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规章制度
行政诉讼法15条
行政诉讼法15条
摘要:
1.行政诉讼法概述
2.行政诉讼法第15 条的具体内容
3.第15 条的适用案例与解析
4.第15 条对于行政诉讼的重要性
正文:
一、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一部关于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相关制度。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行政诉讼法第15 条的具体内容
行政诉讼法第15 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三、第15 条的适用案例与解析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例如,对于涉及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的重大事务,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例如,对于地方政府发布的关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方面的规章,当事
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例如,对于公务员的考核、晋升、处分等决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例如,对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四、第15 条对于行政诉讼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法第15 条明确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范围,对于规范行政诉讼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XX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负责人法制观念,推进法治型政府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黄河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行政应诉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严肃执法、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行政负责人应予高度重视并积极参加,以维护法律尊严,并借此途径向人民群众诠释依法行政进程,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
第五条行政负责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必须出庭:(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二)行政机关以区政府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三)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四)对本单位行政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五)上级部门要求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六)行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第六条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严格按照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要保持国家公务员的良好形象。
第七条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行政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率应不低于50%。
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负责人从未出庭应诉,不能详细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甚至对人民法院判决消极对待、拒绝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
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企业内部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内部纠纷的公正解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员工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的行政诉讼和仲裁事项。
第二条行政诉讼1.行政诉讼是指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因工作纠纷引起的双方利益争议,一方或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解决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恳求。
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员工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向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受理并进行调解。
3.若调解未能达成全都,员工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将全力搭配法院的调查,供应必需的资料和证据。
4.行政诉讼过程中,企业员工应当依法保守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其他机密的信息。
企业亦应当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任何欠妥手段干涉司法程序。
第三条仲裁1.仲裁是指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因工作纠纷引起的双方利益争议,通过受委任的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独立的解决方法。
2.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商定仲裁条款,将未尽事宜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3.员工因工作纠纷向企业提起仲裁时,企业应当搭配仲裁机构的调查,并供应相关证据和资料。
4.企业与员工均应乐观参加仲裁程序,并依照仲裁结果进行执行。
5.企业与员工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将全力搭配法院的调查,并按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
第四条调解与协商1.在行政诉讼和仲裁管理过程中,调解与协商是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
任何一方发现纠纷,应自动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并尽量达成和解。
2.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调解与协商机制,设立特地的调解人员,帮助员工与企业之间解决纠纷。
3.企业员工在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尽力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4.企业应全面敬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乐观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节标题: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法条内容: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所有法律都要根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等问题作出规定,它是对宪法原则加以具体化,以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2节标题:诉权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权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主体。
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告是行政机关,不包括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和党的机关。
二、法律关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引起的行政争议。
不包括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民事法律关系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三、行政行为的种类。
可以提起诉讼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处理具体事件的行为,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进行行政管理而制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回避制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三)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情况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
《民法典》时代行政诉讼制度的新发展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的新征程开始了。
行政诉讼制度在监督公权、保护平等、私权和实质纠纷的基础上得到加强。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回应,盘活存量的制度,增加系统的增量。
《民法典》中行政规范性条款的执行,将会引发行政不作为、行政登记、行政介入等新的纠纷,所以,行政案件的数量仍有增长的空间。
《民法典》对我国的司法复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行政审判应当从间接审查与直接参考的方式演变为一种双重结构的行政审判模式。
关键词:民法典行政诉讼;制度;新发展《民法典》是一部“百科全书”,它是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的法律,它可以有效地解决民事法律中的法律冲突。
民法既包括了实体权利和行政程序,也包括了更广泛的范围和影响。
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或区域的管理都离不开民法的支持,不然的话,社会阶级就会出现混乱。
只要对《民法典》有所了解,就能对民事纠纷的内容、时效、请求权等方面有所认识,从而形成了一系列的实体规范与程序。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法定的主体和程序范围都将与公共管理相结合,而这一点对规范的影响更为深刻[1]。
一、《民法典》引发新型行政争议(一)行政不作为争议行政不作为是《民法典》所依据的行政责任条款提出的。
《民法典》最直接地影响了行政法的发展,是对行政机构的一些职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使“法”从“依法行政”扩展到“民法典”,促进了行政法与民法学的结合。
《民法典》[1]中的特定行为类型,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硬性的行政行为,例如《民法典》第1008条中所述,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新型的防治措施,必须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第二种是《民法典》第1105条5款中的中性行政行为,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进行收养评定”的职责;第三,《民法典》第34条第4款等有利的行政行为,对被监护人居住地民政部门作出紧急反应,要求其“为其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顾”。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第一条为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畜牧兽医活动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所申请行政复议,本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本所要求赔偿,本所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在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法制科统一扎口,有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收到市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局行政复议机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由所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判决。
如对法院裁定不服,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终审判决。
第八条所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代表本所参加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应诉。
第九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本所应依法受理,并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本所将在两个月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赔偿,如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所应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终审裁决。
第十条赔偿结束后,对于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将根据《张掖市畜牧兽医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进行查处。
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
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行政管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行政管理的公正、透明和高效,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行政行为。
本文将探讨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以及其对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
一、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行政法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权力法等。
行政诉讼法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它们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它们也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其能够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除了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还依赖于规章制度来进行具体实施和管理。
规章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和规定。
这些规章制度包括行政规章、行政规定、行政命令等。
行政规章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或特定领域。
行政规定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局部约束力的规定,适用于特定地区或特定行业。
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命令,适用于特定事件或紧急情况。
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使得行政管理更加规范和有序。
它们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行政行为的程序和要求,促进了行政管理的公正和高效。
同时,规章制度也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重要性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对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们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关于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
关于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首先,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规定,行政规章必须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章,本单位应当根据职权,作出自己的解释。
这就要求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能超越或违反法律的规定。
只有遵守法律,规章制度才能够起到规范行为、维护秩序的作用。
其次,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也是法律规定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规章制订、修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公告、听证、征求意见等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这说明,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不可擅自决定或者违反程序制定规则。
只有保证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够赋予其合法性,得到公民的认可和遵守。
再次,规章制度应当公开透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各级公务员机关应当公开各项工作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公务员、公务员代表和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就要求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公开,并且要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民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
只有公开透明的规章制度才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此外,规章制度的实施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规章违法,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行政法院和其他法定机构对其进行合法监督。
这就要求规章制度的实施必须符合法律,如果规章制度违法或者损害公民权益,公民应当有权利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寻求法律保护。
只有规章制度的实施符合法律,才能够得到公民的合法监督和维权。
总之,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是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基础。
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守法律,制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内容必须公开透明,实施必须符合法律。
只有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才能够为社会带来秩序和稳定,为公民带来权益和保障。
希望各级行政机关、单位和组织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的法律规定,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法
内容
客体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同行政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区别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同行政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二、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制定发布针对不特定对象、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政行为。
判断标准:
普遍约束力
对象不特定
反复适用性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为
四、终局裁决行为
指法律规定的由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行为。
<3> 它是关于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二、种类
1、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2、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1> 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六、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
七、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的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
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1、合法性审查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2、特征
<1> 它是法院之间对行政案件的管辖权限的划分,不包括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
<2> 它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彼此之间受理与审判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普通法是由无数案例加起来,慢慢发展变成一套系统,整个法系,包括民法、合同法、侵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等等,都是综合无数案例慢慢整理出一套法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第三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关证据材料。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原告应当提供其已在行政程序中申请的证据。
以下情况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因被告受理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善等正当理由,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依法行政三项制度
依法行政三项制度依法行政三项制度是指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权力的合理、公正和透明。
这三项制度分别是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
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实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具体来说,依法行政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严格执行程序。
国家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
2. 责任追究制度。
国家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规定或者错误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 公开透明制度。
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并接受公众监督。
4. 合理裁量权。
国家机关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行使裁量权。
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复议的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复议。
2. 复议程序。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3. 复议决定。
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复议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4. 行政诉讼。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诉讼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诉讼主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开庭审理等环节。
3. 诉讼结果。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的判决或裁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 一方或者双方各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 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 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 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共同原告和共 同被告统称为共同诉讼人。
起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 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 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 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内日 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 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 提出。
受理是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 行政案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 院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 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 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审判监督程序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 有错误或者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当事人 可以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再审、 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 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 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 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 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 与人的各种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 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大学本科毕业 证书;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确保行政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诉讼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明确、充分,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要求。
第三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履行证据收集、固定、审核和运用的义务。
第二章证据种类和分类第五条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六条证据应当分别归类,并标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份数、证据内容等。
第三章证据收集和固定第七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固定。
证据固定应当采取拍照、录音、录像、复制、封存等方式。
第八条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调取证据。
第十条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能力。
第四章证据审核和运用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确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织质证,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诉讼参与人应当参加质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可信度、相关性等因素,综合判断证据的效力。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瑕疵证据,确凿证据应当作为裁判依据。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将证据审核和运用的结果记录在案,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证据保全第十六条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的行政活动的法律制度。
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的职权范围、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内容。
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构的行政行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管辖法院、诉讼程序等内容。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规范了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的行政活动,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职权、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管辖法院、诉讼程序等。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们规范了国家机关和其他国家机构的行政活动,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制度的适当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促进国家的健康发展。
第06讲_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2018年教材主要变化1.删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对每一受理案件情形的说明性内容,“不予受理案件范围”中每一不予受理案件的说明性内容;“被告的概念和特殊性”中的说明性内容;“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内容;简化“勘验笔录”的内容;“证据质证的方式”内容;有关举证期限的举例;“法院、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内容;“行政赔偿诉讼的概念、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的内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特点”内容。
2.新增:“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数种情形;“原告资格”中有关“个体工商户、非营利法人”起诉的有关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作被告、村委会或居委会作被告、事业单位作被告、房屋征收部门作被告”的有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审理依据中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情形”内容;“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情形”。
3.调整:被告延期提供证据的期限规定;起诉期限的起算内容;缺席判决的内容;“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
【考点1】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范围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可以成为一并审查的对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提示】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复核、申诉等,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选择国务院终裁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既包括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查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鉴定等刑事司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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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爱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的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
1 / 79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纳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差不多原则(一)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点:即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行为;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三)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同意例外的情况有: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依照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停止执行的。
3 / 79(四)司法变更有限原则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专门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能够判决变更。
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1.选择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能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治安治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治理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治理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规定,行政相对人如选择了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但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差不多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2.选择兼终局型即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如《公民出境入境治理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3.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收治理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 / 794.复议终局型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如《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不1.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2.受案范围不同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能够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则未必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P114-116):1.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假如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
视为申请撤诉7 / 79有两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2.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下列情况:(1)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能够缺席判决;(2)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能够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视其放弃权利,不阻碍案件的审理。
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专门情况的发生而临时停止。
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依照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F.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G.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4.诉讼终结:指在诉讼程序因专门情况的发生不能接着或者接着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
导致诉讼终结的情况是:A.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B.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C.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或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因作为一方当事人9 / 79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而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接着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专门情况的除外。
5.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裁判作出前,为了保证今后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A.适用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因对罚款不服而起诉的行政诉讼案件;B.必须具有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缘故,致使今后生效的判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性。
6.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往常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
先予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A.适用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
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案件,或者某些行政赔偿案件,能够裁定先予执行。
B.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C.不先予执行将严峻阻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
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原告的申请作出,而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
7.审理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并参照适用规章。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能够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受理范围的概念、确定标准确定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二、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11 / 7913 / 79注意: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1)对人身的强制。
如强制戒毒、强制遣回原地、扣留人身等。
(2)对财产的强制。
如查封假冒伪劣产品、冻结银行存款、强制拆除、强制许可等。
(3)对行为的强制。
如强制企业治理污染等。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对这类案件,需注意两点:一是其他应由行政机关发放而又涉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因性质与抚恤金相同,其发放引发的争议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是行政主体。
发放抚恤金的主体是各级民政部门,而不是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公民因这些组织未按规定发给抚恤金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不受理的案件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15 / 79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阻碍的行为。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能够自明白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能够不经复核,自明白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早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能够适当延长,然而延长时刻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三节行政诉讼的管辖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的管辖: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种类我国是四级法院设置: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一)级不管辖级不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