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1〕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行政区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0•【字号】榕政办[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内河建设、管理(不含内河环境卫生日常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增加负责指导户外广告和灯光夜景建设的职责。
(五)增加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六)将公共交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将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除温泉外)的开发利用的职责划给市水利局。
(八)强化统筹城乡建设的职责,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市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
(二)拟订全市城乡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6〕23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6〕2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福建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宽带网络建设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意见》(闽政办〔2016〕5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信息通信网络建设,实现“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创建目标,打造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市,全面提升我市光纤宽带网络和4G网络覆盖水平,为广大电信用户提供更快更优的通信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意见如下:一、任务目标围绕“数字福建”建设总体目标,到2020年福州城乡实现4G和光网全面覆盖,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到90%,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到93%,城市和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分别达到100M和30M。
二、加强规划引领(一)加快通信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市城乡规划部门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工作的组织指导,及时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地方城乡规划,依法及时报批。
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制定通信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快福州新区及各县域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启动福州中心城区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修编工作。
(二)以规划为引领,加强各行业间沟通,有效衔接。
在开展工业区、风景区、轨道交通、市政道路、园林、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交通枢纽等重大项目方案审查时,充分征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将通信管线、通信基站、电源配套等建设纳入规划,统筹考虑,充分衔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审核审批老旧城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商业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时,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要求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8•【字号】榕政办〔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21〕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8日福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57号)要求,扎实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是反映问题建议、推动解决政务服务问题的重要渠道。
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以一个号码服务企业和群众为目标,推动我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优化,进一步畅通政府与企业和群众互动渠道,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工作目标加快推进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2021年11月底前,我市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并在我市接听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现一个号码服务,归并后的热线统一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4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2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6日福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具体部署,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加快数字福州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成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2018年10月底前,整合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政务信息系统,基本完成市直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完成市直部门信息系统整合,涉及面宽、应用广泛、有关联需求的部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数据汇聚。
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接入福州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建立完善项目建设运维统一备案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审计、监督和评价,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模式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纳入整合共享范畴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榕政[2014]8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的通知(榕政〔20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2014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三条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讨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二)制定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四)制定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市级财政预决算、财政重要资金安排、政府重大项目投资建设、国有重大资产处置、事业单位改制;(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关系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城市建设、住房保障、交通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政策措施;(八)为扶持产业发展或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制定的涉及财税扶持、用地方面的政策;(九)其他需要提请市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福建省委员会,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精神,改进和提高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明确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核心,解决好“人进城、建好城、管好城”等问题,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奠定坚实基础。
(二)遵循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三)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切实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
坚持生态环境优先、开发强度合理、城乡一体发展三个关键,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全过程,科学谋划区域空间总体布局,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加强空间开发管制,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1日福州市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福州市已正式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地区,为更好开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以下简称“便民生活圈”)试点建设工作,提高我市便民生活圈服务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按照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以及《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概念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是城市商业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便民生活圈是指,伴随社区商业发展而产生,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为步行15分钟左右的范围内,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基本消费和品质消费等为目标,以多业态集聚形成的社区商圈。
二、建设目标2021年—2025年每年至少建成10个以上便民生活圈,力争到2025年,在全市建设布局合理、业态齐全、功能完善、智慧便捷、规范有序、服务优质、商居和谐的城市便民生活圈,实现建成区80%以上社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覆盖,社区商业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品质化水平全面提升,试点区域居民满意度达到85%以上。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榕政办〔2015〕184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榕政办〔2015〕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3日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和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快速、协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数字福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数字福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程序暂行办法》、《“数字福建”建设项目评估及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市本级财政投入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1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财政投入方式包括:(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地位;(三)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网络安全项目;重点行业信息应用系统;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信息化示范项目;信息化推进和关键技术应用的软课题研究等。
单纯购买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及日常的运行维护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凡列入本办法管理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责任制,并严格遵守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013年12月26日福州市废止清理后仍可施行的法规规范文件名录
文件号 榕政〔2007〕18号 榕政综〔2007〕103号 榕政办〔2007〕41号 榕政综〔2008〕182号 榕政综〔2008〕181号 榕政综〔2008〕26号 榕政综〔2008〕19号 榕政综〔2009〕90号 榕政办〔2009〕88号 榕政综〔2009〕47号 榕政综〔2009〕127号 榕政办〔2009〕118号 榕政综〔2010〕141号 榕政办〔2010〕3号 榕政办〔2010〕19号 榕政办〔2010〕69号 榕政办〔2010〕150号 榕政办〔2010号 212 榕政综〔2013〕251号 214 榕政办〔2013〕253号
文件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整治别墅区和高档住宅小区违法建设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市城市危险住房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城区出售公有住房政策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指导意 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棚屋区)改造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级投融资平台企业运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工 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福州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使用城乡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四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规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外地驻榕办事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福州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配套政策》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福州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 房屋补偿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 《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地下商业及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1•【字号】闽政办[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3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督查在榕省属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职责。
(二)增加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在榕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榕单位住房保障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规定、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汽车更新、房屋修缮、绿化、住房补助、公共机构节能等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省直机关礼品礼金集中收缴工作,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差及会议在榕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负责省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和能源审计工作。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7•【字号】闽委办[2005]67号•【施行日期】2005.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5]67号)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9月27日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信息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规范福建省政务信息网(以下简称政务网)信息共享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网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是指政务网接入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可依托政务网共享的非国家秘密信息;所称的信息共享是指接入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政务网上发布以及根据智能或工作需要使用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信息开发和利用,以共享为原则。
信息若不提供共享,必须经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接入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在政务网开展信息共享活动。
第二章共享方式和权限第五条信息共享方式分为受限共享方式和非受限共享方式,原则上以非受限共享方式共享为主。
第六条受限共享方式访问权限由信息提供单位根据信息访问权限有关管理办法提出设置意见,经同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运行单位统一设置。
第七条接入单位用户权限按照受限共享数据库权限设置意见,由接入单位根据人员工作需要和政务信息分级分类有关办法进行配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榕政办[2013]63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3〕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9日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保证福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五城区及上街大学城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城市管理,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对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和监督评价等城市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城市管理资源,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城市管理数字化、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建立新型城市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部件,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确产权人或管理维护单位的市政公用(含地下管网)、道路交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房屋土地等纳入城市管理的各类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事件(含公用事业服务事项),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城市管理部件发生改变或者破坏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现象。
第四条数字化城市管理应当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数字城管工作机构”)负责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组织实施、指挥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1•【字号】榕政办〔2017〕170号•【施行日期】2017.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7〕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巩固三年“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成果,持续深化新一轮“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意见》(闽政办〔2017〕12号),经市领导同意,现将《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市治违办要强化跟踪督查督办力度,定期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1日福州市深化“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4年福州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健全机制、强化监管、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有效遏制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蔓延势头,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全面提升依法、科学管理城乡建设能力和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严控增量、化解存量、健全机制、确保长效”的目标,全面遏制新增“两违”,加快化解历史存量“两违”,持续推进“无违建”创建活动,健全完善“两违”管控机制,确保完成省里下达的年度治理目标任务。
2017年-2019年,全市每年综合治理“两违”总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各地切实做到“每月按照10%的工作量推进,全年努力完成120%的年度目标任务”。
至2019年底前,实现“两违”增量基本控制,存量基本整治,形成长效机制,城乡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全市城乡环境面貌再上新台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服务APP统一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服务APP统一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3•【字号】闽政办〔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服务APP统一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政务服务APP统一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3日福建省政务服务APP统一平台建设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适应移动互联网发展趋势,创新网上政务服务模式,我省决定建设福建省政务服务APP 统一平台(以下简称闽政通APP),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建设目标(一)打造移动互联网统一服务入口。
建设一站式的闽政通APP,在移动互联网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全省政务服务统一入口、统一导航,大力推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一号申请、一次登陆、一网办理”。
各级各部门已建政务服务APP,在3年内逐步有序整合到闽政通APP;今后新增移动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闽政通APP建设。
(二)整合全省政务服务资源。
将分散在众多部门的网上办事服务入口集成到闽政通APP,覆盖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和社区多级政府部门、单位;整合各部门(行业)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资源,统一提供信息资源的连通和共享。
(三)适时逐步导入可信社会服务资源。
依托实名制服务入口和信用平台,授信第三方机构逐步提供交通出行、求职就业、家政服务等增值类社会服务,逐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强化服务监管评价,不断满足公众和企业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服务需求。
(四)创新公众参与渠道。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5•【字号】榕政办〔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5〕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15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1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委发〔2014〕17号),设立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放的职责。
(五)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六)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探索建立具有福州特色的新型市场准入机制。
(七)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榕政办〔2017〕225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7〕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4日关于福州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深入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建筑市场规范有序,现就我市建筑市场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建筑市场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一是完善建筑市场管理制度,健全监管体系;二是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形成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三是加强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建筑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四是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提高全市建筑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二、主要内容负面清单围绕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投标活动、标后监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等6个方面,列出建筑市场“违法(禁止)事项”335项,其中突出问题43项。
每项问题从加强行业监管、完善政策等方面进行整治,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对建筑市场突出的43项问题,明确责任分工,进行专项治理。
建筑市场突出问题及对策措施如下:1.建筑市场突出问题(1)勘察设计方面。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筑设计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降低工程质量;勘察现场布孔不符合规范,现场进尺不达标、测试取样不符规范、水文勘察深度不足。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9〕31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通知榕政综〔2019〕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考核暂行办法》等三份文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5日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快“数字福州”建设,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规范和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根据《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本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
第四条本市政务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福州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全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大数据委)为承担本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管理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闽政办[2006]174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意见(闽政办[2006]17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随着“数字福建”建设的推进,我省在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和应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先后建成了福建省电子商务数字认证中心、电子商务密钥管理中心和电子政务数字认证中心,为全省信息化健康发展提供了安全保障。
但也存在基础设施不完善、应用面不广、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尚未开展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信任体系建设,推进“数字福建”建设,促进信息技术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一)网络信任体系是以密码技术为基础,以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以解决网络应用中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等为目的的完整体系。
(二)网络信任体系是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字福建”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网络信任体系是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打造“平安福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建设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
网络信任体系建设已纳入我省“十一五”信息化专项规划,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确保网络信任体系建设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我国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在“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科学规划建设我省网络信任体系。
要在信息化建设中同步规划电子认证、授权管理和责任认定等工作,加强事前评估、事中监督和事后验收工作,推动我省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确保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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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7]118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0
【实施日期】2007.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7]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公众互动交流的重要平台。
办好政府网站,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7]20号)精神以及福州市“十一五”信息化发展专项
规划,特就加强我市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网站建设步伐,健全完善全市政府网站体系
1、“中国福州”门户网站是市政府办公厅主办、市政务信息中心承办的政府网站。
网站的定位是“宣传福州、服务公众”,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全方位展示省会中心城市形象,推行网上政务公开与在线服务,拓宽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民的沟通渠道。
市政务信息中心要进一步加强“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制,整合网站资源,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推动门户网站发展成为政府门户型网站集群。
2、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网站建设。
尚未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建立网站的仓山区、平潭县必须在今年7月底之前开通网站。
市政府办公厅要强化督查,对限期未开通网站的县(区)要严肃追究责任。
已有的35个市直部门网站和已建的11个县(市)区政府网站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网站的运行维护,不断提升网站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
3、“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市直部门网站、各县(市)区政府网站要做好相互之间的链接,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为“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的相关内容提供保障。
二、加强政务信息发布,提高网上政务公开水平
1、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务公开的要求,加强与规范政府网上信息公开,形成良好的政务信息发布机制。
2、“中国福州”门户网站是福州市政务信息权威发布平台,政务信息发布实行分权限管理。
市直各相关维护单位要按照榕政办[2005]186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落实信息更新工作责任制,及时在门户网站上发布、更新政务信息。
3、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政务
公开要求,及时在本部门、本地区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