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227条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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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裁定撤销原判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裁定撤销原判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裁定撤销原判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裁定撤销原判。

我们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培训之刑诉法考点裁定撤销原判,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属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述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种情形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2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审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其中,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和第228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两审终审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司考,卷二,第32题)A.一个案件只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裁判才能生效B.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所作的裁判都是生效裁判C.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对所作的裁判不能上诉D.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就不能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正确答案:C解析: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C项正确。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开始第二审程序必须具备的前提,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或抗诉权的人或机关没有提出抗诉或上诉,那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所作的一审裁判,也应当发生法律效力,不应再两审终审。

所以A项错误。

B项并不是所有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所作的裁判都是生效裁判,死刑案件必须还要经过复核的特殊诉讼程序,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B项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当事人等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所以一个案件经过两审终审后当事人依然可以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D项错误。

知识模块:第二审程序2.关于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1年司考,卷二,第22题)A.自诉人高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B.被告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C.被害人方某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D.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部分有独立上诉权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有: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免审理谈话依据

免审理谈话依据

免审理谈话依据
免审理谈话依据是指法律规定或相关法规,允许特定情况下不经过审理就可以进行谈话和调查的依据。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免审理谈话依据:
1. 刑事诉讼法第77条:对非法取得证据、说明案情的证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不经过审理进行审讯。

2. 刑事诉讼法第78条:对涉嫌迷信活动、故意杀人、强奸等
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经过审理进行传讯。

3.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在刑事侦查阶段,对被调查人进行传唤、询问是可以进行的,不需要经过审理。

4.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监视居住,可以不经过审理而直接实施。

5. 刑事诉讼法第207条:对于在侦查阶段,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务员、人民警察需要事先告知和传唤。

需要注意的是,免审理谈话依据只适用于特定情况,对于一般案件,仍然需要经过审理程序进行调查和审讯。

免审理谈话依据的使用应遵守法律规定,确保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的法律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的法律规定

Everyone has many dreams in their life, but if one of them keeps disturbing you, the rest is just action.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的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13条,主要对自诉案件做出了相关规定。

就包括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案件审查之后的处理以及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撤回自诉、反诉等等内容。

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要求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一、刑事自诉案件有哪些的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后处理因为自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诉知识点总结之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1.某市发生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绑架杀人案。

在侦查阶段,因案情重大复杂,市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工作。

检察官在开展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时在场,并就如何进一步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意见,对已发现的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了纠正意见。

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二第64题—多选)A.侵犯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违反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B.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C.体现了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D.有助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答案】BCD【解析】本题涉及了刑事诉讼法中三项基本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法律监督原则与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理解,以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作为具体考察内容。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三方面密切相关、缺一不可,其中,分工负责是前提,配合和制约是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保证。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自负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

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按照诉讼职能的分工和程序上的设置,相互约束,相互制衡,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保证准确执行法律,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刑事诉讼原则中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主要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事业编考试试题汇编【2012年-2022年网友回忆版】(二)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事业编考试试题汇编【2012年-2022年网友回忆版】(二)

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事业编考试试题汇编【2012 年-2022 年网友回忆版】 (二)1、多选题“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揭示了_____。

A : 矛盾双方相互依存B : 己方的存在以对方的存在为前提C : 矛盾就是指双方的对立D : 矛盾双方相互贯通参考答案: ABD本题解释:【答案】ABD。

解析:C 项错误,矛盾是对立统一。

故本题答案为 ABD。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一定社会上层建筑所包括的内容_____。

A : 是一切阶级的意识形态B : 只是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C : 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产生的意识形态及与此相应的各种制度、设施的总和D : 只是国家政权及其设施、组织的总和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 【解析】C【解析】只有 C 是最全面地概括了一定时期一定的社会上层建筑的内容,他是一系列要素的总和,注意选择最佳答案。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某县法院审理一起伤害案,审判长系被害人的姐夫,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回避,故应_____。

A : 依照法律改判B : 依法定程序提审C :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D : 以上都不对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参考答案:C 【解析】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 227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 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 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 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依此可知,在题中情形下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单选题下列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_____。

司法卷二:第二审程序考试答案(三)

司法卷二:第二审程序考试答案(三)

司法卷二:第二审程序考试答案(三)1、单选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孙某死刑立即执行。

对此案的处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江南博哥).第二审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B.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因杀人罪判处死刑的核准权已经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该死刑判决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当生效,执行死刑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死刑核准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因此,B正确。

2、多选一起共同抢劫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在一审宣判后,张某当即表示上诉,王某则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

关于本案被告人的上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因王某已表示不上诉,因此,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人民法院即可将其交付执行B.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王某仍然可以提起上诉C.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张某有权撤回上诉D.在上诉期满后,被告人张某便无权撤回其上诉正确答案:B, 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上诉的问题。

《刑诉解释》第299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因此,虽然一审宣判后王某表示不上诉,但其仍然有权在上诉期满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不能在第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即将其交付执行。

第304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305条第1款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真题与解析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王某系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讯问王某时,如有必要可通知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B.王某没有委托辩护人,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C.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经王某同意,法院决定开庭审理D.因事实清楚且王某认罪,实行独任审判【参考答案】B【考点】法律援助制度、简易程序【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选项A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项正确。

《刑诉解释》第188条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庭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本题中被告人系聋哑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辩护人必须到庭,C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本题中案件属于第一种情形,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只有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因此本题中的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2 (多选题)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涉嫌持枪抢劫,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B.乙涉嫌盗窃,未满16周岁,法院只有在征得乙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同意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C.丙涉嫌诈骗并对罪行供认不讳,但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D.丁涉嫌故意伤害,经审理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参考答案】ABD【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解析】A项:《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怎样解读《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怎样解读《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怎样解读《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1991年4⽉9⽇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布之⽇起施⾏。

下⾯,店铺⼩编为您解读了《民事诉讼法》第277条,⼀起来学习⼀下吧。

怎样解读《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1、案外⼈对原判决、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驳回裁定错误的,应在15⽇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2、申请执⾏⼈对中⽌执⾏裁定不服的,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执⾏许可诉讼。

因此:
1、对于案外⼈提出的执⾏异议,法院⾸先应当进⾏审查,然后根据书⾯异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继续执⾏。

如果认为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执⾏。

2、申请执⾏⼈对中⽌执⾏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如果执⾏根据是⼈民法院⾃⼰制作的法律⽂书,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中⽌执⾏的裁定与原判决、裁定⽆关的,申请执⾏⼈即应当在中⽌执⾏裁定⽣效之⽇起15⽇内提起诉讼,此时间为除斥期间。

以上就是⼩编关于“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解读啦,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随时到店铺咨询。

案件退回重审的法律依据(3篇)

案件退回重审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案件可能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导致案件无法达到公正审判的要求。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法律规定了案件退回重审的程序。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探讨案件退回重审的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案件退回重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案件退回重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第一百八十六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案件退回重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四)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2)第九十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法庭调查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法庭调查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考《刑事诉讼法》:法庭调查开庭阶段的事项进行完毕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由合议庭主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的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

法庭调查中,法庭不仅要调查与定罪有关的案件事实,还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特定法定刑幅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

案件事实能否确认,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进行量刑,关键在于法庭调查的结论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27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192条的规定,法庭调查的程序是: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起诉书是人民法院审判的合法依据,没有起诉,就没有辩护和审判;起诉书又是法庭审判的基础,法庭对案件的审判仅限于起诉的内容和范围。

宣读起诉书,表明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提请法庭审判,并提供了审判的内容和范围,同时也可使旁听公民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便于他们监督法庭的审判活动,并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

宣读起诉书时,如果一案有数名被告人,应同时在场。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为两起以上的,法庭调查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被告人如果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则应就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否认指控,应允许其陈述辩解意见。

原审案件调整的法律依据(3篇)

原审案件调整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原审案件调整是指在审判程序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原审判决或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依法进行调整的一种司法行为。

原审案件调整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探讨原审案件调整的法律依据,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依据概述原审案件调整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规定为原审案件调整提供了宪法层面的依据。

2.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原审案件调整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详细规定。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民事诉讼法第155条: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民事诉讼法第158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民事诉讼法第159条: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原审案件调整的法律依据也进行了规定。

以下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1)刑事诉讼法第227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判决、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刑事诉讼法第231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刑诉法第227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诉法第227司法解释是什么

Creative imitation is not about others, but about transcendence and re-creati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诉法第227司法解释是什么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等行为相信大家在生活当中都有见到过。

其实我国的车票,船票发行的时候都有着自己的一套正常的管理秩序。

如果任由黄牛党对我国车票船票进行倒卖的话,会给我国的车票买卖市场造成一定的混乱,我的刑诉法法第227条当中就有相关规定。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诉法第227司法解释是什么?一、刑诉法第227司法解释是什么?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倒卖车票罪侵害客体是什么?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的管理秩序。

非法倒卖车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国对车票买卖的正常管理秩序,容易引起车票买卖交易的混乱,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倒卖船票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这些票证都表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于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邮电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上述票证,不仅直接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而且给国家的票证管理活动以及同票证管理有关的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活动造成危害,因此,必须依法惩处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的行为。

刑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刑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A man is not old as long as he is seeking something. A man is not old until regrets take the place of dreams. 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刑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根据本款规定,从犯有两种情况: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

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项案件的犯罪可能涉及两人及两人以上,因此判罪时也分别建立和主犯和从犯的责任。

大多数人都更加关注主犯的处罚标准和量刑,那么从犯的量刑标准呢?在刑诉法第二十七条就具体的讲述了从犯的定义以及责任。

本条是关于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从犯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从犯有两种情况: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其特点是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

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采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

他们的行为对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

第二款是关于对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本款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符合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的。

【法考】回避——真题与解析

【法考】回避——真题与解析

第叁拾陆期回避——真题与解析|「13-02-28」(单选题)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

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参考答案】A【考点】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长依法有权指挥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法庭秩序。

如果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重复陈述而拖延诉讼,审判长可以打断被告人陈述而予以提醒。

如果被告人认为审判长不当打断其陈述侵犯了其诉讼权利,可以在上诉时提出。

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

依据《刑诉解释》第30条的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应当选A项,而D项是错误的。

依据《刑诉解释》第194条,回避的申请一般应当在宣布开庭后提出,但并不是说在之后的法庭审判阶段就一概不能提出,因此,以赵某没有在法庭调查之前提出回避为由驳回申请不正确,B项错误。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分类模拟题模拟113

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二分类模拟题模拟113

司法卷二分类模拟题模拟113(总分:73.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40,分数:73.00)1.下列关于公开审判的说法正确的是:(分数:2.00)A.公开审判原则是指刑事案件的审理、评议、宣判要公开进行B.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审理和宣判一律不能公开C.张三涉嫌强奸案,本案根据被害人申请可以不公开D.刘某犯罪时16岁,3年后案件进行审理,本案应当公开进行√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了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

案件不管公开与否,合议庭的评议绝对不能公开。

所以选项A错误,因为评议是不能公开的。

选项B错误,因为宣判是一律要公开的。

选项C错误,因为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绝对不能公开。

只有选项D正确,虽然刘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但是是否公开看的是审判时是否成年,由于刘某审判时已经成年了,所以本案应当公开审理。

2.王某与张某是朋友。

一日,王某为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向张某借车。

聚会上,王某喝了大量的啤酒。

聚会完毕后,王某驾车回家,路上被交警赵某查出酒后驾车,赵某将汽车扣留,但是在将汽车开往公安局时不慎将汽车撞坏。

张某单独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分数:1.00)A.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B.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赵某的行为系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C.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为请求赔偿的程序不合法√D.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了,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解析:[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裁定。

原告是汽车的合法所有权人,具有行政诉权,符合原告资格。

赵某乃警察,其扣车并将车开回公安局的行为属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C项可采用。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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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27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法院是我国公民可以维权的最后一道屏障,也就是说法院的审判应该是公平公正,不因为对方的身份是怎样的就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影响到司法的公平公正。

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法院存在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

我国刑诉法227条正是对法院审判的相关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诉法227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诉法227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这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违反了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都在这里面包含。

这也给法律留下了一个口子,避免因为法律规定过于具体而导致现实问题。

二、刑事诉讼主要程序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特殊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我国刑诉法第227条当中规定,如果经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在一审的过程当中,有关程序是违背我国刑诉法当中的规定的话,那么案件必须发回原审要求重新审判。

包括违反了回避制度,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力,还有其他原因影响了案件审判的公平公正,都可以要求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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