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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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宁党办[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22号2008年5月7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大活动档案是自治区各级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类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既是重要的文化遗产,又是宝贵的社会财富,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

完整地收集管理好重大活动档案资料,对于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及党的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一条为实现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共中央总书记、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等)在本自治区的公务活动;(二)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本自治区的参观访问活动;(三)自治区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要活动、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在全区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宁党办[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宁党办〔2012〕46号)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机构编制是党和政府重要的执政资源,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对深化行政管体制改革、优化配置执政资源、有效防书控人员机构膨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加快职能转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不断提升机构编制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

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认真抓好中央和自治区机构编制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审批制度,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凡机构编制事项必须报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专项办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25•【字号】宁政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发[2003]22号2003年2月2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自治区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3年2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总则一、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强化政府责任,坚持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开拓创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做到依法行政,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宁政办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已经2013年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2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提高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四、常务会议成员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特邀顾问和秘书长组成,由自治区主席召集并主持。

必要时,主席可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议题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涉及国计民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议题,可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六、常务会议必须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必要时由主席决定临时召开。

七、常务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办公厅政务处负责会务承办,政府督查室及有关秘书处负责会议确定事项的督查落实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24•【字号】宁政办规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7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并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适用本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7•【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施行日期】2022.09.2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张雨浦2022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全面集中清理政府规章的工作部署,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7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6件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维护建设税施行细则》的通知(1985年3月26日宁政发〔1985〕41号公布)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7月29日宁政发〔1996〕85号公布)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01年6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四、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05年5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作物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办法(2007年7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六、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2008年10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七、宁夏回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奖励办法(2018年8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一)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的“迁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宁政办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126号2008年7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促进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及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促进政府系统督查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确保政令畅通,促进政府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督查是各级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室)的重要职责;是政府工作和领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政府效能建设,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

严格按照自治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增强督查意识,改进督查方式,加大督查力度,注重督查实效。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四条自治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重点,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自治区政府督查室主要工作任务:(一)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二)国务院办公厅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三)自治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四)自治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主席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区重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五)自治区政府和政府办公厅重要文件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六)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地级市政府效能管理目标考核的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宁政办函〔2018〕9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宁政办函〔2018〕9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宁政办函〔2018〕9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并参照《国务院机构简称》,现将调整后的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请规范使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2日自治区政府机构简称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办公厅)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育厅)科学技术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族事务委员会(民委)公安厅(公安厅)民政厅(民政厅)司法厅(司法厅)财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厅)应急管理厅(应急厅)审计厅(审计厅)政府外事办公室(外办)市场监督管理厅(市场监管厅)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广播电视局(广电局)体育局(体育局)统计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扶贫办)信访局(信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办)医疗保障局(医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机管局)五、部门管理机构林业和草原局(林草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和储备局)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监局)——结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宁政办发[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提高政府系统效能,自治区政府决定对现有政府议事协调机构(2008年-2012年政府发文成立)进一步精简压缩,并对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做出规定。

一是凡承担一次性工作职责已经完成的;部门(单位)之间通过专题会议、厅级联席会议等形式能协调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再成立,予以撤销。

二是原有议事协调机构进行大幅度合并,凡职责相近、同属一位政府领导分管的,合并更名为一个综合议事协调机构,下设若干办公室,分设在相关职能厅局。

三是凡国家明确要求成立的;涉及自治区政府多位领导分管、需要经常性协调决策的综合性重要工作;涉及跨分管领导的多个部门(单位)协调的重要工作;因工作需要由自治区政府决定设立的,予以保留或新设。

因工作需要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由办公厅严格审核把关,分管主席审定后,报主席批准成立;重大或由主席担任组长(主任)的领导小组,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成立后,成员单位因人事变动和领导分工变化的,阶段性工作结束的,不再另行文调整,实行自然更替和撤销。

自治区政府将每年清理一次议事协调机构,防止出现反弹。

现将调整后予以保留和合并的议事协调机构及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慧自治区主席副主任:袁家军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白雪山自治区副主席委员:王紫云自治区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马云海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张八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张作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张苏安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王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喜清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吴洪相自治区水利厅厅长王文宇自治区林业局局长徐占海自治区地矿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厅,王政兼任办公室主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17•【字号】宁政办发〔2020〕51号•【施行日期】202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7号),结合实际,现将我区2021年部分节假日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1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二、春节:2月11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7天。

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

4月25日(星期日)、5月8日(星期六)上班。

五、开斋节:5月13日至14日放假。

六、端午节:6月12日至14日放假,共3天。

七、古尔邦节:7月19日至20日放假。

八、中秋节:9月19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3天。

9月18日(星期六)上班。

九、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

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7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0
【摘要】宁党办[2018]35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
【总页数】5页(P13-17)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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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现状发展电子政务是建设智慧宁夏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党政内网(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

党政内网是与其它网络实行物理隔离的网络,主要满足各级党政机关之间内部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和决策的需要,承载内部办公和不需公开的业务服务;电子政务外网与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主要满足各级政务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需要,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近年来,我区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覆盖各市、县(区)和区直部门(单位)、人民团体、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电子政务外网已逐步延伸至部分乡镇、行政村。

初步建成了党政内网信息资源平台和全区综合办公平台,实现了电子公文交换、信息处理、决策服务、督查管理和应急指挥等公共应用,部分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为加快推进各级党政机关效能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全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电子政务网络覆盖还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市、县(区)城域网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党政机关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各自承载业务范围不明确,部门专网业务应用规范不统一,存在各自为政、重复建设现象,客观上形成信息化壁垒,阻碍信息资源共享;党政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利用率不高,在内部办公和公文交换等共性应用方面,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存在较大困难;缺乏统一的安全防护和运维管理体系,风险防范能力较为薄弱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宁党办[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党办[2008]41号2008年8月25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 (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贯彻《规定》精神,加强统一领导(一)出国(境)开展公务活动,关系党风政风和国家对外形象。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防范和制止本地区、本部门发生影响对外工作有效开展、浪费国家资金、损害对外开放的各类现象。

(二)各级党委、政府和涉外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中央有关政策和外事管理规定,加强统一领导,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因公出国 (境)计划审核,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因公出国(境)活动,重大问题必须列入党委(党组)和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日程,集体讨论决定。

(三)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因公出国(境)视为一种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8•【字号】宁政办发[2013]15号•【施行日期】2013.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由于人员变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和成立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现通知如下:一、调整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白雪山自治区副主席副主任:马云海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曹志斌自治区安监局局长XXX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肖蕾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成员:李克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秀华自治区编办副主任沈左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玉明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董宏伟自治区教育厅副巡视员马希荣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杨培君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王凤刚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XXX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张苏安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李宁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李捍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金国兴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马占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蒋文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陈广宏自治区水利厅副巡视员XXX 自治区农牧厅巡视员张秀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思仲举自治区文化厅纪检组长崔学光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王静波自治区国资委副主任王峰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马远征自治区质监局总工程师李宝宁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梁纪籽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徐庆林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赵银祥自治区粮食局副局长党建平自治区旅游局副局长常晋宏自治区轻纺工业局副局长郑旭自治区供销社副巡视员马学祥自治区农垦局党委副书记安新朝自治区地矿局副巡视员柏杨自治区宁东管委会副主任张军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丁明自治区政府应急办主任陶国生宁夏军区副参谋长郭更生武警宁夏总队副司令员拓兆功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王伟自治区团委副书记叶宪静自治区妇联副主席尚永生宁夏气象局纪检组长朱泽潘宁夏保监局副局长王传河兰州铁路局副局长吕建安民航宁夏安监局副局长仇毓宏西北电监局副局长石金书西部机场集团宁夏公司副总经理房喜宁夏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曹志斌兼任办公室主任,钮钢、万东刚、吴青君、黄建军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200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29•【字号】宁政办发[2001]99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99号2001年5月29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保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和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现予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和公文格式的统一、严肃、整洁,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其他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公文形式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形式主要有: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一)代字“宁政发”,用于向国务院请示和报告工作,下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署全局性工作或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发布重大决定和命令,采取重大行政措施,表彰决定,批转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地区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指示、报告等。

(二)代字“宁政干发”,用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通知干部任免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事厅具体承办和制发文件)。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 立 问
题、
任务 、
责任
“ 三个清 单 ” ,
找 准 切 人点 、

高精 准度 ,
确 保有 计划 、
有 步 骤 地 推 进 实 施 。
7 1



资金投入

自 治 区 逐 年 加 大 文 化 投
人 ,
各 级 政 府 及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自 治 区 党 委 、
区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自 治 区 各 级 党 的 机
关、
人大机关 、
行政机关 、
政协机关 、
监 察 机
关、
审 判 机关 、
检 察 机关 ,
以 及 工会 、
共 青
团、
妇联等人 民 团 体 ,
各 民 主 党 派 区 委 机关 和
自 治 区 党 委 办 公 厅 人 民政 府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党政 机关 公 务 用 车
管 理办 法 》 的 通 知
办 号 宁 党
〔 2 0 1 8 〕 35
各市 、 县
区 (

党 委 和人 民 政府

区 直各 部 委 办厅 局 各 人 民 团 体 、 ,
政 府 的 决 策 部 署 落 实 保 障 文 化 建 设 工 作 经 ,
费 ,
纳人各 级政府 财政 预算 。
要 发 挥行 业 和 职 能
优势 ,
积极 争取 、
整 合 各方面资 金资 源 ,
鼓 励 和
引 导 社 会 组 织 、 社 会企 业 和 个 人 参 与 文 化 建 设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宁政办函〔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函〔2018〕9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文件要求,切实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规范政府网站域名使用,促进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做好全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政府网站域名管理体制(一)明确政府网站域名监管职责。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自治区政府各部门是本地区、本系统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负责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

政府网站主管单位要将域名管理作为网站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审核把关域名的注册、变更和注销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域名管理情况纳入常态化抽查范围,加大对不按流程注册、注销或擅自出租、出借、转让域名等违规情况的通报问责力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依法依规使用管理政府网站域名。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

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注册一个中文域名和一个英文域名,不得将已注册的政府网站域名擅自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闲置的域名要及时注销。

(三)建立政府网站域名协同管理机制。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编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网站域名监督和安全管理工作。

宁夏通信管理局加强域名行业管理,做好政府网站开办主体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工作,对域名服务进行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推进我区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质量提升,引领全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促进重点行业加快发展(一)现代金融业。

支持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宁设立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服务中心,对在宁新设立的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和功能性服务中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所设机构注册资本或营运资本(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1%且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鼓励企业加快上市,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对在境外上市的前3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二)旅游休闲业。

支持实施旅游景点和旅游景区“一卡通”。

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鼓励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发展休闲农庄(园)、田园综合体、农业主题公园等新业态,推进产村融合、产城(镇)融合发展。

对新评为国家或自治区级示范休闲农庄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

2019宁夏全年放假时间安排

2019宁夏全年放假时间安排

2019宁夏全年放假时间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3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结合实际,现将我区2019年部分节假日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1日放假调休,共3天。

2018年12月29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2月4日至10日放假调休,共7天。

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

五、开斋节:6月5日、6日放假。

六、端午节:6月7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七、古尔邦节:8月12日、13日放假。

八、中秋节:9月13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九、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

9月29日(星期日)、10月12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宁夏全年放假时刻安排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方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结合实际,现将我区2018年部分节假日放假调休日期安排通知如下:一、元旦:1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二、春节:2月15日至21日放假调休,共7天。

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3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29•【字号】宁政办发〔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0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调整和撤销自治区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现通知如下:一、成立宁夏“互联网+教育”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和山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薛刚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秋玲自治区教育厅厅长成员:单旭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张伟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郭坤宇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郭建川自治区科技厅副厅长冯自保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杨冬梅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张宏伟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文建国自治区信息化建设办副主任李锦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钱秀梅银川市副市长杨淑丽石嘴山市副市长张志刚吴忠市副市长朴凤兰固原市副市长张隽华中卫市副市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负责“互联网+教育”示范区实施方案制定、工作协调、统筹推进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李秋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将自治区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调整为自治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组长:王和山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薛刚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马波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成员:王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万虎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刘守保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陈淑惠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刘粟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杨洪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蒋文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麦山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赖伟利自治区农牧厅副厅长陈建华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周万佩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陈淑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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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7]21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1
【实施日期】2017.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2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2号),结合实际,现将我区2018年部分节假日放假调休日期安排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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