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贪污贿赂案件突破口供的方法和技巧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要注重三个谈话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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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要注重三个谈话技巧谈话是指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特定条件下,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的心理交锋活动。
在查办案件实践中,成功的谈话可以把小案件办成大案件,也可以深挖办成窝案和串案;相反,如果我们不注意这方面的技巧,就会适得其反,查办案件就会寸步难行,甚至会造成所谓的案件最终不了了之。
因此,讲究谈话的策略和技巧,对突破案件至关重要。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查办贪污腐败案件谈话应把握好三个技巧。
一、谈话攻心要“巧”贪污腐败、违纪违规的被调查对象多数都是拥有一定实权、具有从政经历的领导干部。
在调查谈话期间,要注重察言观色,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把握好谈话的时机和策略。
(一)试探阶段要“心定”谈话开始,谈话对象大都表现为心理紧张,往往百般试探、避重就轻。
对此,调查人员应沉着冷静,充分运用党的政策、规定,使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的调查,实事求是的讲清问题,但切记不要暴露办案意图。
(二)相持阶段要“心细”在谈话相持阶段,被调查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抗拒心理较强,他们都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考虑如何应对、回避调查人员的提问,以不使问题暴露,幻想侥幸过关。
因此,我们这时仍应冷静对待,细心观察被调查人的言行,分析其心理,把握时机,抓矛盾症结,趁热打铁。
对被调查人的错*误言行,条分缕析,结合党纪国法,提出针对性的严肃批评;对其矛盾心理表现出的不安和为难,要情理齐下,促其矛盾心理向正确方面转化;对其故意回避事实,兜圈子有意推脱责任的行为,帮助其分析故意回避问题、隐瞒事实的后果,促使其配合调查。
(三)攻坚阶段要“心直”这里的“直”,含有正直无私和直截了当的双重含义。
当被调查人动摇犹豫,就是我们攻坚的关键阶段。
由于被调查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编制的谎言被揭穿,并受到了相应的政策和道理的感召,抗拒心理会被弱化。
这时我们应及时把握这一时机,直击要害,运用政策结合实例进行教育、攻心,促其彻底放下包袱,摒弃幻想,突破其最后防线。
论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口供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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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口供及其适用摘要:贿赂犯罪侦查中对口供的依赖比较严重,《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出台,再次将“口供可采性”证据规则纳入视野。
突破口供中心主义,加强口供补强将成为今后取证的重点所在。
关键词:贿赂犯罪口供可采性口供补强2010年6月24日,两高和三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该规定与时俱进,是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伟大创新,象征着法制建设的文明与进步。
它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笔者拟从反贪侦查实践出发,结合新出台的这一规定,围绕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口供问题进行探讨。
一、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口供中心主义”倾向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为七种证据之一。
而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很明显,第42条证据种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第46条中“口供”并没有形成对应。
那么,二者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是否等同?学界对此看法不一,有人持“等同说”,也有人持“有罪供述说”,还有人持“口头陈述说”。
笔者从我国司法传统及侦查实践出发,赞同“有罪供述说”,即口供仅指被告人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所作的关于自己犯罪的陈述,不包括被告人为自己辩解,更不包括检举揭发其他共犯犯罪事实的陈述。
在我国目前仍然是“口供中心型”的侦查格局下,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口供依赖症”很明显,一些大案要案的破获往往无法逾越必须突破受贿人口供的壁垒,办案人员在想方设法取得口供后,案件似乎才会由扑朔迷离变得柳暗花明。
这种现象固然令人不解,但理性思考下,其背后却有着深层次的制度诱因,主要体现在反贪部门侦查手段单一、侦查措施匮乏、侦查装备落后;司法体制不顺、侦查机制不健全。
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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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第一篇: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浅谈反贪侦查中的审讯谋略与技巧□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罗高军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一种基本手段。
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证明关系和证明力上又属于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能够最直接有效地证明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因此熟练运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这一侦查方法是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对侦查破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笔者结合办案实际,对侦查审讯中常用的谋略和方法进行总结,以促进反贪侦查人员审讯水平的提高。
一、审讯前的准备工作审讯犯罪嫌疑人前要作好充分的准备,有计划地进行。
为了做到“有的放矢”,审讯前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熟悉案件材料。
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审讯计划,确定审讯策略提供依据。
熟悉案件材料要全面细致,每个情节每个证据都应认真审查分析。
哪些犯罪事实还不清楚,哪些证据有矛盾,还有哪些线索需要查清楚,哪些疑点要弄清楚。
根据先易后难排出审讯顺序,找好突破口,做到审讯时心中有数。
(二)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
审讯前应当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身份、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一贯表现、性格爱好、家庭成员、亲友、犯罪原因和羁押后的心态变化。
通过了解审讯对象的个体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帮助审讯人员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方法,审讯节奏和使用证据的时机。
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常见的心理障碍有:1、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害怕罪行被揭露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一种心理,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最基本的心理状态。
其原因在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职权,面对将要受到处罚,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
在审讯中表现为:一是拒绝回答审讯人员的问题。
认为如实供述就会受到处罚,担心言多必失,有时甚至连与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一般性问题也拒绝回答。
浅述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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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翻供的原因及对策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已经交代的犯罪事实作部分或全部推翻,或者改变其原来的供述,重新作不实供述的行为。
贿赂案件因作案手段相当隐蔽、案情相对复杂、证据较为单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受环境、情绪、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极易出现翻供的情况。
近年来,由于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日趋隐蔽,手法更为高明,心理准备更加充分,反侦查能力日渐提高,出现翻供的案件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翻供的面更广、程度加深。
遏制和制服翻供成为当前反贪查案工作的难点。
因此,全面分析掌握翻供原因,做好预防工作,采取有效对策,对制服犯罪嫌疑人,全面查明犯罪事实,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出现翻供的内在因素所谓内在因素,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查时所产生的各种心理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翻供的主要有:1、自救心理。
自救是一种通过主观努力想方设法摆脱困境的过程。
自救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在向检察机关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企求从宽处理,而仍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与外界隔绝之后,较普遍具有的心态。
向检察机关交代罪行是犯罪嫌疑人畏罪、悔罪心理作用的结果,有相当一部分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想通过交代问题,以求得司法机关从宽处理,从轻发落的心理要求。
一旦交代问题之后仍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变得低落,后悔全盘招供,有的则庆幸自己的问题尚未被检察机关全部掌握或掌握甚少,在关押场所整天盘算如何翻供,如何扰乱侦查人员的视线,一有机会就力图通过翻供挽救自己的命运。
2、畏罪心理。
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孽深重,恐惧法律惩罚的心理状态。
这种心理状态一般出现在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自知官司难逃,将要“坐牢”。
畏罪心理促使其推翻原来的交代,否认作案以逃避惩罚。
如把受贿说成是礼尚往来,劳务收入,或干脆全盘推翻等。
在畏罪心理作用下,犯罪嫌疑人抱着“搏一博”的念头,企图通过翻供侥幸逃脱法律追究。
3、松散心理。
一些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没有被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而放回社会,约束力的相对不足导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不深,进而放松要求和改造。
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要注重三个谈话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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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是指在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的特定条件下,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的心理交锋活动。
在查办案件实践中,成功的谈话可以把小案件办成大案件,也可以深挖办成窝案和串案;相反,如果我们不注意这方面的技巧,就会适得其反,查办案件就会寸步难行,甚至会造成所谓的案件最终不了了之。
因此,讲究谈话的策略和技巧,对突破案件至关重要。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查办贪污腐败案件谈话应把握好三个技巧。
一、谈话攻心要“巧”贪污腐败、违纪违规的被调查对象多数都是拥有一定实权、具有从政经历的领导干部。
在调查谈话期间,要注重察言观色,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把握好谈话的时机和策略。
(一)试探阶段要“心定”谈话开始,谈话对象大都表现为心理紧张,往往百般试探、避重就轻。
对此,调查人员应沉着冷静,充分运用党的政策、规定,使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的调查,实事求是的讲清问题,但切记不要暴露办案意图。
(二)相持阶段要“心细”在谈话相持阶段,被调查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抗拒心理较强,他们都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考虑如何应对、回避调查人员的提问,以不使问题暴露,幻想侥幸过关。
因此,我们这时仍应冷静对待,细心观察被调查人的言行,分析其心理,把握时机,抓矛盾症结,趁热打铁。
对被调查人的错*误言行,条分缕析,结合党纪国法,提出针对性的严肃批评;对其矛盾心理表现出的不安和为难,要情理齐下,促其矛盾心理向正确方面转化;对其故意回避事实,兜圈子有意推脱责任的行为,帮助其分析故意回避问题、隐瞒事实的后果,促使其配合调查。
(三)攻坚阶段要“心直”这里的“直”,含有正直无私和直截了当的双重含义。
当被调查人动摇犹豫,就是我们攻坚的关键阶段。
由于被调查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编制的谎言被揭穿,并受到了相应的政策和道理的感召,抗拒心理会被弱化。
这时我们应及时把握这一时机,直击要害,运用政策结合实例进行教育、攻心,促其彻底放下包袱,摒弃幻想,突破其最后防线。
(四)收官阶段要“心稳”在这个阶段,谈话对象对问题的事实经过能够开口陈述,但是其内心畏惧感强烈,在陈述问题的事实过程中,会存在颠三倒四,遗漏环节的情况,不利于我们掌握笔录。
浅谈反贪污贿赂案件审讯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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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反贪污贿赂案件审讯技巧在当今世界,贿赂犯罪已经成为公害之一,它使国家的尊严、政府的廉洁公正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并妨碍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导致政府的腐败、国家灭亡。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越来越高,这就对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技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审讯实质上是让犯罪嫌疑人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为目的,带有强制性的交流活动,从而使犯罪嫌疑人能尽快地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使案件得以顺利地进行。
然而在反贪污贿赂案件中审讯的技巧有很多种,下面笔者就在办理反贪污贿赂案件中如何使用”情”的审讯技巧,与大家商榷。
多年来公安与检察院的审讯活动中,经常有人对审讯活动的方法和技巧,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来予以概括。
由此可见”情”与”理”是审讯活动中的两大法宝。
在审讯活动中,这种情感的作用是通过消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消极的因素,激发积极的因素,强化供述的动机来实现其审讯目的的。
因此在审讯过程中情感影响的主题就是审讯人员,审讯人员的行为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什么样的情感影响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这就要求审讯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会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引起反应,对他们施加情感上的影响。
在此过程中审讯人员应把握好以下几点:1、自我形象的情感影响。
光明磊落,实事求是,是审讯人员应当留给犯罪嫌疑人的形象,这种形象的树立,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评价树立的,哪怕犯罪嫌疑人说的大量谎言中有一点是事实,就应该加以鼓励,并作出好的评价,表现出为人办事的公正性,赢得犯罪嫌疑人的信赖和社会的认可。
如我院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的过程中,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临沂市第一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其社会的影响性之大是可想而知的,为了消除社会的影响性,我院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正确评价的同时做到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排除来自社会上的多方面压力,最终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使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浅谈贿赂犯罪谈话的策略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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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贿赂犯罪谈话的策略与方法贿赂犯罪是围绕权力而产生的权钱交易犯罪,由于贿赂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共同利益的牢固性、有效证据的单一性等特性,决定了贿赂案件侦查的谈话工作主要是办案人员与被调查人进行智慧、耐心、毅力较量的过程。
纪检监察机关要成功查处此类案件,简单的强攻硬取往往很难奏效,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的个案制定出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案,运用正确的谈话策略与方法,以智取胜,才能取得谈话的成功。
笔者结合以往的办案工作经历,探讨一下查办贿赂案件过程谈话的一些策略和方法,与同行们进行学习和交流,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初次谈话时应把握好接触被调查人的时间段,充分利用被调查人思维上波动的时机作好教育转化工作初次接触被调查对象时控制好谈话、讯问(询问)的时间段往往会对谈话言语活动的效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大多数情况下,谈话的时间安排可以由办案人员主动掌握。
心理学表明,人的思维特点是:上午精力充沛、思维活跃;中午思维相对抑制状态,记忆力下降,对事物的观察和理解不够深刻,注意力的集中性较差,心理上也感到不适;下午,思维的兴奋状态得到了一定的恢复,但体能进一步消耗,但处理问题较为慎重;晚上思维兴奋这时对事物的观察和理解又比较敏感而深刻,思维比较流畅,思维比较发散,思路清晰,同时,这段时间内个体还表现出容易听取别人的意见的倾向。
所以谈话的时间选择在上午、下午或者晚上均可。
而在晚上谈话,能够使被调查对象产生孤独无助的感觉,其效果又优于上午、下午。
例如笔者参与查的某国有煤矿企管科长龚某受贿案件,于下班前将龚某请到办案工作区后对其进行谈话,经采取围而不打,点而不破,法律攻心等方法对龚德敏施加压力,经数小时的交谈龚德敏对自已的处境有了一定的认识,但交待问题仍避重就轻,只供述了两节期间收受过煤矿下属掘进工区2000元现金,并用纸自已写出来,试探办案人员对自己的态度和掌握证据的情况。
时值深夜2点多钟,办案人员与龚某经数小时的交锋当时双方的状态都很疲劳,根据龚某没有明显动摇迹象,且属于分析型侥幸心理,办案人员暂时抛开案情与龚聊起了人生的经历,龚某与办案人员套起了近乎。
最新-论口供在贿赂案件侦破中的价值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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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口供在贿赂案件侦破中的价值论口供在贿赂案件侦破中的价值贿赂犯罪是一种高隐蔽性、较难查证的犯罪。
从我过检查机关侦查贿赂犯罪案件的实践来看,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突破案件至关重要。
通常的办案方式是:侦查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即展开初查,掌握一定线索后即直接向被举报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
这种调查的后果是,如果能获得被举报人的有罪陈述,则立案;面对面的调查成为讯问,讯问所得口供成为下一步搜查取证的线索和根据;如果不能获得被举报人的有罪陈述,除非有其他确实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不予立案。
可见,司法实践中,口供是侦破贿赂案件的突破口,没有口供,不仅侦查工作将难以进行下去,甚至连立案都成问题。
笔者认为,我过现实的反贪侦查工作的确存在许多问题,在获取口供的方法上以及对程序的执行上都有许多值得探讨与改进之处,如取供方式落后、直接或变相延长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时间等。
但这些是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是侦察模式上的问题。
就我国现行法制条件而言,口供在侦破贿赂案件方面的价值和作用是不容质疑的。
并且,那种将侦查模式划分为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两种,并据以否定现行反贪侦查模式的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也是不符合实践情况的。
一、从侦查手段上讲,这种以获取口供为主要侦查手段的模式是我国现行法制下的唯一的选择。
贿赂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隐蔽性强,除当事人外,犯罪行为一般不为人所知,并且缺乏实物证据来予以证明。
这一特点决定了查证这类犯罪实属不易。
从目前世界各过的反贪侦查工作来看,一般是以取“实时证据”为主要侦查手段。
所谓“实时证据”,是指通过采取窃听、跟踪、设置“圈套”、秘密录音、录象等技术侦查手段,通过前摄性而不是反应性调查获得的与犯罪填补的证据。
虽然这种手段过去和现在一直受到强烈地批评,被认为是“严重地侵犯人权”,但司法部门坚持认为,“官员们关在办公室里密谋贪污的勾当,只有用秘密摄像才能进行观察”,“对官员的贪污必须使用新的手段才能查清情况,掌握证据”,并表示要继续进行下去。
贿赂犯罪侦查讯问方法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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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侦查讯问方法及对策贿赂案件中行贿人一方,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行贿行为是秘密的、不为第三方知晓的,另一方的受贿人具有一定职务、社会地位,明知受贿行为是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的,而依然为之,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手段也是狡诈、隐蔽的。
在侦破实践中,受贿案件大多立案率大幅高于有罪判决率,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案件进入起诉或审判环节后,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相应证据固定不好,就会使案件滑坡。
如何提高讯问成功率,固定讯问信息成果便成为关键。
标签:贿赂;侦查;讯问;心理防线一、侦破贿赂案件,提高讯问成功率随着人们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首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准确把握讯问时机,把握讯问时机就是要全面了解行贿行为的过程和掌握嫌疑人的基本社会阅历及性格特征。
在受贿案的证据中,全面了解行贿行为的过程,对行贿人进行细致的询问,对行贿人询问应做到详尽,从行贿人的动机、钱财的出处、行贿的方式、方法、地点及行贿后的成果都要从行贿人处得到信息,并以此展开调查,初步固定有价值的信息,在掌握了行贿行为有价值的线索后,准备首次接触犯罪嫌疑人。
如何让犯罪嫌疑人开口,实质就是侦查人员同犯罪嫌疑人打的心理战术。
在贿赂案件侦破过程中,首次讯问的质量直接关系着案件的走向,甚至决定着侦破工作的成败。
在侦破贿赂案件时,必须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特征,深入分析其抗审心理,推断审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再辅以灵活、恰当的侦查谋略,加强心理攻势,以实现摧毁犯罪嫌疑人心理防御体系,迫其就范的审讯目的。
按照心理学的分类,通常将人的性格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兴奋型、活泼型、沉稳型和抑郁型,审讯实践证明,这四种分类方法同样适用于涉案犯罪嫌疑人。
在贿赂案件中,涉案嫌疑人大多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较长的工作年限,年龄多在35岁以上。
这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多具有性格内向、精于世事、自控能力强的特点。
在审讯中,这类嫌疑人多表现为感情淡漠,反映迟缓,不轻易回答提问。
在具体讯问中善于软磨硬泡,无理纠缠。
关于贪污贿赂案查帐取证技巧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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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贪污贿赂案查帐取证技巧经验第一篇:关于贪污贿赂案查帐取证技巧经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账务证据属于书证的范畴,是证实该类犯罪案件的物质载体,承担着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功能。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查账则是获取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法。
它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查账,主要是收集可能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提供导向作用。
它既是能否立案、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行为,能否突破案件的关键,也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强,工作量大而复杂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侦查工作的成败。
为此,笔者就常见的贪污贿赂案查账取证方法,结合办案实践谈些浅显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对虚支虚报的调查取证在侦查实践中,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进行贪污的案件,大都发生在直接经手管理财物的人员中。
他们为了骗取公共财物,往往采用伪造凭证、使用作废的凭证进行报销,或者勾结他人开具假单据、虚增数量进行虚列、虚支的手法共同贪污。
对该类贪污行为,在侦查中应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查账:一是审查可疑凭证的来源,看所报销的票据是单位还是个人出具的,有无收款人的姓名或印章。
二是审查所报销的票据与费用支出的关系,看费用支出是经常性还是偶然性的,是否正常支出,有无反常现象。
如某电力公司副总经理王某贪污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虚列招待费、虚支维修费合计5万元,据为已有,又在购买原材料及修建库房过程中受贿3万元。
该案就是通过审查报销的票据侦破的。
三是注意审查款项支出的流向和形式,是否人为从中作弊。
如某市场中心主任俞某某贪污案,俞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下属为其从某金属装潢厂虚开两张合计金额67000余元的安装、维修发票,并伪造了两份工程预(决)算书及资金使用审批表,由自己审批后报账,将上述款项打入其个人长城卡,据为己有。
四是将支付货款与所购货物进行核对,从货物数量上综合判断收支的真实性,然后从账目中审查出的疑点着手,与领款人或单位核对,获取有无虚报的依据。
浅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
![浅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d9b81469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a8.png)
浅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国家历来的刑事法律政策。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帮助犯罪嫌疑人悔过自信,改恶从善,对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因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继续保留这一政策,期望进一步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
但是,近几年在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视这一政策为耳戏而拒不认罪,翻供、拒供的现象逐渐增多,这种现象的增多对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腐败起到了一定地阻碍作用。
所以,研究和探讨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很有必要,下面笔者就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各种因素及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因素(一)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因素1、惧怕受处罚。
贪污贿赂是一种职务犯罪。
犯罪嫌疑人大都身居高官要职,握有一定权力,一旦立场不坚定,就很容易腐败堕落,导致犯罪。
同时,他们也明白,如果自己的罪行暴露,不但要丢乌纱帽,饭碗保不住,甚至会进监狱。
因此。
检察机关查处时,他们总是歌功颂德,表白自己如何清廉,或避重就轻、想方设法回避实质问题。
还有部分嫌疑人自知作案次数多、犯罪数额大,影响恶劣,即使坦白交待,依据法律也会严厉处罚,还不如横下一条心,雷打不动,拒不认罪。
从近几年的办案实践中看,这部分人有上升的趋势。
如我们县院在2000年办案中遇到拒不认罪的二人,2001年三人,2002年至今遇到七人。
成为我们办案的一个难点。
2、规避法律。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时不管侦查人员采取什么措施,怎么个问法,就是不开口,消磨时间,盼着放回再找对策,加之我们初查的局限性,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侦查工作的难度。
3、对国家的刑事政策有顾虑。
法律规定坦白从宽,本来是指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者,坦白交待可以免除处罚;情节严重者,坦白交待虽仍会定罪处罚,但可以减轻处罚,而有些犯罪嫌疑人却误解为“坦白从宽,牢底座穿”,并以此歪理到案后假话连篇,不愿意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贪污贿赂犯罪时供时翻的成因以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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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时供时翻的成因以及对策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日渐隐蔽,其证据比较单一,且嫌疑人的法律意识和反侦查能力不断提高,案发后存在着侥幸心理,千方百计的翻供,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如何防范和应对嫌疑人时供时翻,已成为当下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仅从侦查阶段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表现形式、特点、成因,提出一系列具体对策。
关键词:贪污贿赂;犯罪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8-01一、贪污贿赂犯罪翻供的表现形式和特点(一)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翻供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点:1、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翻供。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多数为受过良好教育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掌握法律知识,故意推翻行贿、受贿的犯罪性质或辨称是正常的私人交情、礼尚往来;2、围绕侦查取证行为进行翻供。
有的犯罪嫌疑人围绕侦查取证的主体做文章,辨称侦查取证主体不合法,应当回避的没有回避,或者讯问地点不合法,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辨称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
(二)贪污贿赂犯罪翻供的特点:1、多数犯罪嫌疑人翻供呈现的特点是时供时翻。
犯罪嫌疑人心理存在反复和矛盾,心存侥幸却又害怕没有自首情节;2、久拖不决、久侦不结的案件翻供情况比较多;3、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运用不当也容易导致翻供。
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期间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变更强制措施后却容易推翻了自己的供述。
二、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原因分析引起贪污贿赂人时供时翻的原因很多:有效应对和防范受贿人时供时翻,就要察微析疑,剖解原因,对症下药。
贪污贿赂案件中,嫌疑人时供时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畏罪和企图逃避罪责是其内心起因。
一些嫌疑人在初次审讯时,面对突如其来的审讯和各种侦查手段、策略,心理防线极易崩溃;收押后,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巨大落差,更使其无法适应;尤其对自己所犯罪行将要接受的处罚初步了解后,会产生一定的恐惧感,这种恐惧感和侥幸心理促使其企图通过翻供来逃避罪责;(二)律师的提前介入、亲属的非法会见是嫌疑人时供时翻的催化剂。
浅谈贿赂案件中恶意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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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贿赂案件中恶意翻供的原因及对策作者:朱坚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7期摘要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贿赂案件主要以言词证据为基本证据,相比一般案件容易出现恶意翻供的现象,如何应对恶意翻供已然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难点。
本文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分析贿赂案件恶意翻供的表现形式及成因,从而提出侦查阶段应对恶意翻供的对策。
关键词贿赂案件恶意翻供再生证据作者简介:朱坚标,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073—02翻供翻证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推翻或改变其原来的全部或部分供述、证言的行为,包括无罪者的翻供、为无罪者的翻证和有罪者的翻供、为有罪者的翻证两种。
前者是合法、正当的,是保护正常权益的善意翻供;后者是不合法、非正当的,是逃避法律制裁的恶意翻供。
所谓贿赂案件,是指职务犯罪案件中以言词证据为基本证据的案件,如行贿、受贿案件。
在贿赂案件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基于各种原因部分或者全部恶意翻供的现象时有发生。
当前,贿赂案件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
分析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恶意翻供的原因及如何防止其恶意翻供,是保证办案质量和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
一、贿赂案件恶意翻供的表现形式(一)针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恶意翻供常见的形式有:以礼尚往来或托人买东西为名,把行、受贿行为辩称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或辩称为托人买物品,如笔者所在院办理的李某涉嫌行贿案,李某正是将其行贿行为辩解为受贿人买冬虫草,并称已然收到受贿人所购买的冬虫草;以公务消费为名,声称自己所获的赃款都用于单位的公务活动,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以“家属收受财物,本人不知悉情况”为由,推脱罪责等等。
(二)针对证据获取的形式进行恶意翻供在贿赂案件中,针对证据获取的形式进行翻供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常用的一种手段,当他们无法针对犯罪事实、证据内容方面进行翻供时,往往会在取证形式上费尽心思,寻找借口,从而试图推翻证据获取形式的合法性。
浅议公诉人如何应对贿赂案件的翻供翻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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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诉人如何应对贿赂案件的翻供翻证现象相较于普通刑事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的贿赂案件在证据方面,因被告人的趋利避害心理、被告人的反侦查能力和自侦部门的证据提取收集方面的缺漏等原因,导致贿赂案件往往存在“一供一证”的情形,从而导致在庭审阶段翻供翻证的现象比较普遍。
笔者认为,公诉人应规范办案,利用有效的科技手段,保证控方供证的合法性,加之利用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以掌握庭审主动,就能应对贿赂案件的翻供翻证现象。
一、贿赂案件翻供翻证现象的原因在庭审中,贿赂案件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并非个别,而具有普遍性。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三个主要的方面考虑,即从被告人翻供翻证的心理动因、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反侦查能力和侦查部门的证据提取收集因素上考虑。
第一,趋利避害的心理因素使被告人时刻寻求翻供翻证的机会,而翻供翻证的机会效益则使被告人常常乐此不疲。
趋利避害乃人之本能,被告人在受到刑事追诉的情况下,为逃脱或者尽可能地减少法律的制裁,必然寻求一切可能的途径以达到这一目的,翻供翻证自然在这一可能的途径范围之内。
而从收益的角度而言,翻供翻证即便不能成立,其所遭致的惩罚也远远小于翻供翻证得以成立所带来的收益。
因此,“理性”被告人两相权衡,翻供翻证也就不足为奇。
第二,被告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造成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得不到补强。
比如受贿案件,行贿人和受贿人往往在贿赂之时并不留下任何文字性的材料或者物证,而在受贿金额的去向上,受贿人又不肯交代或者混淆伪装,从而造成仅有“一供一证”的局面,使言辞证据的效力得不到补强。
如果翻供翻证,显然更容易造成控方供证不被法庭采信。
那么,基于这种因素,在庭审中自然就容易出现翻供翻证。
第三,侦查部门证据提取收集方面的缺漏给被告人以可乘之机。
如果在侦查阶段取证工作不细致、不周密,存在对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者手段上的违法情形,那么,这不仅给被告人隐匿、毁灭有关证供的补强证据提供了机会,也给他们在庭审阶段质疑控方证供的合法性提供了可乘之机。
巧用矛盾突破贪污贿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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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签字后,处长再签字对外支付工程款)。绝不是一
件偶然的事.更不会是处长一时疏忽所为,他之所以敢 这样做.说不定他与收受工程款的赵某之间会有什么 私下交易。随后侦查人员加大对赵某的审讯力度(赵某 因向房管处的其他人员行贿。当时已被刑事拘留),赵 某不得不交待其向处长行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 最后.强调的是。发现矛盾、利用矛盾是贯穿于侦 查、审讯工作的全过程的,但在什么时候揭露矛盾并不 是随心所欲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对抗心里很强时.揭露 矛盾.不仅不会促进犯罪嫌疑人由抗拒心理转向交待心 理,甚至走向我们期望的反面.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抗 拒心理;如果时机尚未成熟,就将我们手中的炮弹(指矛 盾)打出去,也可能击不中要害,还浪费了我们手中的弹 药。使进一步的审讯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局面。 因此,揭露矛盾的最佳时机,是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摇 时,在这个阶段果断出示、使用证据,揭露矛盾,就会使 犯罪嫌疑人感到审讯人员已掌握了罪证,不交待问题是 过不了关的.只有交待自己 的罪行才是唯一的出路。
作为证人的权利、义务,并且还告诉她有一些事(指关于 她爱人的事)她是知道的,希望她不要自找麻烦,杨某的 爱人很痛快的证实:她曾看到两名行贿人给杨某5万元 钱。随后侦查人员讯问杨某时,明确地说两个行贿人害 你.你爱人也害你吗?杨某很快就交了枪。 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 要做好案件的初查工作,尽可能多的获取相关的证人 证言、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在正式接触犯罪嫌疑人 后.要跟据讯问时出现的新情况。调整策略,及时的搜 集口供以外的证据,以备讯问时所用。 (四)巧用犯罪嫌疑人之间本身存在的矛盾 在解放战争年代。人民解放军在一些战略战术的 运用上,就是利用国民党军队之间派系林立,各怀心腹 事的特点.有选择集中优势兵力,先打敌薄弱一方,各 个击破的战法,消灭了数倍于我的国民党军。在侦破贪
办案工作中如何突破口供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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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工作中如何突破口供的几点思考口供虽然不能单独作为违纪违法涉嫌犯罪的定案依据,但是口供作为直接证据,对于全面分析研究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合理配置资源,缩短办案周期,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特别是在一些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口供能否突破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准备充分才能水到渠成“我明白,事情你们都知道了,我也没有什么可狡辩的,我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只希望组织能宽大处理……”这是在办理榆林市吴某涉嫌受贿案时,吴某第一次接受讯问所说的话,从正式讯问到交代问题,前后不到1小时。
然而就是围绕这一个小时,办案人员前期做了近两个月的准备工作,详细调查了其家庭情况、社会关系、个人成长、兴趣爱好、资产情况,秘密询问了有关证人、调取了相关书证……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全面充分的准备工作是成功获取口供的基础。
在可能丧失的利益面前,被调查人往往会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违法犯罪行为比较隐秘,调查人员可能是在“使诈”,从而选择对抗,因此调查人员要营造一种已掌控全局的氛围,让被调查人感觉到自己是一个“透明人”,在办案人员面前没有秘密可言,隐瞒是没有出路的。
配合紧密方能相得益彰个人的力量终究有限,团队的力量永远是最强大的,询问、讯问工作更是需要凝心聚力,配合协作。
在办理冯某涉嫌违纪违法案中,对冯某进行讯问的同时,外调组在其住所搜查到一张银行小票,上面标注着“某书记”,外调组及时将这一情况通报了讯问组,这不仅坚定了讯问人员的信心,同时以这张票据为突破口,迅速打开了被调查人心理防线,最终冯某交代了其向多名官员行贿的违法犯罪事实。
在讯问当中,有时候被调查人对尖锐性的问题会十分激动,这也需要其他讯问人员适时调解缓和气氛,消除对抗情绪。
方法灵活达到四两拨千斤“唱红脸唱白脸”,引用到询问、讯问工作中,其实就是“审托对比”的技巧。
一个扮演“恶人”,“戳痛处”、“揭伤疤”,另一个扮演“好人”,“勤安抚”、“好相劝”,一审一托形成感情交流的落差,来顺应供述动机的需要。
突破被调查人口供的技巧和方法--“谈话”的语言技巧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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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被调查人口供的技巧和方法--“谈话”的语言技巧与方法突破被调查人口供的技巧和方法2017-07-14吴克利反腐先锋请点击上方蓝字“反腐先锋”关注本号“谈话”的语言技巧与方法作者:吴克利(来源《调查“谈话”方略与技巧》)“谈话”活动是以语言来转变被调查人的对抗态度,实现其供述违纪违法行为的目的,依靠普通的生活语言是无法完成这一艰巨的任务的。
因为我们与“谈话”中所面临对象的关系是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的“你死我活”的关系,被“谈话”者的供述与交代意味着将要受到纪律和法律的制裁,因而这种抗拒心理始终贯穿在“谈话”的过程中。
要改变这种态度必须要采取必要的手段和策略,通过智慧的较量,达到制伏对手的目的,这种智慧的语言表现便是“说”的技巧。
一、变更方程式方程式是数学中用来进行计算的一种方法,在某方程式特别复杂的时候,为了使方程式变得简单常常采取变更方程式的方法,这是数学上的技巧,但是这种技巧用在对犯罪对象的“谈话”活动中,便能巧妙地达到“谈话”的目的。
在“谈话”中经常遇到被调查人已进入了“动摇”状态,只有一步之遥就能实现供述的行动,却无法再向前迈进一步的时候,双方也都达到了最大的力量限度,这时如果“谈话”人员忽然改变方式,采用变更方程式的方法,改变紧逼的角度,给一个台阶或者重新为其选择一个出口,便会出现新的转机。
“谈话”中常用给台阶的方法来进行方程式转换。
如“我们现在可以不记录,在你认为能记的时候我们再记,你看怎样?”对方在被逼得无路可走的情况下,遇到了台阶,大多数被调查人都会默认就范,供述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
常用的变更语言:“你现在有什么顾虑?是不是要其他人回避一下?你现在担心什么?”而实际上被调查人只要回答了上述问话,就是一种默认。
二、树立形象树立形象的目的是将被调查人的形象树立起来,让其维护自己的形象,顺应“谈话”的要求。
这种方法是采取对被“谈话”的个人形象和品行进行公开评价,引起被“谈话”对象做出有利的反应,一方面努力地去寻找这种被树立的形象的心理感觉,另一方面是积极地去维护被树立的自我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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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势上压倒对方。 这是对那些职位高、资历深、阅历广,或自恃有 "靠山"、"关系网"作后盾而盛气凌人的嫌疑人采取的策略。侦查人员有意制造一种"泰山压顶"的气势,然后运用法律武器,义正词严地挫其锐气,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职务多高、资格多老,只要触犯刑律,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以打击其嚣张气焰。
5、穷追猛打,深挖余罪。 侦查人员要有职业的敏感,凭借蛛丝马迹穷追猛打,打破其幻想,促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可以先采取造成对方错觉的方法,给其不意的攻击,从而掌握审讯双方心理较量的优势和主动。对那些编造谎言,狡辩抵赖的,可以将计就计,从中了解有关信息,然后运用逻辑推理把假话引向某些实质性问题上去,再出其不意,攻下目标,扩大战果。
4、切中要害,使对手不能自圆其说。 如果我们掌握的证据较为充足,即可选择对方的痛处,迅速摧毁犯罪嫌疑人的防御体系,使其放弃对抗心理。对待这种案件,审讯人员不要做太多的铺垫,要打其措手不及,出其不意,攻其不备,要寻找最佳时机出示犯罪证据,如果证据出示过早,会使其掌握侦查人员的底细;证据出示过晚,不利于案件的及时突破。侦查人员要正确地分析犯罪嫌疑人当时的心理状况,掌握其心理活动情况,把握时机,在对方"表演"最充分时,出其不意地出示证据,使其措手不及,置于进退两难境地,逼其束手就范。
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是一个系统的工作,看似简单,实则不然,上述几种方法是目前反贪部门审讯工作中常用的,但在工作实践中,不管采取哪一种方法,在审讯中,都应准确掌握,灵活运用,要有针对性,总之突破口供应攻心为上,要先架心桥,找出心理上的薄弱环节,后谈实质问题,综合运用各种技巧,这样才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浅谈贪污贿赂案件突破口供的方法和技巧2010年02月26日 星期五 06:43 A.M.
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突破显得极为重要。虽然很多侦查人员知晓审讯的谋略和方法,但在具体运用和时机的把握分寸上,仍然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鉴于此,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突破口供的方法和技巧谈一些肤浅的看法。
2、利用同案之间的矛盾,各个击破。对于共同作案,作案后又订立攻守同盟的犯罪嫌疑人,要将审讯重点放在激化和利用他们之间的矛盾上,以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之间订立的攻守同盟,使其互相猜疑、指责而发生"内讧"。同时要根据各嫌疑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以及心理承受力,选准突破口,达到击破攻守同盟的目的。
6、以情感人,消除紧张环境。有的犯罪嫌疑人在紧张的环境气氛中无法供述,而有的在轻松的环境下拒绝供述,这有赖于办案人员对其个性和基本情况的把握。但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任何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总有情感弱点及要害的一面。对一些讲义气、重感情的犯罪人员,要充分利用其父母、子女牵挂之情、亲友之谊去感化,消除影响他们交代罪行的不良心理,促其交代罪行。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将动之以情和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结合起来,如果晓之以理、戒之以法离开了动之以情,就容易成为空洞的说教;而动之以情离开了晓之以理、戒之以法,就不可能使犯罪人员明辨是非善恶,提高觉悟,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