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企业职工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然而,生命无常,一旦发生意外,职工的家庭将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
为了保障职工家属的基本生活,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以便在职工不幸离世时,能够及时给予家属必要的经济支持。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明确规定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标准和程序。
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主要包括职工的直系亲属,如配偶、子女等。
在确定抚恤金的标准时,企业应当根据职工的工龄、职务、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合理确定抚恤金的数额。
而在抚恤金的发放程序上,企业应当明确发放的时间节点、发放的方式和相关的手续要求,以保证抚恤金能够及时、有序地发放到家属手中。
其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抚恤金管理机制,确保抚恤金的发放公正、透明。
在管理机制上,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抚恤金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抚恤金的审核、发放等工作。
同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抚恤金发放档案,记录每一笔抚恤金的发放情况,以便随时核查和监督。
此外,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抚恤金申请和申诉渠道,确保职工家属能够依法享有应得的抚恤金,同时也能够进行申诉和监督,保障其合法权益。
最后,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保障措施,预防职工意外伤亡的发生。
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测体系等措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外伤害的能力,减少职工的伤亡事故发生,为职工的生命安全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综上所述,企业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的建立对于保障职工家属的基本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应当认真制定和执行相关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加强抚恤金管理和职工安全保障工作,为职工的家属提供更加全面、及时的保障,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做出积极贡献。
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是什么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20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
等。
不管是军人还是警察,其实在保家卫国、稳定社会治安方面都是作出了很大贡献的。
而往往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可能会给这些军人、警察人身造成一定的损害,其中不乏留下伤残的情况。
对此,我国针对这部分伤残军人、警察作出了一定的抚恤,即每年要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那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是什么呢?下文中小编就来告诉你答案。
按照民政部在2017年年底的时候出台的最新规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将会按照新的标准来发放抚恤金,其中: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一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二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三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四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五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六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七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21990元,因公:19680元八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3880元,因公:12710元九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11530元,因公:9260元十级残疾等级残疾,因战:8100元,因公:6930元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单位:元/年)1、烈属:23130元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19860元3、病故军人遗属:18680元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单位:元/年)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50520元2、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50520元3、红军失散人员:22790元因为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就每年支付给伤残军人、警察的抚恤金其实也是在不断的调整标准的,就2018年来看,国家民政部规定的伤残军人的抚恤金标准有了一定的提高,其中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的性质不同。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时间:2013-07-19 |郑冰珊|浏览:28567(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退休人员家属抚恤金最新规定
11.2公开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多种形式进行,确保公众能够便捷、及时地获取相关信息。
11.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十二、抚恤金发放的监督与责任
12.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抚恤金发放工作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3抚恤金发放采取按月发放方式,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抚恤金管理及监督
5.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抚恤金发放工作的管理,确保抚恤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
5.2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抚恤金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5.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抚恤金发放档案,定期对抚恤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3.1加强对抚恤金政策的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传播渠道,正确解读政策,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23.2对社会上关于抚恤金发放的误读和谣言,应及时予以澄清,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3.3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尊重和保护退休人员家属的合条件、标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抚恤金发放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抚恤金发放的监督管理,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同时,通过与社会力量合作、舆论引导等措施,共同推动抚恤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退休人员家属提供有力的生活保障。
二十二、抚恤金发放的培训与队伍建设
22.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
22.2建立抚恤金发放工作的专业队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
22.3定期对抚恤金发放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
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是为了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和基本丧葬所需而规定的一项福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设立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制度,为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分别介绍职工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
一、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职工死亡抚恤金是指企业为了保障职工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而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抚恤金,属于企业规定的福利制度。
职工死亡抚恤金的标准一般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或者一定金额来确定,具体标准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予以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应当为死亡职工的遗属和直系亲属支付死亡抚恤金,具体标准如下:(一)死亡职工的遗属1. 配偶:按照死亡职工去世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的18个月×60%发放。
2. 子女或者子女无或者无法抚养的婚生子女、收养子女:按照死亡职工去世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的18个月×40%发放。
3. 没有配偶、子女或者子女无或者无法抚养的婚生子女、收养子女,而抚养老人的:按照死亡职工去世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的18个月×50%发放。
(二)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是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已婚的子女、养子、收养子、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直系亲属可享受以下抚恤金标准:1. 父母:按照死亡职工去世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的18个月×20%发放。
2. 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按照死亡职工去世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的18个月×10%发放。
3. 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养子、收养子):按照死亡职工去世前六个月的平均工资的18个月×20%发放。
已婚的子女(含养子、收养子)按照父母的抚恤金标准的50%发放。
上述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抚恤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福利制度规定为准。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国家机关单位人员(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上,执行标准上有很大差距。
现根据目前分别执行的文件分别计算进行对比。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及离退休人民发【2011】192号文件: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算、对比以病故为例,按大多数在职工作人员现有的基本工资或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大约1500元的标准计算,对比如下: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及离退休人员(1)、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
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29000元29000元X 2倍= 58000元(2)、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1500元X 40个月= 56000元(3)、两项合计:58000元+ 56000元= 114000元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1)、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1500元X 20个月= 28000元3、对比(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114000元。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病故一次性抚恤金:28000元。
(3)、两者相差:114000元- 28000元= 86000元。
以上对比可以明确看出,两者差距巨大。
我们不理解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这样的双重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什么,是否合理、合情、合法。
为此,我们要求制定文件的国家民政部、国家人社部和国家财政部做出合理的公开的解释和说明,并强烈要求将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一个标准执行,不要让人们认为国家对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有亲疏贵贱之分。
请彰显国家政策的公平与正义。
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
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抚恤金是国家为了保障离休人员基本生活而发放的一项福利。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是根据离休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和国家政策规定来确定的。
那么,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具体是如何确定的呢?首先,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确定是根据离休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离休人员的工龄、职务、职级等因素。
一般来说,离休人员的工龄越长、职务职级越高,其离休抚恤金标准也会相应地较高。
这是因为离休人员在工作期间所做出的贡献和付出的努力会直接影响到其离休抚恤金的标准。
其次,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确定还受到国家政策规定的影响。
国家对离休人员抚恤金的标准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会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离休人员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抚恤金的标准。
国家的政策规定对于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确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保障了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除此之外,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确定还受到地区差异的影响。
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以及离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同地区的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会相对较低。
总的来说,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虑个人基本情况、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地区差异等因素的结果。
国家为了保障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会根据以上因素来确定离休人员抚恤金的标准,从而让离休人员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
在实际生活中,离休人员抚恤金的标准是一个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
政府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保障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让他们能够安享晚年。
同时,离休人员自身也应该珍惜这份福利,充分发挥余热,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离休人员抚恤金标准的确定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只有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才能够更好地保障离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待遇。
退休病故抚恤金标准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户口本;
(3)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退休前一个月的工资证明;病故人员需提供死亡证明及病故前一个月的工资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2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核算抚恤金,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3.3申请人确认抚恤金金额后,本公司按照国家及本公司相关规定,将抚恤金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13.2本公司将与相关社会保障部门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政策的变化,为员工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指导。
十四、抚恤金的教育援助
14.1本公司对退休员工子女或病故员工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给予特别关注,提供教育援助。
14.2教育援助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教育基金、提供奖学金等,具体援助办法由本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8.2本公司将依法为员工或其家属代扣代缴应纳税款,并向员工或其家属提供税务证明。
九、抚恤金的监督与投诉
9.1本公司设立抚恤金监督机制,确保抚恤金的公平、公正发放。
9.2员工或其家属对抚恤金的发放有异议的,可向本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投诉,本公司将认真调查并及时处理。
十、抚恤金的公开透明
10.1本公司定期对抚恤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十五、抚恤金的心理关怀
15.1本公司重视退休和病故员工及其家属的心理健康,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
15.2本公司将定期组织心理健康讲座,帮助员工及家属正确面对生活中的困难和挑战。
十六、抚恤金的宣传与培训
16.1本公司将加大抚恤金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内部培训、宣传册等形式,使员工充分了解抚恤金的相关规定。
四、抚恤金发放时间
4.1退休抚恤金:自员工正式退休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
工亡抚恤金赔偿标准及支付方法
一、工亡抚恤金的定义工亡抚恤金是指国家对因工作原因导致逝去的职工家属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援助,旨在帮助家属渡过丧亡带来的经济困难。
工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和支付方法由国家规定,并且在各地都有相应的执行细则。
二、工亡抚恤金的赔偿标准1. 生活补助金:工亡职工的家属可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生活补助金,以帮助他们渡过生活的困难。
生活补助金的标准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职工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2. 丧葬补助金:工亡职工家属可以获得一定额度的丧葬补助金,用于支付丧事费用。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子女教育补助金:工亡职工留下的未成年子女可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的教育补助金,用于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
教育补助金的标准根据学生的学位等级和就读学校的情况来确定。
4. 抚恤金:工亡职工的配偶和子女可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的抚恤金,作为生活补贴。
抚恤金的标准由国家规定,并在各地进行统一执行。
5. 丧假补助金:工亡职工家属可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的丧假补助金,以弥补其因丧假而减少或中断的收入损失。
三、工亡抚恤金的支付方法1. 经办机构支付:工亡抚恤金由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负责发放。
家属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办理窗口申请,经办机构经审核后将抚恤金直接支付给家属。
2. 银行代发:部分地区和单位将工亡抚恤金的支付方式改为银行代发。
经办机构将抚恤金打入家属指定的银行账户,家属可凭借唯一识别号到指定的银行网点进行取款。
3. 邮寄发放: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无法亲自到场办理的家属,经办机构也会考虑采取邮寄方式进行抚恤金的发放。
家属需提供有效的邮寄位置区域,并确保位置区域的准确性。
四、工亡抚恤金的申领流程1. 提供相关证明:工亡职工家属在申领工亡抚恤金时,需要准备好职工的逝去证明、户口簿、唯一识别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申请流程进行办理。
2. 递交申请材料:家属将准备好的证明材料递交给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在办理窗口进行申请。
北京社保抚恤金发放标准
北京社保抚恤金发放标准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
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它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物质帮助。
下面橙子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北京社保抚恤金发放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关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经实现了线上社会化发放。
但在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申领上还处于由企业发放的管理模式。
根据黑人保发[2019]53号文件《关于提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提高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确保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保资金安全,省社保局决定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从2019年11月起按着以下办法执行:一、凡是7月1日以后死亡的离退休人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统一由省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不在拨付到企业。
企业负责申报,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中。
二、对目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已销户的,为确保能及时让遗属领到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省局审核通过后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按原渠道划入企业,暂由企业负责发放。
三、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打入原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存折需要有一个宣传的过程,才能确保发放。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时间:2013-07-19 | 作者:郑冰珊 | 浏览:28567(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离休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有关,并根据离世原因是牺牲还是病逝有计算倍数上的差别。
热门城市:南通律师大庆律师荆州律师庆阳律师云南律师柳州律师大连律师晋中律师清远律师云浮律师在我国,考虑到离休干部在岗时对工作岗位做出的贡献,会在其离世后予以一定的丧葬补助并对其家属给予抚恤金。
因为每年政策都会有改变,那大家知道▲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吗?小编已经为大家准备了以下内容。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2013年抚恤金标准[最新]
2013年抚恤金标准[最新]2013年抚恤金标准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残疾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85元提高至3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3630元、42250元、40870元,分别比2012年提高了5690元、5510元、533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386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7970元。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0250元、30250元和1365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0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3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
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9.1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2013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2亿元。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因战 43630一级因公 42250因病 40870因战 39480二级因公 37410因病 36010因战 34640三级因公 32560因病 30490因战 28390 四级因公 25630 因病 23550因战 22180 五级因公 19390 因病 18010因战 17330 六级因公 16400 因病 13860因战 13170 七级因公 11780因战 8310 八级因公 7610因战 6910 九级因公 5540 十级因战 4850 因公 4150。
烟台丧葬抚恤金的标准
烟台丧葬抚恤金的标准
1.配偶死亡:如果丧偶人员为65周岁以下,按2024年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4倍发放,如果丧偶人员为65周岁以上,按202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的6倍发放。
2.未婚子女死亡:未成年子女的抚恤金金额按照配偶死亡的标准发放,成年子女的抚恤金按照202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发放。
3.父母死亡:在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在世的情况下,按2024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1.5倍发放;在父母双方均已去世的情况下,按照2024年人
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发放。
4.兄弟姐妹死亡:按照202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发放。
上述标准仅为一般情况下的发放标准,实际标准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家
庭情况和社会需求进行调整。
烟台市民政部门会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
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发放抚恤金的具体金额。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3.07.05•【文号】民政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残疾情况变化与所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
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最新)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最新)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最新)一、支付项目: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丧葬抚恤金标准
丧葬抚恤金标准丧葬抚恤金是指在参保人员死亡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向其遗属支付的一定金额的抚恤金,用于支付丧葬费用和生活补贴。
丧葬抚恤金的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不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丧葬抚恤金的标准。
根据国家规定,丧葬抚恤金的标准一般是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和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越长,工资水平越高,其遗属可以获得的丧葬抚恤金就越多。
此外,对于特殊工种和特殊情况,也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标准。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一下丧葬抚恤金的申领流程。
一般来说,参保人员的遗属需要在参保人员死亡后尽快向所在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死亡证明、身份证等。
社会保险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核,并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来确定抚恤金的发放金额。
一般来说,整个申领流程比较简单,但是遗属需要注意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以免耽误时间。
最后,我们需要关注一下丧葬抚恤金的使用范围。
丧葬抚恤金主要是用于支付丧葬费用和生活补贴。
其中,丧葬费用包括殡葬服务费、殡葬用品费、丧葬场地费等,遗属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合理安排使用抚恤金。
此外,如果参保人员死亡前曾经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遗属还可以将抚恤金用于生活补贴,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总的来说,丧葬抚恤金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的遗属来说意义重大。
遗属需要了解相关的标准和申领流程,合理合法地使用抚恤金,以达到减轻经济负担、安抚家庭情绪的目的。
同时,社会保险机构也需要加强对丧葬抚恤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理有效地发放和使用,为遗属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最新抚恤金标准表
最新抚恤金标准表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抚恤金标准不断上调,是一个民生问题,关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下面将针对最新的抚恤金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抚恤金的概念和作用抚恤金是指财政从保险金中拨出的一部分资金,为牺牲公安干警、消防员等执行任务而发生猝死、殉职、负伤等情况的家庭、本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上的帮助和安抚,被誉为“忠诚护卫家国的勇士们离世离开我们的时候,爱心见证国家对他们的最后慰问”。
抚恤金的主要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家庭因其主要收入来源的逝去所引起的经济困难。
抚恤金既是政府为家庭提供的一种优厚的福利待遇,也是对公安、消防等行业依法履职、甘于奉献的干警们的重要保障和慰问。
二、最新的抚恤金标准1、猝死抚恤金标准猝死抚恤金主要是针对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因病或身体原因突然离开人世的干警。
猝死抚恤金标准最新的调整是在2017年10月,全国的猝死抚恤标准统一上调至65万元。
其中地方性标准低于65万元时,按照国家标准执行,高于或相等于65万元时,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2、殉职抚恤金标准殉职抚恤金主要是针对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不幸牺牲的干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察荣誉称号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对含义、适用范围、各级抚恤金标准等有了明确规定。
最新的殉职抚恤金标准是在2018年5月上调的,其标准如下:(1)特级干警:按照500万元发放抚恤金。
(2)一级干警:按照400万元发放抚恤金。
(3)二级干警:按照300万元发放抚恤金。
(4)三级干警:按照200万元发放抚恤金。
(5)四级干警:按照150万元发放抚恤金。
(6)五级干警:按照100万元发放抚恤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抚恤金的发放过程中,对于特别优秀的干警还会有相关荣誉称号和慰问金等的补助。
3、负伤抚恤金标准负伤抚恤金是指在公安、消防等部门工作中,因为遭受伤病而造成普通伤残、严重伤残或致残的干警,其家庭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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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发布时间:2013-8-2 7:41:00 阅读次数:822978次作者:张士谦我要评论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参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劳动保险数据,计算的赔偿数额即为2013年工伤赔偿标准。
主要参考法律、法规、规章法律:《社会保险法》;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或通知等。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三)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24565元*20倍=49130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附:2013年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十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工伤职工维权特别推荐:熟读《工伤认定办法》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关键词:抚恤金 | 来源: | 时间:2013年05月16日 | 浏览:20296次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
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2013年最新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