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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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土资发〔2011〕26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加强土地产权管理和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以下简称“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用地批准文件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杭州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经依法批准的所有建设项目(含新建、翻建、扩建的项目,下同),在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用地单位应按本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2003年8月1日《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施行前已通过规划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应单独申请用地复核验收,结建地下工程项目另行规定。已建成并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再申请按实测土地面积、建筑面积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的地下工程项目,不再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四条用地复核验收的申请人,应当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单位。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八条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情形的,可由更名后的土地使用权人直接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凡符合《杭州市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杭土资籍〔2006〕4号)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引起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第五条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工作。属下列情形的,由受委托的项目所在地城区分局负责:

(一)涉及高新(滨江)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除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和“三类指标”用地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向所在地的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二)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外,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包括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土地,但包括宅基地及撤村建居转为国有的宅基地),向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城区各分局应将所辖区内用地复核验收情况按季度汇总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局应加强对城区用地复核验收情况的检查指导,建立三个开发区分局季度检查通报制度。

第六条用地复核验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检查核实:

(一)实际用地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二)实际开工、竣工时间是否符合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条款以及特别条款是否履行到位;

(四)“三类指标”用地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检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用地复核验收必须遵循地籍调查、申请、审核、报批的工作程序:

(一)地籍调查。建设用地单位委托土地测绘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宗地地籍测绘,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业务规程,依据合法的权源资料,进行土地权属调查。

(二)申请验收。建设用地单位持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需提交的资料,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复核验收。

(三)审核批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分幢分户的建筑面积数据等各项资料逐一进行审查,符合土地登记相关规定及用地复核验收要求的,批准通过用地复核验收。

(四)核发通知书。验收合格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合格通知书,收回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核发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不合格通知书。

(五)归档。将验收成果资料归档。

第八条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复核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证(无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供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红线等土地权属资料),有偿使用土地的需提供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复印件,划拨土地的需提供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房产实测绘成果资料复印件(地下工程项目应提供单独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及规划竣工平面图复印件;

(六)竣工后宗地测绘资料及界址确认表;

(七)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地名文件复印件;

(八)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九)用地复核验收宗地明细表;

(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下列项目,还应当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的须核对原件):

(一)房地产项目应提供分幢分户建筑面积清单及其电子文件,用于销售的还应当提供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二)工业用地项目应提供评价考核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绿化管理部门出具的绿化验收文件复印件(合同未约定的除外);

(三)“三类指标”项目应提供反映土地权利人股权结构现状的工商查档证明;符合分割转让条件的,应提供分割转让方案、方案公告、村民(股民)会议或者村民(股民)代表会议有关决议及所在乡(镇、街道)、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四)已纳入建设用地全程管理的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

(五)房管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建指标的项目,应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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