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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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中,为规范执业行为和提升工程质量而设立的一套资格认定和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资格认定、市场竞争、工程质量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需要进行资格认定。

在我国,执业资格认定是由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各类工程项目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资质评估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这样,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可以促进市场竞争。

工程建设是一个信息不对称和技术密集的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往往是基于技术和能力的竞争。

通过执业资格制度,可以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定期复评,筛选出具备优秀技术和能力的企业,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最后,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执业资格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掌握工程建设的规范和技术要求,以提供高质量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服务。

通过执业资格制度,可以有效筛选出优秀的从业人员,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可靠性。

然而,当前的执业资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资格认定的标准和流程不够统一和透明,容易导致主观性和不公正现象的出现。

其次,执业资格的复评和监督不够严格,一些从业人员在拿到资质后,不再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忽视工程质量的要求。

另外,执业资格制度对于跨地区和跨行业的合作项目存在一定的限制,影响了工程建设跨地域交流和合作的发展。

因此,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统一和明确资格认定的标准和流程,提高认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是加强对执业人员的复评和监督,促使其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制定跨地区和跨行业项目合作的管理规定,促进工程建设的交流与合作。

综上所述,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建立在保障工程质量和提升行业水平的基础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通过合理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提高工程质量,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第二章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 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 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 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 质。
•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 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企业在资质年 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 理;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团应结当信随赖时创办造 理挑战。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 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
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
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2.2.3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等级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只设甲级 承接工程勘察 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2.1.2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类
从业资格
职业资格
执业资格
专力政业的考府技起试规术取定点性得专标工,业准作供技,的用术通学人人过识单员学、位从历技事参认术考某定和种或能关律技是被系责术专承公任工业认共。作技具利政学术有益府识人对的对、员某专某技依些业些术法文技责和独件术任能立签工较力开字作大的业的实、必或权行社从备力的会事标,准通某准且入用种,要控性专必负制强业须法、, 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
第二章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 度
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2.1 从业资格制度概述
• 2.1.1 从业单位资质制度 • 2.1.2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类 • 2.1.3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团结 信赖 创造 挑战
2.1 从业资格制度概述
2.1.1 从业单位资质制度

第二章_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第二章_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技术骨干总人数未达到资质分级标准的80%或者主导 工艺、主导专业技术骨干人数,各类注册执业人员数 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有下述13种行为的。
申请晋升资质等级、转为正式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 资质的,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1与建设单位勾结,或者企业之间相互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 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日不满五年的; 3. 因在结构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
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 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4.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至不满五年的; 5. 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2.2.3 建筑业企业资质
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等级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承接工程勘察 业务范围不受限制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不分级别 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 探、凿井工程勘察劳务工作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原则上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设置 丙级勘察资质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后方可 设置。 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
一级注册建筑师业务范围不受建筑规模和工 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业务范围 限定在国家规定的建筑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范围 内。
2.3.1 注册建筑师
2.3.1.5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
(B) 执业的机构、业务的承担及收费 注册建筑师的执行业务,应当加入建筑设
计单位。 注册建筑师执行业务应由设计单位统一接
2.2.2 从业单位的注册资本
➢ 建设部制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
年9月1日)对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公路工程施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制度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制度

建设工程执业资格制度一、总则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与效率,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执业资格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执业资格分类建设工程执业资格主要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类别。

各类执业资格根据工作性质和技术要求,设定不同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标准。

三、资格考试申请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

考试内容通常包括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等方面。

通过考试者将获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申请注册。

四、注册管理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取得《注册证书》。

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5年,期满后需进行复审。

注册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接受行业监管。

五、持续教育为保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与时俱进,注册人员须参加持续教育。

持续教育内容包括最新技术发展、法规变动、行业动态等,旨在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适应行业发展的能力。

六、权利与义务注册人员享有依法独立执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

在工作中应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和控制工程风险,不得有损于公共利益和业主权益的行为。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轻则警告、罚款,重则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严格的违规处理机制有助于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

八、附则本制度的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工程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从事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的制度。

建设工程执业人员是建设工程活动中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质量检测、安全评估、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是保障他们从事工作的基本条件。

建设工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操守,促进建设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设工程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行业素养。

建设工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应具备以下特点:首先,明确的资格要求。

建设工程执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相应的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对不同的岗位应设立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资格认定,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其次,多层次的评价标准。

建设工程行业涉及多个专业领域,评价执业人员的能力应分为不同的层次和类别。

评价标准应综合考虑从业经历、教育背景、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确保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

再次,规范的考试认证制度。

建设工程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应通过考试和认证来确定。

考试科目包括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工程管理和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考试应由专业机构或政府部门负责,确保评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此外,建设工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还应设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这包括对从业人员的定期复审和考核,对执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采取相应的处罚和惩戒措施。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机制,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建设工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将对建设工程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它将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提升行业整体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它还可以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促进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

最终,这将为建设工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是建设工程行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内容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内容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内容一、执业资格制度的设计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执业资格制度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统一规范从事工程技术实施人员资格的认定、注册和监督管理,确保权威性和合法性。

2. 公平公正原则执业资格制度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对从业者的资格进行认定,不偏袒任何个人或机构。

3. 适度法律干预原则执业资格制度应当遵循适度法律干预原则,尊重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同时也要加强对从业者的管理和监督,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4. 管理和监督原则执业资格制度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对从业者实施定期考核、违规处理等措施,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5. 前瞻性原则执业资格制度应当具有前瞻性,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变化进行不断调整和优化,适应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

二、执业资格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建设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条例》和《注册建筑师管理办法》等法规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规范了工程技术实施人员的执业资格要求和管理制度。

1988年,《建设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建立了建设工程师注册制度,明确了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要求和管理规定,为行业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1995年,《注册建筑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规范了建筑师的执业资格认定和管理,加强了对建筑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建筑设计质量和安全水平。

2007年,《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办法》和《注册岩土工程师管理办法》相继颁布实施,为结构工程和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认定和管理提供了规范和指导,推动了相关行业的发展和标准化。

近年来,随着国家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和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也在不断优化和完善,为行业健康发展和持续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动力。

三、执业资格制度的现状分析1. 制度构建较为完善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已经构建起相对完善的框架,包括建设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多个专业领域的执业资格要求和管理规定,为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提供了指导和标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新编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新编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新编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工程建设执业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执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 本公司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与规范。

二、执业资格1.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

2. 公司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三、执业行为1. 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作业,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 在施工过程中,执业人员应当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3. 执业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施工日志,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数据和事件,以备后续查验。

四、质量监督1.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监控。

2. 对于发现的质量隐患和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安全生产1. 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计划,包括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等。

2.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减少损失,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环境保护1.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2. 施工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合理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排放。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的个人或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建设活动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和批准,赋予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的建设活动的制度。

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主要包括从业资格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

从业资格制度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法定资格,包括施工企业资质、设计单位资质、监理单位资质等;职业资格制度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应当具备的法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对于提高建筑行业素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和探讨。

一、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存在的问题1. 资格制度与实际需求脱节当前,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在设置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脱离实际需求的现象。

例如,一些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条件过高,导致大量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无法取得相应资格;另一方面,一些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条件过低,导致职业资格证书的含金量不足,无法真正体现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 资格证书取得与实际能力不符在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资格证书取得与实际能力不符的问题。

一些从业人员虽然取得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但实际操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并不高,这无疑对工程质量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

3. 监管不到位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监管力度不足,也是当前面临的一大问题。

一些不良企业和个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违规承揽工程,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频发。

此外,监管部门对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后续教育和培训跟踪不到位,使得部分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停滞不前。

4. 地区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现象仍然存在在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实施过程中,地区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现象仍然存在。

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招聘、晋升等方面,对本地企业和行业协会成员给予优先待遇,限制外来企业和人员的发展空间,影响了公平竞争。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引言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和管理工程建设领域的执业行为和专业素质要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

这些法规与制度的实施,旨在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良好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发展,同时也为工程建设从业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环境。

一、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基本概述1.1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的定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是指制定和执行工程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对执业资格的设立条件、管理机构、执业范围、考试要求、证书颁发等方面的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行业的专业技能与素质,并防止非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

1.2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种类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涵盖了多个领域和层次,主要包括:•国家级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基本法律,为工程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行业标准规范:如《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是对工程建设行业的具体管理要求和标准,涵盖了从项目前期咨询到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各个环节。

•执业资格考试、评审规定:如各省级执业资格考试要求和评审细则,主要规定了工程建设行业从业者的资格评审和考试内容,确保执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相关制度文件:如《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细化了执业资格的管理要求,包括申请流程、证书管理、年度考核等。

二、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的主要内容2.1 执业资格的设立与条件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设立一般根据专业技术职称、学历背景、从业经验等因素来确定。

根据不同的职业分类和级别,设立执业资格的条件可能会有所差异,例如,注册建筑师需要具备注册建筑师资格,拥有相关的学历和从业经验。

2.2 执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管理机构一般由国家、行业协会或专业管理机构负责。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心治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治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及施工治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工程治理,提高工程工程总承包及施工治理专业技术人员素养,标准施工治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施工治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治理要害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进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筑师分为一级建筑师和二级建筑师。

英文分不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那么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筑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那么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局部。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名词解释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名词解释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名词解释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建设活动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和批准,赋予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一定的建设活动资格的制度。

该制度包括从业单位资质制度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其中,从业单位资质制度主要是指对从事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保其具有从事相应工程建设活动的能力和资格。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则是指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以保障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和安全性能,通过严格的资质认证和资格审核,确保工程建设活动主体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素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保证工程建设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完成。

该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施,对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019年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考试试题库(附答案)

2019年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考试试题库(附答案)

2019年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考试试题库(附答案)第一章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选择题:1.王某参加了2014年5月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如果他成绩合格,他可以通过注册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2.建造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均为3年。

3.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张某因故未能在3年内申请注册,那么他3年后申请注册时必须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4.注册建造师有权利对本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解。

5.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向社会公示,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判断题:1.正确。

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可以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2.正确。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3.错误。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没有规定申请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建设工程许可制度选择题:1.我国基本建设程序的顺序为③①②④⑤,即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我国建筑业企业的三个资质序列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4.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

5、根据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符合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规定的是工程设计综合乙级。

6、根据《出让和转让条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四十年。

7、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之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如果建设工期不足一年,必须有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9、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中,正确的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三、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1. 执业资格注册制度:政府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2. 注册条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注册:(1)具有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2)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或认定;(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4)无不良记录。

3. 注册程序:申请注册的人员,需向注册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

四、资格认定制度1.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信息产业部对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2)具有初级以上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3)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4)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建设或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5)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2. 申请程序:申请资格认定的人员,需向认定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予以认定。

五、监督检查1.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造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造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造师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遵循质量第一、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多部门协同、技术领先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注重发挥建造师的作用,建立健全建造师制度,制定相应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规范、便利,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造师制度第六条建造师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独立从事建筑施工管理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建造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熟悉建筑工程管理规定,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建造师应具有丰富的实际管理经验,能独立承担一定规模的施工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造师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负责质量、贯彻安全”的工作宗旨,全心全意为建设工程服务。

第十条建造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第十一条建造师应当履行工程管理的职责,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进度,保障工程安全。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设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总体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对工程质量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实行分级质量管理,设定工程质量目标,对质量进行跟踪控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重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加强对施工工艺的管理。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进行质量抽查,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实行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应当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预防,避免工程质量缺陷的发生。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四条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第三章注册第十六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二无犯罪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第十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条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二十一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第二十二条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第二十三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第四章职责第二十四条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第二十六条建造师的执业范围: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七条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第二十八条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第二十九条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第三十条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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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企业 类别 等级 特级 施工总承包企业营业范围(以房屋建筑工程为例) 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 施工: (1)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40层及以下、各类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 )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24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20 )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 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 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 )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 )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 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 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 施工: (1)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 14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 层及以下、单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 )高度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7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6 )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一级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二级
三级


2.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 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 60日前 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 手续。

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 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 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 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 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2.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二)、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1、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等级 勘察单位的资格等级: 勘察单位的资格等级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甲级,业务范围不受限
制(除海洋工程)。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设甲、乙两个级别, 确有必要时设置丙级。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不分级别,承接岩土 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劳务工作。


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证书


2.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二)、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设计资格等级: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承接工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承接工 程设计范围不受限制。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级别。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级别。

除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 行业设丙级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级别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甲、乙级别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 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2.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
1、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综合资质 专业资质 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 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 筑、 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事务所资质 不分级别


2.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执业资格制度 对具有一定专业 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要求其参 加相关考试以获取执业资格,在按规定进行 以获取执业资格,在按规定进行注册后方可实际执 业的管理制度的统称。

类型
注 册 建 造 师 注 册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注 册 土 地 估 价 师 注 册 安 全 评 价 师 注 册 环 评 工 程 师 物 业 管 理 师


从业人员资格制度法律依据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 《建筑法》第14条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 业技术人员,应当依 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 格证书,并在执业资 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 从事建筑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 业资格证书


2.3 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注册建造师(重点掌握) ) 参见: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造师执 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

注册建造师——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 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 注册建造师 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 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 注 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执业印章,担任施 册证书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执业印章 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 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和 二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二级注册建造师。




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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