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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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把重庆建设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重要讲话精神,适应重庆“一圈两翼”的战略发展新格局的需要,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及其附件《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的精神和具体要求,在全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生态功能区》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更新、补充与修改,通过系统分析全市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对原《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了修编。

一、区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实施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三峡库区的重要生态环境地位,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前提,以保障统筹城乡发展和“一圈两翼”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为目标,为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人居生活质量。

(二)区划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开发,避免盲目开发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

发生学原则。

根据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系统结构、过程、格局的关系,确定主导因子及区划依据。

区域相关原则。

综合考虑自然区域和行政区域,妥善处理区县级尺度和全市尺度的关系。

相似性原则。

根据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服务功能存在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分区。

区域共轭原则。

任何一个生态单元必须是完整的个体,不存在彼此分离的部分。

前瞻性原则。

充分把握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演变趋势且具有前瞻性。

(三)区划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

(四)区划目标1.明确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的结构与过程特征;2.诊断区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成因;3.分析不同生态因子和生态过程对人类活动胁迫的敏感性特点;4.评价不同生态环境要素的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5.制定全市生态功能区划方案;6.揭示重庆市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机制;7.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对策。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08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2008

本文网址:/zwgk/zfgw/128003.htm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8]135)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8年12月30日09时51分渝府发〔2008〕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六、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附件: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市划部分)区县(自治县)名称功能区类别序号适用区域万州区一类1王二包自然保护区2乌龙池森林公园3泉活森林公园4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5长江三峡风景名胜区(天生城景区)6龙泉风景名胜区7歇凤山风景名胜区8潭獐峡风景名胜区黔江区一类1黔江森林公园2小南海国家地质公园(包括小南海风景名胜区、小南海自然保护区、仰头山森林公园)涪陵区一类1大木山自然保护区2武陵山森林公园3乌江森林公园4小溪风景名胜区渝中区二类1渝中区所辖区域大渡口区一类1大渡口森林公园二类2大渡口区所辖城镇和农村(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重钢厂区在搬迁完成之前按三类区管理,但其新改扩建设项目按二类区标准执行。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

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把重庆建设成为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重要讲话精神,适应重庆“一圈两翼”的战略发展新格局的需要,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及其附件《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的精神和具体要求,在全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对原《重庆市生态功能区》的数据和资料进行更新、补充与修改,通过系统分析全市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对原《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进行了修编。

一、区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实施区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突出三峡库区的重要生态环境地位,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前提,以保障统筹城乡发展和“一圈两翼”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为目标,为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人居生活质量。

(二)区划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开发,避免盲目开发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

发生学原则。

根据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系统结构、过程、格局的关系,确定主导因子及区划依据。

区域相关原则。

综合考虑自然区域和行政区域,妥善处理区县级尺度和全市尺度的关系。

相似性原则。

根据区域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服务功能存在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分区。

区域共轭原则。

任何一个生态单元必须是完整的个体,不存在彼此分离的部分。

前瞻性原则。

充分把握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演变趋势且具有前瞻性。

(三)区划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

(四)区划目标1.明确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的结构与过程特征;2.诊断区域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成因;3.分析不同生态因子和生态过程对人类活动胁迫的敏感性特点;4.评价不同生态环境要素的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5.制定全市生态功能区划方案;6.揭示重庆市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机制;7.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对策。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2015年12月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

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3 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3 区划依据3.1 区划主要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为依据。

根据GB3096-2008中的相关定义,找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可能涉及的用地类型见表3-1。

重庆环保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环保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3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第四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五节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第六节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第三章污染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三节土壤污染防治第四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五节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五章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精心整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

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

(自制定环境功能区划并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下环境功能区划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流域面积在一百平方公里以上或跨区县(自治县)的河流以及中型以上水库的水环境功能区划;(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三)主城区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和修改,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一)实施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十六条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说明)的规划,其组织编制规划的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和环境影响篇章(说明)同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5月1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第四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其增长幅度高于同期经济增长速度。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环境保护准入制度。

鼓励推行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市环境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保护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第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状况,制定环境保护规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渝府发[2008]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2008)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8〕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m 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个别区域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及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需作调整,属市划部分由市环保局负责调整,并报市政府备案;属区县(自治县)划部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环保局备案。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渝环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8〕26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部分区县行政区划发生变化,主城及区县城区面积扩大,建设了一批工业园区,搬迁了一批工业企业,新增了一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原《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重府发[1997]40号)已不能完全满足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的现状和环境管理的需要。

我局拟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分依据本次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重庆市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规划(2007-2020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 14-1996)进行。

二、划分范围、工作责任和审批要求(一)本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

(二)主城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需要特殊保护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其他环境功能区划由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

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工作的技术指导,提出技术审查建议意见。

(三)属市划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区域,所在区县应提出划分建议方案,由市环保局组织审核汇编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布;属区县划分的区域,由所在区县提出划分建议方案,并经市环保局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区县政府审批发布。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_附件1

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_附件1

附件1:重庆市合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简本)二О二一年十月1 总则1.1 评价目的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安全为目标,论证《重庆市合川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生态环境合理性和环境效益,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明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建议和管控要求,为规划决策和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1.2 评价原则(1)早期介入、过程互动评价在规划编制的早期阶段介入,在规划前期研究和方案编制、论证、审定等关键环节和过程中充分互动,不断优化规划方案,提高环境合理性。

(2)统筹衔接、分类指导评价工作应突出不同类型、不同层级规划及其环境影响特点,充分衔接“三线一单”成果,分类指导规划所包含建设项目的布局和生态环境准入。

(3)客观评价、结论科学依据现有知识水平和技术条件对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行客观分析,评价方法应成熟可靠,数据资料应完整可信,结论建议应具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1.3 评价范围、时段及标准1.3.1 评价范围与时段评价范围与规划范围一致,即合川区域范围,其中重点评价范围为规划探矿权和采矿权区块及周边影响区。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目标年为2025年。

评价时段为规划时段,即2021-2025年。

1.3.2 评价标准(1)环境功能区划评价区内环境空气功能区划执行《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渝府发〔2016〕19号)等规定,一类功能区内的建设用地及其以外所设300米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管理,其他区域属于二类功能区。

评价区内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2〕4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重庆市地表水环境功能类别局部调整方案的通知》(渝府〔2016〕43号)等规定。

评价区内声环境功能区划执行《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渝环发〔2007〕78 号)及《重庆市主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渝环〔2018〕326号)等规定。

重庆市生态县(区)建设标准

重庆市生态县(区)建设标准

重庆市生态县(区)建设标准(试行)一、基本条件(一)制订了生态县(含区、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县)建设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实施。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二)生态县建设工作组织得力,纳入街道和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了相应的考核机制。

街道和乡镇设置环保机构,配置专(兼)职环保员。

(三)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工作任务;重点工业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通过验收;三年内无较大及以上环境事件发生,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四)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EI)达到良及以上等级或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五)全县乡镇(含涉农街道)超过50%达到市级以上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二、建设指标三、指标解释(一)基本条件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实施。

国家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定、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结合重庆具体要求,编制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当地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政策措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均达到100%;主要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100%,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环保、统计部门。

考核要求:提供生态县建设规划文本及规划实施的政府批文、实施方案、年度实施计划。

提供自生态县建设工作开展以来的相关文件和数据。

提供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文件,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主要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数据,提供不存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企业的证明。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8〕92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8〕92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24日南川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为加强南川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城乡总体规划及建设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推进“多规合一”使环境功能区划矢量图“落地”,提升城市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结合城市用地规划及现状,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相关技术规范对我区现行的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调整,对新增区域进行补充划定,形成矢量图成果。

(二)基本原则。

声环境功能区划以“有效控制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为目标,在划定过程中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逐步提高声环境质量。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宁静舒适宜居的环境是民众的期盼。

对于居住为主的区域划入1类或2类。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渝府[2006]16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渝府[2006]16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
正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批复
(渝府〔2006〕162号)
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审批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的请示》(渝环文〔2006〕8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生态功能区划》)。

二、《生态功能区划》是我市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综合决策的科学依据,对于科学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合理规划生产力布局,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等具有重要作用。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将其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研究和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同时,要根据《生态功能区划》内容,研究当地的主要生态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三、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生态功能区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措施到位,取得实效。

四、《生态功能区划》由市环保局发布并组织实施。

五、《生态功能区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若需变动,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六年八月九日
——结束——。

2021重庆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控范文3

2021重庆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控范文3

2021重庆地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控范文 重庆市山多地少、地形复杂破碎,虽然全市生态环境总体稳定, 但存在局部地区水土流失、石漠化严重、环境容量超标等问题.重庆市以维护和改善重要生态功能区为重点, 将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和水土流失、石漠化等生态环境极敏感区域、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其他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为构建国土空间全域生态保护格局提供科学支撑. 生态问题 重庆市生态系统主要为森林、农田和灌丛三种类型,占比分别为42%、34%、14%, 面积总量约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90%.近年来, 重庆城市空间扩张迅速, 农田和灌丛的面积均有不同程度地减少, 但在退耕还林等政策的促进下, 森林面积有小幅度的增加.另外, 全市湿地保护良好, 湿地面积呈显着增加趋势.全市生态系统总体稳定, 但生态保护仍面临一些问题. 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冲突明显.矿产资源开发和农林产业布局中生态重建滞后、水利水电资源开发中的河流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旅游产业的破坏性开发等问题,导致部分区域植被覆盖率降低, 山地生态系统退化较为明显, 严重影响了生态系统结构的完整性及生态功能的有效性. 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根据《中国物种红色名录第一卷》,重庆市维管植物中近危及以上的物种共402种, 占6.8%.其中, 32种为极危、74种为濒危、188种为易危、108种为近危, 受威胁指数为9.24%.绝大多数受外来物种威胁的区域均位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物多样性维护重要区范围内. 局部地区水土流失问题突出.重庆市水土流失面积分布广、强度高、总量大,重庆市水土流失面积3万平方千米, 占总面积的36%.其中, 中度及以上侵蚀面积1.9万平方千米, 占侵蚀总面积的63%.位于重庆市东北部和东南部的水土流失敏感区, 极易引发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部分地区石漠化未能有效遏制.作为全国石漠化最为严重的省市之一,重庆市现有石漠化面积9256平方千米, 占全市幅员面积的11.2%.酉阳、巫溪、彭水、巫山、奉节等区县石漠化所占面积比重都在15%以上.目前, 石漠化综合治理虽有成效, 但部分地区石漠化仍未有效遏制. 局部区域环境污染仍然存在.一是部分地区水污染仍须治理.全市纳入监测的77条次级河流中,龙溪河、大溪河等河流部分断面水质不能满足水域功能要求.三峡库区支流富营养断面有增无减, 三峡库区水质改善压力倍增.二是部分地区空气质量仍须提升.重庆市位于酸雨和二氧化硫控制区, 酸沉降通过对植被生长状况的改变影响着区域生态系统功能.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一是水源涵养功能重要性评价.采用降水贮存量法,即用森林生态系统的蓄水效应来衡量其涵养水分的功能.重庆市大部分地区水源涵养能力强, 属于水源涵养重要区;全市水源涵养功能变化明显, 东北东南两翼明显强于中西部地区;同时重庆市的水源涵养功能受降水的影响较大, 东部地区降水总体多于西部地区, 其水源涵养功能也更强. 二是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重要性评价.从区域生境质量、生境稀缺性两个方面评价区域生物多样性维持功能.根据评价结果,重庆市生境质量总体偏低, 人为干扰因素强, 生境质量高与较高的面积仅占全市总面积的18%;同时生境质量空间差异明显, 两翼地区明显优于中西部.总体而言, 重庆市东北翼地区的生境质量最高, 其次是东南翼, 渝西地区的生境质量偏低. 三是土壤保持功能重要性评价.采用通用土壤流失方程进行土壤保持功能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重庆市土壤保持功能总体较弱, 侵蚀面积大, 全市生态系统土壤保持功能较低与低的面积达到总面积的91.5%;空间分布上看, 土壤保持功能区域差异明显, 与植被覆被分布情况密切相关. 生态环境敏感、脆弱性评价.一是水土流失敏感性评价.采用通用土壤流失方程进行土壤侵蚀强度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重庆市土壤侵蚀以轻度和微度侵蚀为主, 两者土壤侵蚀面积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64.7%;从空间分布上看, 极重度和重度的土壤侵蚀主要集中在渝东北和渝东南, 主城区以及中部偏北的长寿和垫江县地区均为轻度和微度土壤侵蚀. 二是石漠化敏感性评价.石漠化敏感性评价主要考虑基岩裸露率、植被和土被覆盖率、土层厚度等指标.根据评价结果,重庆市石漠化发生率高, 中度石漠化的面积5269平方千米, 占石漠化总面积的56%;石漠化空间分布差异明显, 渝东北和渝东南碳酸盐岩分布广, 石漠化面积大, 石漠化程度高. 三是森林生态系统退化格局评价.采用森林退化指数来评估森林是否退化以及退化的程度.根据评价结果,重庆市生态系统退化等级以重度和极重度退化为主, 全市森林退化极重度和重度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38.30%;从空间分布上看, 全市森林退化主要分布在渝东南、渝东北和渝西北地区.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分析 严格遵循划定的科学性、整体性、协调性、循序划定等原则,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的技术要求, 结合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情况, 通过科学评估形成初步生态评估结果;利用各类禁止开发区、遥感影像、地理国情普查、第二次土地调查等基础数据, 最终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全市共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21838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26%, 包含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流失、石漠化等5类12条.其中, 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等现有各类受保护区域的面积为9992平方千米, 占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46%;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三峡水库消落区、生态公益林等尚未设置保护区的区域面积为11846平方千米, 占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54%. 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以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生态保护红线和水土保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为主,面积分别为12827平方千米和5648平方千米, 分别占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的58%和25%. 生态保护红线的协调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协调性.重庆市渝东北和渝东南地区生态红线分布的面积和比例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总确定的生态功能区基本趋于一致.其中,秦巴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中划定生态红线面积占该功能区总面积的52.4%. 二是与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协调性.重庆市生态红线划定结果与《全国生态功能区划》高度协同,重庆市国家四大生态功能区中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了全市生态红线总面积的85%.其中, 三峡库区土壤保持重要区内生态红线分布最多, 占了全市生态红线总面积的41%, 符合国家对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 不搞大开发"的总体战略方针. 三是与土地利用协调性.重庆市生态红线划定结果与全市土地利用实际情况一致.生态红线区域内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草地、水域等生态用地为主,占了红线总面积的81%.区域内分布的耕地、园地占红线总面积的17%.此外, 生态空间内夹杂少量生产、生活空间, 仅占红线总面积的0.38%, 为后期生态红线的管控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是与城乡建设协调性.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与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等进行空间叠加分析发现,两者在空间上基本无重叠, 少部分重叠主要包括道路、水库等基础民生建设工程, 说明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于重庆市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存在较大阻碍, 既有利于配套措施的出台, 也便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责任主体,加强红线保护监管.明确各级党委、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 要求环保、发改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 形成工作合力.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 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开发建设活动, 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通过勘测定标和实地调查, 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地、上图、入库.加强生态红线监管保护, 建立"天、地、人"一体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进行实时动态监控, 严肃查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环境的行为.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巡查制度、现场核查制度、分析报告制度, 健全生态保护红线基础信息调查制度, 夯实动态监管基础. 制定生态修复方案,鼓励生态区域人口和产业转移.针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种用地性质、权属、生态状况, 提出差异化管控措施和生态修复项目.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责一致、统筹兼顾、逐步推进的原则, 以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生态功能为目标, 建立财政资金补偿和市场化补偿相结合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农村居民向中心村、中心镇和县城聚集, 或者就地转化为政府资助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充分利用促进就业等相关政策, 促进生态保护红线内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内工矿类产业逐步退出、转移. 制定评估考核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定期对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域的生态功能变化趋势进行定量评价.建立生态保护红线信息发布和公众意见反馈渠道, 扩大社会公众在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中的知情权、话语权, 鼓励公众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监督.建立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机制和专家论证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公示与听证制度, 加强社会各层面的公众参与, 强化决策和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庆市渝北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是渝北区的重点专项规划,是全区“十二五”期间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15年,规划范围为渝北区行政区(不含北部新区),其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标准、政策及规章编制规划。

一、规划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国务院3号文件精神,以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为目标,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主线,立足渝北区发展的新阶段、新要求,统筹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实现环境保护与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的有机结合,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持并提升国家环保模范城区内涵,为创建国家生态区、重庆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作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环境优先。

树立生态立区、环境优先理念。

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推广三废综合利用,提倡绿色增长和低碳经济,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

二是统筹兼顾,和谐发展。

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环境保护设施改造与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三是科学规划,便于操作。

从渝北区的实际情况出发,体现科学性和前瞻性,具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对策、措施及指标。

四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加强环境教育,强化公众环境意识,提高公众自觉参与环境建设、管理与保护等方面的能力。

(三)总体目标。

扎实推进以“蓝天行动”、“碧水行动”、“绿地行动”、“宁静行动”及国家生态区建设、国家环保模范城区复核、城乡统筹环境保护为二、环境功能区划(一)水功能区划分1.嘉陵江、御临河渝北段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m、下游100m以及鱼类天然产卵场周边500m范围为Ⅱ类水体;后河观音洞及以上为重庆主城区生活饮用水源,为Ⅱ类水体。

重庆市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划分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划分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2023年1月一、总体要求 (1)(—)方案目的 (1)(二)基本原则 (1)(三)划分及调整依据 (2)(四)适用范围 (3)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管控要求 (3)(一)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4)(二)噪声限值管控要求 (4)三、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步骤及划分标准 (5)(-)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 (5)(二)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5)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果 (8)(-)1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8)(二)2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0 ..................................................................................................................................................................... -(≡)3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2)(四)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域 (13)五、实施、监督和管理 (17)(-)严格准入,确保现有声环境质量不降低 (17)(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18)(三)定期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 (19)(四)强化道路交通噪声控制 (19)(五)乡村区域声环境要求 (19)六、区划说明 (20)附件1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21)附件2九龙坡区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表 (24)附件3九龙坡区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表........................ -27 ..................................................................................................................................................................... -附件42018年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图 (30)附件5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结果统计表 (31)附件6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调整对比图 (32)重庆市九龙坡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与划分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建设安静舒适的宜居环境,保障居民生活、学习、工作等各类场所的安静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整理版]重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整理版]重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重庆市主体功能区规划第一章规划背景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布局,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

必须在科学评价和准确把握全市国土空间状况的基础上,统筹谋划全市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合理划分和加快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第一节国土空间状况我市地处青藏高原与长江中下游平原的过渡地带,东经105度11′—110度11′,北纬28度10′—32度13′,东西宽470公里,南北长450公里,面积8.24万平方公里。

华莹山——巴岳山以西2是方山丘陵区,华莹山至方斗山之间为平行岭谷区,东北部为大巴山区,东南部和南部为武陵山和大娄山区。

地形地貌较为复杂。

一是地势起伏大,东部、东南部和南部地势高,西部地势低,最高处大巴山川鄂岭,海拔2796.8m,最低处巫山长江水面,海拔73.1m;专栏1:国土空间与主体功能区国土空间:是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范围内的地域空间,是国民生存的场所和环境,包括陆地、水域、领海、领空等。

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性物质空间,具有三重含义:一是以地理环境为基础,由水、土、空气等自然要素组成,具有自然属性。

二是以人为主体,由各种人文要素组成,具有社会属性。

三是国土空间有开发利用价值,也是一种资源,具有经济属性。

主体功能区:一定范围的国土空间具有多种功能,但必有一种功能居于主要地位、发挥主要作用,这个功能就是主体功能。

主体功能区是基于不同国土空间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从大规模高强度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角度,将特定区域确定为具有特定主体功能定位类型的一种空间单元。

划分主体功能区主要考虑水土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状况、环境容量、区位特征、经济发展水平、人口集聚状况、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以及军事、历史、民族等因素。

按照国家相关划分标准,主体功能区可以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等几大类型。

重庆市江津区水土保持区划研究

重庆市江津区水土保持区划研究
江津区水土流失类型主要是水力侵蚀和重力侵
闫建梅等:重庆市江津区水土保持区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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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2005,2012,2016年江津区水土流失面积
侵蚀 强度
轻度 中度 强烈 极强烈 剧烈
2005 年
侵蚀 面积/
km2
占侵蚀 总面积 比例/%
802.94 50.99
708.29 44.98
58.63 3.72
通过一系列分析比较、数据处理,结果为:江津区 北部江津城区土地利用类型以建设用地为主,是城市 建设的中心区域、人口最密集的区域和未来新增城区 人口的宜居区,其水土保持主导功能应以维护城镇人 居环境为主;中部为浅丘区,土地利用类型以坡耕地、
1研究区概况
江津区位于重庆西南长江之滨,处于长江中上游、
[基金项目]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CKSF2017015/CQ)
三峡库区尾端,东邻重庆市九龙坡区和巴南区,南靠贵 州省习水县,西接四川省合江县,北连重庆市永川区与 璧山区,地理位置在 105。49' ~ 106° 38'E、28° 28' ~ 29。28取之间,东西宽80 km,南北长100 km,土地面积 3 200.22 kn?,辖几江、德感、鼎山、双福、圣泉等5个街 道,支坪、珞璜、白沙、油溪、李市、先锋、慈云、杜市、石 蟆、蔡家、吴滩、贾嗣、永兴、龙华、石门、柏林、朱杨、嘉 平、中山、塘河、西湖、夏坝、广兴、四面山、四屏等25个 镇,是长江上游重要的水陆交通枢纽和长江流域重要 生态屏障区。
图、年降水量等值线图、土壤侵蚀现状图、地质灾害分 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生态红线范 围图、饮用水源地分布图、城镇发展规划图等。 3.2数据处理
在ArcGIS 10.0软件平台支持下,建立相同的空间 参考坐标系,以行政村图层为底图,叠加江津区地形地 貌坡度分级图、年降水量等值线图等图件 ,根据地形地 貌、坡度、土地利用分异特征划分为3个区块,再通过 叠加江津区生态红线范围图、饮用水源地分布图、地质 灾害分布图等图件确定各水土保持分区的主导功能 , 最后统计水土流失等级及比例、森林覆盖率等数据,绘 制分区图,并计算区域面积及所占比例,完成分区情况 统计。 3.3 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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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精神,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的通知》(环发[2002]117号)及其附件《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的精神和具体要求,在全市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全市生态环境现状、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编制了《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以下简称本区划)。

一、区划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原理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前提,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在充分认识区域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生态环境形成演化规律的基础上,制定生态功能区划,为生态环境规划与管理方案的制定、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等生态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基础,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提高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人民生活质量。

(二)区划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促进全市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避免盲目的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促进区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发生学原则。

分析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其时空变化的关系,明确区划中的主导因子及区划的生态学基础与依据。

区域相关性和相似性原则。

从全市、全流域、甚至全国尺度考虑生态功能的评价和区划,并根据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指标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进行分区的。

区域共轭原则。

生态功能区域划分单元必须具有独特性,空间上的完整自然区域。

(三)区划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

(四)区划目标1.查明重庆市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与成因,明确重庆市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及其分布特征,确定生态环境敏感性特点。

2.评价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重要性,提出生态功能区划方案,确定各功能区的生态环境功能和社会经济功能。

3.为环境管理和决策部门提供科学的管理信息和管理手段,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提供科学的依据。

4.指导各生态功能区内的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调整、规划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以持续地发挥区域环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支持作用。

二、区划依据、方法和命名原则(一)区划依据生态功能分区是依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而进行的地理空间分区。

生态功能区划进行3级分区。

一级区划分以中国生态环境综合区划三级区为基础,根据重庆市地形、地貌和气候等自然生态环境特征的空间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

二级区划分主要依据生态系统的相似性和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基本一致性,通过定量聚类分析、主成分分析,结合生态系统类型空间分布的定性分析来划分。

三级区划分依据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的综合评价,按照其空间分布的差异性和相似性划分三级功能区。

(二)区划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并参考和借鉴自然区划的一些原则和方法,同时考虑到重要自然地理界线和行政边界的完整。

定性方法主要采用图形叠置法和主导标志法,定量方法主要采用聚类分析法和主成分分析法。

按照生态区划规程要求,一级区划应维持区内气候特征的相似性与地貌单元的完整性。

二级区划主要以生态系统类型和生态服务功能类型为依据,区划时应保持区内生态系统类型与过程的完整性,同时兼顾生态服务功能类型的一致性。

三级区划主要采用生态敏感性和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的评价结果,并分别考虑其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营养物质保持、土壤保持等方面的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脆弱性特征的相似与差异性。

(三)命名原则根据三级分区在各自的区划单元内分别命名,各生态功能区的命名由3部分组成。

1.一级区命名要体现分区的气候和地貌特征,由地名+气候与地貌特征+生态区构成。

气候特征包括湿润、半湿润、干旱、半干旱、寒温带、温带、暖温带、(南、中、北)亚热带、热带等,地貌特征包括平原、山地、丘陵、河谷等,命名择其中重要或典型者。

2.二级区命名要体现出分区的生态系统与生态服务功能的典型类型,由地名+生态系统类型+生态亚区构成。

生态系统类型包括森林、草地、湿地、荒漠、农田、城市、水域和工矿等,本区以森林、草地、农田、城市、水域(人工湿地)最为典型。

命名择其重要或典型者。

3.三级区命名要体现出分区的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等特点,由地名+生态服务功能(生态环境敏感性)特点+生态功能区构成。

生态服务功能特点包括荒漠化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水文调蓄、土壤保持等,重庆市最为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为土壤保持、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水文调蓄等。

生态环境敏感性特征包括土壤侵蚀、沙漠化、石漠化、盐渍化、酸雨敏感性等,本区最为典型的生态敏感性特征有土壤侵蚀、石漠化、酸雨及水污染敏感性等。

命名择其重要或典型者。

三、区划方案根据上述分区方法与原则,参照“中国综合生态环境区划方案”中所定的分区系统,比较区域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及生态功能的特征指标的相同与差异,按照气候与地貌指标的一致性,考虑到与《中国生态综合区划方案》衔接,将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分为4个一级区,在一级区划分的基础上,依据生态系统的类型与环境敏感问题的差异性及其主导生态功能的重要性特点,将重庆市生态功能区划分为7个二级区,13个三级区。

各级分区命名如下:Ⅰ四川盆地农业生态区Ⅰ1渝西丘陵农业生态亚区Ⅰ1-1渝西方山丘陵农业生态功能区Ⅱ三峡库区平行岭谷农林水复合生态区Ⅱ1都市圈发达经济生态亚区Ⅱ1-1都市核心污染敏感区Ⅱ1-2 市郊水源水质保护生态功能区Ⅱ2平行岭谷低山丘陵农林复合生态亚区Ⅱ2-1 永川—璧山丘陵农业生态功能区Ⅱ2-2綦江—江津低山丘陵水文调蓄生态功能区Ⅱ3三峡库区土壤侵蚀敏感生态亚区Ⅱ3-1 粱平—垫江丘陵农业生态功能区Ⅱ3-2 移民开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Ⅱ4三峡水库消落带人工湿地生态亚区Ⅱ4-1消落带人工湿地水质保护生态功能区Ⅲ秦巴山地常绿阔叶—落叶林生态区Ⅲ1渝东北大巴山地常绿阔叶林生态亚区Ⅲ1-1大巴山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Ⅳ渝东南、湘西及黔鄂山地常绿阔叶林生态区Ⅳ1渝东南岩溶石山林草生态亚区Ⅳ1-1方斗山—七曜山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Ⅳ1-2黔江—彭水石漠化敏感区Ⅳ1-3酉阳—秀山常绿阔叶林水文调蓄生态功能区Ⅳ1-4金佛山常绿阔叶林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功能区四、分区描述Ⅰ四川盆地中亚热带农业生态区Ⅰ1 渝西丘陵农业生态亚区Ⅰ1-1 渝西方山丘陵农业生态功能区本区位于华蓥山、云雾山和巴岳山以西,包括潼南、铜梁、合川、大足、荣昌县和双桥区,面积7790.00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9.45%,中亚热带温润季风气候,区内平均降雨量800~1000mm,地貌以丘陵为主,森林覆盖率8%,农业生态系统为主导类型。

主要生态问题为季节性干旱严重、森林覆盖率低、矿山生态污染较严重,农村面源污染较为显著。

主导生态功能为农业生产力的维持与发展,辅助功能为水土流失预防与监督、面源污染、矿山污染控制。

该区生态功能保护与建设的方向是突出水土流失预防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强高效生态农业建设,提高农田的土壤肥力与抗逆能力,强制关闭污染严重的小煤窑、小矿山,严格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

Ⅱ三峡库区平行岭谷湿润生态区Ⅱ1都市圈发达经济生态亚区Ⅱ1-1都市核心污染敏感区该生态功能区位于重庆市主城区,包括都市圈核心区的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等主城6区,面积1435 km2,以丘陵地貌为主,中亚热带温润季风气候;该区主要为城市人工生态系统,居民点、工矿点密集,人口密度达2182人/ km2,森林覆盖率为14.6%,生态系统受人为活动的影响巨大。

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为空气污染和水污染较严重,污染物排放量大,噪声扰民较突出。

主导生态功能为污染控制,重点是大气和水污染控制,也是本区生态功能建设与保护的主导方向,重点环境建设任务为治理产业结构及布局型污染破坏为先导,严格控制生产、生活废水排放;实施污染严重产业迁出转产和清洁生产工程、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工程、“五管齐下”的“净空”工程、环境优美山水城市建设工程、废弃物循环利用工程、城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Ⅱ1-2市郊水源水质保护生态功能区该生态功能区位于重庆大都市的郊区,处于川东平行岭谷与长江、嘉陵江汇流地带,是都市核心区的水源地,包括都市郊区的北碚、渝北、巴南三区,面积4038km2,丘陵平坝约占71%、低山占29%。

中亚热带温润季风气候。

该区主要为城市、农村交错带,城市生态系统与农业生态系统并存,森林覆盖率为14.6%。

主要生态问题为长江、嘉陵江及次级河流水质污染突出,水土流失严重,地质灾害敏感。

主导生态功能为水源水质保护,辅助功能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与地质灾害防治和都市园林美化,而生态功能保护与建设应以保护都市圈核心区的经济、生活为核心。

生态功能保护与建设应以保护都市圈核心区的经济、生活为核心,污染防治与环境美化为其主要方向,以建设都市圈核心区的外围生态屏障和长江、嘉陵江上游江段水质保护为主要任务。

Ⅱ2 平行岭谷低山丘陵农林水复合生态亚区Ⅱ2-1永川—璧山丘陵农业生态功能区本区位于华蓥山、云雾山和巴岳山之间,包括永川、璧山两县,面积2488km2,属典型的平行岭谷地山、丘陵地貌,中亚热带温润季风气候;区内平均降雨量900~1050mm,森林覆盖率18%,以农业生态系统为主,间杂有农林复合生态系统和森林生态系统。

生态环境问题是次级河流污染、农村面源污染严重,缺水问题较突出。

主导功能为农业生产维持,辅助功能为次级河流及矿山污染控制。

生态功能保护与建设的主导方向是防止土地生产力因水资源短缺、土壤侵蚀与环境污染等而退化,应突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重点任务。

Ⅱ2-2 綦江-江津低山丘陵水文调蓄生态功能区该生态功能区位于川东平行岭谷的南端,属三峡库区库尾,紧靠重庆市都市圈,包括江津、綦江和万盛区,面积5948km2,中部、北部以低山丘陵为主,南部为中低山区。

中亚热带季风气候,降雨量为950~1160mm。

本功能区水系发育,有大小溪河42条,主要次级河流如綦江河、尹溪河、塘河、津壁河,均属长江水系,由南向北注入长江,多年平均地表径流深500mm。

森林覆盖率26.5%,生物资源丰富,特别是江津四面山自然保护区,有我国“物种基因的宝库”之称,也是地球上同纬度保存较好的原始常绿阔叶林带。

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为洪涝灾害频繁、水土流失严重、水环境污染较为严重、次级河流水质较差、矿区生态环境退化明显。

该区地表径流丰富,森林植被条件较好,加之四面山常绿阔叶植被体系完整,生物多样性丰富,主导功能为水源涵养,辅助生态功能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重建和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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