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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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党字73号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党字73号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党字73号第一篇: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党字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年11月18日国税党字[201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组,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党委:现将《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总局党组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推动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逐步深入,近年来先后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决定对《监督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监督管理办法》是规范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民主集中制,形成用制度规范领导决策、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党组是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具体落实;要将《监督管理办法》纳入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和领导干部个人学习的重点内容,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执行;要多角度、多层面开展集中宣传,积极营造氛围,切实把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统一到总局党组的要求上来;要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将《监督管理办法》列入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总局党校要将《监督管理办法》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要加强动态管理和信息反馈,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要强化督导检查,把《监督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能落实好、执行好《监督管理办法》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

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党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下发《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干部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国税党发﹝2006﹞15号【发文日期】2006-04-28【实施时间】2006-04-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党组,山东省税务学校党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监督办法》的重大意义 《监督办法》是加强对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严肃纪律、改进作风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保证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监督办法》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为切入点,把握住监督制约这个关键环节,为建立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奠定了基础,是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构建税务系统惩防体系的关键。

《监督办法》对现有监督制度进行修订整合,解决了现有制度监督职责不明确、监督手段滞后、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利于推进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监督办法》将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作为重点,明确了制度规定,规范了用权行为,是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保证。

各级国税部门领导干部一定要把认识统一到总局和省局党组的要求上来,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学习贯彻《监督办法》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党组,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党委:现将《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总局党组印发的《全国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推动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逐步深入,近年来先后修订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监察法》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总局党组决定对《监督管理办法》予以修订。

《监督管理办法》是规范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民主集中制,形成用制度规范领导决策、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能力,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组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入学习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党组是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任主体,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具体落实;要将《监督管理办法》纳入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和领导干部个人学习的重点内容,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执行;要多角度、多层面开展集中宣传,积极营造氛围,切实把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统一到总局党组的要求上来;要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将《监督管理办法》列入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总局党校要将《监督管理办法》列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要加强动态管理和信息反馈,总结经验,完善措施;要强化督导检查,把《监督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情况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未能落实好、执行好《监督管理办法》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办法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办法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1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1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1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三)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四)党组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赞成率达到应参会党组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过程和结果应如实记录存档。

(五)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六)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党和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七)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总局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从政行为。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一)发生应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及时补报,并说明情况。

每年1月31目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应报告的事项。

报告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人事部门应督促其报告。

(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3月31目前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汇总综合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单位发生或发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1.04•【文号】国税发[1998]189号•【施行日期】1998.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89号1998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考勤规定(试行)2.学员学习小结表(略)3.学员结业鉴定表(略)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工作要求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培养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重要形式,是完成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同党组必须高度重视。

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务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服务,为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服务。

培训的任务是:提高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税收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税务领导干部。

培训要遵循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改革创新,重质量讲实效的原则。

【2019年整理】1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2019年整理】13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6-04-13 16:25:35.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点击次数】:31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印发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将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据了解,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出台后,国家税务总局党组结合实际在中央和国家机关率先制定了《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以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教育机制、监督机制、制度机制、惩治机制、预警机制为核心内容的税务系统惩防体系总体框架,明确了阶段性目标和具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构建惩防体系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实践证明,在围绕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必须把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制约作为重点。

所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应把建立监督机制放在首位,而在监督机制的建立中要把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作为切入点,通过抓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个重要环节,促进反腐倡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为构建“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打好基础,为推进其他五个机制建设、进而全面建立完善税务系统惩防体系提供重要保证。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实际,围绕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在加强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

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散见于各项廉政工作制度或办法之中,有的制度办法本身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出台《办法》,是全面落实《实施纲要》、构建惩防体系的需要,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需要,是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需要。

据介绍,《办法》按照监督管理的事项种类以及保障措施划分为7大部分。

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国税党字[201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依法治税,从严带队,勤政廉政,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条各级党组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以及具有监督职能的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六条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全过程之中,与税收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下一级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党组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19•【分类】问答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情况答记者问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党组近日向全国税务系统下发了《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中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贺邦靖。

记者:请您就《办法》起草的背景情况作些介绍。

贺邦靖: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是有效防止监督缺位、减少腐败现象发生的关键。

2005年1月16日,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同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在中央部委中率先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提出了构建惩防体系的关键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了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和“两权”运行的全过程。

为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我们制订出台了《办法》。

记者:《办法》的施行,对于加强班子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什么样的作用?贺邦靖:随着经济转型步伐加快和利益主体、分配形式多元化的出现,如何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拒腐防变意识,践行“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已成为当前税务系统需要着力解决的重要课题。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在《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税务系统惩防体系建设要以建立健全责任机制、教育机制、监督机制、制度机制、惩治机制、预警机制等“六个机制”为核心内容。

监督机制是其中的关键。

我们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实施《办法》,目的就在于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2.28•【文号】国税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深入开展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国税系统实际,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现予印发,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国税发〔2009〕109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2011年5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审经责发〔2010〕92号)。

为贯彻落实好《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推动国家税务局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的颁布施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领导干部腐败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版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版

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

《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

税务所班子议事制度范本

税务所班子议事制度范本

税务所班子议事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所班子建设,规范班子议事行为,保证班子决策民主、科学、规范,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税务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所班子议事制度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班子的集体智慧和力量,确保税收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税务所班子议事制度要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多数人意见,确保班子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税务所班子议事制度要明确议事范围、议事程序和决策方式,确保班子决策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二、议事范围第五条税务所班子议事范围包括:(一)税收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二)税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三)税务所干部选拔任用、考核评价、培训教育、奖励惩罚等事项;(四)税务所财务管理、资产处置、重大投资等事项;(五)税务所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理;(六)税务所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第六条议事程序分为议题提出、调查研究、议题审查、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决策后评估六个环节。

(一)议题提出:班子成员根据税收工作需求和实际情况,提出议事议题,经班子集体讨论确定。

(二)调查研究:议题提出后,相关班子成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

(三)议题审查:议题提交班子会议讨论前,由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查,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

(四)讨论决定:议题提交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充分讨论,形成决策意见。

决策意见应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多数人意见。

(五)决策执行:决策意见形成后,明确责任人,分解任务,确保决策落实。

(六)决策后评估: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确保决策的实施效果。

四、决策方式第七条决策方式分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三种。

(一)口头表决:班子成员现场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

(二)举手表决:班子成员现场举手表示同意、不同意或保留意见。

(三)无记名投票:班子成员 secret ballot,以票数决定决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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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有效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税务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均适用《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

《监督管理办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组重要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通过廉政监察、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巡视、执法督察、审计以及年度考核、合法性审核等形式进行。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向党组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检查单位逾期未整改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组长对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仍不整改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处理。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四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分解,应在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30日内完成,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党组审议通过,以党组文件印发执行。

第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每年按照《税务系统贯彻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内容及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考核,使用)开展测评。

考核等次根据检查结果及民主测评情况综合确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能够认真履行《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可评为“好”、“较好”、“一般”等次,其中:“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好”;“较好”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较好”;“一般”得票率达到80%以上的评定为“一般”。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并具有《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达到高于20%的,评定为“差”。

对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在本系统、本单位通过发布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填写),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考核结果报经党组审议后,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

人事等部门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年度考核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被考核单位整改落实、考核结果执行情况督导,对未按要求整改、执行的应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形、权限、程序、标准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第七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关于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应在党组会研究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明确并向群众公布,书面向上一级党组报告,同时抄报上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人事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本级领导班子分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关于对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报上一级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责令改正。

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人事、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制度。

会议议题确定和预告。

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召开前,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本单位工作需要、班子成员建议统筹确定。

议题确定后,应在会议召开前1-2个工作日向领导班子成员预告,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复杂事项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领导班子成员准备意见。

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

局长专题会不能代替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原则形成决定、决议。

党组会实行票决的事项,应当当场发放、回收票决表并计票,主要负责人当场公布票决结果,按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形成决议。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计票人和监票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当场监督。

会议记录必须由专门人员负责,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内容必须完整真实准确,不得随意篡改、缺项漏项、缺页漏页,并于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程序公开。

第十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重大决策事项,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税制改革、征管改革、机构设置及调整、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决策以及安全稳定等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重大项目安排。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处级以上干部及省以下机关中层以上干部、直属单位和下一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调整、大额公用经费、专项经费、重大项目资金、机动经费、补助性经费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具体额度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需提交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会前应与班子成员充分沟通酝酿,并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关于违反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的处理。

人事、办公厅(室)、应加强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管理。

上级巡视部门应将党组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内容。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或做出不当决策的,向党组提出建议,党组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第十二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报告有关事项,按照中央及执行。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因职务发生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动的,原受理机构应在30日内将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等事项应事前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组长报告,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如操办上述事项应向纪检组长通报。

并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事后15日内书面报本单位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内容包括操办事项、方式、邀请人员、数量等。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未能拒绝的礼品、礼金应按规定及时上交。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处理。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核实处理,按照中央执行。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领导干部发生本事项的应如实报告,各级党组应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

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出入境证照等事项,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征求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后办理。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关于应急事件报告。

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以及重大涉税舆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大违纪违法案件在24小时内直接报告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不得瞒报;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向上一级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

报告事项应填写)。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全体干部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范围进行述职述廉。

述职述廉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述职述廉会议由本级党组组织,应提前10天向上一级党组报告。

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组织开展民主测评和廉政测评()。

会议结束后,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收集到的意见和测评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及时将群众意见、民主评议情况予以反馈。

领导班子成员对民主测评和群众反映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

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在述职述廉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和整改措施,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并存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对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达到30%以上的,应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的纪检组长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廉政测评中“差”得票率连续两个年度均达到30%以上的,上级党组应给予组织处理。

其他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由各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廉政谈话制度,依据中央及等规定执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的领导、纪检组组长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上级分管人事的领导或纪检组组长、同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任职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在谈话对象任职前进行,谈话后方可任职;任期谈话可视情况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可结合巡视检查、民主生活会等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进行,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对于经督促仍未改正的,予以组织处理。

廉政谈话情况要填写,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按照党组工作安排,明确主题,由本事部门或机关党委(办)负责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协调配合。

应提前15日将会议主题、召开的具体时间等报告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人事、机关党委(办)、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民主生活会。

应邀请当地组织、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上一级党组应安排党组成员或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进行指导监督。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对上一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的群众满意度进行测评,测评前应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干部群众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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