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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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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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修订要点
控制
投资性主体 的子公司
不直接提供服务
直接提供服务
非投资性主体的子公司
共同控制
共同经营 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
直接持有的联营投资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 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
即可立即出售; ➢ 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
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 ➢ 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 ➢ 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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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修订要点
新增对持有待售的处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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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发布背景
• 准则修订背景 保持与国际准则趋同
2011年5月,国际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修订的: 《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个别财务报表》 (IAS 27(2011))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 (IAS 2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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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发布背景
• 准则修订背景(续) 整合内容、完善体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14修订)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9月
内容摘要
• 准则发布背景 • 准则框架概览 • 重点关注内容 • 首次执行影响 • 年度决算应提前考虑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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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14修订)
准则发布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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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发布背景
• 准则修订背景 保持与国际准则趋同 整合内容、完善体系 适应企业实务需要
似主体间接持有的联营投资
其他
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 重大影响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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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 22/39 CAS 37
成本法
CAS 2 CAS 33/41
CAS 40及各相关准则 CAS 30/41
权益法
CAS 2 CAS 41
CAS 22/39 CAS 37
准则修订要点
修订了初始计量的标准
强调: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所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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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修订要点
明晰了准则规范的界限---与其他相关准则衔接(续)
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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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修订要点
引入计量选择权的模式
“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其中一部分通过风险投 资机构、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投连险基金在内的类似 主体间接持有的,无论以上主体是否对这部分投资具有重大 影响,投资方都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 权益法核算。”
主要关注内容
• 准则修订要点
明晰了准则规范的界限 修订了初始计量的标准 新增对持有待售的处理 引入计量选择权的模式 调整核算方法转换规定 明确了权益法核算问题 整合了散落的法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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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修订要点
明晰了准则规范的界限---总体范围缩减
定义:“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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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修订要点
明晰了准则规范的界限---与其他相关准则衔接(续)
长期股权投资的披露 ➢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规范的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修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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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14修订)
准则框架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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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框架概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初始计量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四章 衔接规定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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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14修订)
主要关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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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关注内容
• 准则修订wenku.baidu.com点 • 重点实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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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CAS2发布后,财政部通过应用指南、准则解释、解释公 告、年报通知等文件,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陆续修订和完 善。本次修订的CAS2将原散见在各个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进行整合梳理,并提升到准则正文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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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发布背景
• 准则修订背景(续) 适应企业实务需要
原CAS2对于权益法核算的规定中,关于被投资方除净损益、 其他综合收益和分红之外的其他权益变动的核算规定不明 确。本次修订的CAS2对该部分内容予以补充明确。
的“账面价值”是指“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 账面价值的份额(consolidated value)”
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第二条(2014年1月17日) 实务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金额
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的权益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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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修订要点
新增对持有待售的处理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应当确认 为持有待售: ➢ 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
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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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修订要点
明晰了准则规范的界限---与其他相关准则衔接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利,通过参与被投资方 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 回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有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 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通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 策。”
会计处理规定: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 的,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 理,对于未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剩余权益性投资,应当继续采用权益 法进行会计处理。 ➢已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不再符合 持有待售资产分类条件的,应当从被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之日起采用 权益法进行追溯调整。 分类为持有待售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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