、番茄酱与番茄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等按其食品安全标准 规定执行。
7.其他饮料 减少了三氯蔗糖
七、方便食品
1.方便面 减少了BHA、BHT、PG、水分项目 2.其他方便食品 增加了罐头食品中商业无菌检测
八、饼干 减少了BHA、BHT、PG、三聚氰胺项目 九、罐头 罐头产品包括畜禽肉类罐头、水产动物类罐头、 水果类罐头、蔬菜类罐头、食用菌罐头以及其 他罐头(与2017年比均无变化)。
五、乳制品 六、饮料 1.瓶(桶)装饮用水 1.1饮用天然矿泉水:减少了色度、浑浊度、铜、钡、锰、银、硼 酸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挥发性酚,增加了总汞项目; 1.2饮用纯净水:减少了色度、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氰化物、挥发 性酚; 1.3其他饮用水:减少了色度、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3
4 5 6 7 8
总砷(以 As 计)
黄曲霉毒素 B1a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GB 2762
GB 2761 GB 2760 GB 2760
GB 5009.11
GB 5009.22 GB 5009.28 GB 5009.28 GB 5009.121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 计)
附注 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
2.1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微生物检验原始记录须包含以下信息: 2.1.1 样品编号; 2.1.2 以“年、月、日”格式记录的检测起始日期; 2.1.3 检测地点; 2.1.4 检测项目、检测依据; 2.1.5 培养箱、天平、均质器(适用时)、细菌生化鉴定系统(适用时)、pH计(适用时)等关键 检测设备的名称和编号; 2.1.6 检测关键培养基名称,并可追溯至培养基具体品牌、批号及配制记录; 2.1.7 生化鉴定试剂、诊断血清等关键试剂的名称、品牌和批号; 2.1.8 检测过程中所使用标准菌株的菌种名称、编号,来源可追溯; 2.1.9 检测样品具体取样量及所使用稀释液名称; 2.1.10 按检测项目相应方法标准要求提供培养温度、培养时间; 2.1.11 按检测标准方法规定进行详细结果记录,如使用公式计算,须提供具体计算公式; 2.1.12 按检测标准方法规定,提供空白、阴性和阳性对照结果记录。 2.2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若食品中检出致病菌,应保存所分离菌株,并于1周内将样品 相关信息、鉴定记录及菌株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留存。菌株的分离方法及所需寄送信息为: 2.2.1食品中分离致病菌的邮寄方法: 取2ml无菌塑料菌种管,加入1ml灭菌的半固体琼脂,室温放置凝固; 将纯化后的新鲜平板培养物穿刺接种至半固体中,36度培养20-24小时; 2.2.2随菌株邮寄,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菌株编号,并提供每个菌株的具体分离时间、地点及食品相关信息(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批号)。 2.3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联系方式:
*赭曲霉毒素A
黄曲霉毒素B1 苯并[a]芘
*甲基嘧啶磷
马拉硫磷
11 12
*丁草胺 *氟酰胺
GB 2763 GB 2763
备注:红色标记代表与2017年不一样检验项目; *代表未通过认证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食用植物油(减少了没食子酸丙酯、反式脂肪 酸)、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用油)(增加了 羰基价) 2.食用动物油脂 3.食用油脂制品
/
GB 5009.28 GB 4789.2 GB/T 4789.3-2003 GB 4789.10 第二法 GB 4789.4
注:a. 仅餐桌酱油检测。
米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检验项目 总酸(以乙酸计) 游离矿酸 铅(以 Pb 计) 总砷(以 As 计) 黄曲霉毒素 B1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GB/T 18187 SB/T 10337 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 GB 2719 GB 2762 GB 2762 GB 2761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GB 2760 检测方法 GB/T 5009.41 GB 5009.233 GB 5009.12 GB 5009.11 GB 5009.22 GB 5009.28 GB 5009.28 GB 5009.121 / GB 5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