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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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浙卫办医[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卫办医[2013]11号)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为进一步巩固前两年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13年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以下简称《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认真总结前两年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深入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照《活动方案》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科学制订本辖区、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并抓好贯彻落实。

各市卫生局及省级医疗单位的工作方案请于6月25日前报厅医政处。

联系人:蔡利辉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6月7日2013年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3〕37号)及2013年“三好一满意”活动、“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标通过开展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巩固前两年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优化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结构,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认真总结抗菌药物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工作经验,探索解决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和突出矛盾,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全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能力和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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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 号
1
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管理指导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04〕120号
2
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卫发〔2004〕121号
3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床检验机构执业行为的通知
浙卫发〔2004〕189号
4
关于对规范临床检验机构执业行为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卫发〔2015〕71号
13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7〕30号
9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09〕83号
10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工作管理办法》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卫发〔2011〕277号
12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卫发〔2004〕283号
5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项目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卫发〔2006〕252号
6
关于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保管年限的批复
浙卫发〔2006〕339号
7
关于个体诊所从业者可否充任其它医院法人或负责人的批复
浙卫发〔2007〕170号
8
关于印发浙江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程序的通知
浙卫发〔2008〕210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09]3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09]3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09]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方便群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优势,我厅组织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意见,请与厅妇社处联系。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的指导意见为方便群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切实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优势,特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转变服务观念,方便群众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外配注射药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减少中间环节,开展皮内注射术、肌肉注射术、静脉注射术和静脉输液术等外配注射药物的使用工作,并根据有关物价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二、加强对外配注射药物的使用管理,保证外配注射药物的安全使用。

各地在方便患者的同时,要保证用药安全。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师应对患者病情进行诊察,根据患者提供的门诊记录、注射说明或处方(含患者姓名、药物名称、用法、用量)、医疗机构发票和药物,并审核药物质量无误后,在知情告知并医患双方在知情告知单上签字的前提下,方可使用。

护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原则上需要皮试的药物和中药针剂须在首诊医疗机构使用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期间必须密切观察药物使用后的反应,防止药品过敏和输液反应的发生。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浙卫发[2006]312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06〕312号)各市卫生局、发改委、财政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全面增强卫生整体创新能力,推进卫生强省建设,根据《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纲要》(浙政发〔2006〕55号,现将《浙江省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浙江省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省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我省卫生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与“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纲要》,现就推进科教兴卫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实施科教兴卫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围绕建设卫生强省战略目标,以创新发展为主题,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出发点,以项目带动医学科教进步为纽带,全面实施科教兴卫工程,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打造“卫生强省”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智力保证。

二、总体目标到2010年,通过科教兴卫工程的实施,建立起与浙江市场经济和卫生强省建设相适应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科教管理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

以重点学科群、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技项目、高层次人才培养、乡村卫技人员素质提升、专科医师培养、继续医学教育、数字卫生建设等八个重点项目为抓手,实现我省卫生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队伍素质的全面提升,使部分优势学科和关键技术领域的研究水平、创新环境和人才队伍等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卫生信息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全省卫生科技综合实力位居全国前列。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浙卫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8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安全,我们组织制订了《浙江省公共卫生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浙江省公共卫生强化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到2015年,建立与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得到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8岁。

(二)具体目标--疾病防控能力得到加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和省要求,以县为单位常住人口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5%以上,主要慢性病社区规范化管理率达60%以上,确保不发生因控制不力而导致的传染病传播和蔓延,力争如期实现消除麻疹和疟疾目标。

--妇幼保健水平继续提升。

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叶酸服用率达90%,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以上,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10万与9‰以下。

--应急救治能力不断增强。

市、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建成率分别达100%和60%;建立覆盖城乡、统一调度的急救系统;省、市采供血机构采供血能力达到国内同类机构先进水平,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保持在100%。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省级医疗单位:为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四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浙卫发[2011]252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浙卫发[2011]25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122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决定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在全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使农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充分地享受基本药物制度这项惠民政策,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确保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2011年年底前将全省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三、主要内容(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村卫生室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

药品配备和使用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非基本药物为补充。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系统“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系统“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系统“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浙卫发[2013]122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卫生系统“阳光工程”建设的意见(浙卫发[2013]122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健全卫生领域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现就进一步深化卫生系统“阳光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全省卫生改革发展中心任务,针对社会关切的卫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拓宽工作领域,深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促进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自身建设和管理创新,着力形成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促廉洁、以规范促效能的工作机制,为构建“民本卫生、和谐卫生、法治卫生”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并拓展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

努力拓展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范围,进一步增强临床用药透明度,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自觉性,保障用药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1.拓展实施范围。

重点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非营利性民营医院拓展延伸。

定期公开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门诊均次费用(包括药品费、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抗菌药物占门诊处方比例、静脉输液处方比例、不合格处方占全部处方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价格、与上级医院结对的专家信息、全科医生信息等。

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30%。

静脉输液处方比例≤30%。

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

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

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我院药品阳光采购,落实我院《阳光用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卫生厅“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规范医院新药引进程序、药品确标程序、药品采购程序、采购流程,做到程序规范、流程合理、公开公正、监督有效;保障药品供应,保证药品质量。

二、药品遴选范围:遴选药品应是我院药品采购目录中的品种(按药品通用名),并在由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公布的现行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进行遴选。

三、药品确标原则:质量优先、兼顾价格;同一通用名药品,剂型类别相同(分口服、注射等),确标品种数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品规;同一通用名药品,剂型相同,因临床治疗需要,超过两个品规的(如胰岛素制剂等),应有充分依据,并经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批准,方可配备;同一通用名药品如列入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招标中标目录或省基药增补目录的,予以优先;考虑到临床用药的延续性,现用品种,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予以保留;曾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药品质量问题的药品或生产厂家不予选入;在我院被列入黑名单的,曾有不良销售记录的药品及厂商,一年内不予采购;抗菌药物品种遴选,应结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2)版》实施。

四、药品确标程序:确标前期准备,基于本院现用药品供应目录,充分征求临床各科的用药需求及意见,对专科用药临床专科可提出初步目录,由药剂科汇总拟出药品调整初步意见;院纪委随机抽1/3的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成员及2/3的阳光采购药品确标专家库成员共15名专家,药剂科汇报前期汇总意见及调整初步方案,由各专家讨论、审议,确定调整方案后,根据省中标目录,遴选各药品的生产企业及品规,各专家签字后形成药品确标目录,院纪委全程监督。

五、药品确标结果在院网上予以公示,并在公布后7天内,由药剂科负责接受临床对确标目录的意见;不同意见视具体情况,交“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领导小组”审议,做出相应处理,并在下次药事会予以说明;公示期结束,药剂科药品采购部门按照确标目录及时调整采购。

关于严格控制药占比的相关规定

关于严格控制药占比的相关规定

关于严格控制药占比的相关规定为了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有效控制药品占医疗业务收入比例(简称药占比,下同),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依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27号)和《关于印发2012年诸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全院合理用药监督管理工作,医院合理用药专家督导组负责全院合理用药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临床科室主任为科室合理用药第一负责人,具体负责对本科合理用药、大处方进行督导管理,及时纠正本科室临床用药中存在的问题。

三、严格控制大处方和贵重药品的使用门诊处方注射剂为1日用量,口服及外用制剂为3~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一日用量;慢性病口服制剂处方用量可延长到15~30日用量,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每张处方金额超过200元的,超过上述规定用量或金额的处方为“大处方”。

临床药师与用药检查组共同分析每张处方用药合理情况,对于不合理用药的大处方,张榜公布。

四、执行药品最高使用量的相关规定,中药注射剂每个品规每月使用量不超过800支,西药注射剂每个品规每月使用量不超过1200支。

超过限量的,结合处方与医嘱的点评,存在滥用或不合理的,一到限量值就设定禁用。

五、实行药品超常预警与动态监测制度对连续三个月用量增长超过30%的药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警告、暂停使用或停用的处理。

严禁医药代表进行不正当的促销活动。

凡在我院发现这类违规的竞争行为,经查实后立即停止该药品的使用。

每月对各科室药品使用金额前五名的抗菌药物与非抗菌药物进行动态监控,对于异常增长或不合理使用现象较多的药品,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警告、暂停使用等处理。

每月对医院使用量排名前10位的药品与抗菌药物进行排名,并重点监控。

对进入前十名的药品,处方与医嘱点评中发现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较多的,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停药一月。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浙卫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20〕4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财政局,省级医院:现将《浙江省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12月30日浙江省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城乡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更好满足群众医疗健康需求,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提能力、补短板、强特色的原则,以城市优质医疗资源精准下沉为依托,以县级强院建设为核心,以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为目标,完善制度、创新服务、提高质量,着力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推动城市优质医疗资源精准下沉,加快补齐山区海岛县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短板,促进医共体医疗质量和技术精准提升。

到2022年,所有医共体牵头医院达到县级强院建设标准,乡镇(街道)所在地医共体成员单位普遍具备较高水平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服务能力,其中服务人口较多、规模较大的中心乡镇(街道)所在地医共体成员单位具备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医疗服务能力。

到2025年,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优化,服务效能全面增强,群众健康水平全面提升,基层就诊率达到65%以上,县域就诊率达到90%以上。

药占比明显降低 部分医院已经达标

药占比明显降低 部分医院已经达标

药占比明显降低部分医院已经达标
近日,浙江省卫计委公布了《2015 年第二季度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及相关信息公示表》,向公众展示了浙江省省级医院、三级以上医院的用药及相关信息详细情况。

从公示的数据中,赛柏蓝发现有部分医院的药占比和抗菌药物比例仍处于较高水平,距离要求相应的比例仍有一定距离,这也提示,这些医院将会逐渐减少药品的使用,各药企也应引起注意。

四年前,浙江省启动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这个看上去很高大上的工程,用数字慢慢改变了许多医疗领域不合理的地方,特别是药占比、基药使用比例、抗菌药物使用比例、不合理处方占比等,目前该项工作也已经进入常态化管理。

根据《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药占比的要求如下:
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三级医院≤45%,二级医院≤50%
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三级甲等医院≤23%、三级乙等医院
≤25%、二级甲等医院≤28%、二级乙等医院≤30%
在公示的数据中,三级医院共有121 家中,其中有17 家的药占比超过45%,有7 家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超过23%。

可见自从浙江省正式推出阳光用药工程以来,许多医院已经达标,医院的药占比得到了明显的降低,尤其是减少抗菌药物的使用。

80%试点城市医院面临药占比和二次议价双重考验
在今年5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力争到2017 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总体降到30%左右。

浙江。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工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4.09•【字号】浙卫发[2012]81号•【施行日期】2012.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8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1〕1207号)和《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卫发〔2011〕297号),全面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我们组织制定了《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二年四月九日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就推进浙江省中医药提升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实施中医药提升工程,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发展均衡、功能完善、优势突出、群众满意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中医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机构更趋完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中医药创新水平显著提高,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不断加强,科技贡献率进一步提升;--中医药队伍持续壮大,人才知识结构优化和综合素质提高,人才培养体系日趋完善;--中医药资源配置优化整合,投入绩效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规范有力。

二、主要任务(一)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

形成以中医医院(包括中西医结合医院)为主体,其他医院中医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门诊部为补充的中医药服务网络。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浙卫发[2013]226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26号)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省药械采购中心:现将《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9月6日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省市联动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我省各市集中采购工作资源,做好以省为单位医用耗材政府采购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工作目标(一)规范医用耗材购销行为,推行阳光采购,实现各市医用耗材采购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遏制医用耗材流通领域违规违纪行为,纠正医用耗材购销环节不正之风;(二)对医用耗材购销、使用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推进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三)统一全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数据格式,确保实现全省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共享;(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医用耗材价格,促进医疗机构进一步降低医疗成本,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工作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二)上下联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高效便捷;(三)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三、采购方式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以及国家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进行。

凡省内其它市已经通过上述方式确定的采购目录和采购价格,各市可参照执行或在此基础上进行议价。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康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浙卫发[2012]91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2.04.26【实施日期】2012.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全民健康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2]9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改委(局)、财政局、妇儿工委办、残联:为加快卫生强省建设,促进全民健康,根据《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1〕1207号),制定《浙江省全民健康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妇儿工委办浙江省残联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浙江省全民健康推进工程实施方案为建设卫生强省,促进全民健康,推进“健康浙江”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根据《浙江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进“健康浙江”建设,以“卫生强省、全民健康”为目标,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导向,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加强重点人群健康管理服务,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进全民健康公平,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使全省人民共享卫生改革发展成果。

全民健康推进工程的发展目标是:到2015年,惠及全民、保障全面、持续提升的全民健康促进体系基本建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参合率持续巩固在95%以上,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浙卫发[2013]161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3]16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6月20日浙江省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在确保质量安全有效的前提下,有效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负担,更好地维护患者就医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实施以“保障质量、改善服务、公开透明、提高效能”为主题的“阳光采购工程”。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阳光采购工程”,进一步完善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透明度,进一步提升患者和社会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有效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二、实施内容(一)进一步完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机制继续巩固并完善药械集中采购集体议事、集体决策的工作机制,贯彻落实国家药械集中采购重大政策意见和措施。

药械集中采购的重大政策、重要规范和标准,全省药械集中采购目录,药械集中采购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予以公布。

严格执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采购实施方案、集中采购文件应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中标(入围)结果必须先公示后执行。

招标公告、企业投标资料审核结果、企业经济技术标评审结果、中标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集中采购参与各方的监督。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9〕24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9〕24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9〕2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4月1日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浙江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

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

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1. 引言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是一项旨在提高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和药品使用安全的项目。

该项目旨在通过规范化医院的用药流程和提供准确的药品信息,确保患者得到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

本文将介绍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目标、计划、实施步骤等。

2. 项目目标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的目标是改善医院的用药管理流程,提高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合理性,促进医疗服务的阳光化和透明化。

具体目标包括:•规范医院的用药管理流程,包括药品采购、入库、配药、发药等环节;•提供准确的药品信息,包括药品的品牌、成分、用途、剂量、不良反应等内容;•加强医务人员对药品安全和合理用药的意识和培训,提高医生开药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提供患者药品使用指导和用药管理服务,增强患者的用药依从性和安全性。

3. 实施计划基于医院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的目标,我们拟定了以下实施计划:3.1 确定项目组成员和角色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由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项目组成员的角色包括项目经理、业务专员、技术专员等。

他们将负责项目目标的制定、实施计划的制定和执行、项目进度的监控等。

3.2 项目需求调研与分析项目组将对医院的用药管理流程进行调研和分析,了解当前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讨论,收集各方面的需求。

3.3 制定实施方案基于项目需求调研和分析的结果,项目组将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

该方案将包括用药流程的规范、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培训计划等内容。

3.4 药品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与部署基于实施方案,项目组将开发药品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将包括药品信息的录入、存储和查询功能,以及患者用药管理和药品配送等功能。

开发完成后,系统将在医院内部进行测试和部署。

3.5 培训与推广为确保项目的成功实施和落地,项目组将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并推广阳光用药工程的相关内容和服务。

3.6 监控与评估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将定期监控项目的进展和效果,并评估项目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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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
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02.10
•【字号】浙卫发[2012]27号
•【施行日期】2012.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
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卫发[2012]2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建立药品阳光采购和医院服务阳光用药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切实加强有效监督,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实施“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规范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更好地维护患者就医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推进“阳光工程”系列建设活动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实施以“保障质量、改善服务、公开透明、提高效能”为主题的“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

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创先争优”和“三好一满意”等活动,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以病人为中心,逐步建立和完善更加公开透明的医疗服务用药管理体系。

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我省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建设健康浙江的总战略提供坚强保障。

二、实施内容
(一)工作目标
总目标:通过实施“医疗服务阳光用药工程”(简称“阳光用药工程”),建立和完善“阳光用药工程”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增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透明度和服务效能,提高科学合理用药水平,提升患者和社会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

具体目标:
1.药品采购更加规范透明
实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政府办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执行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严禁在中标目录以外采购药品,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销售价格。

2.临床用药服务实现“三知道”
患者能从医师或药师的医疗和药事服务中知道所用药品的相关知识;能从医院公示载体和费用清单中知道药品的准确价格;能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的公示载体中知道相关医院合理用药的信息。

3.药品使用总量和结构合理
--国家和省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三级甲等医院≥20%、三级乙等医院≥25%、二级甲等医院≥30%、二级乙等医院≥35%;
--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三级医院≤45%,二级医院≤50%;
--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三级甲等医院≤23%、三级乙等医院≤25%、二级甲等医院≤28%、二级乙等医院≤30%。

4.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有效控制
2012年全省县及县以上各类公立医院实现均次门诊费用和均次住院费用零增长。

2013年后的控费指标根据省政府对深化医改工作的要求确定。

(二)工作内容
1.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实施网上药品采购,采购品种必须从省中标目录中选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制订出台《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药品确标工作,并将确标结果予以公开;
--医疗机构应规范备案采购,从严控制备案采购药品的品种和数量。

如临床确需,要按照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并将采购使用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监督;
--严格执行中标药品采购价格。

2.提供良好的临床用药服务
--临床医师做到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并主动向患者告知所用药品的作用、用法和注意事项。

临床药师和药品调剂人员能提供良好的药事方面的相关服务;
--医院要利用电子显示屏、公示专栏等载体公示所有药品的价格信息,方便患者查询,要为门急诊和住院病人提供详细的药品等费用清单,及时解答患者对药品价格的疑虑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定期向社会公示“阳光用药”相关指标,使患者和群众能了解到相关医院合理用药的真实信息。

3.落实临床用药综合管理措施
--要研究确定实施“阳光用药工程”相关监测指标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监测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动态分析报表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和督促解决,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要以强化临床用药管理为核心,制定一整套完善的制度以及确立严格有效的执行手段,加强对临床药物尤其是抗菌药物使用的分类管理。

二甲以上的各类医院都必须在HIS系统中设置临床合理用药的预警程序,做到有效预警、实时监管。

--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全处方点评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三级甲等各类医院、市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三级乙等各类医院和所属二级各类医院、县卫生局负责对辖区内所属二级各类医院每年进行一次全处方点评,并根据管理需要随机抽查部分医院,点评结果及时反馈和通报。

二级以上各类医院每1-3个月必须开展一次全处方点评,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进行剖析,引导医务人员科学合理用药。

4.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和院务公开制度,按季、半年和一年汇总医疗服务和“阳光用药”相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并依托微博、报纸等多种媒介,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省卫生厅在浙江卫生网()、《生活与健康》报等载体上公示省级医院“阳光用药”相关信息。

--确定“阳光用药”必须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至少有以下9项:医院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使用金额比例、抗菌药物占药品使用比例、抗菌药物在门诊处方的比例、每门诊人次费用和药品费、每出院病人次均费用和药品费、门诊处方平均金额、不合格处方占全部处方比例、平均住院日。

5.健全多方参与的监管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医疗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并建立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统一受理对医疗服务中乱收费、不合理用药和医生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贵重或辅助药品的投诉举报,接受媒体、群众对医疗服务“阳光用药”的监督,同时严肃查处药品采购和药品使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96301暂作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投诉受理电话,接报人员应作好投诉记录,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工作安排
1.实施范围: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其它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2.实施时间:2012年为全面启动和强化推进年,2013年为持续推进和巩固完善年,之后,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将相关工作内容纳入常态管理。

三、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阳光用药工程”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落实医改重点任务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院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组织领导。

要狠抓各项工作内容和措施的落实,切实加强医院药品采购、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不断改进整体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各地、各医院要按照“阳光用药工程”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制定本地、本医院的实施细则和具体措施,明确工作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扎实贯彻落实。

同时,要把该项工作与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和建立医院用药监管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三)加强督导,确保实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收集和分析反映医疗质量、医院效率和合理用药的数据信息,客观全面地评价医院工作。

同时,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并促进医院的良性竞争。

通过实施“阳
光用药工程”,引导医院切实加强内涵建设,改进内部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增强自我发展、持续发展的能力,有效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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