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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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第五条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营业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任务是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进行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合规操作;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收集反洗钱信息;依法报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及其相关报表和信息;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洗钱违法犯罪、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第四条本行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条本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审慎识别、及时上报、果断处理、严守秘密的原则。

总行及各级支行必须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履行。

本行反洗钱工作的履行以存款人开户行为第一责任人,交易行为第二责任人。

其中,对于柜台业务,如代理行认为可疑的,除应及时上报外,还应与开户行联系并作好记录;如代理行不认为可疑而未上报的,但开户行分析后认为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对于非柜台业务(例如同城票据交换集中提入、自助设备交易、网上银行交易),应由开户行进行监控、分析,发现可疑的应及时上报。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与风险状况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机制,搭建反洗钱信息系统,设立或者指定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五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对外提供。

第二章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本机构经营规模以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建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评估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办法

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银行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办法

XX银⾏反洗钱管理办法-银⾏反洗钱⿊名单管理办法XX银⾏反洗钱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融机构客户⾝份识别和客户⾝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系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融管理秩序犯罪、⾦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反洗钱⼯作包括客户⾝份识别、⼤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洗钱风险评估、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反恐怖融资等预防和控制⼯作。

第四条本⾏各级机构、部门及相关⼈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XX银⾏保密⼯作制度》的要求,对依法履⾏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及配合⼈民银⾏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作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提供。

第五条全⾏员⼯不得参与洗钱,不得为洗钱提供任何⽅便。

第六条总⾏、分⾏应将反洗钱⼯作纳⼊绩效考核,对辖属机构进⾏考核评价。

第⼆章职责分⼯第七条本⾏董事会负责洗钱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督促⾼级管理层制定和执⾏反洗钱内控制度,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条本⾏监事会对董事会、⾼级管理层履⾏反洗钱管理职责的情况进⾏监督,向董事会和⾼级管理层提出反洗钱⼯作问题整改及处理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第九条本⾏⾼级管理层负责指导制定和实施反洗钱内控制度,建⽴反洗钱⼯作机制,保障必要的⼈⼒、物⼒等资源开展和落实反洗钱⼯作。

第⼗条总⾏设⽴反洗钱⼯作领导⼩组,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反洗钱⼯作。

组长由总⾏⾏长担任,成员为公司、零售、⼩微、⾦融市场、投资银⾏、票据、国际、⽹络⾦融、银⾏卡、授信、风险、运营、⼈⼒、法律、信息科技、监察、稽核等部门负责⼈。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七条各网点的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指导、监督临柜人员贯彻执行反洗钱制度规定;(二)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把好客户准入关,认真审核账户开立资料,登记相关要素;(三)按规定落实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了解客户的业务,及时甄别、分析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四)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五)组织员工开展反洗钱培训,提高员工反洗钱意识和业务技能;落实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六)开展反洗钱自查工作;(七)其它需要处理的反洗钱事宜。

第十八条网点负责人对本网点反洗钱工作负责。

第十九条反洗钱信息报告员(一)各网点应指定反洗钱专职和后备信息报告员,负责报送本网点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

反洗钱后备信息报告员负责协助反洗钱专职信息报告员的工作和在反洗钱专职信息报告员休假时进行顶班工作。

(二)反洗钱信息报告员的工作职责1、贯彻执行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2、全面真实地了解你的客户,掌握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及时收集、甄别、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3、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学习,定期与业务人员交流并指导业务人员发现、识别可疑交易信息;4、根据上级单位的要求,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5、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6、其它需要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网点业务人员职责(一)贯彻执行上级反洗钱工作部署和要求,学习、掌握反洗钱基本知识;(二)按照业务操作规程,严格审查客户开户资料,全面真实地了解你的客户,审慎办理客户开户手续,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三)掌握可疑交易的认定条件,发现、识别可疑交易,向信息报告员提供可疑交易信息;(四)协助报告、核查、补充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五)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辖内反洗钱工作动态及时向总行合规和风险管理部报告;总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当将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反洗钱合规管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或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篇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篇

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反洗钱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工作,提高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工作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实现公司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第一节机构设置第三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公司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组员分别为: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交易客服部经理、各营业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公司总部合规岗。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由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公司总部反洗钱岗、交易客服部经理、公司总部合规岗组成。

办公室日常负责人员为财务部经理。

第五条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或副经理和部门反洗钱岗人员组成,业务一线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由各业务部门经理担任。

交易中发现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通过结算风控部向公司反洗钱办公室报告,由反洗钱办公室统一负责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节机构职能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决策,对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传达、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及省银监局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精神,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2、严格按照有关反洗钱规定,建立健全符合公司实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3、定期组织检查小组对公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检查,保障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4、协助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已发现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取证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反洗钱工作办公室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整理、复核、检查和报告、反洗钱工作的培训指导以及与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的日常联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9.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1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7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9年1月29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监管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经济安全,根据《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反洗钱机构设置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业务特点,设立反洗钱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司内各个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第三章反洗钱责任制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反洗钱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职责和权限,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全面覆盖。

第四章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前,应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并进行尽职调查。

对于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应实施加强尽职调查措施,确保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章反洗钱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应开展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客户和业务的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及时更新评估结果。

第六章可疑交易报告和核查处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于涉嫌洗钱的交易进行报告,并及时核查和处理。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内部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核查。

第七章信息记录和保存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的记录和保存制度,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八章员工培训和教育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风险防控能力。

第九章监管合作和报告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定期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核查。

第十章处罚和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保险公司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向监管部门报备整改情况。

以上是《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全文。

(字数:168)。

反洗钱合规管理办法

反洗钱合规管理办法

反洗钱合规管理办法1. 引言2. 定义2.1 洗钱洗钱是指将非法获取的资金或财产通过一系列交易和操作掩盖其非法来源的行为。

洗钱活动通常包括资金的隐藏、分散、掩盖、变换和再投资等手段,使其看起来是合法的,并最终进入正常的经济流通中。

2.2 反洗钱合规管理反洗钱合规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建立和实施一系列制度、制度和措施,有效防止和打击洗钱活动,并确保金融机构和其从业人员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

3. 反洗钱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反洗钱合规管理对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反洗钱合规管理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洗钱活动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建立严格的合规管理机制,金融机构能够更好地识别和防范洗钱风险,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反洗钱合规管理有利于保护金融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洗钱活动涉及非法资金和犯罪行为,与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声誉和利益直接相关。

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金融机构能够避免被用于洗钱活动,保护自身的声誉和利益。

反洗钱合规管理有助于预防犯罪活动。

洗钱活动与犯罪活动密切相关,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金融机构能够及早发现和报告可疑交易,为执法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促进犯罪活动的侦破和打击。

4. 反洗钱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4.1 风险导向原则反洗钱合规管理应该基于风险导向原则,即根据金融机构自身的特点、业务类型和客户群体等,确定和评估洗钱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4.2 内部控制原则反洗钱合规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明确的职责分工、风险控制流程、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等,确保合规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和运营。

4.3 客户尽职调查原则金融机构应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客户身份和背景的核实、交易目的和预期的了解等,以识别可疑交易和洗钱风险。

4.4 可疑交易报告原则金融机构发现或合理怀疑存在洗钱活动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其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依法配合执法机关追踪和冻结可疑资金。

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

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

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一】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一、概述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保护金融行业的合法利益,防范洗钱犯罪活动,提高金融安全水平。

本详细介绍了反洗钱名单的监控管理要求和流程。

二、重要名词解释1. 反洗钱:指为了掩盖犯罪所得的来源、性质、所有权等真实情况,通过采取措施对犯罪所得实施的改变性和隐蔽性的行为。

2. 名单监控:指针对特定人员、组织或者国家制定名单,并通过系统监控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阻挠可能进行洗钱活动的行为。

...三、反洗钱名单监控流程1. 名单监控设置:a. 金融机构应制定针对名单监控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权责。

b. 配置合适的名单监控系统,包括实时的数据更新、预警机制和报告功能。

2. 名单导入和更新:a. 金融机构应及时获得权威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名单。

b. 根据名单更新机制,定期导入最新的名单更新。

3. 名单监控和数据分析:a. 名单监控系统应保持与金融机构客户数据库的连接。

b. 定期对名单进行监控,及时发现与名单涉及的人员进行业务往来的风险情况。

c. 运用数据分析技术,对监控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发现潜在洗钱行为。

4. 异常交易报告和风险评估:a. 发现异常交易后,及时报告,包括详细的交易记录和相应的风险评估。

b.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判断是否需提交报告给相关监管机构。

5. 决策和处理:a. 对异常交易报告进行专业评审,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b. 如涉及可疑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向公安机关报案等。

四、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名单监控系统操作手册附件二:异常交易报告模板附件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五、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反洗钱法:规定了反洗钱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2. 可疑交易报告:涉及可疑交易的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告给相关监管机构的报告。

...【二】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一、概述本是针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名单监控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提高金融安全水平,保护金融行业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 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 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海关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 部门通报。前款应当通报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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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 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 中应当相互配合。
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反洗钱监督管 理
第三章金融机构反洗 钱义务
第四章反洗钱调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反洗钱国际 合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2020年5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中披露,2020年立法工作包 括修改反洗钱法。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1〕52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ﻫ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第四条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第七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银行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反洗钱制度,强化反洗钱风险防控管理,确保合规运营。

第四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实行客户尽职调查,确保客户身份可靠,合法合规性高。

第五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坚持风险管理原则,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特征,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业务安全可控。

第六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保障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实现防范内部洗钱风险的目标。

第七条银行反洗钱工作应加强与对方机构、监管机构的合作,形成反洗钱综合治理。

第二章客户尽职调查第八条银行在新客户申请开立账户、申请授信等业务前,应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了解客户资信状况及开展业务的目的和用途。

第九条银行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时,应遵循真实、准确和全面的原则,不能以过度或歧视性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和尽职调查。

第十条银行应对高风险客户、可疑交易等进行更深入的尽职调查。

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反洗钱制度建设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反洗钱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交易监控制度、员工教育培训制度等。

第十三条内部管理制度应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问题。

第十四条风险评估制度应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特征,制定不同的评估标准和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十五条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应指导开展客户管理工作,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交易监控制度应对可疑交易进行识别、报告和记录,并依据监管规定进行主动报告。

第十七条员工教育培训制度应对反洗钱法律法规进行讲解、案例学习等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第四章风险防范措施第十八条银行应根据客户和业务风险特征,采取不同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客户风险分类、业务地区风险防范、风险警示等。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全文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止保险业参预洗钱活动,保护保险行业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人身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工作制度,配备符合要求的反洗钱专业人员,确保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增强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提高其反洗钱风险识别能力和反洗钱工作能力。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确保对客户身份的准确核实,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保险业务涉及的反洗钱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加强相应的反洗钱措施。

第二章反洗钱措施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在其内部建立符合反洗钱要求的制度和流程,对涉及的各项业务开展反洗钱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化解。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尽职调查制度,对新客户进行详细调查核实,了解其真实身份、财务状况、交易目的等信息,并对高风险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客户交易监测机制,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和分析,发现可疑交易时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内部报告制度,对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并配合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并维护可靠的客户身份信息数据库,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反洗钱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不断完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配合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反洗钱措施的,监管机构有权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管理,促进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反洗钱工作遵循充分预防、实时监控、严格管理、及时汇报的原则。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关业务手续,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及大额交易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汇报。

第二章反洗钱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总经理为组长、行政综合部、计划财务部、计电脑部、客户服务中心、业务管理部、业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计划财务部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五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责,并指定专人承办有关反洗钱工作,填报反洗钱相关报表及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一)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二)审议通过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三)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四)听取反洗钱工作汇报,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五)对反洗钱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反洗钱工作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二)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四)组织协调、解决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召开领导小组反洗钱工作会议讨论决策;(五)汇总、分析公司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监管机关。

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

吉州珠江村镇银行反洗钱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反洗钱内部监督管理,促进反洗钱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辖属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职责。

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第三条在反洗钱检查中,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或未尽到反洗钱义务的行为,依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检查形式与实施主体第四条反洗钱检查分为反洗钱自查、反洗钱督导检查和反洗钱专项检查3种形式。

其中反洗钱自查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督导检查由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反洗钱专项检查由反洗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检查对象与检查内容第五条反洗钱检查对象为我行相关业务部门(包括我行信贷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运营管理部、营业部,下同)。

第六条反洗钱检查内容(一)对我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1)制度建设是否及时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相关业务制度中,并细化到每个业务环节和岗位;是否及时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完善相关制度中反洗钱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备上述制度。

(2)组织建设是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是否按规定参加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是否及时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事项;是否对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设立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并及时报备。

2、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1)客户身份识别及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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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对洗钱活动的防范和打击,保障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和金融秩序,根据《反洗钱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审慎客户识别
第一节客户真实身份的识别
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应确保客户的真实身份,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所有新客户和既有客户进行审慎的身份识别。

第二节黑名单客户管理
金融机构应及时获取和更新黑名单信息,建立黑名单客户库,对进入黑名单的客户采取相应的措施,限制其金融交易活动。

第三章交易监控与报告
第一节交易监控
金融机构应建立交易监控系统,通过自动化手段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金融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交易监控团队,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和异常交易的发现。

第二节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时,应及时向洗钱情报中心报告,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洗钱情报中心应及时分析报告,对涉嫌洗钱的交易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协助金融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培训
第一节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行。

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节培训和教育
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反洗钱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客户识别方法、可疑交易判断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章合作与监督
第一节合作机制
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执法机关、监管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等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洗钱犯罪。

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情报和协助,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行动。

第二节监督检查
相关监管机构应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金融机构应积
极配合监管机构的工作,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第六章处罚与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和个人,根据《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将依法给予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反洗钱管理办法废止。

金融
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配合。

以上是关于反洗钱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规定,金融机构和相关
人员应严格遵守,提高对洗钱活动的警惕性和识别能力,共同打击
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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