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控制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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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宁煤集团煤炭化学工业分公司

自动化控制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神华宁煤集团煤炭化学工业分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管理,确保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经济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神华集团公司煤制油化工仪表及自动化控制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管理、维护、运行和

安全注意事项、自动化控制系统备品备件及UPS的管理、自动化控制系统点检的内容以及外委检修、点检的批准。

第三条各单位应加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管理,保证自动化控

制系统在安全平稳状态下运行。

第四条各单位应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管理

方法和检维修技术,不断提高工业自动化控制系统管理水平。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集散控制系统(DCS)、

安全仪表系统(SIS、ESD)、可编程控制器(PLC)以及在先

进过程控制(APC)和优化过程控制(OPC)系统中使用的上位计算机等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机械动力部职责:

(一)对各单位自动化控制系统硬件、软件管理、自动化控

制系

统运行管理及点检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自动化控制系统外委检修、点检的审批,承包方选择及点检、检修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职责:

(一)自动化控制系统硬件管理及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

作;

(二)自动化控制系统软件程序、网络文件管理,软件及相

关数

据修定管理;

(三)UPS电源及网络机房管理;

(四)自动化控制系统运行管理;

(五)自动化控制系统备品备件的管理;

(六)自动化控制系统档案的管理;

(七)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点检管理。

第三章自动化控制系统的硬件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仪表维护单位应按装置建立自动化控制系统

软、硬件设备档案及台帐,档案、台帐应实行微机管理。台帐应说明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用途、制造厂、出厂日期等。档案对单台设备而言,其内容包括应用装置和投用时间、通讯速度、安装地点、运行情况、发生的故障、原因、处理和检修经过及结果等。

第九条各单位维护单位根据不同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各自特点,做好自动化控制系统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及紧急故障处理等各项工作,一般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定期(每两月一次)对操作站、机柜等设备及空气过

滤网

进行清灰;

(二)定期(每半年一次)整理操作站及工程师站硬盘文件

存储,

并做好移动硬盘、刻录光盘双重备份;对于重要系统文件,应光盘刻录备份两份,并做好登记工作;

(三)对于冗余的数据通讯通道,在条件具备时进行切换检

查,

以确认两条数据通讯通道互备功能完好;

(四)制定并完善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紧急故障处理应急预

案,

并报经本单位机械动力部门、和分管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仪表维护单位组织学习以备急用;

(五)及时在设备档案上填写检查、维修、保养记录,并作

好原

始记录的保存工作。

第四章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的软件管理

第十条软件系统程序、文件管理

(一)各单位仪表维护单位对自动化控制系统软件、系统启

动程

序、测试程序、诊断程序、考核程序、网络组态文件、应用软件以及制造厂提供的一些专用软件包(如回路自整定、预测控制、先进控制、专家系统)等至少应具备两套媒体,一备一用。

(二)对系统备份文件应建立文件清单,并要指定专人负责

管。

(三)系统组态文件严禁擅自修改,确需修改时,需提出申

请报

告,说明修改理由、方法和步骤,经单位机械动力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和分管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十一条软件、数据修改管理

(一)在工艺控制条件和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如需对有关的

应用

软件或某些组态数据进行修改时,由仪表维护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生产车间、机械动力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会签后方可修改。仪表维护单位应制定出具体的修改方法和步骤,填写组态数据表,指定专人实施。

(二)若要修改工艺控制条件和要求,或要增加某些控制系

统,

应先由生产车间提出工艺控制方案,经生产技术部门审批后(重要工艺控制方案的修改必须经单位总工程师审批),通过机械动力部门交仪表维护单位。后者可提出相应的软件实施方案、方法和步骤。经生产车间、机械动力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会签后组织实施。

(三)增改的应用软件须作摸拟调试,确认其功能完全满足

工艺

要求,并经机械动力部门、生产技术部门签字确认方可投入运行。

(四)增改后的应用软件在投运成功后,有关技术资料要及

时整

理归档、备份。

第十二条由通用计算机、工业控制微机组成的控制、数据采

集等系统,应执行专机专用,严禁任何人运行与系统无关的软件,以防病毒对系统的侵袭。

第十三条为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应随

时做好系统软件版本升级工作。

第五章UPS管理

第十四条UPS电源管理

(一)U PS供电电源应保证说明书上的技术要求,如达不到

采取措施满足要求。

(二)对UPS供给中控室仪表的电源应保证在220VAC±10%(100VAC±10%)范围内。

(三)电网供电转为蓄电池供电时,中控室必须有声光报警装置。

(四)蓄电池应定期检查充放电情况,并记录存档。

第十五条自动化控制系统机房管理

(一)自动化控制系统机房应有单独的空调系统,确保机房

度在18—25℃之间,变化率<3℃/hr,相对湿度在45—65%之间,变化率<6%hr。

(二)机房内严禁吸烟、饮食、堆放杂物,每周清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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