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邹龙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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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是国际法学的基础学科与研究方向。国际私法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对一国的涉外法律关系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的实践不断提出新的问题需要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加以研究解决,以更好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条件下,我国当事人参与的国际民商事交往在数量和类型上均呈现初急剧扩展的趋势,其中大部分的交易方式创新和工具创新均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强行法规范,这就对我国国际私法的内容发展和法律适用深化提出了新的任务。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面对我国日益频繁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国际私法对加强对外民事经济关系,更好的与国际惯例接轨,处理好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将产生重要作用。而在这一过程中,传统国际私法所具有的精巧结构和系统规则应当依现代国际民商事交往的要求而得到发展,国际私法学研究在目前国际民商事交往迅速发展的条件下正处于亟待发展的重要时期,国际私法始终是并且还将是国际法学中重要的基础学科。

从法律调整的特点来看,对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以国际私法间接进行调整的方法可以在不改变各国民商事实体法的基础上提供某种便利而有效的的法律调整机制。在各国法律广泛存在的差异和效力冲突难以根本消除的情况下,通过完善国际私法体系解决法律冲突,显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从世界各国的法律状况来看,目前为多数国家所普遍接受国际统一民商事规范(如国际货物买卖基本规则)仅为极少数,大量类型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并不受国际统一实体法的支配,许多已经建立的国际条约难以得到国际间的普遍承认。在目前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仍然占有重要的主导地位,这在跨国性物权、跨国性人身权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表现得最为突出。

国际私法学的核心内容是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中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法律和适用法律。围绕这一核心,这一学科分为三大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实务部分,主要阐述在各类经济和民事交往中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则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方法和步骤。在我们的大纲中为同学们对以上内容有目的地进行了详略安排。

教学目标:

1.理解国际私法的理论架构

2.掌握国际私法的基本知识

3.了解国际私法的立法动态

4.把握涉外案件的处理流程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要点提示: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其对涉外性的理解。

·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与体系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依其调整对象不同而被分成不同的部门。人们把调整在国际交往中所产生的民商事关系的法律,称之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以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因此,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简单地说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也就是涉外民商事关系。涉外民商事关系也可以简称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与特征

国际民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s)民事法律关系。

(一)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

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经济条件。

2、法律条件。国际民事关系产生和发展的另一个必备条件是法律条件。这就是一个国家既然允许外国人在其境内从事民事活动,就需要有法律来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承认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因此,法律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和发展的条件和保证。

(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国际民事关系与国内民事关系相比,有以下三个特征:

1、这种民事关系都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分,具体表现为:

(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国家,或者一方是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所在国外的自然人、法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如标的物位于外国、标的物属于外国人所有或标的物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外国.

这种民事关系的涉外因素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多元的,即在一个民事关系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这里讲的涉外因素既包括外国,又包括一个国家之内的不同“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 )。

2、这种民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3、这种民事关系多数具有国际性。

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在学术界一直长期争论不休。

我们主张,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调整这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可以用内国法,

也可以用某外国法;可以用间接方式,也可以用直接方式调整。总之,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以及与法律适用密不可分的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国际司法管辖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即为国际私法。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一个国际民事关系必然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而且都主张对该法律关系行使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问题。

三、国际民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一)冲突法调整

冲突法调整,亦称间接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以及何外国法,然后再按照所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利用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传统的国际私法只有此一种调整方法。所以,有人把国际私法称之为冲突法或间接法。

(二)实体法调整

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即指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这种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更准确、更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与体系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也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两者是一致的。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所谓法律适用,其实质就是用什么法律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国际私法的核心任务就是解决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其规范形式表现为:

1、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又称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也是国际私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规范。

2、统一实体规范。指主权国家之间相互缔结和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具体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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