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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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学习掌握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建议。

二、对上级人大征求意见的涉及到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农业与农村工作的决定、决议、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初审,并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条文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提出报告。

三、负责草拟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三农”方面的决议、决定(草案),对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抓好贯彻落实。

四、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对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农业与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农业与农村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五、配合法工委积极开展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活动,并提出相关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

六、围绕县人大常委会有关本县农业与农村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视察和调研,提出建议。

七、督办县人代会或县人大常委会及上级人大确定

的涉及“三农”方面的议案、建议;贯彻执行县人代会或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

八、联系农业与农村工作方面的人大代表,接待有关来信、来访。

九、了解掌握全县农口工作情况,参加县直农口有关单位召开的全县性的会议,约请县直农口有关单位汇报、通报工作情况或进行专题座谈。

十、组织县人大农工委委员及县、乡人大代表或农工委人员和乡镇人大主席考察学习外地经验。

十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全年工作总结。

十二、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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