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升降机检验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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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细则(NGJ/XZ-D01-2003)第1页/共28页/第0次修改附件二、
简易升降机检验实施细则(试行)
1 内容与范围
1.1本细则规定了简易升降机检验的基本程序、项目、要求和方法。
1.2本细则适用于额定速度≤0.5m/s,最高允许层站≤4层且提升高度≤15m的强制式、曳引式及液压式简易升降机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其它类似产品的委托检验也可参照执行。
2 检验依据及引用标准
国质检锅[2002]116号《关于对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治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质锅发(2002)97号《浙江省在用固定式简易升降机安全质量整治暂行办法》TSG Q2008-2004 《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JG 135—2000 《杂物电梯》
JG 5071-1996 《液压电梯》
GB 10055—1996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
JB 9009—1999 《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程》
GB 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YTJ/XZ-Q11-2005 《起重机检验常用测试方法》
YTJ/XZ-T08-2005 《电梯检验常用测试方法》
YTJ/AQ07-2005 《简易升降机检验安全导则》
YTJ/CZ01~CZ51-2005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YTJ/CX09-2005 《检验检测方法的确定和应用控制程序》
YTJ/CX16-2005 《检验报告编制及审批控制程序》
鉴于简易升降机目前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本细则的主要依据参照了国家型式试验规程及相近设备的产品标准和国家、省市相关的安全要求。
3 检验性质和检验周期
3.1检验性质分为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两种。
3.2 监督检验:
a) 新安装、改造、大修以后对设备进行的检验;
b) 对从未经过监督检验的在用设备进行的检验;
c) 设备发生事故后所进行的检验;
d) 设备遇自然灾害且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时所进行的检验;
e) 其它按规定或有必要进行的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3 定期检验:
对在用设备所作的周期性的检验;简易升降机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编制:陈定岳批准:王健宁波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4 检验准备
4.1 检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2 检验环境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网供电电压波动不大于±7%;
b) 机房空气温度保持在5~40℃之间;
c) 液压油温度保持在5~70℃之间;
d) 环境空气中无腐蚀性和易燃易爆气体及导电尘埃;
e) 现场设置检验警示牌。
4.3 检验仪器设备:齐全、完好、适用。
5 检验程序(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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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检验程序图
图1(续)
图1(完)
6检验器具(表1)
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按YTJ/CZ01~CZ51-2005。
表1 常用检验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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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强制式简易升降机的检验项目、要求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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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细则(YTJ/XZ-Q08-2005)第13页/共28页/第0次修改表3 曳引式简易升降机的检验项目、要求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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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细则(YTJ/XZ-Q08-2005)第17页/共28页/第0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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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直顶液压式简易升降机的检验项目、要求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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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表2、3、4中的“检验方法”除应符合本表要求外,还应符合YTJ/XZ-Q11-2005和YTJ/XZ-T08-2005的要求。
2:检验项目、要求和方法中带“△”的项目为重点检验项目。
8 检验记录与报告
8.1 检验原始记录的格式见附录C1-C3,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录C4-C9。
8.2检验记录与报告的填写要求和签章手续按YTJ/CX16-2005的规定执行。8.3 原始记录中带“△”的项目为重点检验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检验项目。
9 检验结果判定和处理
9.1检验结果的判定条件和处理方法(见表5)
表5 检验结果的判定条件和处理方法
注:n—一般检验项目不合格的数量;[n]—监督检验为3,定期检验为5。
9.2 对判为不合格的升降机,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进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请复检。复检时,一般以检验意见通知书内容为主要检验内容,必要时可对其它项目进行检验。
9.3 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而“复检合格”的设备,应在检验报告的“备注”栏中签署监护使用意见。
10检验安全
检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按YTJ/AQ07-2005。
11 检验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处置
11.1当检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检验人员应终止检验或停止部分项目检验:
a) 不符合升降机的工作条件时;
b) 钢丝绳严重磨损、停层保护装置失效、安全回路或门锁回路短接时;
c) 制动器不能正常工作时;
d) 机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
e) 某些项目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继续检验可能会损坏设备时;
f) 某些环境条件发生变化,难以保证后续检验的质量与安全时;
g) 检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难以保证后续检验质量时;
h) 其它可能影响检验质量或人员、设备安全的情况。
11.2检验中如发现部分项目的不合格可能造成其它相关项目的变化时,应对相关项目进行必要的增检,并在检验原始记录的备注栏中予以说明。
11.3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或实物与合格证、合同等严重不符的情况,应及时向中心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