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

(陕政发[2004]18号2004年4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已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行业用水定额管理是强化节约用水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有效推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步骤和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建立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在申报年度用水计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及时反馈在执行当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跟

踪监督试行工作,认真研究分析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定额》。

陕西省行业用水定额(试行)

(陕西省节约用水办公室2004年4月)

前言

本定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定。

本定额由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陕西省统计局提出。

本定额由陕西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定额由陕西省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陕西省能源技术服务中心、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1 通则

1.1 为推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加强取用水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定额。

1.2 本定额适用用于陕西省境内的工业、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用水管理。

1.3 本定额是在陕西省各行业用水情况调查、测试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已有成果和行业用水标准,经过分析测算和反复讨论核实后制定。

1.4 本定额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暂定2年。

1.5 本定额未涵盖的用水,但部门或行业有明确规定的参照部门或行业标准执行。本定额在试用期间如遇国家用水定额颁布实施,按国家定额执行。

2 工业用水定额

2.1 工业用水定额表

2.2 工业用水定额使用说明

2.2.1 本定额所称工业用水定额是指工业取水定额(新水定额),以生产工业产品的单位产量(或产值)为核算单元的标准取水量。其取水包括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包括维修、运输、站房)和附属生产取水(包括机关办公、绿化、厂内食堂、浴室、卫生间等)等几部分。

2.2.2 工业生产取水水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城镇供水工程,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

2.2.3 本定额值以单位产品取水量和万元产值取水量(简称产值单耗)两种方式给出。万元产值取水量主要考核产品规格种类多、批量小、水量无法分摊的企业和军工保密企业。定额表备注栏标有企业名称的,代表定额值依据该企业用水情况核定。

2.2.4 棉纺织业中布(小类代码1711)的用水定额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乘以修正系数后使用:

Q = a·b·c

式中:Q—修正后棉布产量

a—合格产品产量:入库一等品量

b—重量可比修正系数

c—宽幅产品可比修正系数

①重量可比修正系数(b)

布重≤12.0kg/百米时,b=1.00

12.0kg/百米<布重≤20.0 kg/百米时,b=1.05

20.0kg/百米<布重≤30.0kg/百米时,b=1.10

②宽幅产品可比修正系数(c)

成品幅宽≤110cm时,c=1.00

110cm<成品幅宽≤130cm时,c=1.10

2.2.5 印染业中印染布(代码1712)的用水定额可参考纺织业中布的幅宽、重量进行修正。

2.2.6 本定额中火力发电用水定额仅适用于采用循环冷却系统(带冷却塔)的电力企业,定额值包括企业生产时使用的“单位发电量用水定额(m3/MWh)”和设计时使用的“单位装机用水量定额(m3/sGW)”。

2.2.7 热电联产电厂用水定额应考虑对外供汽、供热不能回收而增加的取水量(含自用水量)。

2.2.8 火电企业利用以城市污水为水源,由城镇供水工程供给的工业用再生水时,用水定额应增加10%。

2.2.9 火电企业配备湿法脱硫系统的,其用水定额应增加脱硫所需水量。

2.2.10 医药产品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折标计算系数(k)进行折算:

①标片折算系数:白素片k=1.0,糖衣片k=1.5,冲剂k=11.0,胶囊k=1.5,颗粒k=11.0 。

②标支折算系数:2毫升及以下k=1.0,5毫升k=3.0,10毫升k=4.0,20毫升k=5.0 。

③标瓶折算系数:250毫升k=0.8,500毫升k=1.0,1000毫

升k=1.5 。

3 城镇生活和公共用水定额3.1 城镇生活和公共用水定额表

3.2 城镇生活和公共用水定额使用说明

3.2.1 城市规模分级按照建设部标准执行,其中特大城市用水定额按大城市执行,县城及建制镇用水定额按小城市执行。

3.2.2 表中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值是最高限额,不同住宅类型可根据给排水设施条件适当降低定额值,降低幅度为5-10 L/人·日。

3.2.3 城市砖混建筑、钢混建筑和市政工程用水定额单位是指每建筑平方米用水量。对用商品混凝土的建筑和市政工程定额值

按0.8的系数折算。

3.2.4 定额表备注栏中“不分区域”是指该项定额不分关中、陕北、陕南三大自然区域。

3.2.5 寄宿制中小学校用水定额按大中专院校执行。

3.2.6 高档宾馆指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中档宾馆酒店指星级宾馆中三星级以下(不含三星级)的一、二星级或相当于同类标准的宾馆酒店、招待所,一般旅馆、招待所指除高档、中档以外的小宾馆、旅馆、招待所。

3.2.7 医院分级按卫生部有关标准执行,其中大型医院指三级医院、中型医院指二级医院、小型医院指一级医院。

3.2.8 本定额中大型商场指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500平方米的商场或超市,中型商场指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500平方米的商场或超市,小型商场指营业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一般商店。

3.2.9 餐饮业分级按照国家餐饮业分类标准执行,其中高档餐饮店指特级店,中档餐饮店指甲级、乙级餐饮店,一般餐饮店指等级外饮食店及各种快餐店、大小排挡店、小吃店。

3.2.10 洗衣业用水定额指洗衣店水洗每公斤干衣物所需水量。

3.2.11本定额中城市交通行业的各类车辆用水包括车辆内外清洗和水箱补水。

3.2.12 运输公司大卡车用水定额按城市交通中的大客车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