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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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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于2002年4月4日国务 院总理令发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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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组成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 • 第六章:罚则 •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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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以预防为主:
《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 、处理医疗事故预案、防范医疗事故的 发生,发生医疗事故后要及时处理,减 轻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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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的解决途径:
• 《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 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 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提起民 事诉讼等三种解决途径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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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 的相关规定:
• 1、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首次鉴定【设区的市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直 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
疑难、复查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中 华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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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公开:程序、证据及使用法律的公开。 公平:医患双方在处理医疗事故中地位平等。 公正:程序上的、实体上的公正。 及时:对处理医疗事故各环节作出了明确的时
间限制。 便民:指在服务上、处理途径上要方便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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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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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医院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二)误工费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陪护费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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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医院
(七)丧葬费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九)交通费
(十)住宿费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河津市人民医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 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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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医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 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 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 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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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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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课件 11
河津市人民医院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 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 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 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 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 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 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 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 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 患者通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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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人民医院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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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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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是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同时由于医疗事故等级设计当时的相关权益,其划 分标准应当由权威部门制定国际统一标准。卫生部 作为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重要职责 之一就是制定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2002年8月卫生部所制定并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公 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划分医疗事故等级 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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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件实施细则、处方管 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规 范:病历书写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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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注意义务,在民法理论上确立了三个不同标准: ①普通人的注意; 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③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从程度上分为三个层次,以普通人的注意为最低,以与
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为中,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最 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所负的注意义务,显然应是善良 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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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
使患者产生人身损害,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 生这种人身损害的心理态度。构成这种过失也需 要具备两个条件:①医务人员对于人身损害的产 生能够预见,即已经预见到这种人身损害产生的 可能性;②医务人员轻信能够避免人身损害的产 生,以致产生这种后果。
广义的违法行为则是指包括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在内的一 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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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
属地原则
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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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的组织办法与组织过程
专家库:专家资格、不受地域限制、
合议制 回避制度 单数 法医参加 异地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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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与期间
受理起5日内,通知提交材料
收到通知10内,提交材料、书面陈述、答辩 收到材料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 医学会可组织调查 鉴定中的陈述与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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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规定在总则第一条:有四个目的 正确处理医疗事故 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保障医疗安全 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立法背景:医患矛盾成为社会焦点、《医疗事故处 理办法》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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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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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启动程序
有三种启动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启动:主动启动、被动启动 当事人启动 司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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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及其设置
由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工作
地巿医学会,初次鉴定 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中华医学会,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
响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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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 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定义:本办法所称的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医务人 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 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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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有四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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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 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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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人民医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 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 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 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 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 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 者抢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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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人民医院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 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 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 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 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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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人民医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 损害扩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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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人民医院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 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 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 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 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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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人民医院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 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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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课件来自22鉴定的启动程序
❖ 有三种启动程序: ❖ 卫生行政部门启动:主动启动、被动启动 ❖ 当事人启动 ❖ 司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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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及其设置
❖ 由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工作 ❖ 地巿医学会,初次鉴定 ❖ 省医学会,再次鉴定 ❖ 中华医学会,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
响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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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 拒绝尸检的,拒绝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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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处置
❖ 移放太平间 ❖ 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周 ❖ 逾期,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安部
门备案,可按规定处理 ❖ 目的:保护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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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 鉴定的启动程序 ❖ 鉴定机构及其设置 ❖ 鉴定的属地管辖与级别管辖 ❖ 鉴定机构的组织办法与组织过程 ❖ 鉴定程序与期间 ❖ 鉴定材料 ❖ 鉴定的证据与证明规则 ❖ 鉴定结论的形成及其内容 ❖ 鉴定的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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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规范
❖ 按卫生部规定书写、保管病历资料 ❖ 抢救病历6小时内据实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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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规定
❖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抢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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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 有权复印、复制
❖ 范围: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 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 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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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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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证据与证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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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半数通过 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提交
的材料和调查的材料;三、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的违法性;五、因果关系;六、 责任程度;七、等级;八、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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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费用问题
属于医疗事故,机构支付 不属于医疗事故,提出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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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排除医疗事故
紧急情况下,紧急 避险 病情异常、体质特殊 现有条件下,无法预料、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无过错输血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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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预案制度
目的在于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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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损害扩大
主要是相应的医疗措施要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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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病历资料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 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双方在场时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可以是复印件 由医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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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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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院内报告制度 行政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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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内报告程序
医务人员—科室负责人—质控部门(或人员)—机 构负责人 质控部门或人员职责: 立即调查、核实 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 向患者通报、解释 机构负责人要进行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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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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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预防
一般预防措施 医疗质量监控机制 防范预案制度 报告制度 病历书写规定 禁止性规定 病人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病人的知情权与医方的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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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1)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 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 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 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2)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
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 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 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 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 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 字。
医疗法规培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卫生部、国家中医管理局文件 卫医发[2002]190号
《医疗事故处理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章 总 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 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 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 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2)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 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 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 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3)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
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 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 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 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精美医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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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
鉴定组织
医疗事故鉴定应由省级或设区 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
鉴定。
鉴定程序
鉴定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 鉴定、结论等环节。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应包括事故等级、责 任程度、处理建议等内容。
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
处理方式
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方式包括调解、诉讼和协商等 。
医疗机构和患者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解 决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 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 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误工费
按照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别计算
陪护费
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 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 错责任进行追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精美 医学课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医疗事故概述 •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 • 医疗事故防范措施 •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医疗事故概述
医疗事故的定义
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 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事故原因
经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医生 在手术过程中操作不当,未能严 格按照手术规范进行操作,导致 患者死亡。
处理结果
医院对医生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向 患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同时,对医 院的手术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 的检查和整改。
06
总结与展望
回顾本课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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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门诊病历的书写 对于门诊病历要做到病员挂号登记, 病历编码一人一册,门诊病历
页码齐全,医生急诊登记等。 3.住院病历的管理 住院病历的管理要做到:第一,住院患者的病历存放于病历架中,
医务人员在使用后应当及时归位,不能随意摆放在办公桌上甚至是 患者的病床上;第二,出院患者的病历应当在患者出院后及时归档 装订,集中、统一保存与保管,施行借阅归还登记制度
病历的管理
1.住院病历基本要求
在法庭上对病历的要求非常严格,最基本的两点就是真实性和完整 性。
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对病历最基本的要求:第一,要及时完成, 这是最基本的要求;第二,急诊病历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应当积极进 行补记,并且对补记要注明;第三,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抢夺病历;第四,检查化验单或者是各项检查报告应在出具后24 小 时内归入病历。
实物的封存、启封和保管
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不良反应引起的 纠纷,如怀疑该血液存在问题,应通知提供血 液的专门机构派人到场进行封存。应在医患双 方同时在场情况下,进行封存或启封。封存的 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如涉及到药物需 检验,也应由医患双方共同指定有检验资质的 机构进行检验,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由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对于疑似输血出现的不 良反应,如果怀疑该血液存在问题,应当通知 提供血液的专门机构派人到场进行封存。
条文解读
(一)适用的范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适用的第一个范围是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必须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第二个范围是医务人员,也就是说医 务人员要具备专业的医务人员的资质;第三个适用的是违反诊疗 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不适用的范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一些不适用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19年4月4日国务院令35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章 医疗事故赔偿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共计:六十三条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尸检的法律问题
患者死亡后,尸检应由医务人员主动向家属提出征求 意见,并将家属的意见如实的记录在病案中。如果家 属拒绝尸检,应由家属签字为证;如果家属同意尸检, 应由家属和医疗单位双方另填写尸检同意书;如果家 属拒绝表态或拒绝签字,在场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签 名;尸检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具备冻存条件的可以 延长至7日内;死者尸体在医疗机构存放时间一般不 超过两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过医疗机构向所在地 的卫生行政主管机构批准汇报,并报经同级公安机关 备案以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事故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
损伤
条文解读
医疗事故分级是按照伤残程度确定的。 鉴定依照标准分级;责任大小按照因果关系确定;
医疗事故的处理
(二)医疗事故外部处理
医疗事故出现后,也可采取外部的处理程序。 出现医疗纠纷以后,患方或者医疗机构均可以 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处理,也可以双 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相应的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果对市级的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15 日内向省 级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双方经过 协商或者是经过鉴定以后仍然无法达成一个最 终的协商调解意见,患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管理条例》第28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1条规定 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 事专业的医疗活动;第二种情况就是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出现此类情况按照使用非卫生专业 技术人员进行处理。这两种情况是涉嫌非法行医,在《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中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涉及非法行医的,不属于医疗 事故处理调整的范畴,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事故内部处理 内部处理就是医院内部进行医疗纠纷或者是医 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建议 医务人员向科室负责人进行报告,科室负责人 再向质控部门或者是专门的质控人员进行报告, 质控部门和质控人员限期进行调查。调查后, 有必要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报告,还要 向患者方进行通报解释。
第二章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要求
在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方面,有最基本的五点要求: 第一,严格合法职业,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是 最核心的内容;第二,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或者是医 务人员的投诉,积极的处理(解释、汇报),包括向 科室主任、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向患者或者是患者 的家属进行积极的必要的解释。第三,要求每一位医 务人员书写完整的病历资料,并妥善保管所有的病历 资料;第四,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实现患者和患者家 属的知情权;第五,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防止损害扩大。
第二章 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要求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几种12小时 内必须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的事故:
第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有二级以上的医疗 事故;
第二:导致三人以上的损害结果。比如,医疗机 构使用了某一种药物,造成同病房有3 个、5 个甚至更多的患者出现损害症状。
第三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患者有权封存和复印的病历
1.患方有权封存的病历 患者有权要求封存的病历包括:患者死亡病例讨论记 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 见、病程记录。患方可以要求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 由医疗机构保管。
2.患方有权复印的病历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客观病例包括:门诊病历、 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 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 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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