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筹设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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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服务
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四、受理机构
滨江区教育局
五、决定机构
滨江区教育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八、禁止性要求
(一)国家机构、国家财政性经费不能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二)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三)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四)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1楼G3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提交申请→受理和审查→送达许可决定书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30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筹设批准书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1楼G3窗口
办公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夏令时:14: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递交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