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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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长府办发〔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12日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长春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哈长城市群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位于哈尔滨都市圈和长吉都市圈交汇处,范围涵盖五常、双城、榆树、德惠、扶余、舒兰等县(市)区,总面积约2.8万平方公里,是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落实区域协调发展、实施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落实《哈长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依据《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吉林省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区域协调发展空间布局的意见》《长春市落实哈长城市群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针对长春市辖区内的德惠、榆树两市,制定本实施方案,期限为2020—2025年。

一、发展目标抢抓国家政策机遇,围绕推进城市群建设重点工作,结合国家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系列政策,积极融入哈长城市群一体化示范区建设,主动对接示范区整体规划,到2025年,与示范区内的其他县(市)区在交通、水利、信息等基础设施方面基本实现对接互联,基本消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主要壁垒,初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初步形成生态联防联治、产业分工协作、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一体化发展格局,促进形成东北地区开放合力,发展成为区域新的经济增长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长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长春市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三年行动(2022—2024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推动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加快培育和催生市场主体,激发经济活力,做大经济总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贯彻长春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大力营造重商、亲商、安商、惠商、富商发展环境,不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提升市场主体质量和竞争力,为“六城联动”推进提供更加强大的支撑力和内生动力。

二、总体目标市场主体数量发展目标:未来3年,力争我市市场主体总量和企业总量以年均16%的速度增长,2022年底市场主体总量突破150万户,3年后突破200万户。

力争每年实现“个转企”2400户,到2024年底实现“个转企”突破1.3万户。

市场主体质量发展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支持一批上市挂牌企业、增加一批成长入规企业、创建一批知名品牌企业,推动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形成量质双升发展格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5•【字号】长府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5日《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第三章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第四章打造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第五章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第六章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第七章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第八章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第九章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和建设的法人企业、项目、园区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资金和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部门受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适时兑现。

第二章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第四条运用财政补助机制激励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

推进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推进目标: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发挥技术创新投入主体作用。

推进措施:1.对全市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不含政府投入部分)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进行补助,单户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7•【字号】长府办发〔2023〕27号•【施行日期】2023.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2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7日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在长春市工作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除外,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长春市工作是指:(一)高校毕业生与依法在长春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二)高校毕业生与依法在长春市外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三)高校毕业生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四)高校毕业生在长春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可按博士2500元、硕士1500元、本科1000元每人每月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的租房和生活补贴。

通过教育部认证的海外留学人员享受与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四条高校毕业生可在线申报,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并提交以下申报资料:(一)高校毕业生居民身份证;(二)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三)高校毕业生本人的银行借记卡;(四)在市场主体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五)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依法登记文件);(六)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前3项材料。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长府办发[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长春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协调税收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理顺财政分配关系,增强各级政府加快经济、社会均衡协调发展能力。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城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整、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长府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长春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规划,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整体提升基础教育质量,现就我市实施基础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推进策略(一)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战略主题,以促进教育公平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主线,以构建基本质量标准和质量监测体系为切入点,以教育资源建设为保障,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教好每一名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调动好每一位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化、多样化教育需求,办好人民满意的基础教育。

(二)工作目标到2016年,全市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入人心,基本形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实际、体现素质教育理念、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管理机制和体系;优质教育资源总量进一步扩大,学校走上内涵发展的轨道,人才培养水平、师资水平、教学水平、管理水平、教育教学评价水平显著提升;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为我市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率先进入全国教育强市和人力资源强市行列打下坚实的基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2•【字号】长府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调整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通知(长府办发〔20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低保标准(一)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375元提高到4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月315元提高到330元。

将城区城市分类施保对象中孤老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20%提高到30%;孤儿(18周岁以下)、优抚对象、重残、幼儿和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20%提高到25%;一般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成员、70周岁以上老人(不含80-89周岁的城市低保家庭中的老人)、其他在校学生(在高中或职业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补助标准由原来上浮10%提高到15%。

(二)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5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500元提高到1800元,其中双阳区由原标准的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2200元,年人均补助标准由1400元提高到1500元。

(三)城区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由原标准的家庭人均月收入376元至475元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401元至500元。

(四)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确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501元至620元。

(五)调整后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范围:户籍在我市城区及经济开发区、净月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汽车开发区、莲花山旅游度假区的非农业居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长府办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长春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我市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加快推进我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进程,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5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保障民生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解决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加快推进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保障职工老有所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确保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的原则,多措并举接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坚持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厂办大集体改革相结合原则,妥善解决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问题;坚持厂办大集体企业集体所有制属性原则,以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一)适用范围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2.有主办单位且主办单位是国有企业,并依附于主要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3.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的企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长府办发〔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长春市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推动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促进我市体育消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产品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消费能力,促进体育产业提质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完善体育消费政策、创新体育服务和产品供给、优化体育产业布局、强化体育设施建设等方面推动体育消费试点先试先行,突出我市冰雪、足球、篮球全国重点城市的优势,以建设长春国际汽车城为契机,打造汽车赛事之都,不断推进长春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为长春现代化都市圈建设提供新动能。

二、主要目标(一)体育消费水平逐步升级。

建立体育消费长效机制,到2025年,全市城镇人口年均体育消费突破2000元。

实现体育人口数占全市总人口数的51%,体育消费人口数占全市总人口数的80%。

(二)体育产业规模不断壮大。

推进营商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体育企业准入环境。

力争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体育制造、销售企业落户长春,扶持本地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培育主业突出、融合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本土体育企业品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周边地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周边地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周边地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长府办发[2010]55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周边地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周边地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长春周边地区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截止2010年,我市完成了中心城区80万户的数字电视整转任务。

但是,长春周边18个乡镇、几十万城镇及农村人口仍无法收看数字电视节目。

建设一个城乡一体化的有线电视网络,是“数字长春”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对扩大宣传覆盖范围、巩固宣传阵地产生积极的影响。

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总体要求、广电总局总体规划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广电局制定的吉林省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长春周边地区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建设由吉视传媒长春分公司(原长春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承担。

结合长春周边地区实际情况,经过科学论证,将采取MMDS数字电视先行,光缆跟进的方式建设周边区域的有线数字电视网络。

(一)网络建设规模在长春周边18个乡镇(含朝阳区永春镇、乐山镇、富锋镇;二道区劝农山镇、泉眼镇、四家乡、英俊镇;宽城区兰家镇;绿园区合心镇、城西镇、西新镇;南关区幸福乡;经开区兴隆山镇、高新区奋进乡、双德乡;净月开发区玉潭镇、新立城镇、新湖镇;汽车产业开发区代管的朝阳行政区内的前程、富锋等5个行政村)、170个行政村分别建设分前端187个;建设光缆干线2328公里;建设覆盖16万有线电视用户的分配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促进道路客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促进道路客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促进道路客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长府办发〔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促进道路客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促进道路客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7日长春市促进道路客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吉林省道路客运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吉政办发﹝2021﹞2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我市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长春道路客运服务体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与道路客运高质量发展实现良性互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一)基本原则1. 政府主导。

坚持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发挥规划调控、资源配置、政策保障、服务监管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完善道路客运行业在规划、资金、财税、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2. 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道路客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各市场主体意愿。

3. 部门协作。

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协作,保障道路客运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注重城市长远的发展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4. 改革创新。

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理顺管理和运行机制,健全规划建设、资金投入、安全监管和运营服务等基本制度。

加快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建设智能低碳道路客运体系,提高道路客运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发展目标长春市道路客运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道路客运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入实践道路客运高质量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的协同理念,基本建成安全、可靠、经济、高效、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道路客运服务体系,形成公交化运营为主、定制客运为辅、班车客运为补充的多元化服务方式,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持续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显著改善,打造省会级城市客运行业建设与发展的新模式。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长府办明电〔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全力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推动经济恢复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疫情防控专项支持措施1. 加大疫情防控资金支持力度。

对批零住餐企业及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线上平台企业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以及机场、口岸和冷链相关企业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给予补贴支持。

对物业服务企业、批零住餐企业及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线上平台企业,用于商品及包装、环境和运输工具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全力争取疫情防控方舱建设项目一般债券资金和国家因疫情新增对吉林省的专项债券额度。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2. 推动防疫产品研发及产业化。

加强对新冠病毒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产品的研发和转化,并积极争取全省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市级产业基金积极参与治疗药物、诊断产品等领域的投资,推动新冠病毒疫苗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为一类医疗器械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动相关产品备案上市和投入应用。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3. 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根据疫情变化调整和优化防控措施,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分类差异化防疫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适时复工复产。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长府办发[2009]54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及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直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指导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

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三)负责市直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制定相应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基建计划、投资、建设、修缮项目、产权产籍和物业管理。

管理市直机关房屋建设、修缮项目及经费;负责市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领导干部住宅管理;负责市直机关部分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8•【字号】长府办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长春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全面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规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长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发〔2011〕1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府发〔201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全市服务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发展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专项补助等支持方式。

其中,补助资金占年度资金总额的比重原则上不超过30%。

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管理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评审和绩效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服务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重点支持领域的确定,牵头组织项目(企业)申报、初审和评审,项目资金分配汇总,项目投资计划下达,监督项目启动和运行,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市商务局负责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组织服务外包企业专项补助的申报、初审,参与服务外包企业(项目)评审,监督服务外包企业(项目)运行,组织进行企业(项目)绩效评估。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9]58号【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9.10【实施日期】2009.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长春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市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

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制定我市地方性审计工作的有关政策、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0•【字号】长府办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府办发〔2009〕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职责调整将开发区建设组织协调职责划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外国专家管理有关职责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融协调服务职责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负责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安排和市政府规定级别的公务接待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重要文稿的文字综合工作;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研究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市政府的文电收发、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及公文集中交换工作。

(四)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

(五)编发政务信息,为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提供信息服务;起草市政府工作新闻信息计划、新闻信息稿件,参与市政府新闻发布等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14•【字号】长府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的通知(长府办发〔20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创建“三满意”机关活动为载体,深入推进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11〕10号)精神,为加强我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梳理确认审批、收费等项目根据国务院五次取消行政审批项目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吉林省清理和规范行政权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1〕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梳理各部门现行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收费、年检等项目,对项目变动情况进行确认,同时清减审批要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即办事项比例,更新并公布进入政务中心的项目目录。

二、巩固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成果按照机构、职能“双进入”和“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将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各部门审批办公室办理,行政审批办公室全部进驻市政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服务,推进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管理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驻市政务中心办理。

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办公室的职能、职数和编制。

一是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派和轮换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派驻政务中心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审批办负责人和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两年,在窗口工作期间不再承担派遣单位的其他工作,政务公开办要随时调度通报情况。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落实人才和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落实人才和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落实人才和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长府办明电〔2021〕4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落实人才和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政策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吸引人才和农民来长春落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落实人才和进城农民购房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人才购房补贴政策1.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长办发〔2017〕50号)规定,给予重点高校本科生3万元和硕士生5万元、博士生8万元安家费,对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给予20—50万元购房补贴政策。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2.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暖流计划”2021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21〕11号)规定,对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采取全款或商业贷款方式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发放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责任部门:市房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3. 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留(来)长人才、进城农民购房补贴和发放消费券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21〕25号)规定,对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高级工及以上执业技能等级人员等留(来)长人才给予5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将购房条件由商品住房放宽至二手住房,即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唯一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但不包括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房屋、别墅、保障性住房)的,可享受补贴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5•【字号】长府办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5日长春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5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府发〔2020〕11号)要求,现就我市科技领域市与区(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握科技工作规律和特点,在中央和省关于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框架下,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开发区)财政关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

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政府科技投入的边界和方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加快建立完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

坚持权责一致。

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长府办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办发〔2017〕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6日长春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强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事项的申报、审核、公布等动态调整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坚持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实行市审改办统筹协调和审查、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实施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实施部门承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的主体责任,应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指定专门处室专人负责。

第六条法定依据、部门职责、权责事项和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实施部门应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具体信息。

第七条权责清单需进行调整时,实施部门应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审改办提出调整申请。

第八条实施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权责清单调整申请表;(二)调整依据原件(或复印件),包括调整前后的法定依据、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其他职能调整相关文件和国家、省、市取消下放调整文件等材料;(三)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责任清单的部门职责、职责边界、监管制度、服务事项发生变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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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9]89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28
【实施日期】2009.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组建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为市政府办公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
划入原由市委市政府政策研究室承担的民生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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