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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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

最⾼⼈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1.⼀⽅未履⾏预约合同义务导致双⽅未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裁判精要】《意向协议》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

所谓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定合同的合同。

预约合同本⾝也是⼀种合同,其成⽴、⽣效、履⾏、违约责任等适⽤《合同法》的⼀般规定。

《意向协议》已经双⽅签字盖章⽣效,并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但《意向协议》可以取代《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和《股份质押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并要求继续履⾏《意向协议》的主张不能成⽴。

2.⼀⽅未尽预约合同义务导致本约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裁判精要】预约合同,⼀般指双⽅当事⼈为将来订⽴确定性本约合同⽽达成的合意。

预约合同⽣效后,双⽅当事⼈均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

⼀⽅当事⼈未尽义务导致本约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预约合同赋予⼀⽅以双倍返还定⾦为代价不签订本约合同的权利,不得强制当事⼈订⽴本约【裁判精要】《股权转让意向书》就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步骤及违反意向书的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应当认定为为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预约合同。

该意向书明确约定不愿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双倍返还定⾦,亦即赋予了以双倍返还定⾦为代价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权利。

在未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当事⼈均可以放弃股权转让交易,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性质为《股权转让协议》。

⼆、违约责任的⼀般适⽤规则4.判定商事交易之违约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当事⼈意思⾃治、违约程度、守约⽅损失等情形【裁判精要】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独家代理销售合同的商业代理特性,判定商事交易之违约责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1)充分尊重当事⼈的意思⾃治,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赔偿;(2)根据违约程度,视违约情形认定违约责任;(3)结合守约⽅之可得利益损失,衡量违约⽅之赔偿责任;(4)根据当事⼈诉请,认定损失赔偿数额范围;(5)根据证据规则认定损失赔偿的最终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2•【分类】司法数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4年一季度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2024年一季度,全国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公正司法,加强审判管理,全面提质增效,做深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司法审判工作总体情况。

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1100.3万件,同比增长1.49%,结案874.8万件,同比下降1.32%。

其中,诉前调解成功案件249.2万件,同比增长13.91%;受理各类审判执行案件851万件,同比下降1.65%,结案625.6万件,同比下降6.32%。

审判执行案件中,受理刑事案件41.2万件,同比增长6.99%;受理民商事案件504.8万件,同比下降0.55%;受理行政案件17.9万件,同比下降3.61%;受理执行案件265.7万件,同比下降2.96%。

从地区看,黑龙江、广东、陕西、上海、安徽等地收案降幅明显;山东、北京、西藏、山西、天津等地收案增幅较大,诉源治理仍需常抓不懈。

截至2024年3月底,全国法院一年以上未结诉讼案件同比下降56.45%,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清理工作成效明显。

全国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26项总体指标中,18项指标同比趋优。

其中,案-件比下降0.02,二审开庭率增长23.72个百分点,审限内结案率增长3.22个百分点,上诉案件移送时间下降26.09%,诉前调解成功案件数占诉至法院纠纷数的比例增长3.19个百分点,执行到位率增长4.46个百分点。

办理诉前调解案件情况。

人民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充分发挥指导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能。

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深入推进,截至3月底,15.7万家基层治理单位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就地解决纠纷24.6万件,大量基层矛盾纠纷实现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高院民商诉指导案例及裁判要点

【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最高院民商诉指导案例及裁判要点
指导案例148号:高光诉三亚天通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海南博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2年考题】
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150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浙江山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田依利高鞋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指向同一标的物,抵押权的实现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受到影响的,应当认定抵押权的实现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抵押权人对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指导案例170号: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债权人代表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并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指导案例163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其五家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19年考过】
指导案例165号:重庆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庆川江针纺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请实质合并破产清算案

最高法院:除权判决作出后,持票人可否向前手退票追索?民商事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除权判决作出后,持票人可否向前手退票追索?民商事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除权判决作出后,持票人可否向前手退票追索?民商事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除权判决作出后,合法持票人不能向前手追索票款作者:唐青林李舒李元元(北京两高重大疑难案件律师团队)编者按围绕票据法领域的疑难复杂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票据法案例评析系列文章。

通过这一系列文章的写作,对票据法领域重大疑难、常见多发的案件进行分析,力图准确传递法院裁判观点,深入剖析法院裁判思路,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们处理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办案经理,归纳总结案件经验教训。

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为实务界处理票据纠纷案件提供“靠谱实用”的操作指引,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裁判要旨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后,最后持票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付款地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付款地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持票人未经以上程序直接向其前手退票并追索,没有法律依据。

案情简介一、案涉汇票金额200万元,联邦制药公司为向西安赛尔公司支付货款,而将案涉票据以背书的方式转让给西安赛尔公司,西安赛尔公司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长沙赛尔公司,长沙赛尔公司于2012年3月9日向星城支行申请贴现,2012年3月12日星城支行支付贴现款200万元。

二、2012年3月13日,双滦法院向付款行双滦支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2012年3月21日至5月20日为公示催告期间,后双滦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星城支行在此期间未向双滦法院申报权利,也未向双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除权判决。

三、星城支行在票据到期后,向付款行双滦支行请求付款,双滦支行以案涉票据已被法院判决除权为由拒绝付款。

星城支行要求其前手长沙赛尔公司退款并获允,长沙赛尔公司又要求西安赛尔公司退款并获允。

西安赛尔公司退款取得票据后,又要求联邦制药公司退款,遭联邦制药公司拒绝。

四、西安赛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联邦制药公司根据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天同码本期内容,精选自《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部分典型民商事案例,并整理成天同码,与读者分享。

【规则摘要】1.第三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式债务承担。

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3.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5.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6.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因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应结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等规范处理。

7.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并使用,应视为权利转移——基于房屋征收所获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他人,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

8.合作经营合同解除,不影响此前所签买卖合同效力——在合作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

解除之前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效。

9.数份证据发生矛盾冲突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处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权属的约定存在数份不同且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各自效力。

10.外商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外资企业的股东出资——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事项,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类案监督案

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类案监督案

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类案监督案文章属性无裁判规则对于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类案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深入研判自由裁量权行权规律,促进统一裁判标准,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

正文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类案监督案【关键词】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标准类案监督检察建议【类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为民商事审判领域实现法律统一适用提供了体系化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的统一正确实施离不开法官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

2022年,北京市委政法委部署北京市检察机关聚焦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权开展重点领域专项监督。

专项监督中发现,部分案件在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统一裁判尺度等方面存在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一是自由裁量权行使与法律适用原则和立法精神不符。

《民法典》将九部民事法律进行体系性整合,并通过“增、删、改”等编纂方式进行调整完善,对于相关法律规则新旧冲突、填白规定的准确理解以及裁判时《民法典》是否溯及既往等新旧法协调衔接问题,成为《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课题。

以担保制度为例,《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

其中,针对“判决主文是否要写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的问题,原《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写明,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基于该条属于审判实践中已形成共识的条文,将该条文予以删减,但内在立法逻辑及精神仍倾向认为该条应作为审判思路继续沿袭。

专项监督中发现,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针对该问题并未统一标准,持不予写明观点的案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理论观点不符,且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诉源治理。

二是对影响当事人权利的自由裁量事项释法说理不充分。

法律文书应当公开援引和适用的法律条文,并结合案件事实阐明法律适用的理由,充分论述自由裁量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违约责任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高发领域,与当事人合法权益密切相关。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中的供述笔录,在民事案件中可否作为证据使用?如何使用?民商事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中的供述笔录,在民事案件中可否作为证据使用?如何使用?民商事裁判规则

最高法院:刑事案件中的供述笔录,在民事案件中可否作为证据使用?如何使用?民商事裁判规则编者按:(一)欢迎订阅《民商事裁判规则》,这里集合了几十万对民商法感兴趣的优秀读者!每天利用10分钟闲暇时间阅读,长期坚持必定受益匪浅。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

(二)作者团队是战斗在第一线的法律专业人士,每天推送干货文章,深度分析和解读真实判决。

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通过败诉案例解读,帮助企业家、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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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供述笔录,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经质证后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阅读提示:刑事案件中的供述笔录可否作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使用,实务中存在不小的争议。

有部分法院仅认可刑事判决中认定的内容,对于未予认定或者与刑事案件事实无关的陈述,直接以刑事判决未予认定为由,否定其在民事案件中的证明力。

今天推送的最高法院的这一案例,否定了这一裁判思路,认为刑事案件中的供述笔录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适用,但仍需满足证据“三性”的要求。

裁判要旨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供述笔录可作为民事案件证据使用。

尤其是在相关供述可相互印证、相互吻合,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条情况下,更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所确立的“高度盖然险”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标准予以认定,同时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47条规定进行质证后方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案情简介一、2000年8月,李大伟(后因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死刑)、陈煜辉(后因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冒充农业银行人员,向西部证券许诺高息,骗取西部证券在农业银行开户并先后转入3001.01万元,预留了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私章的印鉴。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

最高院与违约责任有关的12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汇总本文部分内容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部分内容所揭示的裁判观点若因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施行而需要调整和修订的,请结合新规定参照阅读。

1、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及可得利益的认定——乌海电业局与乌海市西川铁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77号-20091113】【裁判摘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本违约是指一方的违约使另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或者使其遭受重大损害。

尽管西川公司拖欠2003年6月的电费,但就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分析,不足以认定为根本性违约。

双方供用电合同对逾期交纳电费约定的民事责任是分层次以递进方式追究的,并要根据拖欠电费违约程度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违约责任追究方式。

而电业局利用强势地位随意对西川公司拖欠不到一个月电费的违约行为直接采用了最严厉的停止供电措施,故电业局停止供电行为对西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但西川公司2003年7月以后没有生产的根本原因不是电业局停止供电造成的,故不存在可得利益。

2、买卖合同与承担合同的区分与违约金的计算——原平西美钢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天择贸易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6号-20091016】【裁判摘要】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计付报酬的合同。

麦苗合同以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内容,承揽合同则以提供劳务为内容。

本案《购销合同》对于钢坯的型号、数量和质量作了明确约定,但并不要求原平公司必须以自己的技术和设备组织生产。

当事人对于钢坯的型号和质量确有明确约定,但该型号和质量的钢坯也并非只有原平公司才能生产。

因此本案合同关系并不是以原平公司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只是约定的付款和提货方式有异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但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性质。

2021年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

2021年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

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2)合同无效的8种情形及13个裁判规则详解民事领域的法律关系应以意思自治调整为主,法律的强制干预为辅。

依据《 __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 ___关于适用〈 _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上述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的表述进一步细化为是一种效力性规定,将强制性条款区分为管理性条款和效力性条款,只有后者才影响合同的效力。

《 ___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

该法中所指建设工程的 ___对不同承包企业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其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于成本倾向于理解为企业个别生产成本,故招标过程中协诚公司编制的工程造价 ___标底造价严格讲并非 ___认定之根据。

对于成本问题,应由作为施工单位的投标者一方加以 ___并结合自身能力预先估测。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___的报价竞标,其目的并非出于对其缔约自由意思本身之强行约束,而是基于《 ___建筑法》以建筑产品质量安全这一社会公共利益考量作出的规制。

本案中标合同所涉标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或建筑产品,而是取土工程,招投标主要范围是土方挖运、堆放、便道(桥)和土源管理等,带有一定的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劳务承包特征。

故百盛市政公司在自主报价并中标施工的基础上,在施工过程中又以合同约定工程 ___因受迫东太湖公司而低于 ___,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既然合法有效,即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也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工程款。

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 ___﹤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___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一般情形下,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会低于按照定额标准按实结算的工程价款,在合同无效时,如果允许承包人按照定额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将高于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就会使其获得比合同有效情形下更多的利益,故从平等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发包人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023年度四川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度四川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度四川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1•【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度四川法院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四川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加强产权司法保护、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升市场经济活力,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倡导维护诚信、鼓励交易的商事审判理念,展示四川法院民商事审判“五项专项工作年”行动成果,总结全省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经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评选了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体现了四川法院坚持能动履职,积极应对审判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助力公司治理体制完善、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建设,鼓励和促进企业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为创新创业、合法经营保驾护航,促进四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而作出的积极努力。

现予以发布。

目录案例一:甲某包装厂诉卢某、史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吴某诉陈某、唐某、杨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案例三:某环保公司诉某铝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四:某信息咨询公司诉骆某某追偿权纠纷案案例五:哈尔滨某小贷公司诉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六:上海某设计公司诉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及成都某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票据)纠纷案案例七:成都某设计院申请工行某分行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案例八:某供应链公司诉某国际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案例九:宁某某诉成都某房地产公司管理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案例十:四川某纸业公司破产重整案案例一甲某包装厂诉卢某、史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基本案情甲某包装厂于2021年10月11日由生效判决确认对乙某包装公司享有到期债权6.4万元,后经强制执行未能获得清偿。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目录1.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界定 (2)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附随义务 (2)3.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2)4.实际用款人应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3)5.银行的内部操作规程对外不具有效力 (3)6.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有效 (3)7.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 (4)8.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 (4)9.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效 (4)10. 不能仅以定作人已陆续支付设备款的行为主张定作设备已调试合格 (5)11.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定性 (5)12.他人多次使用变造的当事人印章如何认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5)13.借新还旧中保证人的责任认定 (5)14. 合同违约之诉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15.逾期付款的损失赔偿 (6)16.如何确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 (6)17.解除合同后的扩大损失如何承担 (7)18.违约方是否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7)19.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须合法 (7)20.类似“一物数卖”合同的效力 (7)21.借记卡格式条款的效力 (8)22.挂牌出让公告的法律性质 (8)23.撤回要约邀请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8)24.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9)25.定金和保证金的界定标准 (9)61.保证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法律后果 (22)62.有关合同效力的一个特殊情况 (23)63.合同解释中的文义解释方法的适用 (23)66.最高额保证范围的确定 (24)67.当事人约定由纳税义务人以外的人承担税费是否有效 (24)68.法院调整违约金的条件 (25)69.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5)70.未经政府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合同无效 (25)71.关联合同之间的证明效力 (26)73.恶意违约方能否请求减少违约金 (26)74.能否以存档合同文本为依据结算建设工程价款 (26)75.建设工程价款利息的起算标准问题 (27)76.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效力 (27)77.以新贷偿还旧贷中保证人能否一概免责 (27)78.第三人妨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如何行使请求权 (28)79.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各方是否属“独立经营”的认定 (28)80.停工损失费及优质工程奖励款的性质 (29)81.债务转让中债权人的同意问题 (29)82.借新贷还旧贷与以新贷形式延长旧贷还款期限的区别 (30)1.发布悬赏广告行为的性质界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院:民商审判、执行工作指导案例10则|天同码

最高法院:民商审判、执行工作指导案例10则|天同码

最高法院:民商审判、执行工作指导案例10则|天同码阅读提示: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

《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出品并公开发售。

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商事审判指导》2016年第3辑(总第42辑)部分商事纠纷典型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总第68辑),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执行工作指导》2016年第4辑(总第60辑)部分执行工作指导案例。

文/陈枝辉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规则摘要】1.非标准保兑仓融资性贸易,应严格依约定认定违约——非标准保兑仓模式融资性贸易(无仓储监管方)法律关系中,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定。

2.股权在转让前被查封,受让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股权转让前被查封的,受让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其中止履行后续付款义务不构成违约。

3.股权转让无权代理被追认、无权处分善意取得情形——股权转让合同同时存在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情形,其中各部分可分别因被代理人追认、受让人善意取得而有效。

4.材料商与施工方是否形成买卖关系,表见代理认定——材料供应商与施工企业是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可从材料商注意义务及施工企业代理人行为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5.附生效条件未成就,已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已生效——合同约定附生效条件未成就情形下,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双方已去除该条件,合同已生效。

6.案外人提执行异议的共同被告,并非所有被执行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7条规定的被执行人应指与执行标的物权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执行人,而非所有被执行人。

7.不服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裁定,不能再复议——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当事人无权对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只能通过执行监督程度解决。

2024年最高院公报案例裁判规则

2024年最高院公报案例裁判规则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裁判规则的公报,该公报旨在规范裁判工作,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以下是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遵循法律原则1.法官应当遵循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审判权。

2.法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裁判程序规定1.法官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干扰。

2.法官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充分调查、收集和审查相关证据,确保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3.法官应当依法组织庭审,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并且认真记录庭审过程和当事人陈述。

三、公开审理1.审判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定情况除外。

2.公众可以通过审判公告、庭审直播等途径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

3.可以委派代表瞻仰法庭,监督法官和辩护人的行为,保证庭审秩序。

四、裁判文书1.法官应当制作详细的裁判文书,明确阐述案件事实、证据和依据,确保裁判逻辑清晰、合理。

2.裁判文书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书写完毕,并且及时送达当事人,明确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注重标准化和统一,确保文书质量和效力。

五、司法责任制1.法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规范,严禁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行为。

2.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惩处,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六、审理方式和机制1.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现代化的案件审理制度,推行审判责任制和审判团队制,增强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2.鼓励借鉴外国的司法实践和经验,为中国的审判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总结: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规则的发布,为我国的裁判工作提供了规范和指导,旨在加强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该规则明确了法官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规定了裁判程序和公开审理的要求,强调了裁判文书的编写和送达时限,以及法官的司法责任和审理机制。

最高法院公报与合同解除权有关12个裁判规则汇总(完整版2015)法客帝国【范本模板】

最高法院公报与合同解除权有关12个裁判规则汇总(完整版2015)法客帝国【范本模板】

最高法院公报与合同解除权有关12个裁判规则汇总(完整版2015)法客帝国[原题]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与解除合同有关的全部12个裁判规则汇编及延伸阅读(1997—2015)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作者|离地七寸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本文最初刊于公众号ilawyer,经作者赐稿由“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重新编辑后刊发.延伸阅读:点击→ 最高院判例:高管擅以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担保有效点击→ 最高院公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对抗房屋产权登记?点击→ 最高院公报:45个侵权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点击→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判例裁判规则(上·1—41)点击→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判例裁判规则(下·42-82)点击→ 最高院判例:《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可比照适用于抵押点击→ 最高院公报:(购房小心!)善意第三人无权要求合法占有人搬离房屋点击→ 最高院判例:预售商品房未验收,即使期满且建成也不得交付点击→ 最高院判例:政府《承诺函》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保证(2015)点击→ 最高院最新8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汇总(共10批52个)点击→ 最高院判例:《公报》案例不能作为审判参照依据(2015附全文)点击→ 最高院公报:重新理解'金钱质押',认可’账户质押’合法性?阅读提示:本文汇编的裁判规则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至2015年刊载的全部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民商法案例及裁判文书。

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完整目录1。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2。

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3。

解除合同是否属于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方式?4.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5。

天同码03:特殊债权的诉讼时效法律适用12项裁判规则

天同码03:特殊债权的诉讼时效法律适用12项裁判规则

天同码03:特殊债权的诉讼时效法律适用12项裁判规则1.不当得利请求权诉讼时效应自知晓该事实之日起算——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相对人占有其财产无合法根据即不当得利事实时起算。

2.未明确经营主体的国有资金借贷合同诉讼时效起算——以未明确授权主体进行经营的国有资产为标的签订的借款合同,虽规定借款期限,但不能以此确定诉讼时效期限。

3.黄金开发基金的诉讼时效应从授权经营之日起确定——关于黄金开发基金和黄金地质勘探基金的借款合同中,即使规定有还款期限内容,亦不能以此确定诉讼时效期间。

4.资产收购方主张退还多支付款项不应超过诉讼时效——资产收购方以多支付收购款诉请返还,诉讼时效自其最后一次转款之日即知道或应当知道多支付款项之日起计算。

5.因存款关系产生的取款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存款人基于存款关系享有的要求给付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存在不同于一般请求权的特殊性,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6.请求银行支付迟延放贷的违约金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贷款人向金融机构主张迟延发放贷款违约金视为普通债权,其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7.股权被冒名转让后的赔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协议签名系冒用诉请确认协议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据此主张返还或损害赔偿请求权除外。

8.购房合同纠纷中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点——对逾期办证、逾期交房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可从购房人起诉之日倒计两年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计算。

9.股东对被吊销执照的公司进行清算无诉讼时效问题——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可诉请清算。

因清算责任依附于公司股东身份,故该法定义务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10.债券本息兑付请求权与一般金融债权纠纷区分意义——债券本息兑付权虽属于金融债权范畴,但前者基于债券发行和认购的基础法律关系产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

11.基于公开发行产生债券兑付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基于债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认购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企业债券兑付请求权,依法不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制度。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裁判规则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裁判规则

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精编版)|法客帝国目录1. 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2. 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3.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4.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不符,结算行有无责5. 股东正当取得非专属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侵权6. “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7. 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8. 履行方式约定“只能”的,不视为有其他替代方式9.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10.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11. 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12. 轻便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人亦不因此免责13. 协助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债权,应赔偿一、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1、【案情简介】2007年,朱某与开发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开发公司开具了1035万余元的发票。

次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开发公司自愿将前述商品房抵押给朱某,并约定如按期偿还借款,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

因到期未偿,朱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依法应认定上述合同和协议均成立并已生效。

《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江苏高院发布商会商事调解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商会商事调解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商会商事调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其他正文商会商事调解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商会调解化解千万股权回购纠纷——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合同纠纷案案例二:运用示范调解一揽子化解纠纷——某建筑公司系列票据纠纷案案例三:为企排忧多方合力助企纾困一站解纷——某建设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四:跨区域商会联动调解实质性化解涉企纠纷——某科技公司与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五:调解中心研判促和巨额纠纷妥善化解——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建工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案案例六:商会一站式解纷调解全流程参与——某农业公司破产和解案案例一商会调解化解千万股权回购纠纷——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合同纠纷案2014年11月,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投资2825万元,占股25%,同时约定,在一定情形下,投资公司有权要求研究院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

后因目标公司一直未分红且未完成上市,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投资公司要求研究院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经过两年多的谈判,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投资公司于2023年8月向镇江市总商会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员接手后,积极斡旋,促成达成调解协议,研究院同意支付股权回购款4952万元以及律师费,投资公司放弃违约金的主张。

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该份调解协议的效力,明确一方当事人如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目前,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据了解,镇江两级法院与镇江市总商会合作成立镇江市总商会人民调解中心,在润州法院常设调解工作站,开展商会商事调解。

工作站成立至今,先后为镇江2700家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调解、咨询和培训服务,调解成功涉企纠纷680余件。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二运用示范调解一揽子化解纠纷——某建筑公司系列票据纠纷案某建筑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此前开出的数十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按期兑付。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58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58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5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8•【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25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降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底限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明确了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改革要求,提出要完善审级制度,充分发挥其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的功能。

为贯彻落实司法改革部署,进一步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让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重大案件,树立裁判规则,在更广范围内发挥对下指导作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将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下限提高到50亿元。

通过此次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更好地发挥通过二审、再审审查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民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

关于您提到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多、办案压力大等问题。

我们通过对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数的大数据分析,将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部分一审民事案件分散调整到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压力不会明显增加。

此外,随着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新型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初步形成,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司法环境更加公正透明,因地方干预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在这种形势下,中基层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和条件审理好大量一审案件。

这也符合当前国际上由地区基层的法院办理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通行做法。

应当看到,调整级别管辖后,大量矛盾纠纷集中到中基层法院。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处理这些矛盾纠纷,一方面,我们认真落实将非诉讼方式挺在前面的改革部署,全面开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通过诉源治理、多元化解让大量矛盾纠纷在诉前方便、高效、低成本得到解决,部分简单案件通过速裁、快审方式在诉讼服务中心实质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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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报中最新的13个民商事典型案件的裁判规则(精编版)|法客帝国目录1. 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2. 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3. 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4. 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不符,结算行有无责5. 股东正当取得非专属公司的商业机会,不视为侵权6. “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7. 将住宅改为经营用房,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8. 履行方式约定“只能”的,不视为有其他替代方式9.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及行政规章,合同并不无效10.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符合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11. 注销土地使用证,未注销土地登记的,权利人不变12. 轻便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保险人亦不因此免责13. 协助执行义务人恶意侵害保全申请人债权,应赔偿一、就同笔款项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亦可均有效——借贷双方约定以签订购房合同形式提供担保的,通过规避流押条款,亦可达致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均有效的效果。

1、【案情简介】2007年,朱某与开发公司签订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开发公司开具了1035万余元的发票。

次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向朱某借款1100万元,开发公司自愿将前述商品房抵押给朱某,并约定如按期偿还借款,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

因到期未偿,朱某起诉要求继续履行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且办理了销售备案登记手续,依法应认定上述合同和协议均成立并已生效。

《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这是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定。

禁止流押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

本案《借款协议》中诉争条款并非法律禁止的流押条款,理由:①开发公司到期未偿借款时,朱某并不能直接依上述约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其只能通过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实现。

②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为《借款协议》提供担保,并为此在《借款协议》中为案涉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附设了解除条件,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对履行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借款协议》具有选择性,且从合同选择履行角度看,开发公司更具主动性。

③开发公司如认为履行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其不公平,损害其利益,其完全可依《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但其未在法定除斥期间内行使,而是拒绝履行生效合同,其主张不符合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故案涉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借款协议》均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借款协议》约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未成就,判决继续履行案涉14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3、【实务要点】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购房协议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按期偿还借款的,购房协议不再履行;否则,购房协议应继续履行。

依前述约定,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

在借款人到期未偿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诉请继续履行购房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不违反《担保法》第40条、《物权法》第186条有关“禁止流押”的规定。

4、【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44号“朱某与某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见《朱俊芳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审判长辛正郁,审判员王友祥,代理审判员仲伟珩),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412/218:18)。

二、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借款,应对债务真实性严格审查——夫妻一方对其单方婚内“借款”债务自认,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所负举证责任。

1、【案情简介】2010年,何某向法院起诉项某要求离婚。

期间,赵某起诉项某,称项某于2007年向其借款20万元,约定年利率5%,并提供了由项某签字的借条。

项某对该债务认可,并称系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追加何某为共同被告。

法院依职权调查结果显示:项某借款时,其银行存款充足;项某银行交易纪录显示提前归还房贷当天,有10万元存款从其名下银行账户支出。

2、【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

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

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

本案中,基于两被告目前的婚姻状况及利益冲突,项某对系争借款的认可,显然不能当然地产生两被告自认债务的法律效果。

且项某称其用借款10万元提前归还房贷,但经法院依职权调查,项某银行交易纪录却显示当天有10万元存款从其名下银行账户支出,与其归还的银行贷款在时间、金额上具有对应性。

此外,项某银行账户同期存款充足,其购房银行贷款亦享有利率的7折优惠,再以5%的年利率向他人借款用以冲抵该银行贷款,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

同时,赵某自述其名下有多套房产,且从事经营活动,故其具有相应的现金出借能力,但其亦表示向项某出借20万元时,其本人因购房而负担巨额银行贷款。

在法院给予的合理举证期限内,赵某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资产状况和现金出借能力,并明确表示放弃继续举证权利,而其提供的现有证据并未能证明涉案借款交付事实及其本人资金出借能力,其陈述的借款过程亦不符合常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赵某诉讼请求。

3、【实务要点】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4、【案例索引】上海长宁区法院2013年4月19日判决“赵某与项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见《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12/218:28)。

三、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具有内部确权的法律效力——夫妻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应具有约束力。

1、【案情简介】2010年,唐某与妻子李某签订《分居协议》,约定“对财产作如下分割”,其中关于本案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归李某拥有,李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

2011年,唐某猝死,未留下遗嘱。

唐某之女起诉李某,要求分割包括前述房产在内的唐某遗产。

2、【法院认为】案涉《分居协议》中,唐某与李某一致表示“对财产作如下分割”,该约定系双方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约定。

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点决定了《婚姻法》不可能完全以个人为本位,须考虑夫妻共同体、家庭共同体的利益,与《物权法》突出个人本位主义有所不同。

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应保持谦抑性,对《婚姻法》的适用空间和规制功能予以尊重,尤其是夫妻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应由《婚姻法》去规范评价。

本案中,唐某与李某所签协议关于诉争房屋的分割,属于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应优先和主要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作为补充。

《物权法》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件,同时第28条至第30条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亦进行了例示性规定,列举了无需公示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

当然,此种例示性规定并未穷尽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所有情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亦应包括在内。

在夫妻财产领域,存在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签订买房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情形,但实际上只要夫妻之间未另行约定,双方对婚后所得财产即享有共同所有权,这是基于《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

因结婚作为客观事实,已具备了公示特征,无须另外再为公示。

而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度从法理上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

故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惟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

需指出的是,此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对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

本案中,《分居协议》关于诉争房屋的约定系唐某和李某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该房屋并未进入市场交易流转,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亦不涉及交易秩序与流转安全。

故唐某之女虽在本案中对该约定效力提出异议,但其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第三人。

故诉争房屋虽登记在唐某名下,双方因房贷之故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

且结合唐某、李某已依《分居协议》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情形,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李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唐某遗产予以法定继承。

故判决确认诉争房屋归李某所有,并由李某偿还剩余贷款。

3、【实务要点】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该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惟一依据。

4、【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年8月25日判决“唐某与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见《唐某诉李某某、唐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12/218:31)。

四、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不符,结算行有无责——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

1、【案情简介】2009年,香港公司通过中行向农行汇款500万美元,写明收款人为“青岛荣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农行将该款解付至指定账号,但收款人名称实际应为“青岛荣星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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