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务知识)我国财政体制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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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我国财政体制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我国财政体制变迁的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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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于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进行了多次的改革和完善,经历了由高度集中、壹灶吃饭到分级管理、分权分税的发展过程。沿着这条制度变迁的轨迹,从经济学的视角,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无疑会发现且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对进壹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产生积极的影响。

壹、财政体制的变迁历程

(壹)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阶段(1950年-1952年)

建国初期,为了迅速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恢复经济,中央做出了《关于统壹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要求统壹全国财政收支,统壹全国的物资调度,统壹全国现金管理。之后政务院又发布了建国后第壹个关于国家财政体制的文件,即《关于统壹管理1950年财政收支的决定》,规定国家预算管理权和制度规定权集中于中央,收支范围和收支标准均由中央统壹制定;财力集中于中央,各级政府的支出均由中央统壹审核,逐级拨付,地方组织的预算收入同预算支出不发生直接联系,年终结余也要全部上缴中央。1950年的财政体制,基本上是高度集中的中央财政统收统支的体制,又称为收支俩条线的管理体制。

1951-1952年间,随着国家财政经济情况的开始好转,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开始实行于中央统壹领导下的初步分级管理,国家预算划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管理。可是,于这种体制下,

财权和财力仍然集中于中央,划归省级财政的收入只充抵原来的中央拨款,地方机动财力有限。因此,1951-1952年的财政体制基本上仍是统收统支的办法,但于壹定程度上开始向分级管理的体制过渡。(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阶段(1953年-1957年)

1953年,我国进入第壹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大行政区机构的改变和撤销,县级政权的建立和健全,国家的财政体制也作了相应的改变,由原来的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管理,改为中央、省(市)和县(市)三级管理,且划分了各自的财政收支范围。

1954年根据周恩来、邓小平同志的指示精神,开始实行分类分成办法,将财政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调剂收入三大类。地方预算每年由中央核定,地方的预算支出,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抵补,不足部分,由中央调剂收入弥补。分成比例壹年壹定。

“壹五”期间,财政体制虽然每年均有壹些变化,但主要倾向仍然是于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的前提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

(三)划分收支、总额分成阶段(1958年-1979年)

从1958年起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这次重大改革的背景是,“壹五”期间建设的156项骨干工程已陆续建成投产,中央各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数量剧增,难以做到有效监管。1956年4月毛泽东于《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中央和地方俩个积极性,比只有壹个积极性好得多”的论断,“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财政体

制正是于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设计的。它把三种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划归地方,分类分成,多收了能够多支,少收了只能少支。

1958年的财政体制改革,是建国以来传统体制下的第壹次财政分权。可是由于财力下放过度,中央财政收支所占比重锐减,于是于1959年开始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壹年壹变”的财政体制,即各地的财政收支相抵后,收不抵支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收大于支的部分按壹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从1959年到1970年,以及后来的1976年到1979年,“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共存续了16年。

(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阶段(1980年-1993年)

为进壹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遵循“放权让利”的思路,从80年代初开始实行财政大包干的过渡体制。

1980年2月,国务院决定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其要旨是,把收入分成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实行分类分成,财政支出主要按照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进行划分,地方财政于划定的收支范围内多收可多支,少收则少支,自求平衡。

1983年和1985年国家对国营企业实行俩步利改税,企业由上缴利润改交税金,同时开征了几种新税,完善了税制体系。从1985年起财政体制也相应调整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1987年开始于全国范围推行承包运营责任制,财政体制于某些方面

和之不相适应。1988年,根据财政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开始全方位实行财政承包制。

财政包干体制使地方政府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但它从本质上见仍未摆脱集权型的财政分配模式,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财力分配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问题,但它和当时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是吻合的,为后来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改革奠定了基础。(五)分税制财政体制阶段(1994年至今)

为了进壹步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从1994年开始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的主要内容是“三分壹返”,即于划分事权的基础上,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按税种划分收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收入范围,分设中央和地方俩套税务机构,建立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仍制度。分税制体制改变了原来多种体制形式且存的现象,通过“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原则,既保证了中央财力不断增强,又有利于实现对现存关系的逐步平稳调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壹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为此,于分税制实施8年后即2002年,中央对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完善,改革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

二、财政体制的特征分析

(壹)财政体制变迁的主线是由集中到分权。

通过上述对财政体制变迁历程的描述,我们能够见到,我国的财政体制改革,始终围绕着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关系变化进行,能够说财政体制的变迁史,实际就是从集权到分权、从收权到放权的循环变化过程。图1给出了1953年到1998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变化的面积图,图2则描述了1953年到1998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比重的变化情况,通过图示我们能够更加清楚地见出这种制度变迁的主要脉络。

50年代基本上属于高度集中阶段,1953年中央级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83.0%,中央财政支出占到73.9%。1958年的财政体制改革是我国建国来的第壹次财政分权,尽管当年中央财政收入仍然占到80.4%,比1957年提高了6.9个百分点,支出比重却由1957年的71.0%骤降到44.3%。之后到60年代末仍然属于集中阶段,将1958年下放过头的权力逐渐收回,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总体上呈现出逐渐回升的趋势,到1968年达到60.7%。1969年以后国家再次实行以“块块”为主的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从1971年开始实行财政收支包干体制,扩大了地方预算管理范围,当年中央财政收入所占比重萎缩到16%,1975年达到最低点11.8%。有人把这个阶段的财政体制改革称为传统体制下第二次大规模的财政分权。

十壹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行了又壹轮的财政分权改革,由过去全国“壹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财力分配由过去“条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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