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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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

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是合同之债消灭的正常途径。

通过合同履行,从而实现交易的目的。

如果合同得不到切实履行,完美的合同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确立了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等合同履行原则。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也是如此。

只有通过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履行,才能实现供用电合同订立的目的,圆满完成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和消费全过程,体现供电企业服务于社会的宗旨和使命。

由于供用电合同的特殊性,导致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具有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环节。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环节应当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有:①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向题;②用户擅自变更或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问题;③私自过户后原供用电合同的债务问题;④商品房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没有及时变更的问题;⑤“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继续有效”的法律后果问题。

风险点一: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问题风险点分析:用电权的过户,即改变用户的名称 (简称更名或过户)属于《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变更业务。

实践中,有的用户办理用电权过户手续,不提交房屋产权或其他变更户主的证明;或者没有解除原供用电合而对新用户供电,导致在同一受电点,原供用电合同没有解除又成立新供用电合同的结果。

这样,一旦发生欠费,就出现了谁是真正的用户以及供电企业应当向原用户还是新用户追索欠费的争议。

风险点防:要解决用电权过户问题,首先要对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正确认识。

用电权的过户,实际上是合同的主体变更,属于《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

合同转让,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这是因为合同转让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

供用电合同的风险及其防范

供用电合同的风险及其防范

供用电合同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近年来,我国电力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彻底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电力经营中一项重要工作,但如果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不能妥善解决一些实质性问题,将使供电企业面临一系列的风险,对此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以规范电力经营行为,规避电力市场潜在的风险,维护供电企业合法权益。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风险及其防范引言我国电力行业发展至今已经取得了非常不错的成就,成为我国整体经济建设中最重要的基础能源。

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架起用户与供电企业沟通的桥梁,对推动供电企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当前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风险1.1员工风险意识薄弱供用电合同的风险最主要还是来源于企业内部员工风险观念上的欠缺。

部分电网经营企业在以往垄断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强烈的交易优势心理,这种优势心理使得部分员工缺乏基本的风险意识,对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现状认知不足。

主要问题包括轻信心理,工作草率,不负责任甚至渎职,内部管理疏漏,规避内部制度等,其中比较关键的环节之一是对交易相对方资信审查不严格,签约随意性太强,对于对方的资信能力、履约能力都不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忽视对交易相对方的经济状况的审查,企业面临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以及面临合同欺诈,乃至成为诈骗、合同诈骗犯罪对象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不重视审查交易相对方相关资质,往往出现因对方无业务资质而导致合同无效,使供电方耗费大量经营成本,蒙受巨大损失。

二是内部合同管理疏漏,没有合同管理流程和制度或者逾越、规避合同审查管理,使必要的监督防范环节失去作用。

三是缺乏预警机制,在发现交易活动中出现非正常情况后,反应迟钝,应对无序,措施失当等。

1 .2工作强度较大,管理出现缺位在供电合同的实际管理当中,由于其涉及客户的数据信息较为庞大,并且电力企业缺乏对合同管理的重视度,导致电力企业重视签约率,轻视签约质量。

与此同时,部分电力企业侧重于城市用户的签订,而轻视于农村地区的签约。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东西,存在着举证 问题 ,是个不利的因素。
3 .不能按 合 同有 效回 收 电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逐步规范 , 用 电单位 的法律维权意
识 也 大大加 强ຫໍສະໝຸດ 。 供 电企 业更 应强 化《 供 用 电合 同》 签 约 的管理 ,
随着 电力企业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服务对象有的构成比 提 高合 同管理 人员 的法律 意 识 ,使其 充分认 识 到 《 供 用 电合
合 同的重要性 ,有 的虽已意识到其重要性,但在合同签订和 合 同风 险可 控在 控 ,笔者 认 为提 高对合 同作 用 的认识 是最 迫 履行过程中供用电双方 出现 了合同争议等一些实质性法律 问 切的。只有增强契约意识,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加强供用 题 。本文就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一些建议,作为 电合同签订制度的执行,提高企业的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 保 供 电企业的参考 。
注意企业的社会形象 ,要加强电费回收工作的宣传,严格执
行 供用 电合 同 , 树立 企业 按照 合 同严格 履责 的社会 良好 形象 。 二 、防控 供用 电合 同风 险 的几点 建议 如何 能最 大 限度 降低 和减 少企业 营 销 的法律 风 险,实现
对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起着非常 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工作中,不少供 电企业有的还未认清
般情形下,合同期限也是合 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期限
规定 的 合 同的履 行起 止 时 间,有利 于双 方作计 划 ,履 行 自己
的权利义务 。没有期限的合同,属于不定期的合同,合同双 了规范。在合同中明确计量装置的种类、安装的位置、加封、
方 可随 时要 求 终止 合 同,使 交 易增加 了不确定 性 ,不 利于 合 安装人等 ;电价类 别和 电费收缴办法 、时间、方 式等做出 明确 同关 系 的稳 定 。供用 电合 同中 ,双方 当事 人应 约 定期 限 ,期 具体约定,避免出现 “ 每月一结”等过于笼统的约定。为确保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使用电力合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订立风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合同
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模糊的条款,可能会导致争议的发生。

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当详细了解合同条款,并明确各项权利和义务。


果合同内容不清晰,可以通过协商修改或添加明确条款,以减少合同争议的发生。

2.履约风险: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履约风险,如供电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提
供稳定的电力供应,或用电方未按时支付电费等。

防范措施:供电方应当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并及时通知用电方变动情况;用电方
应当按时支付电费,并保持用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
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3.价格风险:电力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对双方造成一定的经济影响。

防范措施: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电力价格的调整方式,如根据市场价格或指定的价
格指数进行调整,以降低价格风险的影响。

4.争议解决风险:如果合同出现争议,可能会涉及到法律诉讼或仲裁等争议解决方式。

防范措施: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
点等,以减少争议解决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总之,用电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提前预防各种风险,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约定,以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

最好能够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关于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关于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五、关于电费不能有效回收问题
供电方相关部门应对所属用电户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那些,拖欠电费的用户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通过签订电费结算协议、签发催费通知书来中断电费债权的诉讼时效,必要时提起诉讼来解决,即使用电户最终不能偿还电费,供电方可凭法院的生效判决等法律文书,规避自己的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
2.产权不属供电方,维护管理也没有签订委托协议的,发生责任事故,一般情形下,供电方不承担电企业为国有企业,电费作为供电企业的经营收益,属国有资产。电费一旦不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有效回收,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履行回收电费职责的部门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电费属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供电方对用电方的主体应严格审查,从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必须是经过当年年检的,以防企业法人注销、被撤销等主体资格不存在的问题)、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等入手。需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无法人资格的单位)亲自签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亲自签订的,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附身份证件复印件),但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此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应作为合同附件。
3.签订供用电合同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按民法通则规定的法理,签订合同人与实际使用人对供电方承担连带责任,即连带承担清偿电费的义务。
4.供电方与用电方(出租方)、实际使用人(承租方)用电关系,一般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出租方,因出租方欠缴电费的,供电方按照电力法等相关法律,履行中止供电通知程序,可对其中止供电。因终止供电,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按租赁合同关系处理。
六、关于供用电合同中的预付电费问题
供电方预收电费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且在操作上必须灵活,不能使预付电费成为一种保证金,使其在账面上体现为滚动使用的。

浅谈供用电合同管理与电费风险防范

浅谈供用电合同管理与电费风险防范

第28卷2020年第2期农村电工主持:杨亚伟(312000)国网浙江绍兴市上虞区供电有限公司傅伟栋市场经济的多样性、竞争性、开放性等特征,导致了个人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难免会出现金融危机甚至破产,而供用电合同签订中的不完善之处,为供电企业的电费回收增加了风险。

供电企业必须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有效把控电费风险。

1供用电合同签订中常见的问题一是编制的供用电合同文本不规范,对低压居民客户、高压非居客户、临时用电客户、医院学校客户等不同的客户采用同样的供用电合同文本。

二是供用电合同审核环节不严格,不能及时发现供用电合同中的不合法之处。

三是供用电合同签署环节存在先用电后签、未签、代签等问题,发生纠纷后给提供法律依据带来困难。

四是供用电合同履行落实不到位,未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等。

2电费回收难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而现行的电费回收方式大多是“先用电,后付费”,造成了供电企业向客户催费的现状;在客户层面,由于用电客户多、个体经济差异大,面对市场经济的不可预测性和多样性,容易造成电费回收风险;传统的以现金收取电费的方法效率低,缴费渠道的欠多元化不能方便客户及时交费等。

3规范供用电合同,防范电费风险3.1强化供用电合同管理供电企业要成立供用电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对客户用电需求进行层层分析,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任务,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度。

3.2完善供用电合同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原供用电合同文本条款存在的不合理、不规范的地方进行完善,对原文本中缺少、未提及的内容及时补充,对原文本条款存在的法律表述不严谨、责任条款言辞含糊的地方要加以提炼,力求言简意赅。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一、供用电合同签订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供用电合同是供电方(供电企业)向用电方(用户)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在用电方满足供用电条件后,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电合同》。

签订供用电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一)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风险供用电双方在未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合同为口头形式的情形下建立起供用电关系,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

没有供用电合同,双方主体不明,合同内容不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具体,违约责任不确切,一旦双方因供用电关系发生争议,则只能依靠法律的规定或者一般的管理规则进行处理,由于认识的差异,这些不确定性势必增大法律风险。

合同到期后,应当续签,保持双方的供用电合同效力。

(二)合同主体不适格,引起合同效力争议《合同法》规定,签订合同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企业内部的职能部门不具备签约资格,不得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

但部分供电企业仍以供电分局、二级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供用电合同。

同时也存在用电方是以企业内部科室、部门的名义与供电企业订约的情况。

主体不合格既因违法而影响到合同的效力,也极不利于本单位合同的监控和管理。

(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供电企业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主要内容如下:第一,供电方式约定不恰当。

特殊重要用户应有两个及以上的供电电源,用电人还应有保安电源或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拒不接受基层供电企业提出的电源方案的,必须在合同里说明法律责任,避免因突发停电事故形成法律纠纷。

第二,忽略对受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的约定。

用电方的受电设施应当自行维护管理,继电保护装置按供电企业调度中心核算的定值进行整定校验,否则,因用电方受电设施给电网造成损失可能由供电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忽视对自备电源用电人的特殊约定。

供电企业应与自备电源用电人签订《并网调度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的从合同,对并网调度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要求其按照供电企业调度机构的要求操作设备,用电人应当安装经基层供电企业验收的防止倒送电闭锁装置。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摘要: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深入,供电企业面临着市场严峻的挑战,依法供电已经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本文就供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一些建议,作为供电企业的参考。

关键词:供用电合同;合同的法律风险;营销经营风险;合同签约和履行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就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商一致形成的规范的法律文书。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作为电力经营中的重要一环,对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在现实工作中,不少供电企业有的还未认清合同的重要性,有的虽已意识到其重要性,但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供用电双方出现的诸如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等一些实质性法律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使供电企业不得不承担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一、当前形势下,供用电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供电企业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主体,在经营过程中,以供电人身份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的法律风险与供电企业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

当前形势下,供用电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表现在:1、电力立法严重滞后导致电费回收风险供电企业为国有企业,电费作为供电企业的经营收益,属国有资产。

电费一旦不能按供用电合同约定有效回收,将使国有资产受到流失。

履行回收电费职责的部门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目前由于部分电力相关法律条款已不符合实际要求,可操作性差,给供用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大障碍。

2、合同条款的不规范合同条款应全面、具体、无歧义,条款间应相互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企业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最基本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款、等均能具备,但往往对其他重要条款,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风险转移、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合同生效时间、合同目的等等,要么欠缺、要么约定不明确。

有的供用电合同用户的名称不全或不规范,用电地点条款空白;有的用户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但在供用电合同中却没有其应承担相关义务条款;有的供用电合同干脆简单地约定”按照合同法执行”、”按照供电营业规则执行”等,无法涵盖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缺乏针对性;甚至把切实维护电力企业自身利益、确定用户责任的条款划掉,出现这样的欠缺都会给后期合同履行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有效防范供用电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有效防范供用电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理 供 用 电纠 纷 的 重 要 法 律 证 据 。无 合 同供 电 ,对 供 发 生 拖 欠 电费 甚 至 逃 避 债 务 、恶 意 欠 费 ,盗 窃 电能 电企 业 极 为 不 利 。农 网 改 造 后 ,供 电 企 业 直 接 抄 表 等 违 约 行 为 ,供 电 企 业 却 不 及 时 法 律 维 权 ,给 企 业
的法 律 风 险 与供 电企 业 的经 营 活 动息 息 相 关 。当 中 对 该 户 分 类 与 执 行 电 价 依 然 使 用 原 合 同 ,使 供 电
前 形 势 下 ,供 用 电合 同 签 订 与 履 行 法 律 风 险 有 以 下 企 业 面 临 经 营 风 险 。 表 现形式 : 电 力立 法 严 重 滞 后 于 电 力 市 场 的 发 展 , 成 供 造

合 同 内容 不 完 备 , 新 不 及 时 。主 要 表 现 为 : 更 是 由于 电 网改 造 , 电线 路 名 称 、编号 有 变 化 , 供 更
电企 业 在 与 用 电 客 户 的 法 律 诉 讼 中 , 于 客 户 的 条 新 不 及 时 , 使 所 签 合 同 产 权 分 界 点 与 现 场 不 符 , 利 致
电企 业 面 临 恶 意 欠费 、逃 费 的 风 险 , 营 压 力加 大 。 经 忽 视 按 合 同 要 求 全 面 履 行 义 务 。 如 在 停 电通 无 合 同 供 电 。供 用 电合 同 是 供 电企 业 与 用 电客 知 、故 障 检 修 、计 量 收 费 、电 能 质 量 保 证 等 方 面 自 户 之 间建 立 民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唯 一 契 约 , 是 处 行 其 是 、不 受 合 同 约 束 ,当 客 户 违 反 合 同 义 务 ,如 也
收费 到户 ,管理范 围增大 , 表户数大 大增加 , 抄 而农 造 成难 以挽 回的损失 。在与 客户 发生计 量、电价 、

关于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关于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2.用电方私自过户情形。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不因用电户的私自过户而消灭。若用电方在拖欠电费情形下私自过户,新用户承受了,供用电合同当事人中一方仍然是原用电方,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消灭。当然,新用电户同意清偿原用电方的债务,供电方接受的,则视为供电方认可他们间的电费债务转让,此种情形下,原用电户将脱离供用电合同关系,由新用户继受合同的权利义务。
二、关于供用电合同用电户变更问题
为了防止纠纷,供电方应与新用电户办理新手续,另行签订合同。
1.用电方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形下,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并不因法定代表人变更而发生合同无效的情形。法人与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在法人没有注销、被撤销、终止等情形下,其主体资格是一直存在的;法定代表人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一个自然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必然导致法人主体资格的变更。即使法人因破产、终止等不存在情形的,也可通过清算程序、破产程序成立相关组织来处理债权债务关系。
三、关于供用电合同中产权分界点表述与附件表述不一致问题、与实际状况不一致问题。
供电方应与用电方协商变更供用电合同的相关内容签订变更协议,作为附件。
四、关于产权与维护责任问题
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在供用电合同中应对产权的划分、维护责任的划分作出准确的界定,通常情形下,产权与维护管理责任挂钩。对于产权相对复杂的,应在供用电合同中或产权协议中逐项明确、准确表述。必要时通过拍照,将照片由合同双方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对维护管理责任表述,可表述为“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以产权分界点为准划分”。
八、关于供用电合同格式条款问题
供电企业属具有垄断性的行业,其所提供的供用电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多格式条款。根据实践操作,若双方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偏差,一般是作出有利于提供合同相对方的解释。为此,在供用电合同中,对相当的格式条款应作出特别处理,同时,尽量避免发生歧义的表述。

供用电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供用电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供用电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在供用电关系中,用电方人数众多,关系单一,双方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为了提高管理效率、节约交易成本,故而省略了交易双方的缔约过程,由供电方提供预先拟定好的合同文本,用电方签字确认合同即可成立,这就是格式合同。

供用电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合同,在给供电企业带来了便捷的时候却隐藏着法律风险,如何及时发现并有效避免,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依此规定,格式合同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预先拟定。

格式合同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预先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

拟定格式合同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供电企业提供固定的电力能源,根据行业性质和特点,在与用电人交易之前就预先制定格式合同。

2.重复使用。

由于固定提供电力能源的供电企业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和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供电企业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的重复使用性体现了使用格式合同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3.单方提出、未经协商。

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所谓单方提出、未经协商就是格式合同使用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单方面决定合同内容。

供电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自身情况等因素拟定格式合同。

这一特点恰恰是格式合同产生危险的核心原因,因为其剥夺了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磋商的可能,并通常导致合同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而丧失缔约合同的自由与平等。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对于接收格式合同的用电人来说,其自愿平等的合同主体地位无疑受到了动摇,但对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供电企业,在享受格式合同带来诸多好处的同时,其中的法律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1.免责条款风险。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最新-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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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文章标题: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浅谈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电力事业的进步,依法供电不仅是社会各界对电力企业的要求,更是供电企业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供用电合同作为连接电力企业与客户的纽带,在电力企业依法经营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因此,笔者将针对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作简单的分析。

一、加强供用电合同签约人资格的审核在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当中,容易出现用电方主体不适的情形,也为日后的电费追讨和纠纷处理埋下隐患。

例如,某些用电企业以内部职能部门的名义签订合同,而这些内部的职能部门往往不具备签约的资格;某些企业营业执照未年检,企业未注销或者企业未成立;还有一些用电方在签订合同当中,起用了代理人,用电方和签约人出现不一致的情形……这些情况都使得电费的追讨复杂化,增加供电企业的诉讼成本甚至惨遭败诉。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核实用电方的主体资格,收集客户的基本情况资料,如客户的身份证、法定住址、营业执照复印件、用电设备情况、客户的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等。

对于代理人签约的,应当在供用电合同中附上此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二、重视产权分界点的明确触电人身损害案件是电力企业当中发生比例较高的法律纠纷。

目前,我国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大多根据产权分界点来确定责任主体。

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发生在供电企业产权范围内的触电事故,由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情形除外),发生在用户产权范围内的触电事故,则由客户承担责任。

某地曾经发生过这样一起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由于供用电合同当中文字描述产权归属为用电方,但图纸辨认不清,法院遂以产权划分不明确为由,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在合同当中要明确的划分产权分界点,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运用照片的形式。

三、明确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目前,现有的供用电合同中设置了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期条款,但并未明确合同期限届满后,供用电双方未续签合同时原合同的效力如何。

浅谈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浅谈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电合 同, 供电企业与居 民客户权利义务就不够明确 , 有些供 电企业甚至为了方便 自己,只在用电申请 书或在 电费发票 上加几条“ 用户须知” 替代供 、 用电合 同, 这样供 电企业所享
有 的合同权利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 4 在发生合 同变更和合 同转让的法定情形时 , 忽视对 合同的书面变更及重新签订供用电合 同,合 同有效期届满
《 宁夏电力)0 9 2 0 年第 4 期
浅谈供 、 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周 利 军
( 宁夏宁东供 电局, 宁夏
灵武 市 7 0 1 ) 5 4 1

要 : 从供 电企 业防 范供 、 用电合 同法律风险 的角度 出发 , 当前供 电企业存在的供、 对 用电合 同法律风险
进行 了分析 , 并提 出了防范措施。
履行带来 巨大障碍和考验。
收 稿 日期 : 2 0 - 4 1 090-3
作者简介 : 周利军 (9 5 )男 , 17 一 , 工程师 , 从事供、 电管理工作 。 用

63 ・
《 宁夏 电力)0 9年第 4 )0 2 期
临着较 大的合 同风险 。
浅 供、 电 法 风 的 范 谈 用 合同 律 险 防
a d c n u t n a ay e h xs n e a ik i o ta t fp w r s p l n o s mp o o w rs p l n o s mp o , n lz s te e it g l g rs n c nr c o e u p y a d c n u t n f rp e u py i i l o i o
关 键词 : 供 、 电合 同 ; 法 律 风 险 ; 防 范措 施 用

供用电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供用电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供 电企 业 如 何 及 时 发 现 并 有 效 规 避 法 律 风 险 . 笔 者 从
的下 列 免 责 条 款 无 效 : ( 一 ) 造成 对方 人身 伤害 的 ; ( 二)
因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造 成 对 方 财 产 损 失 的 。
以下几 个方 面谈点 认识 。
1 格 式 合 同 的 概 念 及 法 律 特 征
本身 的整 体效 力不 受影 响 。
( 3 ) 对 格式 合 同的不 利解释 风 险。 《 合 同法》 第 四 十

业 提供 电力 能源 。 根据行 业性 质和 特点 , 在 与用 电人交 易 之 前 就 预 先 制 定 了格 式 合 同 。
( 2) 重 复使用 。 由 于 无 论 向 何 人 提 供 电 力 能 源 和 服 务 , 都 执 行 同样 的条 件 , 冈此 , 供 电 企 业 将 该 条 件 标 准
先原 则 。拿不 利合 同制定 者解 释原 则来说 , 比如 , 供 用
( 3) 单方 提 出 、 未 经 协 商 。供 电 企 业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 法 律法 规 、 自身 情 况 等 冈 素 拟 定 格 式 合 同 。 这 一
电合 同 中 规 定 : “ A供 电公 司架 设 的 B段 1 0 k V 线 路 及
《 r I 1 华 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 ( 以下 筒 称 《 合 同法 》 ) 第 三十 九条第 二款规 定 : “ 格 式 条 款 是 当事 人 为 了 重 复 使
用 而 预 先 拟 定 , 并 在 订立 合 同 时 未 与 对 方 协 商 的 条 诈 、 胁 迫 的手段 订 立合 同 , 损 害 网家 利 益 ; ( 二 ) 恶 意 串

供电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控

供电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控
一 是 合 同 内容 违 反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导 致 合 同无 效 。我 国法 律 对 某 些 类 型 的 合 同规 定 了较 为 严 格 的 审 批 程 序 ,未 经 批 准 或 未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的 合 同 ,同 样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二 是 合 同条 款 表 述 模 糊 产 生 歧 义 或 约 定 内 容 不 完 备 。合 同 内容 一 般 由合 同 条 款 和 附 属 文 件 2 个 部 分 构 成 ,合 同 内 容 如 果 不 完 备 ,会 出 现 某 些 条 款 没 有 约 定 或 约 定 不 明 ,导 致 双 方 发 生 分 歧 而 影 响 合 同 的 正 常 履 行 。 三 是 对 企 业 印 章 使 用 缺 乏 规 范 管 理 。主 要 指 “关 系 章 ”“人 情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带 来 的 风 险 ,由 于 公 章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印 章 管 理 制 度 ,以 及 操 作 上 的疏 漏 ,如 合 同协 议 等 重 要 法 律 文 件 漏 盖 骑 缝 章 ,有 可 能 导 致 合 同 内 容 被 更 改 ,从 而 导 致 法 律 风 险 。 1.3 合 同履 行 中 存 在 的法 律 风 险
合 同签订 前 隐藏 的法律 风 险包 括合 同相 对方 未经 工 商 登 记 、未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或 超 过 核 定 营 业 范 围 ,也 包 括 企 业 内 设 部 门未 经 授 权 、具 体 经 办 人 未 经 授 权 、因 履 约 能 力 有 欠 缺 的 当 事 人 无 法 履 行 合 同 等 。 因 此 供 电 4- 业 在 合 同 签 订 前 要 了 解 清 楚 ,以 规 避 风 险 。 1.2 合 同 签 订 时 存 在 的 法 律 风 险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人的需要和电力可供量订立,可分为工农业及其他生产经营供用电合同与生活消费供用电合同两种。

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虽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实际上却是不平等的。

专业企业法律顾问胡律师认为,作为供电方当事人,处于一种垄断经营的地位,而用电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一种不能随意选择合同相对人的不利地位,常会碰到以下一些不利的情况:1.不平等合同。

供电方利用自己的垄断经营地位,要挟用电方当事人接受供电方提出的不平等条件,在用电方当事人不接受不平等条件时,供电方履行合同时故意不按计划指标向用电方供电或少供电;或者供电质量不合格;或者以公众利益为借口,在未通知的前提下随意中断供应,从而给相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利用垄断地位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因施工错误或者由于供电方的责任导致高压供电线路断落连接到低压电线路,造成用户用电设备烧毁时,供电方应负责修复或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赔偿。

但这些单位一般以技术设备出现问题等理由推脱责任,考虑到今后还有求于这些垄断单位,处于劣势的企业大多数时间里只能默默忍受。

4.供电设施对第三方造成侵害。

高压电的输送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后果,输电线路的产权人应负赔偿责任。

5.合同约定不明的风险。

供用电合同在签订申容易忽视的问题有:不注意订明供电的质量。

即不按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电压的变动幅度确定供电方的义务;不注意严格规定用电方用电的数量。

一般在电力比较紧张的城市,工业用电要明确规定清楚,电力富裕地区可不作限制;不注意订明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的具体规定;忽视对设计、安装、试验、接电的执行标准和规程的规定。

还有的人不注意明确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各的管理范围及产权分界点的划分原则。

防范技巧对于供用电、水、气等类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企业要做好以下工作:1.订立详尽的供应合同。

刍议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刍议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刍议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摘要:供用电合同是电力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合同双方终止、变更、建立民事义务与权利关系的一种协议,但是因为当前我国有些电力企业管理供用电合同管理的意识不强、水平不高,导致在签订与使用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法律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那么,在电力企业管理中如何才能规避供用电合同中的法律风险,是管理人员急需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电力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合同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据相关法律条例签订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近些年来,电力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维护个体利益,并规范各单位的行为。

但是就电力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来说,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所以,必须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有效避免合同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1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只注重静态管理合同的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是通过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行为体现的,对方当事人以往履行合同的能力均只能反馈出过去的信用情况,当事人过去的信用和履约能力强并不代表在签订合同时履约资信以及能力高,所以,在签约过程中,需要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全面的调查,尤其是资信调查以及合同文本的审查。

但是很多电力企业会忽略对签约、交货、验收等环节的管控工作,使得合同管理工作无法有序进行,也不能发挥其对于企业权益的保护作用。

电力企业签订合同的主要对象是合作企业以及用电用户,这就表明其签订合同的数量较大,其管理难度高,在签订合同时,也不能对每一个用户的合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并进行动态管理。

因此,电力企业只注重静态管理而忽略动态管理的问题就更加严重。

1.2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所谓合同履行就是指执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执行合同义务。

履行监控工作的进行是为了保证合同内容正当履行而建立的与合同内容相匹配的调整以及管控机制。

为了保证合同内容能够深入落实,并且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很多企业均建立了法务部门或者是专门的合同的管理部门,并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

[谈供用电合同范本法律风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谈供用电合同范本法律风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

[谈供用电合同范本法律风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关键词法律风险签约主体变动内容变更续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发展,全社会法制观念的普及和提高,供用电合同日益成为确定供用电关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促进供用电双方改善经营管理、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但与此同时,因用电人的广泛性和多样性,供用电行为的连续性,供用电合同履行期间变动因素复杂等供用电合同的诸多特性,使其成为供电企业法律风险的多发领域,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供用电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对签约主体变动存在法律风险的分析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实属《供电营业规则》第29条规定的“过户”之情形,在合同法意义上,供用电合同签约主体变动又属于合同的主体变更,是《合同法》第89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

用电人变更分为合法变更和非法变更两种情况。

合法变更是指用电人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进行的变更,法律手续、文书齐全完整。

非法变更是指用电人完全没有或部分没有遵照《合同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要求,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合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受理的正常业务,《供电营业规则》和具体业务工作程序中,均已有明确规定,业务人员按规定程序处理即可。

而非法变更是供电企业应十分重视、不能忽略的问题,否则将因此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及责任。

非法变更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用电人直接将户号、户名转给其他用电人,不到供电企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造成用电申请人、登记人与实际用电人不一致,非法变更的行为后果是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风险增加。

一旦实际用电人欠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供电企业因无证据证明与其存在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就不能直接主张让实际用电人承担法律责任,而要通过用电人(即登记人)来处理,势必给供电企业电费回收带来麻烦与烦琐,更增长了电费回收的成本,更糟糕的是,如果登记人为个人,往往负担能力有限,不足以承受应交电费。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供用电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电力经营中一项重要工作,当前,不少供电企业虽已意识到依法处理供用电合同业务的重要性,但由于在供用电合同的签定和履行中许多实质性的法律问题未能得到足够重视和妥善解决,使供电企业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本文有侧重地列举这些风险的同时,探讨相应防范对策。

一、当前供用电合同业务中存在的问题1、电力立法严重滞后于电力市场的发展,《供电营业规则》中若干条款出现了与国家基本法合同法不协调的情况。

现行电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差,给供用电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带来巨大障碍。

2、法律意识淡薄,不签定或不能正确签定书面供用电合同,签约人员法律素质较差,不适应依法签定供用电合同的要求。

3、忽视居民供用电合同的签定,在诉讼阶段,由于没有完整的居民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与居民客户权利义务不明确,大多规定企业只在用电申请书或在电费发票上加几条“用户须知”,供电方主张的合同权利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4、供用电合同文本陈旧,不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合同文本的陈旧老化使供电企业面临着潜存的法律风险。

5、一些供电企业利用公用事业的独占地位,对用电方强加一些显示公平或违法条款及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这为供用电合同纠纷的发生埋下了种种隐患。

6、在发生合同变更和合同转让的法定情形时,忽视对合同的书面变更及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有效期届满时却不续签,致使发生纠纷时捉襟见肘、无所适从。

7、签订合同时,忽视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格性,企业营业执照未年检,企业被注销或企业未注册成立时,供电企业仍以该企业为用电方与之签订合同的情况屡屡出现,使电费追讨复杂化,增加了企业的诉讼成本甚至惨遭败诉。

忽视对用电方履约能力进行审核,这使供电企业面临着较大的合同风险。

8、将合同当花瓶摆设,忽视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如在停电通知、故障检修、计量收费、电能质量保证等方面自行其是、不受合同约束,当客户违反合同义务,如发生拖欠电费甚至逃避债务、恶意欠费,盗窃电能等违约行为,却不及时主张权利,给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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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防范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是合同之债消灭的正常途径。

通过合同履行,从而实现交易的目的。

如果合同得不到切实履行,完美的合同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确立了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诚实信用等合同履行原则。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也是如此。

只有通过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履行,才能实现供用电合同订立的目的,圆满完成电力生产、传输、分配和消费全过程,体现供电企业服务于社会的宗旨和使命。

由于供用电合同的特殊性,导致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具有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环节。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环节应当注意的主要法律风险有:①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向题;②用户擅自变更或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问题;③私自过户后原供用电合同的债务问题;④商品房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没有及时变更的问题;⑤“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继续有效”的法律后果问题。

风险点一: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认识问题风险点分析:用电权的过户,即改变用户的名称 (简称更名或过户)属于《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变更业务。

实践中,有的用户办理用电权过户手续,不提交房屋产权或其他变更户主的证明;或者没有解除原供用电合而对新用户供电,导致在同一受电点,原供用电合同没有解除又成立新供用电合同的结果。

这样,一旦发生欠费,就出现了谁是真正的用户以及供电企业应当向原用户还是新用户追索欠费的争议。

风险点防范:要解决用电权过户问题,首先要对用电权过户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正确认识。

用电权的过户,实际上是合同的主体变更,属于《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情形。

合同转让,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经他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转让给第三人。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转让必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这是因为合同转让不仅包括合同权利的移转,还包括合同义务的移转。

所以合同一方通过合同转让对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概括移转时,必须取得对方的同意。

在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合同转让生效,从而使承受人完全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出让人脱离合同关系。

其后,如果受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也不能再诉原当事人承担责任。

另外,受让人对抗出让人的事由,不得用以对抗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该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用电权的过户,是用户经供电企业同意,通过与新的用户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转让给第三人(新的用户)。

第三人(新的用户)完全取代了合同一方(用户),成为供用电含同新的当事人,原合同当事人一方(用户)完全退出供用电合同关系。

所以,第三人(新的用户)的地位优于单纯之合同债权受让人或债务承担人。

若未经过合同另一方(供电企业)的同意,转让无效。

因此,当用户将房产转让时,应当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结清电费后,供电企业才与其解除合同关系,与新业主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

风险点二:用户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问题风险点分析:目前,随着二手房市场的繁荣,房屋产权人变动频繁,供用电合同主体也应随之变动;用户往往只关注供电是否正常,不管用户名称是否更改为自己的名字。

有些企业用户更是直接将户号、户名转让给其他企业,而不到供电企业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造成供用电合同的申请用电方和实际用电方不一致。

这给电费回收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如果发生人身或设备安全事故,供电企业还可能承担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防范: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未更名或未过户而用电是非法行为。

它不仅使供电企业管理变得困难和复杂,也可能对实际用户带来不利的影响和损害。

比如非法用户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因此,《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用户更名或过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户房屋变更户名),应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更名或过户实际上是供用电合同中用电方主体的变更。

房屋产权人变更或企业发生转让后,用电方事实上已发生变更,即使不及时变更合同主体,原供用电合同已名实不符,新的用户与供电企业成立事实的供用电关系。

因此,为了防范由此给供电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工作:(1)依法办理更名、过户的手续,要求原用户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原用户应与供电企业结清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电关系”的规定,及时结清电费,否则供电企业不予过户。

(2)原用户将申请的电表过户给新业主,应提供新业主的产权证明,同时应提供新旧业主之间的过户协仅及复印件,并在结请电费后方能给予变更,无产权证明的,如在办理过程中,应由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一份证明,居委会由于不是房产权属的管理、登记机关,其证明原则上不具备效力。

有的供电企业在用户不能出具相关产权证明时,采取和新业主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若半年内,原户有异议,新用户负责协商解决”的做法是不妥的,因为合同仅在订立的当事人之间才产生法律效力。

(3)供电企业通过加强日常抄表收费管理,一旦发现用户未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及时通知该用户补办手续,避免陈欠电费和造成事实供用电关系。

风险点三:私自过户后原供用电合同的债务问题风险点分析:用户过户,应当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但实践中,有的用户私自过户,导致原供用电合同无法维续履行,新用户与供电企业成立了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

当供电企业发现时,要求新用户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

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的规定,要求新用户承担原供用电合同项下所欠电费,新用户一般予以拒绝,导致双方发生欠费纠纷。

风险点防范:私自过户实际上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原合同是否解除;另一个是如何处理新用户与供电企业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合同既然是当事人通过相互协商而订立,也可以通过协商而解除。

合同的解除应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解除的方式包括在合同生效以后协商解除,也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即可解除。

两者的区别只在于协商的时间不同。

协商解除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还进一步规定了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与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不同,只要存在上述规定的五种条件之一,当事人就可单方解除合同,而不必与对方协商。

在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下,如果没有约定解除条款或者约定解除情形未有发生,原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

因此,用户私自过户,将原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新的用电人,未经供电企业同意的,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的效力,一旦出现合同纠纷,原用户仍须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建议供电企业在与原用户(原业主)签订合同时,予以提示,并在合同中明确“用户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不论是私自过户前还是过户后,仍应当对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另一个问题是新的用户在没有与供电企业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而事实用电,这个问题不同于未申请先用电。

首先,他是在原用户有合法用电权的基础上形成的事实用电,可以认为是经过原用户许可使用的。

由于原用户未有尽到通知供电企业的义务并征得供电企业同意,这种许可缺乏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因此,原用户应当对新用户给供电企业造成的损害负责;其次,从用户私自过户的情况看,在他们之间也存在一种合同关系,而且至少包含两个内容:原用户允许新用户使用原受电设施用电,新用户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因此,供电企业可以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要求新用户承担原用户所负债务。

风险点四:商品房供用电合同资订主体没有及时变更的问题风险点分析:商品房在交付使用之前,其所有权人仍然为开发商本身。

开发商必须向供电方申请用电,并签订相应的供用电合同。

因此,不论楼盘的公共用电还是商品房用电的合同都只能是由开发商先行签订。

随着商品房的出售,房屋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变化,楼盘的用电主体也由开发商转变为整个小区的业主。

然实际工作中,一些楼盘的供用电合同却没有及时变更,给日后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以及电费的回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风险点防范:这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一是合同的相对性;另一个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又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对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行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

非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或概括承受。

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三人取代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承受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转移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而进行的,称为意定概括承受。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义务须一并转移给第三人,这种情况称为法定概括承受。

根据上述原理,商品房开发建设期间,由于房产尚未销售,用电申请人是开发商,供用电合同只能由开发商与供电企业签订,双方不得为第三人即以后的实际用电人或是买房者设定义务,即使设定也将归于无效。

双方可以在订立供用电合同时设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对方可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三人。

”这样,当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买房人时,通过购房合同将供用电合同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买房人,由买房人取代开发商在供用电合同中的地位,承受供用电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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