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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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的采购项目在校内进行的招标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采购项目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

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的招标投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按照《XX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到质量效益的目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七条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及服务的本国供应商,如有法律、法规或者其他相关规定允许外国供应商(含国内代理商)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标书应有明确注明)。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校内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并落实采购项目资金;(二)已列入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三)用户能提出具体使用功能、地点、数量、规格或技术、资金等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论证。

第十条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若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该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南京理工大学财务处

南京理工大学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采购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采购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采购招投标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学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分为学校分类集中采购和校内单位分散采购。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学校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劳务、专业服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等。

第二章采购招投标原则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学校采购招投标项目应做到信息公开,程序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办事,诚实守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扰招投标工作。

第五条统一、规范、高效原则。

校内采购招投标必须统一机制,严格程序,严格按法律法规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集体决策,分级负责原则.学校采购的信息发布、采购的方式、投标中标单位等的确定,均应按规定程序经过集体讨论、会审决定。

按职能范围,各司其职,坚持权责一致,强化工作小组的责任与权力。

第七条优质节支、清正廉洁原则。

在保证采购质量的原则下,努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严格管理,廉洁办事,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章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的组织机构第八条设立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委员会(下设采购招投标监督工作组,采购招投标协调工作组,基建工程、修缮项目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家具、物业管理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大宗生活物资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医用药品器材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教材、图书采购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贯彻国家采购、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制定管理办法;审定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监督采购活动,审查批准采购招投标结果;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我校各类采购和招标⼯作,切实强化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管理⽔平和资⾦使⽤效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中所称采购和招标,是指本单位各单位使⽤各类资⾦采购本办法规定的⼯程、货物和服务的⾏为。

⼯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和招标⼯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

第四条采购和招标⼯作坚持在质量和服务相等、性价⽐最优的前提下,低价和本国货物优先。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必须选⽤外国产品的,按政府规定办理审批⼿续。

第五条采购和招标⼯作应坚持节俭办学、资源共享、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采购项⽬须通过归⼝管理部门论证审批并经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可实施;各单位应加强采购⼯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避免重复购置和盲⽬购置,切实提⾼资⾦使⽤效益。

第六条采购和招标⼯作坚持决策、执⾏、监督分开,既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决策部门、执⾏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采购和招标任务。

第七条采购和招标⼯作应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条按规定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于个别特殊的项⽬,根据实际⼯作需要,采购⼈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为规范各类评审活动,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维护采购活动当事⼈的合法权益,建⽴本单位招标采购及项⽬论证评审专家库(简称“专家库”)。

评审专家按⼯程、货物和服务分为三类,⼯程类有⼯程咨询类,⼯程施⼯类,其他⼯程类;货物类有物理电⼦类,实验仪器设备,⽣化类仪器设备、材料,通信、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多媒体、电化及⾳体美教学仪器、设备,后勤保障及安防类,家具⽤具类,图书教材类,医疗器械,药品,建筑材料等;服务类有公共服务,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商管理,⾦融,法律,修理维护,租赁等。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开标、评标、定标:组织开标会议,对投标 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单位
合同签订: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明确 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履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或服 务的交付和验收,确保采购目标的实现。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流程的具体步骤
确定采购需求:根据学 校实际需要,确定采购 物品或服务的种类、数
量、质量等要求。
编制招标文件:根据采 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包括招标公告、招标书、
投标书等。
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学 校官网、政府采购网等 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公
开招标信息。
接受投标:在规定时间 内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 件,并对投标文件进行 审查,确保投标文件的
完整性和合规性。
开标、评标、定标:在 规定时间内组织开标、 评标、定标,确定中标
信息公开原则:在采购和招 投标过程中,及时公开相关 信息,确保采购和招投标过 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01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流程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流程的概述
采购需求确定:根据学校需求,确定采购项 目和预算
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潜在投标人参与
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编制投标文件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方式、采购流程、采购合同、 采购验收、采购付款等方面的规定。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要求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确保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定要求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确保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采购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在采购及招投标投标工作中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等机构的调查、处理和处罚。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学院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提高采购和招投标效率,保证采购和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学院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供应商和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机会。

2.公平公正原则: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任何歧视性行为。

3.公序良俗原则: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四条:采购需求的确定1.学院各部门发现采购需求时,应当填写采购需求申请表,详细说明所需物品、数量、用途等信息,并报请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2.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在接到采购需求申请后,应当评估采购需求的合理性、紧急程度,并决定是否立即采购。

第五条:供应商的选择1.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评审,确定供应商的资信情况和综合实力。

2.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供应商名单公示,供内部各部门参考选择。

选择供应商时应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等因素。

第六条:采购合同的签订1.学院采购管理部门应当编制采购合同草案,并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确定采购合同的条款和细则。

2.采购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第七条:招投标的程序1.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招投标方案,并发布招投标公告。

2.招投标公告应包括招标文件的领取方式、递交截止时间等信息。

3.招标文件的费用应当合理,并不得以高昂的标书费等形式限制供应商和投标人的参与。

第八条:投标文件的评审1.所有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由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组织评审,确定中标人。

2.评审过程应当保持公开透明,不得有任何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九条:中标结果的公示学院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并通知中标人与学院签订合同。

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完善采购管理制度,防止招标采购过程中违规、违纪等腐败问题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吉林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校内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独立法人单位的自有资金除外)采购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其中:后勤服务集团、农学部、医学部、工会、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等非独立法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校内独立法人单位(全资)和学校控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采购业务,可以委托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代为办理。

第四条学校建筑主体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与咨询、基建市政费用四类基本建设项目及国库直接支付的其他基建项目的采购,归口基建处负责,可不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采购申请的签批程序第五条各单位采购单台件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集中采购项目,以及所有需签订外贸合同的进口产品采购,由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统一办理。

第六条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根据用户的采购需求,划分采购标段、确定采购方式及采购时间,按采购流程实施采购。

按照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实行招标采购;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采购项目实行询价采购。

第七条采购单位须登陆学校主页“采购信息”栏,依据采购类别下载填报《采购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

各单位提交采购申请表需附上使用经费的当日资金余额表,并由项目(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余额不足时,由经费或项目管理部门签署经费落实意见,保证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八条涉及工程项目的采购申请,需资产管理与后勤处、保卫处签批意见。

学院校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学院校内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院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院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报价合理等因素开展竞争。

任何部门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凡符合招标、采购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由省有关部门组织招投标外,其余达到下列标准的工程项目均应实行院内公开招标、投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万元)。

2、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对某些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或特殊工程,可采用由校产后勤处预审并经审计科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按增减工程量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最终结算以审计后的工程价下浮3~5%为准.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学院成立由监察处、校产后勤处、计财处、设备处、审计科等部门参加的招标投标工作小组。

第七条学院招标投标项目主要以邀请招标的方式为主,适当可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凡预算(估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采用校内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的发布,需提前7日在校园网公示。

第八条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得少于4家。

招标前期信息发布、文件制作分别由校产后勤处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工程项目招标可采用事先编制标底,参照标底评标的方法,标底的确定由审计部门负责制作。

也可采用合理底价的评标方法,由招标投标工作小组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

学校工程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工程采购管理制度

学校工程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工程采购行为,提高采购管理水平,保障学校工程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工程采购包括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服务及设备、材料、零部件、工程机械等物资采购,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学校工程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竞争性选择和审慎管理,保障学校利益。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保证完整、真实的记录。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采购单位第五条学校的各类工程采购由学校工程部门及物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学校采购审批机构负责审批事宜。

第六条采购单位要建立并不断完善供应商库,定期跟踪和评价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及供应能力。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法规,鼓励采用符合节能、环保、安全、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

第八条采购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内部的采购业务进行全面规范、管理,对外部供应商的行为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三章招标和比选第九条学校工程采购应当通过招标、比选等方式进行供应商的选拔。

第十条采购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或比选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及技术规范,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组织和实施招标、比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对供应商的平等对待,防止与供应商之间发生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行为。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在招标、比选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诚实守信等商业道德。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串通投标、以任何方式阻挠、破坏竞争,不得利用职权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应当与中标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项目的需求、技术规范、交付时间、质量标准等内容。

第十四条采购合同应当依法确定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证双方权益。

学校采购工程管理制度

学校采购工程管理制度

学校采购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学校采购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采购风险。

2.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采购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装修工程、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学校应设立采购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采购工程活动。

2. 采购部门负责具体的采购操作,包括编制采购计划、组织招标、签订合同、验收等。

3. 财务部门负责采购工程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和结算工作。

4. 审计部门负责对采购工程的财务和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采购程序1. 项目审批:所有采购工程需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重大项目还需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采购计划: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采购部门应提前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3. 招标文件:采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招标过程:招标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5. 合同签订:中标单位确定后,采购部门负责与其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 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采购部门应监督施工进度和质量,确保工程按计划实施。

7. 验收与结算:工程完成后,采购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结算。

四、监督管理1. 采购工程管理委员会应对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

2. 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3.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采购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制度应及时公布并执行。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建,依据《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的所有采购项目,需要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学校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学校统领导下,负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主要职责有:1.负责贯彻执行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2.负责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计划和各相关单位编制的具体采购项目计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汇总制订学校纳入招投标管理的采购计划,合理安排采购项目,并监督采购项目有关招标工作的落实;3.负责全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申报,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落实采购与招投标等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各类自主采购项目的招标;协助处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商务纠纷、索赔等有关问题;4.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5.负责采购与招标信息网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信息发布;6.负责采购与招投标的合同审核与管理,并监督合同履行,配合处理相关投诉等事宜;7.参与各类招投标合同执行结果的验收工作;8.负责办理进口设备的报关、免税、商检、索赔等手续;9.负责“XX大学合同专用章”的管理;10.负责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档案及合同的整理与立卷归档工作。

学校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学校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学校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招标采购是学校各类项目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过程以及保障学校财务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维护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学校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学校设立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制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及时修订;2.审查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计划和招标文件;3.监督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及投标文件接收等环节;4.审查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5.监督学校采购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过程;6.监督学校与中标单位之间的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三、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告和公示学校在进行招标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及时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编号及资金来源;•招标方式和采购方式;•招标范围和招标内容;•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媒体等途径进行发布,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

同时,学校还应当将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中标单位名称、中标金额等关键信息。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学校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依据和指导文件,其编制和审查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学校应当确保以下要点:1.项目需求明确,包括技术要求、数量要求、质量要求等;2.招标文件中的各类条款和条件公平、合理、透明;3.招标文件的变更和补充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学校招标文件的审查工作由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是否合理;•招标文件中的限制性条件是否合理。

五、投标文件的接收和审查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接收投标文件的办公室,并明确接收时间、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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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学院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险、租赁等。

1/ 24第三条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

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范文最新推荐------------------------------------------------------ 第七条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监察审计室、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3/ 24(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范文最新推荐------------------------------------------------------ (八)建立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

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5/ 24(五)参与评标;(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第十二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范文最新推荐------------------------------------------------------ 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三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7/ 24(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范文最新推荐------------------------------------------------------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五条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9/ 24(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范文最新推荐------------------------------------------------------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3.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11/ 24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二)制订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范文最新推荐------------------------------------------------------ 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六)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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