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流程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流程如下:
1.预算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本单位账户现状、新
开账户原因及其他说明事项,并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同时提供相关账户的开立证明材料。
2.主管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并盖章。
3.预算单位将审批后的申请材料和《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申请表》报送财政部门。
4.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的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完整的前提
下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作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的证明。
5.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银行办
理开户手续。
6.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复和预算单位的开户申请,办理开户手
续,并将开户信息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
7.财政部门对银行反馈的开户信息进行核对,确保账户开立的合
规性和准确性。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9.29•【文号】财库[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29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统称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中央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级预算单位,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47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48号),结合我省银行账户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印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通知抄送:共印30份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月日印发附件: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临时机构以及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预算单位可在国有银行、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其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六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置坚持“安全、规范、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
销户申请书
销户申请书
尊敬的客服部门:
我是贵行的一名持卡人,我在此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我在过去
的几年中一直信赖并使用贵行的信用卡,但是由于个人原因,我现
在需要将我的信用卡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我已经清偿了我所有的信用卡欠款,并确认没有任何未结清的
账单。
我理解在销户之后,我将无法再次使用该信用卡。
我已经做
好了心理准备,并且已经安排了其他支付方式来替代信用卡的使用。
在此,我诚挚地请求贵行尽快办理我的销户申请,希望能够在
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
如果还需要我提供其他材料或者信息,请及时告知我,我将会尽快配合并提供。
再次感谢贵行在过去的服务,希望我的销户申请能够得到尽快
处理。
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姓名]。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
单位名称:开户名称: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预算级次: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性质:
经办人:
电话及手机号: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
年 月
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
3、单位请在需申请开设的账户旁的“□”内打上√。
财政业务处室请在该审批单位是否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内打上√。
填表说明:1、纳入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在开设零余额账户的同时,开设小额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2、纳入市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单位零余额账户属基本存款账户,未纳入市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
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30•【文号】国税发[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72号)停止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监察部和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涉及税款的账户管理另行规定)。
国税局系统预算单位分为总局及总局直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总局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及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省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国税局系统内部按照“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进行逐级上报、审核和备案。
第四条预算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总局财务管理司是总局预算单位及省局本级机关和省局财务处(或计财处,以下称为系统财务部门)银行账户的最终审核并签署意见的上级审核(主管)部门,也是向财政部报送总局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申报、备案文件的部门。
2016年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梳理备案表
2016年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梳理备案表(预算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注:1.本表适用于2016年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梳理备案(纸质备案和电子备案)。
该表一式三份,报财政部门一份,主管部门一份,单位自留一份。
2.各预算单位将该纸质表、电子表报送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本级和下属单位的纸质材料和汇总后的电子表于2016年6月底前统一报备至省财政厅预算执行局。
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3.纳入统发工资的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为基本账户(零余额),小额资金账户性质为专用账户(其他资金);未纳入统发工资的单位,零余额账户性质为专用账户(零余额);若选择专用账户(特设专户)或专用账户(其他),在备注栏中注明账户用途。
其余类别或账户管理有关问题可参考《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
4.电子表格在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下载专区”栏目中下载,表格中的空白行可根据需要增、减。
5.联系人:吴宜源,电话:0571-********,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邮箱:wuyiyuan@。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库[2006]39号)省级各主管部门、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为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4]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审计厅同意,我们对原印发的《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库[2003]23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级预算单位根据原《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开设的往来资金账户,在2007年1底前一律撤销,其资金余额并入单位零余额账户或基本存款账户。
请各单位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并于10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四川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单位,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及需要核算财政拨款的省属按事业单位管理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和年检制度。
第五条省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具体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核算。
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库[2004]12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执行《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豫财库〔2004〕12号)省直各部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郑州市市区,市郊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近两年银行账户审批中反映的实际情况,经商省监察厅、审计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的界定《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省级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省级单位,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二、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一)非法人机构的账户开设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账户,确需开设账户的,区分以下情况处理:1、省级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的非法人独立核算机构,人员较多、业务规模较大、日常资金流量较大的,可由省级预算单位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2、经有关部门批准,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社团组织等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的,可由省级预算单位报省财政部门审批后,按《办法》和人民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开设一个相关账户。
(二)政企合一等省级预算单位的账户开设政企合一等省级预算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以两个法人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的,原则上应以一个法人名义按规定开设账户,确因开展业务需增开经营性等账户的,应从严控制,并须经省财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云政发[2012]167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2〕167号)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专院校,省级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各驻昆银行业金融机构:现将《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1日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确保财政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省级单位,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并接受省级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以下统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省级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
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登记检审手续,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严禁省级预算单位内设机构(处、科室)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遵循从严从紧、规范安全、动态监控的原则。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鲁办发电〔2016〕102号)、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是指省级预算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预算管理的省直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省委、省政府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为“省级预算单位”)。
省级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只对其零余额账户进行管理。
省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账户、维修基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注册验资开设的账户,以及财政专户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省财政厅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备案)制度。
未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省级预算单位办理银行账户开立业务。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第五条省级预算单位须由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六条省级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七条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按账户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指省级预算单位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指省级预算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中央部委、省政府、省级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指省级预算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单位撤销银行账户情况说明
1.关于银行给单位撤销一般结算账户的操作1、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应在基本户“开户登记证”上记载该基本户下辖的一般户(即被撤销的一般户)销户日期。
2.单位注销银行账户后需要注意什么一、公司在注消后的公司对公账户不能继续使用吗.看你的情况,可能是因为没有按时参加年检被吊销了.如果是的话,你的执照、公章确实还在你手上,短期来看,不会造成什么影响。
但是,现在工商注册的企业信息是可以和税务、银行等部门共享的,只是被吊销的企业名单传到其它部门需要时间,在银行还不知道的情况下,你用这个帐号不会有问题,但这段时间的真空其过后,会有麻烦的。
(工商系统目前已经是全国联网,如果你的企业被吊销,该企业名称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会被自动加到黑名单中,在全国范围内,五年以内该法定代表人不能再到任何企业任法人代表。
)所以,你这个帐号最好别用,再就是营业执照必须要到工商局去注销,被吊销了也一样走一下注销程序的好,除非你公司的法人代表以后永远不想再办企业。
二、不能使用而公司人却使用了,第一会给你公司带来麻烦的损失,再就是税务部门可能会对你公司的帐号冻结、罚款,银行会给你消户。
三、公司注消后,你公司应在一个月以内到银行注消帐户。
银行自动将公司对公帐号注销后,原则上申请人再次向银行以这个名称申请对公帐户是不可能。
附:公司的注销流程 1.注销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局) 2. 公司清算组备案(工商局)3.刊登注销公告(发行报纸) 4 . 基本户注销(开户银行) 5. 工商局受理、注销(工商局) 6. 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技术质量监督局)原则上需要注销。
3.关于银行给单位撤销一般结算账户的操作1、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应在基本户“开户登记证”上记载该基本户下辖的一般户(即被撤销的一般户)销户日期。
实际上03年的这个办法许多地方已经不合时宜了,在05年账户管理系统上线后,开户登记证已经变成了开户许可证,开户许可证上没有地方给你记载销户时间,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不需要记载;在人民银行检查中也不是检查对象。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黔财库〔2018〕88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黔财库〔2018〕88号省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清理整顿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黔财库〔2018〕26号)工作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已完成第一阶段自查清理工作并提交《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基本信息表》,结合省财政厅对部分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核查情况,经研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账户管理的范围省财政厅对省直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转企改制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省直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未实行预算独立核算的内设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对下列情形,省财政厅不进行账户审批、备案等管理,相关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由单位自主负责:(一)未纳入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无“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二)转企改制单位除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
二、进一步清理整顿预算单位存量银行账户(一)同意保留的银行账户。
在上述银行账户管理范围内,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2018年4月30日以前开立的存量账户,一个单位可保留以下4个账户: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核算党费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工会经费的专用存款账户。
(二)撤销其他账户。
对上述4个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原则上一律销户。
请各预算单位到相关商业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并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分账核算,于2018年10月25日前填列《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1)以银行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附件,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三)申请保留的其他账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
第
一
联
人
民
银
行
同
意
后
由
单
位
退
回
财
政
备
案
1 / 1
3.账户性质为临时账户的,需填写账户有效期限。
4.开户银行栏由单位填写;账号和账户性质由银行填写。
5.主管部门、开户银行、财政、人行按从左至右的顺序盖章。
6.人民银行审批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第一联退财政。
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
第
二
联
人
民
银
行
留
存
1 / 1
1 / 1
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
第三联 开 户 银
1 / 1
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
第四联
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
五
联
1 / 1
省级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申请表
1 / 1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