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专业基础(435)——保险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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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名词解释

保险部分

1、风险

(1)风险的定义

(2)风险的特点

(3)风险要素

2、风险管理P124

3、保险:

(1)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2)保险的本质是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危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共济的分配关系。

(3)保险分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关系。由于自然力和偶发事件造成的破坏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是不可避免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这就决定了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保险分配关系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并受一定的生产资料占有形式所制约的一种经济关系。

4、保险合同P175

5、重复保险P124

6、近因原则P148

7、推定全损P148

8、足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以保险价值全部投保而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保险合同中估计确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若保险标的物全部受损,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反之,若保险标的物部分受损,保险人则以实际损失为准计算其赔偿金额。唯一例外的是海上保险。当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物未达到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得以标的物的未受损部分以委付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物的全部保险金额。

9、不足额保险

不足额保险,亦称部分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产生的原因有两种:①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仅以保险价值的一部分进行投保,造成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②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因保险标的的价值上升,以致原来的足额保险变成不足额保险。在不足额保险中,若保险标的物全部受损,保险人依据保险金额全部赔付,其不足额保险价值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若保险标的物为部分损失,保险人按损失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

10、超额保险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产生的原因有两种:①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双方当事人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这种超额保险具有善意与恶意之分;②在订立保险合同后,因保险标的的价值下降,以致原来的足额保险变成超额保险。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时,除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使保险合同无效外,保险人只按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11、再保险P124

12、复合保险

复合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复合保险的损失处理方式有保险分摊法、超额承保法和优先承保法。

13、共同保险P123

14、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15、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老病残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16、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又称水险,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物因海上危险所导致的损失或赔偿责任,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在所有保险中,海上保险的历史最为悠久,其保险标的随着保险经营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广义的海上保险包括两个方面:①承保包括一部分陆上危险在内的传统的海上保险,即海洋运输保险;②专门承保内河、湖泊、铁路、公路及航空运输等风险的海上保险,即内陆运输保险。

17、财产损失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即狭义财产保险,专指以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业务。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保险标的为有形财产;②强调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③保险标的种类繁多,业务经营十分复杂;④防灾防损特别重要,保险公司需要设置防灾防损机构。根据保险标的划分,可以分为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

18、火灾保险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火灾保险有以下几个特点:①保险标的只能是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②承保财产的地址不得随意变动;③保险标的十分繁杂。火灾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家庭财产保险。

19、运输保险

运输保险是以处于流动状态下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包括运输货物保险和运输工具保险。运输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②保险风险大而复杂;③异地出险现象;④第三者责任大。

20、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承保风险责任广泛而集中;②涉及较多的利益关系人;③不同工程保险险种的内容相互交叉;④工程保险承担的主要是技术风险。工程保险可以分为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技术工程保险等。

21、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责任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属于赔偿性保险;②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③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根据业务内容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

22、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公众责任是指致害人在公众活动场所的过错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应由致害人承担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主要险种有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

23、产品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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