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建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办事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办事指南一、设定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六条、《AA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AA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第十条及《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第二、三、四条。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AA市住建局负责城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三、行政审批条件根据《AA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审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对缴纳墙改基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区别以下情况予以核退: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构成外墙复合保温墙体或自保温墙体,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3.设市城市规划区内框架(框剪)结构的建筑工程使用孔洞率<35%的烧结页岩、煤矸石多孔砖,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50%核退墙改基金;孔洞率≥35%的,根据实际使用多孔砖的比例按100%核退墙改基金;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核退。
4.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外墙使用不在《广西保温隔热新型墙体材料及其复合墙体目录》范围内,但使用经认定新型墙体材料的,根据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核退墙改基金。
5.对砖混结构建筑使用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保温隔热性能指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50%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保温隔热性能指标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按基金征收标准的25%和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核退基金。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江苏省财政厅苏财综(2003)153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33号、常政发(2006)86号、苏建函科(2007)2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充分做好“禁实”和“推新”工作,现就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费标准及返退程序和返退标准做如下说明:一、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在本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开工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许可证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向开发区上缴8元/平方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已含在上缴的规费中)。
2、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完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开发区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全部纳入国库。
二、申请返退条件1、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的合格非粘土的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100%返退;2、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制品墙体材料的达不到建筑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3、建筑工程中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专项基金按照实际使用比例返退;4、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专项基金一律不予返退;5、建筑工程基础部分没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虽使用但未经墙改办组织验收的按其建筑面积扣除15%计算。
专项基金不予返退的情况:(1)使用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3)内外墙已批灰粉刷难以查验的;(4)使用粘土实心砖或其他有关禁用淘汰的墙体材料的;(5)使用未经备案认定的墙体材料的;(6)工程质量抽检不合格的;(7)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返退程序1、验收申请:(1)各类建筑物基础部位(围土前)(2)主体工程完工后(内外墙粉刷前);2、现场勘察:施工期间的现场勘察(以拍摄场景为依据);3、审核材料:(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款收据(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建筑工程施工平面、结构图及技术文件、审图意见书(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发票及其复印件(加盖建设使用单位公章)(6)供货单位办理的常州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7)新型墙体材料原始送货单(复印件);4、验收通过:(1)下发通知单(2)建筑项目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区会同区散办验收;5、办理返退:建设单位拿通知单及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款收据到经发区财政办理返退手续。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文物保护、园林古建类企业
录取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承包
【发文字号】宁建建监字[2011]37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13
【实施日期】2011.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文物保护、园林古建类企业录取结果的通知
(宁建建监字[2011]371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基字[2009]749号)和《关于开展“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文物保护、园林古建类企业扩库录取工作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11]257号)文件精神,市住建委于2011年3月中旬开展了相关的扩库录取工作,经扩库公告、企业申请、资料核查、部门会审、媒体公示等程序,最终确定了13家文物保
护、古建类入库企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南京市政府投资文物保护、园林古建类建设工程应急项目承包商名录库企业名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规定
自受理之日起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事项无证件,且不设有效期。
法律效力
取得审核意见后方可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在市住房和建设局及原特区内各区住建局报建的建筑工程,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请办理;在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住建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报建的建筑工程,到其项目报建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款项,其中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资料递交到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业务办理中心窗口,咨询、投诉电话:83788067、83788939。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
事项内容
一、申请办理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款项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未超过30天; 2、在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主体工程完工抹灰前建设单位已向项目报建属地质监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申请并已完成现场验收; 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不低于60%;4、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验收的质监部门已在退款申请表上签署核验意见;5、申请退款单位是原缴款单位。二、重要提示1、一次性备齐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购买发票及复印件;2、新型墙体材料购买发票上应注明新型墙体材料的种类、尺寸规格、数量和所使用工程名称。
决定机关
市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住建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
程 序
1、建设单位在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墙体未抹灰前预约质监部门验收墙材使用情况,并由质监部门拍摄录像;2、原缴款单位向原征收机关(其中市属项目及原特区内各区属项目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窗口)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3、15个工作日后,退款申请单位到原征收机关(其中市属项目及特区内各区属项目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综合组)领取同意退款审批意见并办理退款手续。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于节能环保的需求增加,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和应用成为了建筑行业的重要课题。
为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江苏省决定设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通过征收资金来支持相关项目。
本文将从征收对象、征收金额、征收用途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征收对象。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生产、销售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对于生产和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征收的金额按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对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征收的金额则按其使用面积来确定。
其次,征收金额。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对于生产和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其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征收金额,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其次,对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其使用面积来确定征收金额,具体金额可以根据不同面积段来确定。
再次,征收用途。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金额将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具体来说,征收资金将用于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项目、生产项目和应用项目。
科研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的性能改进、材料的制备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生产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的扩大生产、提高产能等方面的项目。
应用项目包括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推广等方面的项目。
最后,征收方式。
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方式可以采取税收征收的方式。
即对于生产和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事业单位,可以按其销售额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
对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按其使用面积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款。
征收税款的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将有助于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
通过征收资金来支持相关项目,将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江苏省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返退程序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返退程序办事指南———申办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办理根据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2、《财政部关于连续农网还贷基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3、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4、《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穗建筑【2007】483号)二、服务对象、范围、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凡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基础部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已按规定预缴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经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预缴的专项基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的退还。
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1、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5、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6、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不符合《XX市进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XX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令)第十条规定的,按其使用量所占比例扣减返退的专项基金。
此外,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下列情况不予返退:1、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2、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3、使用未经XX市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或者国家明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墙体材料与达不到节能要求的产品的;4、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的;5、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创新推广、支持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专项基金,具体实施范围和税款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支持、示范工程推广、行业培训、标准制定等方面。
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对于生产、进口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税额征收,并依法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纳税人应在生产、进口新型墙体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核实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税款通知书。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税款应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并缴纳。
第八条对于故意违法申报、隐瞒申报、逃避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增加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行业建议,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核心,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主体应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返退(5篇)
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返退(5篇)第一篇: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事项:新墙材专项基金征收、返退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内容使用单位缴纳新墙材专项基金的管理二、设定政府基金服务的法律依据(一)财综[2007]77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第六条;(二)云财综[2003]84号《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第六条;三、国家政府基金服务的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国家政府基金服务条件 1.开工前征收;2.墙体部分完工且未抹灰前,需现场核查工地、填写新墙材专项基金退费现场核查表3.竣工三个月内按规定进行审核及返退。
五、申请材料 1.缴费通知单(原件); 2.现场核查表(原件);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4.工程结算(主体部分复印件、原件备查); 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原件);6.退款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委托函及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六、国家政府基金服务程序1、征收程序:新墙材专项基金由昆明市规划局窗口代收,预缴专项基金征收标准:建筑物框架结构每平方米7元,砖混结构每平方米6元,难以确切计算建筑面积的,按每块 1 粘土实心砖0.03元计收;2、返退程序:工程竣工(四个月之内)——凭新墙材预缴专项基金单据(第二联),资料齐备——市建设局窗口办理;七、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受理机关昆明市建设局。
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二楼市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尚义街8号,联系电话:3149829。
八、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决定机关市建设局(新墙材办公室)为管理机构九、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十、行政许可收费无。
十一、国家政府基金服务内容下载第二篇:新型墙材使用专项基金返退申请新型墙材使用专项基金返退申请叶县建设局墙改办:由河南皓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开发的皓兴-御龙湾三期35#、36#、37#、38#楼主体工程已经施工完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一种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研发与应用的专项资金,旨在促进墙体材料行业的创新与升级。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候申请的基金并未能按照预期的方式使用或是已经完成了研发项目,需要将剩余的基金进行退返。
下面,将给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的具体指南。
首先,退返基金需要严格遵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的退返申请需要与资金使用审计等相关凭证一起提交,以确保退返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接下来,退返基金需要履行相应的申请手续。
一般而言,退返基金的手续包括填写退返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并提交给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同时,还需要根据基金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退返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
例如,有些基金需要提交退返资金的使用报告和验收报告,以证明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达到的预期效果。
此外,退返基金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
一般来说,退返基金的财务处理包括资金结存和清算、收支核对和账务调整等环节。
在退返基金的实际操作中,需要与财务部门密切合作,确保退返基金的财务处理符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同时保证退返基金的安全和准确性。
最后,退返基金需要进行相关的宣传和公告。
在退返基金完成后,需要及时向项目参与者和相关利益相关方进行通知,告知退返基金的情况和时间,并在墙体材料相关媒体或平台上进行公告,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
总结起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退返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退返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同时,还需要与财务部门密切合作,进行财务处理和核对。
最后,需要进行相关的宣传和公告,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
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确保退返基金的顺利进行。
南京市住建委 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住建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发改局(墙改办)、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园区及板块平台: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8〕43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200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基金遵循先缴后退的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设单位均应依法足额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市本级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南京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凡在自主征收专项基金的行政区(含开发园区和市级板块平台)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所在行政区墙材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现场查验及返退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申报制,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缴纳专项基金的墙材管理机构或征收部门申请现场查验和专项基金返退。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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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基金退返是指当项目研究完成后,无论是否取得预期成果,资金的使用者必须将未使用的资金和已使用的资金监管部门未检查部分一并归还。
基金退返的要求和流程如下:一、资金管理方面1.项目实施单位需严格按照授信合同约定的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和报销的完整和真实性。
3.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相关方面的审核和审批,同时需要做好各项财务记录和账目清晰。
4.项目实施单位需定期向资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确保项目的进程和风险可控。
二、项目进展方面1.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的研究和开发工作。
2.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报送项目的研究报告和成果,确保项目进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如项目遇到研究难题或者研究进展缓慢的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4.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的总结和总结报告,对项目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和反思。
三、资金退返程序1.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
2.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和审查,包括项目的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3.审核通过后,资金管理部门将制定退返资金的具体方案,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4.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资金管理部门的要求,将未使用的资金和已使用的资金监管部门未检查部分一并归还,并提交相关财务报告和账目清单。
5.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归还的资金进行核对和审查,如符合要求,则完成退返流程,否则需项目实施单位补齐资金或者进行调整。
四、注意事项1.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的财务文件和资料的保管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和报销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项目实施单位应配合资金管理部门进行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接受相关的财务审计和资金监督。
南京市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暂行规定
南京市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04•【字号】宁政发[1995]284号•【施行日期】1995.12.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京市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暂行规定(1995年12月4日宁政发〔1995〕284号)第一条为保护土地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改善建筑功能,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意见的通知》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和建材生产等活动。
第三条区、县墙改机构应当制定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逐年增长及粘土实心砖生产、应用逐年下降的计划。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
第五条需要新建、扩建粘土空心砖生产线的,必须经所在县、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时报市墙改办备案。
第六条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严禁使用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
第七条承接房屋建筑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采用各种新型墙体材料。
设计单位安排进行的框架结构建筑设计,不得以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进行设计和概算。
第八条市墙改办应当根据《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每年投入一定的资金,鼓励发展节地、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对积极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和个人,由市墙改办按照《南京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采用粘土实心夸做框架结构填充墙进行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立项,建设审批部门不予发放施工执照。
采用粘土实心砖做填充墙的框架结构建筑,不得评为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0•【字号】宁政办发[2001]58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58号2001年6月2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市国土局、市房产局拟定的《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南京房地产开发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所有实施拆迁货币补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办理拆迁货币补偿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办理贷款程序:1、开发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处置协议(样本见附件)。
2、开发企业凭房地产开发项目批文和土地处置协议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
3、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后,开发企业与贷款银行按规定及时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第五条拆迁货币补偿贷款金额只能用于开发地块拆迁货币补偿,市拆迁办和贷款银行负责监督。
第六条各商业银行根据本办法和信贷原则自主发放贷款。
第七条市拆迁办可在所有商业银行各开一个账户,负责监督拆迁货币补偿款。
第八条市建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建房可[1999]214号)同时废止。
南京市建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土地处置协议甲方:××银行乙方:××开发公司为促进南京城市建设,根据《南京市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补偿贷款的若干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XX地块的处置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在××地块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后10日内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将××地块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担保乙方所欠甲方的××债权。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在建工程使用墙体(砌体)材料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在建工程使用墙体(砌体)材料产品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建质[2011]811号【发布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04【实施日期】2011.08.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在建工程使用墙体(砌体)材料产品质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质【2011】811号)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各区县墙改办,各在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墙材生产企业:近年来,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我市新型墙体(砌体)材料生产及推广应用发展快速,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多孔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产品已在建设工程中广泛使用。
但由于生产企业的众多,市场压价的恶性竞争,部分墙体材料质量不够稳定,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
我市就曾发生因混凝土砌块质量不合格而被迫加固的工程。
近期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某小区8栋拆迁安置房,因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煤矸石烧结多孔砖造成多面墙体大面积爆裂导致全部实施拆除,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为加强我市新型墙材产品质量管理,提高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和使用企业质量控制意识,促进新型墙材健康发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从8月10日起,对全市建设工程中所使用的墙体(砌体)材料产品质量开展一次为期1个月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建设工程;二、检查内容:1、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粘土空心砖等落后或淘汰产品,限制或禁止生产与使用的产品;2、在建工程的墙体(砌体)材料产品的质量;受检产品:包括混凝土实心砖、混凝土多孔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八类产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1]1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2.07
【实施日期】2001.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关于贯彻<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2月7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和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和
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的精神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推进我市墙改与建设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保护我市的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为了更好地贯彻《通告》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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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建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发改局(墙改办)、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园区及板块平台:为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工作,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
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11月18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8〕43号)、《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2007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基金遵循先缴后退的原则,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设单位均应依法足额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除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
第三条凡在市本级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南京市建筑材料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凡在自主征收专项基金的行政区(含开发园区和市级板块平台)报建的项目,其专项基金的征收返退管理工作由所在行政区墙材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现场查验及返退工作实行建设单位申报制,建设单位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缴纳专项基金的墙材管理机构或征收部门申请现场查验和专项基金返退。
第五条专项基金征收、审核返退工作接受财政、审计、上级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征收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前,按项目规划审批核准的建筑面积,向所属墙材管理机构预缴专项基金,并领取相关业务宣传资料。
专项基金征收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征收地点为各级墙材管理机构设立的政务事项办理窗口。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仅作为缴费单位预付款附件资料(不作报销凭证),缴费单位申请返退时需提供缴款书原件,不予返退的资金由墙材管理机构出具《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收据》。
第七条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包括建筑或构筑物基础墙体材料查验和建筑或构筑物的主体墙体材料查验(以下简称为基础查验和主体查验)、建筑节能查验。
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按时间节点向所属墙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墙材管理机构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
一、基础查验
砌体结构的在建工程应在基础出正负零后,其他结构的在建工程应在基础底板未浇前,由建设单位提出基础查验申请,查验内容包
括:
1、是否使用了相关文件规定禁用的墙体材料;
2、使用混凝土普通砖的,查看主砖是否具有标识,且是否取得《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及《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
二、主体查验
主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在墙体粉刷前,应提出主体查验申请。
查验内容包括:
1、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费凭证;
3、墙体材料进场复检报告;
4、现场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否有标识,无标识产品一律视同无《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
5、墙体材料的购销合同和现场用材记录单(建设方盖章后带回一份);外地产品应出具在我办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否则其已使用部分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6、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是否具有《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
7、临时建筑及围墙是否使用了明令禁用的墙体材料。
基础及主体现场查验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派员到场并在查验记录单上签字,否则视同未查验。
现场查验记录是返退的重要依据,查验记录中显示的墙体材料,方可列为日后返退计
量的墙材。
三、建筑节能查验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专项验收并应将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报所属墙材管理机构审核,墙材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第八条申请返退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所属墙材管理机构提交有关基金返退结算申请材料。
若提交资料齐全,墙材管理机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基金返退审核。
二、申请返退结算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结算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预缴专项基金的票据原件,即《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
3、《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现场应用验收记录单》原件(建设单位盖章);
4、《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5、购销新型墙体材料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清晰)的原件及复印件(校验比对后,墙材管理机构在复印件加盖“与原件已核”印章,原件上加盖“返退验讫”印章);
6、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供货单位的《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及市墙革节能办认定专用章)、《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复印件,外地产品还需提供在我市备案登记的证明材料;
8、建筑工程招投标预算书。
第九条基金返退标准
(一)全额返退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项目(含基础)使用的产品均具有《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
2、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
(二)下列情况属于部分返退:
1、建设工程未申请或逾期申请基础查验,专项基金扣减20%再予以核算;
2、建设工程项目(含基础)使用的产品具有《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但无《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证书》的,专项基金扣减50%后再予以核算;
3、建设工程使用《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超过墙材总量60%的,按实际使用比例核算返退。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返退:
1、建设工程(含围墙及临时建筑)中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2、民用建筑未办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
3、未申请查验或申请查验时已无法实施主体查验和建筑节能查验的;
4、使用不合格墙体材料的;
5、经查实报送虚假返退申请资料的;
6、使用《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品未超过60%比例的。
第十条墙材管理机构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定期核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含预收款)结余情况,及时梳理不符合返退条件的预收款项目,并结转为专项基金纳入国库。
第十一条各自主征收专项基金的行政区(含开发园区)应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区域的查验及返退细则;市级板块平台查验及返退标准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根据全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现场查验及返退标准由市住建委、财政局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2014年1月1日起现场查验(含基础、主体、节能)的工程项目均执行本细则相关返退条款。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