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并应当与监管部门签订合同,明确资本管理要求。
第二章资本管理基本要求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实行合理有效的资本管理,确保资本充足,风险可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本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限制风险暴露,确保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构成与计量第五条商业银行的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核心资本应占比例不低于一级资本的一定比例。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季度末统计一级资本数额,依据《资本管理规定》计量核心资本和一级资本水平,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四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确保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进行资本充足率的自查和报告工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规定。
第五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监测资本风险暴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应对。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升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措施第十一条监管部门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资本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管部门将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经监管部门重新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确保资本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监管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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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令2012第1号)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国务院第207次常务会议精神,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表明,银行业实现稳健运行是国民经济保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改革方向,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国际金融改革,完善银行监管制度。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起草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全球统一的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要求各成员国从2013年开始实施,2019年前全面达标。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显著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
在新的监管框架下,国际银行业将具备更高的资本吸收损失能力和更完善的流动性管理能力。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有序推进改革开放,不断提高资本和拨备水平,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为我国抵御国际金融危机的负面冲击,实现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1年以来,银监会认真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着手起草《资本办法》,不断丰富完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起草过程中,银监会认真考虑了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和银行业实际情况,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全面评估,对《资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慎重调整,构建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并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银行资本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分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分别对监管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计算、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为了规范银行的资本管理,保护金融市场稳定和消费者利益,中国的银监会出台了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该办法在2017年3月1日实行,并在2020年1月1日进行了修订,以进一步加强银行风险管理和监管要求。
本文将对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进行全面解读。
一、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工具银行资本充足率是银行遵循监管要求的重要指标。
资本充足率按照其资本的可抵御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综合资本充足率。
核心一级资本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减值准备和未分配利润,一级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和优先股,综合资本包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同时,银行还可以发行其他类型的资本工具,如债券、互换债券、优先股等。
二、资本管理要求银行在进行资本管理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 风险管理:银行需要对所有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风险。
2. 资本充足率:银行需要确保按规定的指标和阈值进行资本管理,维持充足的资本水平以应对计量和非计量风险。
3. 资本组成:银行需要确保符合核心一级资本的定义和要求,在其他资本组成方面也需要遵循法规和规定。
4. 资本补充:银行应该对资本缺口进行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资本达到监管要求。
5. 分红和股票回购:银行需要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对可能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分红和股票回购进行控制。
6. 资本计划:银行需要制定并执行资本计划,确保资本充足率的长期可持续性。
三、监管要求银行需要按照监管要求进行资本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综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基准和要求。
2. 资本缺口:银行需要在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基准的情况下进行资本缺口评估,制定计划并采取措施填补缺口。
3. 资本工具:银行需要进行资本工具的发行和管理,确保其符合监管要求。
4. 分红和股票回购:银行需要对分红和股票回购进行控制并报告银行监管部门。
5. 资本计划:银行需要制定长期的资本计划,并在监管部门的审批后落实。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概述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概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概述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节定义1、商业银行:指依法设立,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2、资本管理:指商业银行对其资本的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等行为。
第二章资本要求第一节核心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一定的核心资本,以保证其偿付能力和稳定运营。
核心资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上限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下限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8%。
第二节附加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可以在核心资本的基础上补充一定金额的附加资本。
附加资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上限要求:商业银行的附加资本不得高于其核心资本。
2、下限要求:商业银行的附加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2%。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一节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节资本监测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报告期和报告格式提供相关财务和资本数据,以便监管机构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三节资本缺口处理如果商业银行的资本不满足监管要求,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弥补资本缺口,例如增资、减少风险资产等。
第四章附件本文档涉及以下附件:1、商业银行核心资本计算表2、商业银行附加资本计算表注释:1、核心资本:指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
2、附加资本:指商业银行的可转债、优先股、永续债等其他形式的补充资本。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实施安全可靠的金融运营,完善金融监管,保障银行客户的利益,商业银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许可证,依法开展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资本金要求第三条银行的净资本金(简称资本金)应当不低于公布标准,并不断维持在该标准以上,满足稳定金融体系的要求。
第四条银行必须符合资本金要求,否则被视为违反本办法,受到许可证的处罚或吊销。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五条银行必须健全和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识别,不断深化风险体系,并实施有效和及时监控,发现不良风险及时采取制止、降低和损害最小化措施。
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公布标准要求对业务系统和结巴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落实各项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不断优化风险监管力度,并及时披露风险状况。
第四章资产负债管理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要求,按照新发行、流动性补充、调整等方式依据市场实情动态管理和及时更新资产负债表,实现资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和效率比率的一致性。
第八条银行应当将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有机结合,检查管理和控制不良类型形态,以防止大规模调整,合理控制资金流动性,确保有序发展。
第九条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加强银行资本管理,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定期报告资产负责和风险信息,实施监测检查。
第十条对银行存在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掌控和处罚,发现有关违反行为的,立即收缴相关证据拒不改正的,并可处以罚款,做出必要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一、引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为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提高银行资本管理的有效性,本文从管理者的角度,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就实际操作提出建议。
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1.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计算口径。
2. 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监管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3. 资本补充机制: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资本工具、利润留存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
三、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
2. 信用风险暴露的分类:办法将信用风险暴露分为五大类,并明确了各类风险暴露的权重。
3. 信用风险缓释:办法允许商业银行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四、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和基本指标法。
2. 市场风险类型:办法将市场风险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风险和商品风险。
3. 市场风险缓释:办法鼓励商业银行通过衍生品等金融工具,对市场风险进行对冲。
五、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算1.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办法明确了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包括基本指标法、标准化法和高级计量法。
2. 操作风险类型:办法将操作风险分为内部流程、人员、系统、外部事件等四类。
3. 操作风险控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六、资本管理的内部监督与评估1. 资本管理组织架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 资本管理流程: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完善的资本管理流程,确保资本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4.16•【文号】银监发[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已于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为稳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商业银行、各银监局应充分认识到实施《资本办法》对于促进银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重要性,切实加强《资本办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
商业银行应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建立由高管层牵头并向董事会负责的《资本办法》实施领导小组,指定专门部门(或团队)统筹《资本办法》的实施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分工,理顺总行(母行)、分行(子行)的职责边界及工作流程,制定清晰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资本办法》实施工作有序开展。
各银监局要确定牵头处室,负责统筹协调辖内法人银行《资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二、加大资源投入力度。
商业银行应加大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投入,为《资本办法》的顺利实施提供支持。
一是加强资产负债部门、计划财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的相关人员配置,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
二是扩大与《资本办法》实施相关的资本规划、流程更新、技术提升等方面的财务投入,保证《资本办法》实施取得实效。
三是在科技资源投入方面,优先考虑与《资本办法》实施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升级项目。
银监局应结合辖内法人银行的实际,在监管人员配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项目上优先安排。
三、进一步拓宽培训范围。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1.1 目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商业银行合理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完善资本管理制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1.2 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节适合范围2.1 适合银行本办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章资本计量方法第一节资本组成2.1 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其他实际扣除项目核心一级资本和额外核心一级资本。
2.2 第二级资本第二级资本包括资本补充债务和其他资本工具。
第二节资本要求2.3 最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应当确保最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4 风险加权资产比例银行应当根据资产风险加权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保持资本充足率。
第三章资本监管第一节资本监管机制3.1 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机构。
3.2 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进行资本管理报告的提交,接受资本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财务报告第一节报表要求4.1 资本报表商业银行应当编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资本报表。
4.2 报表审核商业银行应当依法礼聘审计机构对资本报表进行审核。
附件: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一:核心一级资本认定细则》;2.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第二级资本认定细则》;3.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三:资本补充债务和其他资本工具认定细则》。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经营、监管等行为。
2. 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的风险防范管理措施。
2024年度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双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保障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二)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充分考虑银行经营风险,确保资本充足;(三)有效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提高资本使用效率,促进银行稳健发展;(四)持续性原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持续改善资本状况。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全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本定义与分类第五条商业银行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第六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第七条其他一级资本包括优先股、永续债等。
第八条二级资本包括二级资本工具、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等。
第三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计算资本充足率,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以下要求:(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十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 核心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二)一级资本充足率 = 一级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三)资本充足率 = 资本 / 风险加权资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规定的风险权重计算风险加权资产。
第四章资本管理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目标、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资本规划,合理确定资本补充方式、时间和数量。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状况,确保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要求。
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试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本管理,充分发挥资本效能,不断增强本行资金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是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所占有、使用的资本和资本积累是股东应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本行资本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使资本管理能满足规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实现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最大化。
第四条本行资本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统一支配,授予经营,保值增值”原则。
第二章资本的构成及比例第五条本行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
第六条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
(一)实收资本。
指企业所有者实际投入企业的资金。
目前,本行实收资本是指股东按照本行章程规定实际投入的资本金。
实收资本除增资扩股外还可通过资本公积转增、盈余公积转增等渠道增加。
(二)资本公积。
包括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国家扶持资金和其他资本公积等。
(三)盈余公积。
包括按本行章程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四)一般准备。
包括本行体制改革时期,清产核资确认的净资产分配时计提的风险资产准备或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指按规定分配的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第七条附属资本包括呆账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其他资产减值准备、重估储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第八条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本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资本应抵御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资本管理的重要性也随之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商业银行对资本的管理和监督,中国银监会于2017年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面将对其进行详细介绍。
一、资本管理的分类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指出,资本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般风险资本、特殊风险资本和附加资本。
一般风险资本是银行的核心监管资本,主要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特殊风险资本则是为管理银行在面临重大风险事件时所需要的特殊资本,如非核心股权、次级债券等。
而附加资本则是指用于承担一些不属于经营风险所需的额外风险,如交叉持股、风险准备金等。
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资本充足率是反映商业银行资本实力的重要指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强调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式。
该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准资本充足率,第二层次是向下修正系数计算出调整后的资本充足率,第三层次是建立资本补充缺口计算方法,以确定资本补充的方式和期限。
除此之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监管要求。
根据银行实际情况,在监管标准的基础上,银行还需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盈利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三、风险管理的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还明确了风险管理的要求。
银行需要根据风险管理要求,开展内部风险管理流程建设、风险计量和风险预警等工作。
银行还需要定期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以识别风险的本质和严重程度,从而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此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限制某一风险因素对银行资本的影响程度。
银行需要通过风险交易数据来评估资本的需求和分配。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提出了全面而严格的要求,有助于增强银行业的稳健性和抗风险能力。
银行应该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资本管理制度,不断提升自身的资本充足率,并在内部风险管理流程建设、风险计量和风险预警等方面持续投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精简版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行为,加强资本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本计量及要求第一节资本计量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计量应符合国内外通行的标准和原则,采用风险敞口法进行计量。
商业银行应根据其不同业务和风险特征,通过风险权重调整因素,计算各项资产的风险敞口。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充足率,以确保其具备持续运营的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资本充足率应按照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计算和披露。
第三节资本补充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不达标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资本补充。
资本补充可通过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方式进行,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资本管理措施第一节内部资本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资本管理制度,明确资本管理的责任和流程,确保资本充足率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节风险资本分配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和风险水平,合理分配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分配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控制、盈利能力和负债能力等因素。
第三节监测和报告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监测和报告机制,定期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测和报告,及时发现和应对资本缺口和风险暴露。
第四章监管措施第一节监管指标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情况和风险水平,制定并监测相关监管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二节复核和评估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情况进行复核和评估,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整改的落实情况。
第三节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资本管理要求的商业银行,国家银行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以上为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资本计量、资本要求和监管措施等细则,详见相应法规和规章。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最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1.1 引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的,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提升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度和风险抵御能力。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
1.2 定义1.2.1 商业银行: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
1.2.2 资本充足率: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所占的比例。
1.3 目标和原则1.3.1 目标: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度,增强风险抵御能力,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1.3.2 原则:(1)风险导向:资本管理应以风险为导向,根据风险的特点和程度确定资本要求。
(2)合理充足:确保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与其承受风险的能力相匹配。
(3)科学监管: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监管,确保资本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4)市场约束:采用市场化方式,引导商业银行主动提升资本充足度。
第二章资本计量2.1 核心资本2.1.1 定义: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经审计确认的可比较性强、抗风险能力强的资本元素,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2.1.2 要求: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应不低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8%。
2.2 风险加权资产2.2.1 定义:风险加权资产是指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资产,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根据其风险程度进行加权计算。
2.2.2 分类:风险加权资产根据风险权重可分为标准权重资产、参数法权重资产和内部评级资产。
2.2.3 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资本管理3.1 资本充足率监测3.1.1 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本充足率监测报告。
3.1.2 资本充足率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风险权重等指标的计算结果,并列出偏离标准、风险暴露较大的情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腹有诗书气自华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2023修正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行为,提高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定义1. 商业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主要开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中间业务的银行。
2. 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3. 核心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
4. 目标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为保持资本充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所设定的资本充足率。
5. 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经济资本占用量。
6. 资本管理工具:商业银行合规进行资本管理的各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股本、准股本和附属资本工具等。
第四条资本管理原则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充分性原则:商业银行应保持足够的资本以防范风险和损失;2. 从严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管理自身资本,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3. 合理配置原则:商业银行应合理配置资本,以满足业务经营需要,维护金融市场稳定;4. 创新发展原则:商业银行应积极创新,不断提高资本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五条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按照监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加权资产计算方法计算。
第六条目标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经营特点等因素,设定合理的目标资本充足率水平,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第七条核心资本充足率要求商业银行应保持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
第八条风险调整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调整资本要求模型,对各项业务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保持风险调整资本充足。
第三章资本管理工具第九条股本管理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合理配置股本,确保股本充足,并保持股本结构的稳定。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回报,使本行资本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涵盖监管资本、经济资本和账面资本。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经营机构及风险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条资本管理目标(一)建立运行有效的资本管理体系,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持续满足监管与内部资本充足要求,实现资本要求与风险管控能力的密切结合,提高全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优化全行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机制,提高资本使用效率,逐步实现经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收益最大化。
(三)综合运用各类资本工具,优化资本总量和结构,控制资本融资成本。
第五条资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协调。
统筹制定资本规划、计量标准、配置计划,建立监管资本、经济资本与账面资本三者之间的全面、协调管理机制。
(二)综合平衡。
计量方法科学性与适用性的平衡,资本要求与风险水平的平衡,资本消耗与价值贡献的平衡。
(三)强化约束。
将资本总量约束下的资本绩效作为资源配置、业务取舍、绩效评价、产品定价等管理决策的首要标准。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第六条资本管理的组织架构包括本行董事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资本管理部门和执行单位等层级划分。
第七条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中长期资本充足达标规划和每年的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
(三)审批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并定期听取评估报告,确保资本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四)审批资本补充、股利分配、资本工具发行、赎回和股权投资等重大决策,以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资本补充的需(五)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30•【文号】银监发[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2012年6月7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资本办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过渡期内资本充足率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以及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2013年1月1日,商业银行应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附加资本要求。
过渡期内,逐步引入储备资本要求(2.5%),商业银行应达到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期间,如需计提逆周期资本或监管部门对单家银行提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将同时明确达标时限,商业银行应在规定时限内达标。
二、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资本充足率,并同时达到过渡期内分年度资本充足率要求。
三、商业银行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可采用高级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并遵守《资本办法》中有关并行期内资本底线的要求。
四、商业银行按照《资本办法》计算2012年底的未并表和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对于2012年底已达到《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商业银行,过渡期内鼓励其资本充足率保持在《资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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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本监管,维护某银行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某银行持有的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某银行持有的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本行持有的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三条资本充足率计算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四条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五条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某银行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包括某银行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第六条计算资本充足率公式:
第七条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
第八条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某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九条某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十条某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第十一条某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
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某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
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资本定义
第一节资本组成
第十二条某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 1 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十四条其它一级资本包括:
(一)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十五条二级资本包括:
(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某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 1.25%。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本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
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 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三)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第十六条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一)商誉。
(二)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某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本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五)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六)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八)某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第十七条某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应从相应资本中对应扣除。
第十八条某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第十九条某银行附属公司适用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附属公司直接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资本可以部分计入监管资本的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十条某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十一条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第二十二条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第二十三条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