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案例分析(1)演示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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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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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 1、不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参照国家机关管理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 社会团体的专职人员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 企事业单位雇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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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 ❖ 城镇企事业单位、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
的保险费,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财政补贴 等。 ❖ 3、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 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 促进再就业支出、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 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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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期限
❖ 5、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条件 ❖ 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标准;失业人员
必须是非自愿失业;失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 的就业年限或缴足一定期限、数额的保险费; 失业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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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失业保险待遇的终止: ❖ 重新就业的 ❖ 应征服兵役的 ❖ 移居境外的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 ❖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
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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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规定: ❖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
本单位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 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的长短,对其支付 一次性生活补助。
已建立个人帐户的,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 按每月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机关事业单位 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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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1、王某刚刚参加工作不久,单位及时为他建 立了个人帐户。一次他和单位老职工聊天时 听到老职工说,他们以前上班的工龄是视同 缴费年限,要是不能视同缴费年限那退休金 恐怕就领不成了。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案例分析演示文稿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案例分析演示文稿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案例分析演示文稿一、劳动关系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在当今的职场环境中,劳动关系的复杂性日益凸显。

以下将通过具体案例来深入剖析其中的问题。

案例一:_____公司与员工小李的劳动合同纠纷小李于入职时间加入_____公司,担任职位。

双方签订了为期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二)纠纷焦点1、加班工资计算争议公司规定加班工资按照基本工资计算,但小李认为应按照实际工资总额计算。

2、工作岗位调整争议公司未经小李同意,单方面将其从原岗位调到另一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发生了较大变化。

(三)法律依据与分析1、关于加班工资计算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本案例中,小李主张按照实际工资总额计算加班工资是合理的。

公司仅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

2、关于工作岗位调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公司未经小李同意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

(四)解决方案1、对于加班工资计算争议,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重新核算小李的加班工资,并予以补足。

2、对于工作岗位调整争议,公司应与小李进行协商,如小李不同意调整,公司应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五)案例启示1、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合理制定加班工资计算制度,并确保与法律规定相符。

2、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时,应充分与员工协商,遵循合法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保障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社会保障是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一、案情描述在社会保险领域,往往存在着一些疑难问题和争议案例。

在这里,我们选取一则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案例,通过具体案情描述和法律分析,展示社会保险以案释法典的典型案例。

案例名称: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案案情描述: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多年来一直在公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制度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在王某因病请假期间,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其社会保险费,导致王某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时出现了纠纷。

王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二、法律问题1. 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及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2. 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的法律权利和保障;3. 社会保险仲裁机构对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及相关法律依据。

三、法律分析1. 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地为劳动者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法律赋予劳动者相关的维权途径和法律保护。

在这一案例中,王某可以就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主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权益。

针对王某在享受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时出现的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在法律框架下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正常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 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在处理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审查权和裁决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公正、合法地解决王某的社会保险纠纷案件。

在裁决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王某的实际情况和合法诉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解决建议对于本案中公司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裁定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要求公司尽快足额缴纳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确保其能够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PPT课件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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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涉及的名词解释
缴费工资的下限和上限
缴费下限又称保底线,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 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缴费上限又称封顶线,即职 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 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 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医疗保险 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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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个人的影响
• 社保意识会增强(通过告知、知情权 第4条、74 条)
• 不能退保(第14条 个人部分缴费基数受重视) • 可转移(第19条 对社会统筹部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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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企业的影响
• 守法/不守法企业 • 使用农民工较多企业、用工方式的选择 • 较低基数缴费企业 • 企业社保成本如何消化? • 总体成本的增加(违法成本更高84条、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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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社保现金折算发放
• ——得知老王情况的老李说:老王这样做就咱吃亏了啊,单位 应该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应该是把社保缴费部分发给我,我多 拿点工资。为了避免以后说不清,俺们和单位签个协议:“单 位已将社保费折算为现金200元发放到工资,由员工个人参加 社保,有关责任单位概不负责。” 人事社保专员算了算,如果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 分约为基数的44。8%(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2%+生育保险 0.8%+医疗保险10%+工伤保险按0.5%计算+住房公积金12%)。 远远高于200元,如果按协议发放一定现金而不上保险的话单 位可以节约一定成本,于是拿着《社保费现金发放协议》找到 经理问,咱签这个能省很多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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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自愿放弃社保”申请
• ——单位新招了几个外地来的员工,老王 说:俺一个月就几百块钱,俺不愿意参加 什么社保,到时得了病或者发生了事故责 任自负,算我自己倒霉,我保证不找单位。 要是你们还信不过的话,俺写个“自愿放 弃社保”的申请,保证将来不找单位麻烦, 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人事社保专员看老王老实巴交的,而且 确实收入也不高,拿着这个《自愿放弃社 保申请》来找经理,不知道这样能不能行?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截至订立劳动合同前一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截至订立劳动合同前一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应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用工之日起满一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截至订立劳动合同前一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
《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
讲 义
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法缴费基数是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的申报,依法进行核定,不得由 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自行约定。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这种 约定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以约定的 3000元为基数为葛某缴纳社会保险,降低了葛某的缴费数额,构成未足 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葛某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的规定, 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 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 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法》相关案例解析
1、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农 民工缴纳社会保险?
讲 义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教学案例案例一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案情介绍王

教学案例案例一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案情介绍王

教学案例案例一: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案情介绍:王某于2002年8月被某公司录取,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随着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变化,刘先生的每月工资收入变化也较大。

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王某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王某虽然对公司的说法有异议,但为了能够在公司长期工作下去,也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

于是,公司就按双方约定的数额为刘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3年8月,公司在合同终止决定不再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王某对公司不再续用自己感到失望。

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王某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解决。

公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为王某缴费不存在问题,拒绝了其要求,王某于是向劳动监察机构进行举报。

劳动监察机构通过调取王某两年来的工资单和社会保险缴纳资料,确定王某举报内容属实,根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公司为王某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案例分析:本案争执的焦点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义务。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案例分析演示文稿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案例分析演示文稿

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案例分析演示文稿一、引言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中至关重要的议题,它们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当前劳动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也为我们提供了深入思考和改进的方向。

二、劳动关系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纠纷_____在一家小型企业工作了半年,但企业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_____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与正式员工相同,但工资待遇却低于同岗位的其他员工。

后来,_____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未与_____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二:加班工资的争议_____在一家制造企业工作,经常需要加班。

但企业在支付加班工资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而是以较低的标准计算。

_____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与企业发生了争议。

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标准通常为:平时加班支付 15 倍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 2 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3 倍工资。

企业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补足差额。

(三)案例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_____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表现良好。

但公司突然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_____的劳动合同,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除。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解除的合法性,应当向_____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的两倍。

社会保障 教案

社会保障 教案

社会保障教案教案标题:了解社会保障:确保公平和可持续发展教学目标:1. 了解社会保障的概念和重要性。

2. 掌握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3. 讨论社会保障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4. 分析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5.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关注社会公平的意识。

教学准备:1. PowerPoint演示文稿。

2. 社会保障相关的案例和数据。

3. 学生小组讨论的活动材料。

4. 板书或投影仪。

教学过程:引入(10分钟):1. 利用一个引人入胜的故事、图片或视频来引起学生对社会保障的兴趣。

2. 引导学生思考并分享他们对社会保障的初步了解和看法。

知识讲解(20分钟):1. 使用PowerPoint演示文稿向学生介绍社会保障的定义和重要性。

2. 解释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可持续性和保障。

3. 分析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4. 提供实际案例和数据,以加深学生对社会保障的理解。

小组讨论(15分钟):1. 将学生分成小组,让他们讨论社会保障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

2. 引导学生思考社会保障对弱势群体的重要性,并让他们分享他们的观点和观察。

案例分析(15分钟):1. 提供一些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案例,如养老金危机、医疗费用上涨等。

2. 引导学生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3. 鼓励学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总结(10分钟):1. 概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挑战。

2. 强调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关注社会公平的意识。

3.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为社会保障的改进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作业:要求学生撰写一篇关于社会保障的短文,包括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个人观点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评估:1. 观察学生在小组讨论和案例分析中的参与程度和表现。

2. 评估学生的作业,包括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理解和对可持续发展的思考。

拓展活动:1. 鼓励学生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了解其他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2. 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如参观社会保障机构或参与相关志愿者活动。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7、[案例]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1998年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指派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还特别赠送赵某家5000元作慰问。赵某一家对此表示感激,但由于伤势过重,出院后赵某落下了重度残疾,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去年6月,赵某找到李某,要求为其申报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被李某拒绝,二人发生纠纷,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解决。李某提出,赵某不能算作工伤,理由有三:第一,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属于企业正常业务范围。第二,赵某负伤时间在节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第三,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赵某已经远远超过工伤申请时效,无权再申请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也不应再受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很快作出认定:司机赵某的负伤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评析】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能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这与目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在工伤治疗和生育期间提供生活补贴的规定是不同的。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时,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工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以上规定,李某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其病假工资应由A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法案例分析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劳动法合同法》第 48 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强制义务。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参加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可以吗?依法是不允许同时参加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更不能在生病时重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因此,只要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企业和农民工个人都应当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就业地社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按当地规定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再也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但是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社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如果农民工返回农村,仍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自己的医疗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标题: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职工社保待遇争议案案例:小李与公司社保待遇之争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6月1.事件背景小李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自2002年7月起,他被公司正式雇佣,享受到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福利。

在2008年6月份的社保待遇发放中,小李发现所得的社保退休金远低于他预期的金额。

2.事件经过2.1提出申诉与调解小李第一时间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了申诉,并要求解释为什么退休金金额异常低,远低于他缴纳社保的金额。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此表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计算公式,小李的退休金确实应该是所发放金额的一半。

小李不同意该解释,并坚称公司存在社保待遇争议,要求进行调解。

2.2调解过程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小李进行了多次沟通,试图解释和调解此事。

期间,小李对社保政策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研究,认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给出的解释并不完全准确,并提出自己的计算结果。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关于小李的实际工资和参保工资的认定以及社保待遇计算公式的适用问题。

2.3诉诸法律由于长时间的调解未能解决争议,小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他通过朋友介绍咨询了一位资深的劳动法律师,律师根据小李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并认为小李对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合理的,于是为小李起草了一份诉状。

3.法律诉讼3.1提起诉讼2009年2月,小李根据律师建议,将公司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他相应的社保退休金,并补偿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3.2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接受了小李的诉讼申请,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排了开庭听证程序。

期间,双方通过律师提交了意见书和证据材料,就社保政策解释、工资标准及实际工资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3.3仲裁结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和权衡证据,仲裁庭作出判决:公司需向小李支付相应的社保退休金,并赔偿小李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4.律师点评律师认为,此案例中小李确实在与公司之间存在社会保险待遇的争议。

社会保障学案例1养老保险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1养老保险案例

社会保障学案例养老保险案例案例一:62岁老人遭遇暴露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憾【案例描述】“我该到哪里领养老金?”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

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也判我败诉了。

我在哪里才能领到养老金?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

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

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

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

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希望该局能“网开一面”,让他“老有所养”。

但深圳市社保局始终没有“松口”。

不过,该局给蒋乃群指出了一条“生路”:按照有关规定,蒋乃群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退休,而其在深圳缴纳的社保金积累额可全部转往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社会保障 案例分析

社会保障 案例分析

第1章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某市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理由,拒绝参加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

问外方老板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要点:(1) 不对。

(2) 城镇企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是政府立法规定的,立法范围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应参保企业的义务,是其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2:某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以及留住人才为由,只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要点:(1)不正确。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第2章案例分析在云南弥勒县城里有这样一件事:一位有着12个子女的妇女(其中8人为亲生、4人为继子女),因为中风卧床不能动弹,但12个子女却没有一人前来服侍卧床不起的她。

钱兰英老人的子女中,有的是身价过百万的村里富人,有的是温保有余的小康人士,也有的经济条件十分普通,说起因何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他们都有自己的理由。

大儿子:有能力,但她已经不是我们家的人了。

二儿子:经济条件差,有心无力。

三儿子:大哥不养我也不养。

七女儿:养老人主要靠哥哥。

继子:她对我们没有养育之恩。

请您说说他们的理由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吗?案例分析:亲生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至于说子女中有的经济条件好一点,有的差一点,在赡养义务进行时可以根据经济情况来履行。

但这不表示条件差的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第3章案例分析某企业是一家私营企业,于2001年建成投产,招收的均是30岁左右的年轻劳动力。

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该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但该私营企业主以本企业没有退休职工为由,只答应承担与本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拒绝缴纳社会统筹的其他社会保险支出。

社会保险案例PPT课件

社会保险案例PPT课件
• 因此,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 迅速作出东亚公司立即为申诉人张桂英办理 退休手续、补发退休费的裁决是十分正确的。11
3.老人“失踪”退休金如何发
• 刘景秋原系某通风设备厂(以下简称设 备厂)的工人,患有轻度精神分裂证, 1996年6月退休,退休月工资为462元 人民币。刘景秋老伴赵彩霞原系农村居 民,1980年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与刘 老汉共同生活,一直在家操持家务。老 汉退休后,老俩口主要依靠设备厂所发 的退休金维持生计 。
• 本案中,东亚公司于1997年3月份安排申诉人
张桂英下岗,但申诉人与被诉人间的劳动合
同关系并未解除,依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
安置规定》及共相关法规规定,申诉人张桂
英只是处于一种待岗状态,其东亚公司的职
工身份并不因下岗改变。
10
评析
• 1998年4月7日,申诉人张桂英年满50周岁, 在被诉人东亚公司的工作年限也满了20年周 年,作为女性职工,申诉人张桂英完全具备 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权享受养老保险 待遇,被诉人东亚公司在申诉人张桂英各项 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拒绝为 其办理退休手续,拒绝给予相应退休待遇的 作法与法律规定不符, 是一种法盲行为, 十 分错误和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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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 续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关键在于用人单 位东亚公司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行为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
•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
规定》第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
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老金应由谁缴
• 陈爱民系某供销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农亦商 的临时工,1994年11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在陈爱民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 供销社按月收取陈爱民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 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自 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陈爱民缴纳社 会养老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 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陈爱 民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 在企业干了十几年,

社会保险欺诈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欺诈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欺诈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介绍社会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应对意外伤害、失业、生育等风险的保障。

然而,由于社会保险涉及较大财务风险,也吸引了一些不法分子进行欺诈行为。

本文将分析两个典型的社会保险欺诈案例,并探讨其成因及对策。

2. 案例一:虚假工伤赔偿该案件发生在某企业,其中一名企业员工伪造了工伤事故,并通过虚报治疗费用的方式骗取了高额工伤赔偿金。

调查发现,该员工与医院里的一个医生串通作案,共同伪造病历和诊断结果,并宣称自己需要昂贵而不必要的手术治疗。

2.1 成因分析这种类型的欺诈行为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会保险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检测手段和审核机制,在领取工伤赔偿金时往往只依靠医院提供的相关资料。

这种情况下,虚假病历和诊断很容易通过审核。

其次,有些医生存在追求高额利益的倾向,容易与欺诈者串通作案。

他们可能出于个人原因而参与制造虚假的病历和诊断结果,从中获取不正当收入。

此外,一些员工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意识,在经济利益面前不择手段地追求自身权益。

他们利用社会保险制度的漏洞或者虚构工伤事故,并通过伪造费用等方式来骗取赔偿金。

2.2 防范策略针对这类欺诈行为,我们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首先,社会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信息共享与交流合作。

建立起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部门间的联动机制,通过数据比对和实时监控手段及时发现异常行为。

其次,在审核环节增加复核机制。

鉴定工伤程度和赔偿金额等需要高度关注,并进行多方面证据审查。

这样可以减少虚假材料通过审核的概率。

此外,医院应该加强对医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建立惩罚机制,以防止他们与欺诈者勾结作案。

同时,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加强社会保险知识的宣传普及,鼓励举报欺诈行为。

3. 案例二:虚假就业登记在某城市,一位失业人员通过虚假就业登记的方式骗取了失业保险金。

该人员伪造了就业证明和工资单,并利用某企业的黑市人脉进行操作。

社保案例与分析

社保案例与分析

案例描述:某公司成立于80年代末,当时社会普遍社保意识淡薄,公司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保,其中,有一位农村户口的员工从公司成立一直工作至退休(2011年),期间公司一直未给该员工办理社保。

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提出要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由于各种客观原因,该员工的养老保险不能补缴,因此该员工提出公司赔偿20W的经济补偿。

请分析:公司高层针对这一员工的意见为:避免劳动仲裁,尽量做到公司双方都比较满意。

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解决才能同时最大化地保障公司和员工权益?案例分析:一、矛盾所在:由于历史原因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保,在员工退休时又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补缴,造成双方争议。

二、矛盾突破点:1、对员工而言,得到应有的社保待遇即应满足;2、对企业而言,赔偿员工提出的经济补偿支出损失较大,又要避免劳动仲裁,因此应尽量依法补缴社保;3、若实在由于无法补缴,应与员工进行友好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况尝试其他的补偿方式,力争在公司内解决矛盾。

三、具体解决方案:1、尽量补缴由于制度变革等种种历史原因,造成社保“空窗期”,很多在企业工作过的职工没能参保或是中断了缴费,这并非个例。

针对此类情况,很多省份已出台相关政策解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以陕西省为例,2006年10月17日省社保办《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操作意见》陕社保函(2006)字126号规定,与已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在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2008年3月19日省劳动和社保厅,给省社保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复函(陕社保2008字19号)》中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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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

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

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

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

”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

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

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

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

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

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向日葵保险网)案例分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

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

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

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案例简介近日从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辽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被借支76.8亿元,比2010年的63.5亿元增加13亿元,已占到前一年积累额的1/10。

可以想见的是,这一措施实非得已。

事实上,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早范本的辽宁来说,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正对制度的持续性形成挑战。

2001年起,国务院确定辽宁作为全国第一个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省份,在13个省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

在计划经济时期聚集了大量城镇人口,辽宁目前不仅退休职工人数占到全国的1/10,且老龄化程度居于全国第四位。

不仅如此,连续八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也加大了养老金支出压力。

这一困境从近几年的统筹账户收支情况可见一斑。

2011年,辽宁当年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账户征缴收入472.5亿元,支出782.7亿元,缺口310.2亿元。

这一数字在2010年是297.6亿元,缺口逐年增大的趋势愈加明显。

面对当期支付压力,首当其冲被动用的就是已经“做实”的个人账户资金。

在参与“做实”试点7年之后,辽宁省经国务院同意后,开始每年借支不超过3/8的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发放养老金。

这样一来,原本做实的个人账户又一次回到“空账”状态。

而“借支”个人账户的款项何时归还,借款比例是否面临调整,目前仍无定论。

在一些学者看来,辽宁的这一“特殊情况”,意味着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事实上已经走入死胡同。

(经济参考报)案例分析中国养老保险基金还有超过2万亿元的结余,但都沉淀在少数发达省份。

社科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长郑秉文认为,碎片化的制度加剧了养老保险体系内部的利益分化,这些省份的结余没法转移给辽宁这样的亏损省市,缺口只能由财政转移支付。

而财政补贴资金也必须随着做实账户规模的扩大、退休人数的增加而不断扩大。

由此带来的是基金结余在少数富裕省份绝对增长,而在缺乏好的投资体制的情况下其实意味着贬值。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表示,单纯依靠中央财政补贴,挪用个人账户,扩面征缴,串用其他社保资金,“东拼西凑,这样的路子走不远,既造成当期财政负担,也为未来埋下危机”。

她建议,养老金制度尽早改革,将养老金交由中央统筹,实行个人账户全民化和市场化。

案例简介近日,在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与会代表表决通过了《关于青岛市2011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其中指出社会保障资金整体运行平稳安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审计发现,近三年以来,截止到2011年末,730人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同险种,84571人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同险种,造成财政多补贴1499万元;162人重复领取养老金19.23万元,5719人重复报销医疗费用1025.6万元。

(向日葵保险网)案例分析:社会保险中存在着重复参保、报销的难题,重复报销是发生在城镇医保和新农合之间,前者包含了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而造成重复报销的根源是重复参保。

这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共享、管理不统一造成的。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越来越严密,重复报销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少,但一些漏洞还没能完全解决。

”卫生部门新农合问题专家表示,为了保障医保资金安全,国内一些城市成立了独立于卫生局和人社局之外的“医保局”,专门管理三种医保,让信息得以共享。

“想解决难题必须城乡统筹,不论方式如何,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者合二为一才能解决根本问题。

”人社部门专家同样认为从体制上出手才能解决此问题,但现实情况的复杂并不是某一个部门能“拍板”的。

他认为,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应该考虑组成“城乡居民保险”,把城镇和农村居民的保险统筹起来,并纳入统一监管。

案例简介: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反映,经过核查,去年共发现冒领社保待遇人员440人,涉及社保基金金额117.46万元,追回102.9万元。

其中,冒领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涉及437人,金额109.95万元,追回100.51万元;冒领机关事业退休待遇涉及3人,金额7.51万元,追回2.39万元。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治伤看病钱。

目前该市的离退休职工已超过11万人,养老金发放数额很大。

如何保证基金安全、防止冒领是个难题。

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建立“防冒领机制”,努力筑起安全网,但从根本上杜绝还有难度。

(向日葵保险网)案例分析:问题: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的关系越来越“淡”,加上企业重组、改造力度较大,许多老企业甚至不存在了,单位对离退休人员的情况也越来越不了解。

此外,居民居住地与户籍分离的情况较多,街道基层组织也很难全面及时把握管理范围内所有居民的生存状况。

一些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家属因种种原因不及时申报,冒领养老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解决方案:完善社保基金冒领防控机制,做好事前预防、事中核查、事后监督,编织一张社保基金安全保障网。

事前预防措施是以信息采集为方式,开展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获取待遇领取人员的实时生存信息,及时停发已失去资格的养老金领取人员待遇,预防社保基金冒领情况的发生。

事中核查要做好社保基金防冒领核查工作。

核查小组定期与民政局有关部门获取死亡人员名单数据,通过对死亡人员信息与待遇领取人员信息进行比对筛查,查找已亡人员中仍在领取养老金人员。

事后监督则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奖惩机制。

运用信息共享机制,与社区、居委会和参保单位即时共享离退休人员死亡信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信息、其他特殊人员生存信息,及时对已失去领取资格的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停发处理。

建立奖惩机制,对发现的冒领基金人员,派专人进行待遇追回,对事实清楚的冒领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对个人、单位、社保服务机构故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严厉惩戒,数额较大的,给予一定的罚款。

案例简介:1998年4月,刘某等四人应聘到某公司,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从职工工资中每月扣除300元。

刘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

于是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200O 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

1999年12月,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没有依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为刘某等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

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对其宣讲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双方依法修改了合同内容并为刘某等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安徽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网站)案例分析该案中双方虽然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的约定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此,刘某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刘某等办理社会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

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这个案例给我们以下几点启示: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自觉意识。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简介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

1998年9月,李某的朋友张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李便指派由赵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

为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赵某牺牲“十·一”放假休息时间,加紧运输。

10月1日晚九点多,在运输途中,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不幸撞车,造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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