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合集下载

村(居)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居)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居)民小组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村(居)民小组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村(居)民小组议事行为,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推进村(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居)民小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村(居)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依法管理属于本小组村(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村(居)民小组议事的主要形式为本小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

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是村(居)民小组决策机构,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由村(居)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接受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和本小组村(居)民的监督。

第四条村(居)民小组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小组年满18周岁村(居)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村(居)民小组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村(居)民应当遵守本小组村(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服从村(居)民小组的管理,履行村(居)民义务。

第五条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本小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修改,宅基地的使用,集体工程项目、经济项目的投资、经营及分红等。

第二章议事原则第六条坚持维护上级党委、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

本小组村(居)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村(居)小组与村(居)委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村民小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得能力,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小组议事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公开、依法原则。

第三条村民小组对本组事务进行商议决策,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组级议事决策机构包含党员会议、村民小组代表会议、组务会、村民大会、户代表会议,各机构依据程序对自身职责范围内得事项作出决策或依照本规则进行监督。

第五条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一、宣传与贯彻党得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令与法规。

二、在村民委员会得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得决定,完成村委会布置得工作任务,办好本组得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得意见,建议得要求。

三、负责召开小组得各种会议与组织各组村民得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四、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五、对村得经济发展、政务与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相应得建议。

六、参加村民议事或村民代表大会,积极参政议政。

第六条村民代表及村民代表小组工作职责一、每年对村民小组干部得德、能、勤、绩、廉得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二、听取与审议财务收支情况,审议本组得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与关系本组发展得重大事项。

三、审议修改本组得涉及村民利益得有关事项。

四、审查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得投资、集体资产得产权处置与其她重大经营决策事。

五、审议修改本组得各项村规民约。

六、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七条组务会由组长、支部书记、统计员与妇女委员组成,负责对本组日常事务进行决策与执行。

第八条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员会议职责一、支部党员大会就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得会议,就是党支部得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与监督权。

村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村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村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一、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由村议事会召集。

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议事会成员、村委会成员、小组长、村民代表、驻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代表等参加。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产生。

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三、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特殊情况或有1/3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四、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应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五、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范围:1、村集体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2、本村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产业发展规划、土地综合开发整理、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等重大事项;3、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和收支情况的报告;4、参加评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5、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审议和批准村委会成员的辞职申请;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授权他人代理其职务;6、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大工作安排和经村民会议授权的其他事项;7、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8、及时通报村委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议决的事项及其他工作的执行情况。

六、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会议记录,工作报告、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定、决议等要整理立卷存档。

七、村民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要向村民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主动地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户。

八、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

村民委员会和全村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XX乡镇XX村村民会议议事规则

XX乡镇XX村村民会议议事规则

XX乡镇XX村村民会议、村务公决、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村民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条村民会议是村民实行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是村民依法按程序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一节村民会议的设立第二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本村各户代表组成。

第三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组织召开第一次村民会议时,要讨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内容,经与会村民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履行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手续。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要讨论决定的事项等通知全体村民。

村民对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直接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也可以同其他村民进行讨论交流后在村民会议上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二节村民会议的议事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办理:(一)办理由本村村民出资出力等“一事一议”的具体事项;(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式;(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六)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计划生育落实方案;(九)本村经济、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十)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十一)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对村级财务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十二)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十三)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十四)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五)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十六)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村民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第七条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村民小组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村民小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得能力,促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小组议事决策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与公开、依法原则。

第三条村民小组对本组事务进行商议决策,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组级议事决策机构包含党员会议、村民小组代表会议、组务会、村民大会、户代表会议,各机构依据程序对自身职责范围内得事项作出决策或依照本规则进行监督。

第五条村民小组长工作职责一、宣传与贯彻党得路线、方针、政策与国家法律,法令与法规。

二、在村民委员会得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与村民委员会得决定,完成村委会布置得工作任务,办好本组得事务,及时反映本组村民得意见,建议得要求。

三、负责召开小组得各种会议与组织各组村民得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汇报。

四、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

五、对村得经济发展、政务与公益事业等工作进行监督,提出相应得建议。

六、参加村民议事或村民代表大会,积极参政议政。

第六条村民代表及村民代表小组工作职责一、每年对村民小组干部得德、能、勤、绩、廉得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二、听取与审议财务收支情况,审议本组得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与关系本组发展得重大事项。

三、审议修改本组得涉及村民利益得有关事项。

四、审查重大经济建设项目得投资、集体资产得产权处置与其她重大经营决策事。

五、审议修改本组得各项村规民约。

六、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七条组务会由组长、支部书记、统计员与妇女委员组成,负责对本组日常事务进行决策与执行。

第八条村民小组党支部党员会议职责一、支部党员大会就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得会议,就是党支部得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与监督权。

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村民代表议事制度
一、村民代表议事前要根据村民委员会提出的议案,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然后在会上集体讨论决定。

二、村民代表议事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时,召开会议才有效。

三、议事会上。

每个与会代表即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要做到不作无原则的争论,不武断地否定别人的意见,要摆事实讲道理,分清利弊,形成共识。

四、议事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过半数与会代表通过时,方可作出决议。

五、参加会议代表必须坚持执行议事会作出的决议,个人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未经村民代表会议修改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村民会议制度
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

主要职责是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讨论决定本村重大问题;
二、村民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村民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组成;
三、经镇党委、政府建议或本村十分之一以上有权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或二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可邀请驻本村企事业单位代表和各级人大代表、中共党员列席参加;
四、村民会议由参加会议村民过半为参加或本村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议必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生效;
五、村民会议所作决议不得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

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1. 主持人:小组每次会议需要由一名主持人负责主持,负责组织会议讨论和维持会议秩序。

2. 准时开会:所有小组成员需要准时参加会议,延迟的成员需要向主持人和其他成员说明原因。

3. 议事日程:每次会议前,主持人需要准备好会议议事日程,并提前发布给所有成员。

议事日程应包括讨论的事项和需要做出的决策。

4. 议题讨论:按照议事日程的顺序进行讨论,每个议题应有相应的时间限制。

主持人需要确保每个成员都有平等的发言机会,并强调讨论要围绕议题展开,避免跑题。

5. 决策过程:针对需要做出决策的议题,主持人会先请成员表达观点和意见,然后进行投票,通过简单多数原则进行决策。

6. 会议纪要:每次会议结束后,主持人需要总结会议讨论和决策的结果,并起草相关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包括议题、决策结果、行动计划以及下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会议纪要需要发送给所有成员,以便确认和记录。

7. 行动计划:根据会议纪要,每个成员需要承担相应的任务和行动计划,主持人需要确保任务的分配和执行情况。

8. 异常情况:在会议进行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紧急事项,主
持人有权暂时中止会议讨论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9. 提前通知:下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应在会议纪要中提前通知给所有成员,以便各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安排。

10. 修改规则:针对小组议事规则的修改,需要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并在会议纪要中记录下来。

乡镇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乡镇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村民小组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村民小组议事行为,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与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与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依法管理属于本小组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她财产,办理本小组的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

第三条村民小组议事的主要形式为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就是村民小组决策机构,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与国家政策的原则下,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与本小组村民的监督。

第四条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小组年满 18 周岁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村民小组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村民应当遵守本小组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服从村民小组的管理,履行村民义务。

第五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就是指本小组村规民约、自治章程及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与修改,宅基地的使用,集体工程项目、经济项目的投资、经营及分红等。

第二章议事原则第六条坚持维护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权威与维护全局的原则。

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与各项方针政策。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村小组与村委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第七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就是、与时俱进的原则。

村民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决策与本小组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村民小组的小组规章制度

村民小组的小组规章制度

村民小组的小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小组的组织管理和居民生活,维护村民小组的正常秩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村民小组是村级组织的基本单位,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治的重要载体,其宗旨是团结、和睦、奉献。

第三条村民小组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公开、协商,决策能够充分听取广大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实现居民自治。

第四条本规章适用于村民小组内的所有居民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违背。

第五条村民小组应当积极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引导居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村民小组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提高组织管理水平。

第七条村民小组应当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的作用,积极组织居民参与村庄建设和发展。

第八条村民小组应当维护居民合法权益,解决居民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促进居民共同繁荣。

第二章村民小组组织管理第九条村民小组应当根据居民数量和地理位置合理设立居委会、居民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明确各自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村民小组应当及时发布村务公告,通知居民有关政策、活动和事务,保障居民知情权。

第十一条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居民档案,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居民基本情况,保护居民隐私。

第十二条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推行选举制度,确保干部民主选举、干部任期制度。

第十三条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定期审核、检查村务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公开、财务监督、财务报告、审计查账等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应当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定期评估居民满意度,改进工作不足之处,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应当建立紧急应急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灾害的工作准备,确保居民生命安全。

第三章村民小组居民权益第十七条村民小组应当保障居民言论自由,尊重居民意见和建议,听取居民的需求并及时解决。

第十八条村民小组应当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及时公开村务公告、政策法规等内容,保障居民的知情权。

xxxx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

xxxx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

xxxx村民议事会组织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村民议事会,是指受村民(村民代表)会议委托,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

本规则所称村民小组议事会,是指受村民小组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民小组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的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机构。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对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村民代表)会议监督。

村民小组议事会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

第四条村民议事会和村民小组议事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职责第五条村民议事会在村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范围内讨论决定本村日常自治事务、行使监督职能。

村民议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行为。

第六条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由村民(村民代表)会议按照《xxxx村民议事会讨论决定村级自治事务授权范围导则》提出,并经过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授权事项时,应明确对村民议事会的授权范围,并形成书面决议,写入村民自治章程。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召开村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变更村民议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八条村民议事会设立村务监督小组(监事会),负责村务监督工作。

各村不再设立理财小组。

第九条村民小组议事会的职责,由村民小组会议决定。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第十条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少于xxx人,其中村组干部不超过xx%。

每个村民小组应有不少于两个以上的村民议事会成员名额。

村民议事工作制度范本

村民议事工作制度范本

村民议事工作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加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以下简称议事会)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村民集体利益和民主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议事会的工作原则是: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村民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

第四条议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三)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四)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村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五条议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村民集体利益,不得利用议事会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二条议事会的组成和产生第六条议事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第七条议事会成员应当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具备议事能力,热心村民公益事业。

第八条议事会成员的选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九条议事会成员的名额根据村民委员会所辖村民小组的数量、村民人口数量和地域面积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议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

补选方式可以参照选举规定执行。

第三条议事会的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议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议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议事会会议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由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

第十四条议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议事会会议的决定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执行,并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条议事会的监督职责第十六条议事会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一)村民委员会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二)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三)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工作效果的满意度。

村民小组会议管理制度

村民小组会议管理制度

村民小组会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小组自治管理,促进村民自治意识的提升,保障村民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民小组会议是村民小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是处理村级事务,解决矛盾纠纷,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遵守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第四条在村民小组会议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会议组织的组织纪律,听从会议决议。

第五条村民小组会议依法履行职能,不得干涉、阻挠和破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

第六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坚持法治,健全民主决策制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以人民为中心,服务村民,为村民办实事。

第八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保障会议的秩序和正常进行。

第九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建立健全会议管理制度,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村民权益。

第二章村民小组会议组织第十条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书记组织召集,全体村民参与。

第十一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信息应当及时公布,会议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二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依法选举村民小组委员会,各项决策事项由村民委员会参与决定。

第十三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设立秘书处,承担会议有关秘书工作。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设立专门的经费,保障会议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建立健全村规民约,确保会议组织和决议的实施。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建立健全村民代表制度,选举产生村民代表参与自治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维护村民权益。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十八条村民小组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提前15天通知全体村民,公布会议时间、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邀请所在村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报备相关地方政府机构。

第二十二条村民小组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议程,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设立提案、征集村民意见、审议决定等程序。

农村村民会议规章制度

农村村民会议规章制度

农村村民会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民自治,规范村民会议制度,促进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村民会议的召开、组织、决策等活动。

第三条村民会议是村民自主管理、自主决策的重要形式,是村民全体委托代表集中讨论民生事项、决定村庄事务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村民会议是村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从事村庄事务、维护村民权益的职责。

第五条村民会议的召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村民利益,维护社会和谐。

第二章村民会议的召开第六条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

村民代表大会由村民全体选举产生,代表村民行使村民权利。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选举村委会成员、审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等事项。

第七条村民会议的召开应当提前向全体村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召开时间、地点、议程安排等。

第八条村民会议议程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需求、村庄实际情况确定,必须包括村民共同关心的事项,并在会议前公布。

第九条村民会议应当有明确的主持人和秘书,主持人应当尊重会议规则,确保会议秩序井然,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第十条村民会议应当根据会议事项的重要性确定参会人员,确保村民代表数量符合规定,会议决议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村民会议的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村民会议应当制定议事规则,明确提案、发言、表决等程序,保证会议秩序。

第十二条委托代表应当在会议上发表言论,表达意见,对重要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村民会议应当注册委托代表的发言内容,确定参会与否,确保会议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村民会议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多数代表同意,票数最多者胜出,确保村民利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村民会议通过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布,保障村民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章村民会议的监督与评议第十六条村民会议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对决策实施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完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评议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收集村民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工作方向。

村民小组规章制度

村民小组规章制度

村民小组规章制度村民小组是乡村社区中最基层的组织形式,旨在促进村民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合作,建立和谐的村庄社会。

为了规范村民小组的运作,保障村民的利益和权益,制定适用于各个小组的规章制度是必要的。

以下是村民小组规章制度的内容。

1. 小组成立1.1 村民小组的成立应经过全体小组成员的讨论和表决。

必要情况下,可以邀请村民代表、村干部或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协助。

1.2 小组成立后,应当选举产生小组长和小组副组长,任期为两年。

小组长负责协调小组工作,小组副组长协助小组长完成相关职责。

2. 小组职责2.1 村民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村委会开展宣传教育、卫生保健、文体活动等工作,促进村民共同进步。

2.2 小组应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环保意识等相关内容。

2.3 小组应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日常生活帮助,关心村民的身心健康。

2.4 小组应组织和参与文体活动,丰富村庄的文化生活,增进邻里间的情感交流。

3. 小组会议3.1 小组应定期召开小组会议,讨论并解决小组内的各项事务。

3.2 小组会议应当事先通知所有小组成员,并在会议上形成相应的会议记录。

3.3 小组会议应注意听取村民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并解决相关问题。

4. 村民权益保障4.1 小组应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4.2 小组应保障村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协助解决村民因病、因灾等困难情况。

4.3 小组应引导村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公约,维护村庄社会的稳定和谐。

5. 村民小组经费与物资管理5.1 小组应建立健全经费与物资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小组的财务和物资。

5.2 小组的经费来源主要来自村庄集体经济收入、村委会的专项拨款以及其他捐赠和资助。

5.3 小组应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并进行定期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合理。

6. 村民小组解散6.1 若村民小组因故解散,应经过全体组员的讨论和表决,并报村委会备案。

6.2 村民小组解散后,相关财务和物资应合理分配和处理,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农村村民议事规章制度

农村村民议事规章制度

农村村民议事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村民自治、推动村民科学决策、促进村民自治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是指村民基于平等、民主、协商、自治原则,对村务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和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的宗旨是发扬民主,尊重村民意愿,促进村民自治,推动村民共同富裕。

第四条村民议事机构为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等。

第五条村民代表大会是村民议事制度的最高机构,由全村村民选举产生,代表全村村民行使议事权。

第六条村民大会是村民议事制度的基础机构,由全村村民参加,对村务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和监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议事制度的执行机构,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组织协调村务事务。

第八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服从中央和省、市、县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政策方针。

第九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积极推进综合治理,依法治村。

第十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坚持科学决策,尊重民意,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保障村民知情权。

第十二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坚持民主协商,广泛征求民意,形成共识。

第十三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原则,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制权威。

第十四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坚持稳定发展,合理有序开展村务活动。

第十五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推动村庄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补充时,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对违反村民议事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依法制裁,并对主要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由村民代表大会制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村民议事规章制度遇到问题,应及时整改,保证村民民主权益。

第二章村民大会第二十条村民大会是村民自治的基础和载体,是村民决策的主要机构。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

村民议事会工作制度为了维护广大村民的民主权益,充分发挥广大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威力,使之直接参与决策、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最终达到高度自治的目的,根据《山西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民议事会在村民委员会换届后5天内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

被当选的村民议事会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且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本村村民议事会由13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

二、村民议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届时由村委会负责组织、村民议事会组长负责主持。

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事项需要商议或有五分之一村民提议需要研讨群众最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时,可视情况随时召开。

三、村民议事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村委组织召开的议事会议。

会上发言要慎重,要代表全体村民利益和愿望,以积极的态度为会议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所有参会人员都要虚心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四、村民议事会规则:1、具体进入参政议政角色,全面监督村委会工作。

2、听取和评议村委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各种报告。

3、了解和评议村委会各项工作优缺点。

寻找问题,提供改进方法。

4、了解和评议村财务收支情况。

集中反馈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205、在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共同切磋,使村委决策真正成为集体智慧的结晶。

6、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村民提出罢免、撤换和补选村委会成员的建议。

五、群众对村委会工作发生误解时,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当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地加以解释或教育。

要以主人公恣态,及时去制止因袒护少数人利益而损伤大集体利益的不良倾向。

六、村民议事会决定事项,参会者人人有发言权。

但意见不统一时,要坚持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原则。

21。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篇:村民议事会章程新庄则村村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民议事会的议事决策,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充满活力的村级治理机制,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行使村级自治事务决策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的构成第三条村民议事会实行结构制,由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社长、各社有议政能力的代表(20-50)人组成村民议事会,由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召集人。

各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议事会,由本村民小组内的所有村民代表组成。

第四条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代表列席村民议事会会议。

村民议事会特邀代表主要包括居住在本村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和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利益人,由村委会提名,经村民议事会通过。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议事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情权。

就本村各项工作进行咨询,并了解其具体情况。

(二)建议权。

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根据村民意见、建议提出村民议事会议题。

(三)表决权。

参与村民议事会会议,对议题进行表决。

(四)监督权。

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议决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积极参加会议。

(二)监督会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向村民议事会反馈。

(三)经常性联系村民和村民代表,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在村民议事会议上反馈。

(四)带头学习、宣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村民议事会成员为自治组织义务岗位,不享受任何报酬和待遇。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

村民议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深化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二条村民议事会是村级自治事务的常设议事决策机构,根据村民会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村级自治事务的决策权、监督权、议事权,讨论决定村级日常事务,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

村民小组设村民小组会议和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本组事务。

第三条村民议事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支村两委成员、“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战士、老劳模、老教师、老干部)、村辖区内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负责人、法人代表可通过民主推选方式进入议事会。

村民议事会一般由11人一21人左右组成(成员人数原则上为单数),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低于议事会成员总数的50%。

第四条议事会成员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坚持原则,主持正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爱集体,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较强的代表性。

第五条议事会任期为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议事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由村民议事会成员推选产生。

第三章职责和任务第六条村民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村民负责。

村民自治章程中应有村民议事会的相关内容和章节(如:明确议事会成员义务、权利、奖罚等内容)。

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村民小组户主代表会议对村民小组会议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条讨论决定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监督村委会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的决议。

接受镇党委的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汇报,提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支两委成员进行民主评议、民主监督。

第十条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村民小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村民小组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村民小组议事行为,保障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推进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依法管理属于本小组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办理本小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三条村民小组议事的主要形式为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是村民小组决策机构,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本小组村民的监督。

第四条村民小组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当有本小组年满 18 周岁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方可召开。

会议决议必须由出席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村民小组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不得与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村民应当遵守本小组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服从村民小组的管理,履行村民义务。

第五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本小组村规民约、自
治章程及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和修改,宅基地的使用,集体工程项目、经济项目的投资、经营及分红等。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六条坚持维护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权威和维护全局的原则。

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方针政策。

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村小组与村委会、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第七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

村民议事要讲实话、讲真话,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决策与本小组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畅所欲言,集思广益。

村民小组班子支持什么,赞成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有鲜明的态度。

村民小组班子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廉洁奉公,热情为村民服务。

第八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要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不搞个人说了算,也不搞极端民主化。

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先充分准备,让每个人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九条坚持本小组村民优先的原则。

集体宅基地出让,山林、果园、水塘发包等在同等资格、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小组村民。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十条办理如下重大事项,先由村民小组班子提出方案,经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同意后,再提交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一)讨论通过村民小组经济发展规划;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集体承包项目或其他需要表决的重大项目等;
(二)制定村民小组财务收支计划;扶持、捐赠、优抚优待钱物的发放;集体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三)村民小组集体厂房、土地的承包、租赁经营方案;国家征地补偿款用途或分配;村民宅基地的规划和分配方案;村小组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建设项目招投标、验收结算;
(四)制定村规民约、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对村民违反制度的处理;(五)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

经本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同时应当提出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小组班子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本小组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须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集体工程建设。

集体建设工程造价须报乡镇规划建设办审核。

凡工程造价 20 万元以上,货物采购、工程设计、勘查等价值 10 万元以上,都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 50 万元以下的招标,先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拟定招标方案,再由村民小组组织招标,并按规定时间开标。

开标会除竞投者及村组干部、部分户代表参加,还应当请镇纪委、司法所、乡镇规划建设的人员现场监督。

开标结果应当场公布。

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招标,应委托区以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小额的工程项目,由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理财小组人员和村民代表讨论决定之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实行会计员代理制。

按照省、市关于“组账村记、村账镇管”的要求,村民小组设一名出纳员,会计员由镇委派,村民小组班子成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财会人员。

出纳员的人选应交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研究确定。

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培训、年审。

第十四条财务收入、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账、钱分管制度,会计管账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账,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村民小组的一切资金收支,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审批手续不全、单据不合法的开支,出纳员不准付款,出纳员保管现金不得超过 1000 元,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要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记账方法,统一账簿,做到账证、账实、账款、账账、账表五相符。

财务收支必须严格遵循财会制度,使用上级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

所有报销单据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字。

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季)公布一次。

入账和公布之前,应当经小组长和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并签字。

公布之后,由村民小组班子成员收集并负责处理群众反映的意见。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各种往来经济合同的签订要依照《合同法》做到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权利义务明确,要素齐全。

合同签订前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司法所审查合法后方可签订,同时办理
见证登记,建立合同档案,并在镇司法所备案。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严禁丢荒或擅自将集体耕地改为非农用地,违者按有关规定严加处理。

第十七条印章管理。

村民小组行政公章由小组长保管,财务公章由副组长保管,私章由其本人保管。

村民小组印章的使用,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

使用村民小组印章应经村民小组长审批,管理人员要做好记录,以备查。

对不经批准擅自盖章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认为涉及本小组集体或村民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都应当经过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九条村民小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时应当多方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应每半年召开—次。

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

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除罢免村民小组班子成员会议外,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由小组长召集并主持,小组长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的表决,可采用记名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赞成票超过会议实到人数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村民表决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是由村民小组班子拟定方
案。

二是宣传发动。

至少在表决前三天公布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审查同意后的表决方案,并利用村务公开栏等向本村民小组村民广泛宣传。

三是召开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四是确定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达到规定票数的,表决事项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没有通过的事项不能实施。

第二十四条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如遇多数村民或户代表有不同意见,该事项应暂缓表决,待取得共识后再召开会议表决。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本小组村民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