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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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表一、基础信息二、排污信息备注:纳管企业排放总量是以排放口排放浓度来计算。

核定的排放总量是指经环保部门许可的排放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与职责本公司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总经理、分管经理、总工程师及生产、安环、保卫、设备部、卫生所、经营部、公司办公室、技改部、生产部、运输公司等部门领导组成。

()总指挥:总经理指挥协调公司的应急救援。

()副总指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事故报警、报告、通报情况及事故处置工作的指挥。

总工程师负责对事故原因分析、处理方法和技术支持。

()指挥部成员职责和任务安环部长:协助副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报告、通报情况和事故处置工作。

负责事故现场及扩散区域内监测工作的指挥和防护用品的调配。

保卫科长:负责灭火、治安、警戒、疏散和联络通信工作的指挥;抢救伤员及指导群众疏散。

生产部长: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系统开停车调度工作的指挥。

查明毒气性质、提出堵漏措施。

设备部长:协助副总指挥负责设备抢险抢修的指挥。

办公室主任:负责事故处理人员的协调,并保证后勤供应。

技改部长:负责对事故的处置方法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卫生所长:负责抢救受伤、中毒人员,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对外协作医院。

物资部长:负责厂内抢险物资的供给。

包括现有各库房的物资调动。

经营部长:负责急需抢险物资的供给。

包括临时用到的而厂内各库房没有的物资、设备工具等。

救援专业队的组成与分工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都负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的责任。

各专业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主要是担负各类事故的处置。

救援专业队的任务分工如下:()通信联络队:由保卫、安环、办公室、质检部组成,每部人,共人。

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担负各救援专业队之间的联络和对外联系通信任务。

()治安队:由保卫科负责组成,共人。

负责人为保卫科长,担负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挥群众疏散。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京环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5〕29号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进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令第31号)等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开范围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结合本市排污单位实际情况,市环保局制定了北京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见附件1)。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公开相关环境信息,鼓励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动公开其环境信息。

二、公开内容(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1.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2.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3.排放浓度(指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企业自行监测包括企业自承担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所开展的监测,具体要求见附件2);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上一年实际排放量)、核定的排放总量(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按许可证核定排放量填报);5.污染物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包括批复和验收文件名称、文号、审批机关及批准时间等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制定。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一、哪些企业需要依法披露环境信息?2021年11月26日,生态环境部审议并通过《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是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责任主体,并进一步确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主体∶1.重点排污单位;2.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3.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4.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二、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形式企业环境信息以《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企业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形式进行披露。

报告编制要求: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编制报告。

三、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内容披露内容包含:八项信息和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

八项信息是指:(1) 企业基本信息;(2) 企业环境管理信息;(3) 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4) 二氧化碳排放信息;(5) 核与辐射安全信息;(6) 生态环境应急相关信息;(7) 生态环境违法信息;(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四、企业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内容(1)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等信息;(2)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3)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4)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协议信息;(6)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五、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时间(1)上市公司:《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披露时间要早于公司年报披露时间。

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6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6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环保部第31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保部第31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加强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各类企业,以及政府部门下属的各类事业单位。

二、公开内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现场监测报告:环评文件和监测报告均为重要的环境公开信息,应当全面、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开。

企业事业单位可在其自行维护的网站或环保主管部门公布相关信息。

(二)环境污染物排放信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对外的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进行公布。

公布内容应当包括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口的具体位置等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及运维情况: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其环保设施的建设情况以及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

(四)环境治理改善成效及环保投入情况: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其环境治理改善成效,同时应当公开企业环保投入的情况。

三、公开方式(一)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维护网站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可建立自行维护的网站,公开其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

(二)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公开:各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站,公开企业事业单位相关环境信息。

(三)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相关信息,信息公开平台应当由环保主管部门设立,并在网站上建立相关信息。

四、信息公开透明制度的建立本办法所述的环境信息,都是涉及公众利益和公众权益保障的重要信息,信息公开的透明和公正性是关系到公众知情权的实现问题,应进行制度化建设。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国家法律相关规定,重视信息公开,不得进行任何篡改和删减等行为。

五、信息公开的问责对于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将依法办理相关问责程序,并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原则、内容和公开和问责等三个部分组成。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手册,应有尽有----------------------------------------------------------------------------------------------------------------------------------------------------------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精品文档---------------------------------------------------------------------手册,应有尽有----------------------------------------------------------------------------------------------------------------------------------------------------------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0年版)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九条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即开工建设的;
(五)对危险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五)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
4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6.《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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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档Document of measures for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 isclosure of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s in 20202020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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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xx年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环保答题答案及解释

环保答题答案及解释

题库排序不同,请自行查询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A. 单位和居民B. 社会团体C. 政府机关解释:《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

A. 刑事责任B. 侵权责任C. 法律义务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5年6月3日起施行。

第一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单行法的规定;相关环境保护单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A. 允许B. 可以少量C. 禁止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给予奖励。

A. 所在单位B. 上级单位C. 人民政府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5、根据《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内回用。

A. 销售系统B. 生产系统解释:《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十二)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3篇)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3篇)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3篇)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精选3篇)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篇11.目的为了推进和规范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环保自律体系运行监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仅适用于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并在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媒体或网站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4.环境信息公开内容4.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4.2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和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4.3 环保投资、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利用以及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4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情况;4.5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4.6生产使用的原料、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况;4.7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情况及监测结果;4.8排污费(税)的缴纳、企业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情况;4.9对职工进行的环境保护培训状况;4.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4.11与环境保护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5.国控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将年度监测方案、监测结果及年度监测工作报告等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在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公开。

6.相关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篇2为保证本单位政府信息形成、审核、发布、应急处置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以及贵港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开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包括:1、机构职能;2、法规规章;3、领导动态;4、工作动态;5、决策信息;6、规划信息;7、统计信息;8、财政管理;9、人事信息;10、行政职权;11、信息公开指南;12、信息公开工作报告;13、应急监察;1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让公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关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必须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环境信息公开要求的问题

关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必须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环境信息公开要求的问题

关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否必须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环境信息公开要求的问题问: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颁发排污许可证时,是否必须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答: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见附件1)明确了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同时第五十五条(见附件1)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同时,《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对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含的事项中未对环境信息公开提出要求,第十一条审批条件中也未将环境信息公开作为审批条件之一。

表明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是审批部门在审批排污许可证时,依法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见附件3)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根据该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该条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放信息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环境信息并不完全一致,污染物排放信息是环境信息的重要组成内容。

③《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见附件2)分别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方式及时限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办法》均未对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作出强制性规定,但《办法》明确可以参照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规定公开环境信息。

④现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体系中未就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作出统一规定,但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体系中提出了要求,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中明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执行。

环保部第 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保部第 号令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试行-北京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试行-北京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附件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推动公众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自行监测,是指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为掌握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三条企业可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开展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企业对其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3 —第二章监测与报告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自行监测方案及其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报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装机总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向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自行监测内容应当包括:(一)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三)厂界噪声监测;(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有要求的,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其排放的特征污染物的监测。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并安装统一的标识牌。

— 4 —第八条企业自行监测应当遵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方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环境保护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自愿公开和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制度和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定负责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信用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有关环境信息。

第六条(保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内容第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布)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八条(强制公开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事业单位的;(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三)使用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物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所列一类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上述有毒、有害物质的;(四)建有核设施、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生产、销售及使用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性放射源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或者可能存在电磁辐射污染的;(五)污染物排放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六)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公众或媒体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七)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环综合〔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环综合〔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生态环境部2021年5月24日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

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要求,依法推动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落实企业强制性披露环境信息的法定义务,建立部门联动、运作有效的管理机制,强化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法治化建设,形成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落实责任。

依法规范有序推进改革,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问题导向,健全制度。

完善企业环境行为准则,建立健全引导、规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体系,着力解决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突出重点,强化监督。

着重加强对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企业的管理,强化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保障制度有效实施。

1.环保制度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1.环保制度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文件修改履历:生效日期版次事项2020年10月10日D/0新编1 目的为了推进和规范公司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环保自律体系运行监管的需要,提高公司的企业形象,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履行社会环境责任,根据法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仅适用于公司相关环境信息。

3 环境信息公开内容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5)环保投资情况、环保税的缴纳情况;(6)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等情况;(7)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生过的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8)生产使用的原料、危害特性、相关污染物排放及事故信息、污染防控措施等情况;(9)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情况及监测结果;(10)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内部资料;(2)个人隐私;(3)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4 环境信息公开形式(1)通过本单位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2)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3)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4)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5)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5 相关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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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2014年12月19日附件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宣传和引导公众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河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3月18日)根据新《环保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制定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积极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研究制定环境信息公开标准和公开目录,确定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建立“省厅统筹管理、市县分级监管、企业主动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机制,开展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检查,实现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常态化、程序化、规范化。

二、信息公开对象全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河南省首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辖区内国控、省控、市(县)控企业;(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三、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全省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具体内容以省环保厅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为准。

四、信息公开方式(一)省环保厅搭建全省统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通过信息公开平台公开环境信息;(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在本级门户网站中增设专栏,可通过从省平台抓取或镜像数据等方式,及时公开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三)重点排污单位可采取《办法》中列明的其他方式,同步公开单位环境信息。

五、工作安排(一)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根据信息公开对象要求,及时、公平、规范的确定本辖区首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首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于2015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公布;应纳入信息公开对象,但因长期停产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公开的重点排污单位,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进行核查,将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单位名称及原因随首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3月31日前报省环境监控中心备案。

(二)全省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省环境监控中心依托河南省污染源监控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4月30日前完成平台部署、各重点排污单位用户注册与信息公开界面定制开发。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6月30日前在本级门户网站中增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

(三)信息公开平台系统培训平台建设完成后立即开展平台试运行,省环境监控中心和平台建设运维单位于5月31日前通过视频会议、集中培训等方式对各级环保部门和首批重点排污单位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指导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掌握信息公开平台使用规程。

(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录入纳入首批全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于6月30日前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省环境监控中心制定全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详细内容,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及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信息公开。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定后,立即组织辖区纳入名录的单位按照省环保厅印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梳理相关公开信息,并在全省信息公开平台培训后,组织填报。

平台投入运行后,省环境监控中心及平台运维公司指定专门人员,加强平台管理及问题解答,做好企业事业单位登录系统的身份认证、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公开数据备份等工作,防范非法修改、非法篡改公开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

(五)环境信息公开监督检查与考核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分级监督检查管理,履行《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

省环境监控中心日常动态监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状况,每半年开展一次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专项检查,并开展不定期抽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辖区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上报检查情况。

省环保厅制定《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每年12月份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落实《办法》,监督检查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考核及通报,强化工作绩效管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制定辖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六、具体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部门要认真学习新《环保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高度重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以贯彻执行新法新规为契机,通过开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强化企业环境责任主体意识,提高重点排污单位公开环境信息的自觉性,维护公众依法享有的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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