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主义理论对学校组织发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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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义理论对学校组织发展的启示

摘要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拓展了制度的内涵与结构,将组织视为一个开放的社会系统,强调制度环境,尤其是文化―认知层面的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影响。制度环境要求组织追求合法性。组织趋同的制度变迁就是组织在制度环境中遵循合法性机制,追求合法性的结果。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的这些理论核心对于制度环境下学校组织的发展带来重要启示。

关键词:组织趋同;合法性机制;合法性;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

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理论的形成、拓展和理论综合三个阶段。以迈耶和罗恩、迪玛其奥和鲍威尔等为代表从宏观层面探讨制度环境与组织的关系,强调组织被动适应环境。后期托尔博特和朱克尔则拓展了制度影响的微观层面,研究组织在制度环境中的策略性选择。斯科特则对各制度学派的思想进行了综合,提出了综合的制度分析的框架,包括制度的结构要素、制度对组织结构和行为的影响机制、制度的变迁以及制度分析层次等。

本文将在探讨制度内涵与结构的基础上,对制度如何在场域层次上影响组织行为和模式的机制进行阐释,以期对学校组织的发展带来启示。

一、新制度主义组织社会学中“制度”的内涵与结构

1.制度的内涵

制度作为新制度主义社会学研究的核心概念和制度分析方法的逻辑起点,在整个制度学派的研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

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学家理查德・斯科特综合了制度各派的代表观点,认为:“制度包括为社会生活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与资源。”[1]在这里,制度是由符号性因素、相关社会活动和物质资源构成的体系结构,其中符号性因素是制度的核心要素,但相关的行动和物质资源也不可缺少。

2.制度结构的三要素

斯科特强调制度是一个具有多侧面的结构,包含三种类型的制度形态,而在一套复杂的制度体系中,这三种制度形态一般是同时存在的,他们共同构成了这套制度的基本要素,即规制性要素(regulative)、规范性要素(normative)和文化―认知性要素(culture-cognitive)。

规制性要素主要指那些明确规定的、必须遵守的规则。行为的合法性在于服从这些规则。这些规则具有强制性,伴有相应的奖惩措施。如果不遵守就会受到规则的制裁,组织或社会成员出于工具性逻辑而权益应对。除非获得其他要素的支持,否则尽管规则和制裁比较容易得到实施、效果也

容易反映出来,但是很有可能是表面化的和稍纵即逝的。[2] 规范性要素主要是指那些大家认为应该这么做的恰当的、合理的规范、义务和责任,对组织或社会成员具有规约性,但是没有强制性,如果不遵守不会受到规章制度的制裁,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或者关系共同体的排斥。因此,组织或社会成员出于适当性的逻辑而逐渐内化社会责任,使行为符合社会性的期待。

文化―认知性要素是指那些被广泛接受的知识和特定看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逻辑。个人行为过程中没有过多的考虑利益和规范,一切都是“理所当然”(take it for granted)的,制度为行为者提供了一套特定的意义加工系统,行为者据此可以并且只能对外部刺激进行特定的理解,并作出程序化了的行为反应。

在任何发育完全的制度系统里,都存在三方面的力量或要素,他们互相作用促进有序的行为。[3]三种制度要素之间如果结合不好,就会引发不同的实践,极有可能导致制度的变迁。

二、制度环境下场域层次的组织趋同

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将研究的视角从个体或者单个组织的利益选择转移到组织生存的环境中,尤其关注组织的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影响,在场域层次上探讨组织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所谓场域是指由那些聚合或集群在一起的组

织――重要的供应者、资源与物品的消费者、规制性机构,以及其他提供相似服务与产品的组织――构成的一个被认可的制度生活领域。[1]场域中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均受到共同的制度结构的限制,成为一个公认的制度化生活场域。

按照权变管理的思想,不同的组织面临同一制度环境,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都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组织的管理模式、组织结构和组织行为模式,组织之间的差异性会很突出。但是学者们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处于同一制度环境影响下的不同组织却存在趋同现象。组织在管理模式、组织结构和组织行为等方面似乎被一个相似的“铁笼”所笼罩,挣脱它,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就会受到威胁。这个“铁笼”像神话一样不仅影响到场域中既有的组织,还影响到即将进入该场域的其他组织,从而产生组织趋同现象。这个“铁笼”所隐喻的就是组织发展所依赖的制度环境。早期新制度主义社会学视组织为制度环境的被动产物,组织只能被动地适应环境,求得合法性。但是后期新制度主义社会学家借鉴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思想,拓展了制度环境与组织之间的关系认识,认识到组织在制度环境中的趋同取向不是完全被动的,而是在利益的驱使下的有限理性的选择结果。这样就发展了组织的趋同理论,注意到组织微观利益的存在。

三、组织趋同的解释逻辑与因果机制

1.合法性是组织趋同的解释逻辑

对于组织趋同或者同晶(isomorphism)[4]现象的解释,组织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学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即跳出组织,从组织与环境的关系角度认识这一现象。他们指出,组织主要面临两种环境: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5]两种环境对组织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技术环境包括组织外部的资源与市场、组织内部将投入转化为产出的技术系统等,[5]要求组织有效率,即要实现组织生产的利润最大化。

制度环境是一个组织所处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会规范、观念制度等为人们所“广为接受”(take-for-granted)的社会事实。[6]制度环境要求组织取得符合社会公认的“合法性”。从制度学派的视角来看,合法性是一种被感知到的、与相关法律和规则、规范相一致的状态,或者与文化-认知性制度相亲和的状态。与物质资源或技术信息不同的是,合法性不是一种为了生产某些新的、不同的产出而进行的投入,而是一种以外部可见的方式来展示的符号性价值。[1]如果组织行为和公认的社会事实不符,就会出现“合法性危机”,引起社会公愤,利益相关者的疏离,最终导致组织发展的困境。

根据制度结构要素的不同,合法性可以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文化―认知合法性。规制合法性是指组织的结构和行为与特定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一致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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