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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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对《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进行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各租赁单位,各位专家:按照《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市建管局草拟了《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望各单位及个人在5月30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电话:85063225;传真:85065009邮箱:songguochen326@联系人:余大伟附件: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其它资料。

第二节租赁第九条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钢管脚手架使用、维护安全管理规定

钢管脚手架使用、维护安全管理规定

钢管脚手架使用、维护安全管理规定钢管脚手架是建筑施工中常用的高空作业工具,使用时应遵循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1. 设计要求:钢管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建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并获得相应审批证书。

2. 搭建要求:搭建钢管脚手架时,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经过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3. 质量要求:使用的钢管脚手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脚手架材料应完好无损,不得有断裂、开裂等缺陷。

4. 加固要求:在脚手架搭建后,应进行加固,以增加整体稳定性和承载能力,特别是在遇到风力大、地面不平等情况下。

5. 安全检查:使用脚手架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检查脚手架结构是否稳固、脚手架连接件是否牢固、脚手架部分是否有松动现象等。

6. 安全操作:使用脚手架时,操作人员应穿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工作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

7. 高空作业要求: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站稳、行走缓慢,不允许大声喧哗、乱扔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8. 存放要求:在使用完毕后,脚手架应进行正确的存放,材料应分类存放,避免日晒雨淋,以免影响使用寿命。

9. 维护保养:脚手架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定期进行,包括清洁、防锈、润滑等,对于有损坏的部件应及时更换修复。

10. 培训要求:脚手架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和考核,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应急措施。

在使用钢管脚手架过程中,建议遵循以上规定,以确保使用安全、维护设施完好,从而保护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减少工作事故的发生。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5篇)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5篇)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____)的要求。

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其它资料。

第二节租赁第九条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十条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

外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外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外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一)为保障外脚手架使用人员的安全,规范外脚手架的搭建和使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二、适用范围(一)本制度适用于建筑施工现场搭建和使用的外脚手架。

(二)外脚手架搭建和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三、安全管理责任(一)外脚手架搭建和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的外脚手架安全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

(二)外脚手架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岗位符合要求的证书和经验,并接受相关培训。

(三)外脚手架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外脚手架的检查、维护和事故处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安全培训。

四、外脚手架的搭建和拆除(一)外脚手架在搭建前,应编制搭建方案,明确搭建的时间、地点、工艺流程等,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二)外脚手架搭建过程中,应确保工作面平整、结实,扶手、立杆等部件牢固可靠,严禁有松动或损坏的部件。

(三)外脚手架的拆除应在专职或兼职的外脚手架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严禁违规操作。

五、外脚手架的使用(一)外脚手架搭建完毕后,应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外脚手架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使用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外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载、乱堆材料等行为,保持脚手架平稳。

(四)外脚手架使用人员应当佩戴个人防护装备,不得随意下脚手架,并确保脚手架上不停留杂物。

六、外脚手架的维护和检修(一)外脚手架的维护和检修应有专人负责,及时处理脚手架上的松动、断裂等问题。

(二)外脚手架的检修过程中,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工具和设备。

(三)外脚手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部分应及时整改。

七、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一)外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设置防护网、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设施。

(二)外脚手架搭建和使用单位应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三)外脚手架使用单位应制定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建建[2000]230号——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建建[2000]230号——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2000年10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上使用的由不同形式的架体、附着支承结构、升降设备和升降方式组成的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

第三条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拆卸都必须执行本规定,并应遵守相关现行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部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实行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附着升降脚手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计算第五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应执行本规定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修订稿)以及其它有关标准。

第六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承结构应按“概率极限状态法”进行设计计算,承载力设计表达式为:0≤S R式中:γ0-结构重要性系数,取0.9;S-荷载效应;R-结构抗力。

第七条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结构中的升降动力设备、吊具、索具,按“容许应力设计法”进行设计计算,执行本规定和有关起重吊装的现行规范,计算表达式为:σ≤[σ]式中:σ-设计应力[σ]-容许应力第八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各组成部分应按其结构形式、工作状态和受力情况,分别确定在使用、升降和坠落三种不同状况下的计算简图,并按最不利情况进行计算和验算。

必要时应通过整体模型试验验证脚手架架体结构的设计承载能力。

第九条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中荷载标准值应分使用、升降及坠落三种状况按以下规定分别确定:1. 恒载标准值包括架体结构、围护设施、作业层设施以及固定于架体结构上的升降机构和其它设备、装置的自重,其值可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附录一确定。

2024年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现场脚手架的安全使用,规范脚手架管理行为,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的脚手架搭设和使用。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脚手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强对脚手架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组织编制脚手架安全施工方案,并报送给监理单位审核。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组织脚手架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脚手架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二章脚手架设计与选材第七条脚手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并经过专业人员审核批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选用合格的脚手架材料,并对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暴露在空气中的金属脚手架材料应进行防腐处理,确保使用寿命。

第十条脚手架设计中应考虑土质、地势、风速、荷载等因素,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加固措施。

第三章脚手架搭设与拆除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需求和脚手架设计方案,合理安排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的工期。

第十二条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并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搭设脚手架前,应对工地周边环境进行评估,确保施工现场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四条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应严禁使用老化、损坏的脚手架材料。

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进行巡查和试验,确保脚手架结构稳定可靠。

第十六条脚手架拆除时,应有专人进行指导,并采取逐层拆除、逐级下降的方法,确保拆除安全。

第四章脚手架使用与维护第十七条脚手架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八条使用脚手架的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第十九条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清理杂物,保持脚手架整洁。

第二十条使用脚手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栏杆、安全网等。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使用中发现材料老化、锈蚀、损坏等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脚手架使用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并妥善保管。

施工作业脚手架使用管理规定

施工作业脚手架使用管理规定

施工作业脚手架使用管理规定
一、安全
1、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程,使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脚手架的安装、调整和落地须有专人负责,且必须经过专业人员
的安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

3、施工人员使用脚手架时,应按照规程正确使用,不得私自改变脚
手架结构,不得将脚手架的零部件用作其他专用工具。

4、如有重物移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脚手架倒塌,施工人员离
开脚手架前必须拆除。

二、检查
1、脚手架使用前,必须经过专业检查,检查原则是:每次施工前由
专业人员检查脚手架,检查所有元件的安装、支撑及接口是否完整可靠、
是否失去弹性及稳定,吊索、钢丝绳、索具的受力点是否有松动、磨损等。

2、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定期对脚手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制止施工,并及时向专业人员汇报,按程序及时修复。

三、维护
1、施工完毕后,脚手架应做好除尘、清理维护,以便下次施工时使用。

2、安装完毕之后,须及时进行维护,有任何变动必须及时维护,避
免因维护不及时出现安全问题。

四、销毁
1、脚手架使用完之后应及时销毁,销毁前必须确保其安全性,防止他人使用。

2、销毁完毕。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4篇)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4篇)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脚手架搭设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脚手架,是指建筑施工中用于供工人站立、放置构件、材料和设备、提供辅助作业平台等用途的临时性钢管或其他材料制作而成的支架。

第三条所有施工单位在进行脚手架搭设前,必须进行脚手架管理计划编制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负责脚手架搭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脚手架材料,严禁使用有损坏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材料。

第五条各单位在搭设脚手架时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禁止临时加装或者改变设计方案。

第六条高度超过2米的脚手架,在搭设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组织专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相关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脚手架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现场安全监督。

第二章脚手架搭设第八条在进行脚手架搭设时,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详细的搭设方案,并报送相关部门审批。

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搭设位置和高度的确定;(二)脚手架种类和材料选用;(三)立杆、横杆等部件的尺寸和材质;(四)基础的处理和支撑方式;(五)脚手架的搭设步骤和施工工艺;(六)安全技术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九条搭设脚手架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条件,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

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脚手架搭设工作。

第十条脚手架搭设中,必须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不得在施工中违章操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工具和设备。

第十一条在搭设脚手架时,必须保证脚手架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禁止脚手架超负荷使用。

第十二条在搭设脚手架时,必须保证脚手架与周围环境的安全距离,严禁脚手架搭设于电力线路下方。

第十三条在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搭设,严禁违规操作和违法施工。

(完整版)脚手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完整版)脚手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脚手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和范围为规范脚手架搭设、拆掉及使用,保证使用脚手架时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以保证企业HSE目标的实现,特拟订此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企业脚手架的搭设、查收和使用等方面的基本规则,合用于企业各种脚手架的管理。

2管理职责脚手架搭设单位是脚手架搭设、拆掉的安全责任主体。

脚手架搭设单位对搭设、拆掉作业安全全程负责。

脚手架使用单位对脚手架进行查收并填写脚手架查收单,对脚手架的合格性负责,在脚手架明显地点悬挂“脚手架合格”牌,做好现场使用监察和检查,对脚手架使用作业安全全程负责。

分厂设施管理人员(点检)参加脚手架查收,并在脚手架验收单上署名确认,对脚手架搭设、使用及拆掉进行监察检查。

分厂、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对脚手架查收程序进行监察和检查,做好现场使用监察和检查。

HSE管理部监察检查脚手架搭设、使用及拆掉安全举措的落实。

对 15 米以上的脚手架、承重脚手架查收程序进行监察和检查,并在脚手架查收确认单上署名。

3管理流程整体要求:脚手架的负载不得超出270kg/m2。

荷载超出 270kg/m2 的脚手架或形式特别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搭设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搭设。

脚手架搭设前,搭设负责人一定按架子方案或的安全技术举措方案,制定书面操作要求,向班组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比如; 架子的高度、大小、负载状况及其余要求等), 并经全员署名确认。

班组一定严格按操作要乞降安全技术交底施工。

15 米以上的脚手架、承重脚手架、大型脚手架搭设、拆除前一定见告分厂、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和HSE管理部。

各级审查中发现不合格项目,须进行整顿后从头审批。

脚手架一定由架子工搭设、拆掉。

架子工一定拥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脚手架搭设完成后,一定经过脚手架搭设负责人、脚手架搭设单位安全监察人员、脚手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脚手架使用单位的安全监察人员查收,并填写脚手架查收单。

脚手架查收脚手架搭设完成,未经查收或查收不合格的脚手架禁止使用。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复习提纲)第四条:建设部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实行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附着升降脚手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计算第九条 2.施工活荷载标准值,包括施工人员、材料及计算机具自重;可按施工设计确定的控制荷载采用,但取其值不得小于以下规定:结构施工按二层同时作业计算,使用状况时按每层3KN/㎡计算,升降及坠落状况时按每层0.5KN/㎡计算;装修施工按三层同时作业计算,使用状况时按每层2KN/㎡,升降及坠落状况时按每层0.5KN/㎡计算。

第十八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尺寸应符合以下规定:1. 架体高度不应大于5倍楼层高;2. 架体宽度不应大于1.2m;3. 直线布臵的架体支撑跨度不应大于8m;折线或曲线布臵的架体支撑跨度不应大于5.4m;4. 整体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的悬挑长度不得大于1/2水平支撑跨度和3m;单片式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的悬挑长度不应大于1/4水平支撑跨度;5. 升降和使用工况下,架体悬臂高度均不应大于6.0m和2/5架体高度;6. 架体全高与支撑跨度的乘积不应大于110㎡。

第十九条附着升降脚手架应具有足够强度和适当刚度的架体结构;应具有安全可靠的能够适应工程结构特点的附着支撑结构;应具有安全可靠的防倾覆装臵、防坠落装臵;应具有保证架体同步升降和监控升降荷载的控制系统;应具有可靠的升降动力设备;应设臵有效的安全防护,以确保架体上操作人员的安全,并防止架体上的物料坠落伤人。

第二十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应符合以下规定:1. 架体必须在附着支撑部位沿全高设臵定型加强的竖向主框架,竖向主框架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片式框架或格构式结构,并能与水平梁架和架体构架整体作用,且不得使用钢管扣件或碗扣架等脚手架杆件组装。

竖向主框架与附着支撑结构之间的导向构造不得采用钢管扣件、碗扣或其它普通脚手架连接方式;2. 架体水平梁架应该满足承载和与其余架体整体作用的要求,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的定型桁架梁式结构;当用定型桁架构件还能连续设臵时,局部可采用脚手架杆件进行连接,但其长度不应大于2m,并且必须采取加强措施,确保其连接刚度和强度不低于桁架梁式结构。

2024年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____年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脚手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参建人员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脚手架施工活动,包括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等各类项目。

第三条脚手架施工单位应为各类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设置专职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脚手架的安全施工。

第四条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管理细则。

第五条相关参建单位应配合脚手架施工单位做好脚手架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要求第六条脚手架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需要选择适宜的脚手架类型,并按照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搭建。

第七条脚手架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具备抗风、抗震、抗腐蚀等性能。

第八条脚手架施工单位应保证搭建的脚手架结构稳定牢固,不得有倾斜、晃动等安全隐患。

第九条脚手架施工单位应确保脚手架的防坠措施到位,如设置遮蔽网、安全网等。

第十条脚手架施工单位应确保脚手架的梯子、扶手、栏杆等配件齐全、稳固可靠。

第三章施工组织第十一条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制定脚手架施工方案,并提前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在脚手架施工前开展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

第十三条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制定脚手架使用规范,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张贴与之相符的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脚手架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整。

第十五条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上报施工进度和安全情况。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脚手架的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脚手架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做好脚手架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

第十八条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因脚手架施工引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脚手架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安全隐患发现及时整改或停工。

第二十条脚手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应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最新版】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上使用的由不同形式的架体、附着支承结构、升降设备和升降方式组成的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

第三条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和拆卸都必须执行本规定,并应遵守相关现行国家和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四条建设部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实行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附着升降脚手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计算第五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应执行本规定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修订稿)以及其它有关标准。

第六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和附着支承结构应按“概率极限状态法”进行设计计算,承载力设计表达式为:γOS≤R式中:γO-结构重要性系数,取0.9;S-荷载效应;R-结构抗力。

第七条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结构中的升降动力设备、吊具、索具,按“容许应力设计法”进行设计计算,执行本规定和有关起重吊装的现行规范,计算表达式为:σ≤〔σ〕式中:σ-设计应力〔σ〕-容许应力第八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各组成部分应按其结构形式、工作状态和受力情况,分别确定在使用、升降和坠落三种不同状况下的计算简图,并按最不利情况进行计算和验算。

必要时应通过整体模型试验验证脚手架架体结构的设计承载能力。

第九条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中荷载标准值应分使用、升降及坠落三种状况按以下规定分别确定:1. 恒载标准值GK包括架体结构、围护设施、作业层设施以及固定于架体结构上的升降机构和其它设备、装置的自重,其值可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附录一确定。

2024年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____年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脚手架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脚手架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以及其承包的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所有的脚手架设施。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通过适当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过程中脚手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监督施工人员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脚手架的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脚手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脚手架设施进行整改指导。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脚手架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脚手架安全问题,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第六条脚手架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设计方案应具备可行性和安全性,并应经专业设计人员审核和批准。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脚手架的设计方案,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施工,严禁使用不合格、损坏的脚手架材料。

第八条脚手架的搭建应按照专业操作规程进行,严禁随意修改脚手架的结构和连接方式。

第九条脚手架的搭建必须由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工人进行,工人应经过技术培训,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十条脚手架的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脚手架的搭建和使用,及时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脚手架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安装脚手架之前,施工单位应检查脚手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确保脚手架的使用符合要求,并进行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检查包括脚手架的结构、连接件、扣件等是否完好,是否有裂纹、变形、松动等问题。

第十三条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防护栏杆和网罩,加装楼梯和斜拉杆,设置警示标志等。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脚手架的使用制度和管理细则,明确脚手架的使用人员责任,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保证脚手架的安全。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是指用于规范脚手架搭建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的临时管理办法。

以下是可能包括在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内容:
1. 脚手架搭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保证搭建过程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和标准。

2. 脚手架施工前需编制详细的脚手架搭建方案,明确脚手架类型、材料规格、搭建方法等。

并经专业人员审核和批准。

3. 所有参与脚手架搭建和使用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效证书,了解脚手架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4. 脚手架的搭建和使用必须符合工程图纸和设计要求,且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5. 脚手架的材料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材料的选购、验收、保管和维护应按规定进行。

6. 脚手架搭建过程中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网、安全带、脚手架固定装置等。

7. 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8. 脚手架搭建和使用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应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现场协调和管理,确保人员安全。

9. 违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可能被责令停工整改。

请注意,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应根据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具体要求请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各地的建筑工地和工程项目也不断增加。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保护施工人员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脚手架的安全管理成为了至关重要的一环。

为此,我们制定了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脚手架工作的管理,提高工地安全水平,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施工工地和工程项目中的脚手架搭设和使用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的脚手架,是指为了方便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操作而搭设的支架、脚手板等所组合而成的临时性工作平台。

四、脚手架的设计、搭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脚手架的设计和搭设一、脚手架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并出具设计方案和图纸。

二、脚手架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经过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脚手架的搭设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

四、脚手架搭设前,应进行周边环境的勘察和风险评估,确保搭设的脚手架在使用期间能够稳定可靠。

第三章脚手架的使用和维护一、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脚手架符合安全要求,并出具验收报告。

二、脚手架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了解脚手架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三、脚手架的使用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保证使用人员能够清晰认识到脚手架的存在和使用要求。

四、脚手架的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如发现脚手架存在缺陷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第四章脚手架的拆除一、脚手架的拆除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专业拆除队伍进行,并按照拆除计划进行操作。

二、脚手架拆除前,应进行周边环境的勘察,确保拆除过程中不会影响周围建筑物和人员的安全。

三、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应设置警戒线和安全标识,防止他人靠近拆除现场。

第五章管理责任和处罚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脚手架工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脚手架工程的安全。

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脚手架模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暂行规定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一切涉及脚手架模板的施工工程。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优先防备,综合整治,靠科技,保障人员安全和物质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各参加施工单位及工人必需遵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督促部下的施工单位有效落实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设计文件要求:脚手架模板设计必需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施工单位必需做到选用样板及材料无缺陷,结构稳固牢靠,保证在施工期间不失稳、不倾覆、不坍塌。

第六条脚手架模板承紧要求:脚手架模板的承载本领应符合施工负荷,必需在搭设前由专业人员计算并订立认真承重表,施工单位必需依照表中内容进行施工,严禁以任何方式超载。

第七条施工现场设置要求:施工单位必需在作业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并严格依照设计要求与承重表搭设脚手架模板。

施工现场的人员流动必需做到有序,通道畅通,应专门布置人员负责引导及监管。

第八条现场安全要求:施工单位必需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适时清理工地垃圾,保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

在必要场所设置防护结构。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设备管理要求:脚手架模板设备必需按规定适时检测,检查及维护和修理记录必需认真完成。

设备显现故障或安全隐患时,应按既定安全管理程序立刻实行避开不安全的措施。

第十条安全人员制度:施工单位必需依照现行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专门设立安全人员负责维护现场施工安全,开展安全检查、引导各项安全措施并整改,发觉隐患适时上报处理。

第十一条钢管隔离:钢管在施工现场使用时,必需实行防止滑落和坠落措施,限制进入区域的人员,必需依照规定戴好安全带,并穿着防滑鞋、红色安全帽,并在紧急情况下立刻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材料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必需对脚手架模板使用材料进行严格管理,材料入库前必需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建立包括材料进货、库存、使用、退库、报废等全过程管控。

2023年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脚手架的安全管理,保障建设施工的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中使用的脚手架安全管理。

第三条脚手架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人安全。

第四条直接从事脚手架组装、拆除、检修、使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脚手架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责任、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工人必须经过脚手架安全操作培训,持有相应操作证件方可进行脚手架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章脚手架设计与施工第六条脚手架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脚手架的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图纸、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脚手架的选材、搭设和固定。

第八条脚手架搭设应当牢固可靠,连接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杆件与墙面、地面的连接应满足承重要求,严禁临时用杆件增加脚手架高度。

第九条脚手架搭设应满足工人操作的需要,脚手架宽度不得小于1米,梯子的布置应合理,确保工人上下脚手架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符合脚手架搭设的要求,不得设立各种危险物品,确保脚手架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脚手架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脚手架使用前应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脚手架是否牢固可靠、是否固定牢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脚手架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脚手架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单位责任和工人使用脚手架的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脚手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脚手架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在使用过程中,脚手架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更换损坏或失效的零部件。

第十五条在特殊情况下,如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脚手架应及时进行拆除或采取有效的防风措施。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下列简称“附着升降脚手架”)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上使用的由不一致形式的架体、附着支承结构、升降设备与升降方式构成的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

第三条各类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制作、安装、使用与拆卸都务必执行本规定,并应遵守有关现行国家与行业的规程、规范、标准与规定。

第四条建设部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实行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与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附着升降脚手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计算第五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设计应执行本规定与《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的统一规定》(修订稿)与其它有关标准。

第六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架体结构与附着支承结构应按“概率极限状态法”进行设计计算,承载力设计表达式为:γOS≤R式中:γO-结构重要性系数,取0.9;S-荷载效应;R-结构抗力。

第七条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结构中的升降动力设备、吊具、索具,按“容许应力设计法”进行设计计算,执行本规定与有关起重吊装的现行规范,计算表达式为:σ≤〔σ〕式中:σ-设计应力〔σ〕-容许应力第八条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各构成部分应按其结构形式、工作状态与受力情况,分别确定在使用、升降与坠落三种不一致状况下的计算简图,并按最不利情况进行计算与验算。

必要时应通过整体模型试验验证脚手架架体结构的设计承载能力。

第九条附着升降脚手架设计中荷载标准值应分使用、升降及坠落三种状况按下列规定分别确定:1. 恒载标准值GK包含架体结构、围护设施、作业层设施与固定于架体结构上的升降机构与其它设备、装置的自重,其值可按现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附录一确定。

使用脚手架及脚手板的规定(最新版)

使用脚手架及脚手板的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使用脚手架及脚手板的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使用脚手架及脚手板的规定(最新版)第1条在高处工作,脚手道板的厚度须在50毫米以上并绑牢。

斜道板应钉好横木条。

严禁以圆木(杉槁)代替木板使用。

第2条在高处所搭的脚手架木板连接部分应错开。

探头板长度不应超过300毫米。

第3条高于20米以上的架台,其周围应有一米高的栏杆。

架台底部周围应有不低于0.1米的挡板,以滚落物体。

第4条在架台旁应有牢固的梯子,梯凳应用直径4.0毫米铁线绑牢,不许用钉子钉。

架台所能承受的重量应以明显的木板标明,挂在人上下的地方。

第5条在超过5米高的脚手架上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或用外脚手板封檐。

工作人员应穿软底鞋,冬季不宜穿塑料底鞋。

第6条高处作业人员随身使用的工具及材料,应备有工具袋,并注意勿使工具和材料掉下。

上下传递物体要用绳索,禁止上下抛掷。

第7条在带电设备附近搭拆脚手架时,应停电进行,否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严禁跨越35千伏及以上带电设备。

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米;2、10千伏及以下,水平和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3、应有电气工作人员监护。

第8条重点部位安全用具的效验规定1、安全用具不但要正确的使用和保管,还要定期进行试验。

2、对电气绝缘安全用具试验的规定如下:用具名称试验周期试验电压试验时间绝缘杆一年44千伏5分钟绝缘夹钳一年三倍线电压5分钟试电笔半年40千伏5分钟高压绝缘手套半年8千伏1分钟低压绝缘手套半年2.5千伏1分钟绝缘靴半年15千伏1分钟3、消防器材除了按期检查外,还应按规定更换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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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8015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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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第一节购置第四条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其它资料。

第二节租赁第九条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十条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

租赁单位应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节维修保养第十一条产权单位应对回收入库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按使用年限、规格分类存放。

库房应防潮、防雨。

第十二条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每年不少于2次对钢管、扣件进行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应建立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二)钢管有孔洞的;(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0.5mm的;(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5mm 的;(五)扣件有裂缝的;(六)扣件有变形的;(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8年的;(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章方案的编制与论证第一节方案的编制第十四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

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十六条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二节设计与计算第十九条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一)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二)悬挑式脚手架;(三)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四)落地式接料平台;(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地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第二十条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2kN/m2;(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3kN/m2;(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2kN/m2;(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2kN/m2;(五)接料平台总面积不得大于12m2,荷载不宜大于1.2kN/m2,且总荷载不得大于12kN。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计算内容主要包括:(一)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二)立杆的稳定性计算;(三)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宜采用经过建设部鉴定的施工安全设施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第三节方案的论证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一)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二)跨度超过18m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板250mm厚)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四)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梁500mm 宽×1000mm高)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五)滑模模板及其它特殊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30m的构筑物脚手架)。

第二十四条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脚手架及高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安全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专家库中(见附件2)抽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到施工现场进行论证审查工作。

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家应合理配置,并不应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六条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聘请全国知名、权威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聘请专家库以外的全国知名权威专家人员应上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一)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二)方案编制人员;(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在论证审查前,应实地查看现场情况,严格执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安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的技术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专家组认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编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重新编制其方案,经审批后再次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二条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原专家组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回访,专家组应为施工现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搭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搭设要求第一节前期准备第三十四条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架子工,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员、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共同按批次对其外观质量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六条外观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应齐全有效,并存放工地备查。

第三十七条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节脚手架的搭设第三十八条建筑物高度低于30m时,可采用落地式外脚手架按规范一次性搭设;建筑物高度大于30m时,应采取悬挑式脚手架分段搭设,每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第三十九条脚手架必须搭设双排,脚手架立杆纵距不大于1.5m,横距不大于1.2m,大横杆步距不大于1.8m。

第四十条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

悬挑梁尾端应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

第四十一条脚手架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卸料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物料提升机及外用施工电梯等相连接。

第三节接料平台的搭设第四十二条接料平台搭设形式有两种:落地式、悬挑式。

第四十三条落地式接料平台搭设高度不得大于30m,各杆件的间距应由计算决定,但纵横向立杆间距及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

接料平台架体应设置纵横向剪刀撑。

第四十四条悬挑接料平台的悬挑梁应采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

悬挑梁尾端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长度不应小于1.2m,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的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吊拉点不少于2处。

第四十五条悬挑接料平台应设计成定型化、工具化产品,四周围护高度宜为1.5m,其周边按规定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并用竹胶合板等进行硬防护。

第四十六条接料平台上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载荷。

接料平台应为独立的受力系统。

第四节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第四十七条建筑物外侧应实行全封闭围挡,脚手架应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网。

第四十八条脚手架操作层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脚手架搭设应高于操作层1.5m以上;(二)在操作层上,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要按要求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栏杆高度为1.2m,下栏杆高度0.6m,挡脚板高度为18cm;(三)操作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严禁出现探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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