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

合集下载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4.11.09•【字号】沪劳关发[94]65号•【施行日期】1994.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经市政府原则同意)(1994年11月9日沪劳关发(94)65号)为确保本市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配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再就业和保障基本生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鼓励企业发展“三产”1.凡企业为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而兴办的“三产”,税收优惠政策按沪企财二(94)36号文规定执行。

开办时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超过50%,经市劳动局认定为劳服企业,享受所得税二免二减半优惠。

属集体性质的,在减免所得税同时,按减免额免缴“两金”。

减免期满,当年新吸纳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达20%的,可享受所得税减半二年优惠;当年新吸纳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超过50%,可继续享受劳服企业税收减免优惠。

2.企业与区、县劳动部门联办,以安置下岗待工(含社会待业)人员为主的生产自救企业或项目,如缺乏启动资金,可在银行同意贷款的前提下,经劳动部门批准,用待业保险基金予以适当贴息。

二、鼓励下岗待工人员走出企业自谋职业下岗待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其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

工商行政部门凭单位待工证明,给予优先审办登记。

其劳动关系和待工生活补贴保留二年。

凡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与企业办理脱钩手续,企业应按下列标准给予经济扶持。

(1)一次性给予二年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待工生活补贴。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

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的指导意见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型厂矿企业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指导意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8〕10号和晋发〔1998〕40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新问题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中政策性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与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在认真做好定员定额优化劳动组合公开竞争上岗基础上实施下岗分流依法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不宜采取缩短法定工作时间职工轮流上岗全员发放最低工资等办法取代下岗分流和减员增效工作更不准以职工不参加集资入股或不缴纳风险抵押金为由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二下列人员不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统计也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劳动合同期满(二)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或合伙企业半年以上(三)因本人原因离开企业一年以(四)病休工伤人员医疗期未满(五)企业内部提前退养(六)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期限未满(含停薪留职)(七)不愿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领取基本生活费且本人自愿缴纳社会保险费三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劳动关系和保险福利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协议期内本人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可在原企业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三)对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就业岗位或拒绝参加再就业培训中心可与其终止协议原企业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四)对参加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临时性劳务活动中心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工业卫生工作有关费用从劳务收入中列支下岗职工取得报酬可相应减发或停发其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仍由中心代缴(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所需医疗费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未参加统筹由中心支付不足部分比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由原企业适当补助(六)冬季取暖补贴独生子女补贴以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原企业负担(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企业和个人缴费统一由中心代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25%医疗保险为8%失业保险为3%四下岗职工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和退休待遇按以下政策执行(一)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过去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续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过去个人帐户基金储存额与续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计算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全社会统一办法依据本人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二)职工到新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及时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在同一县市范围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跨县市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手续基金转移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办理(三)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手册档案卡台帐变更手续自谋职业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比例为20%(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不再就业下岗职工可以比照自谋职业人员按月或分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将本人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费用一次缴清达到法定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过去视同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足15年一次性结算基本养老金五企业可对下列人员依法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一)本单位组织分流到其他用人单位(含本单位自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实体)职工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由新用人单位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费补助(二)被其他用人单位招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职工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三)停薪留职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原企业与其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期满企业不能安排上岗应当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本人不愿回企业或不愿进中心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今后不得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放长假职工已经实现再就业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实现再就业可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五)对挂名不上班职工企业有岗位可采取登报等方式限期招回安置未按规定时限返回或不按要求上岗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企业无岗位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六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应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不足三年协议期限要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国有企业使用原城镇集体职工下岗后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对待符合条件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拖欠下岗职工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社会保险费等由原企业支付支付有困难应在协议中明确偿还时限但不得故意拖延拖欠工资计算办法是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按本人基本工资计算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八加强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工作(一)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建立下岗职工基本情况登记台帐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要有场地有管理人员有统一牌匾要在银行开设帐户对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要制定实施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方案充分发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和转业转岗训练等各项职能协议期内为每位下岗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培训两次就业机会确保当年进入中心下岗职工培训面达到70%以上再就业率达到50%以上(二)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要全部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代存职工档案定期提供职业信息和再就业交流洽谈等专项服务(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部开设个体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窗口专项提供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收缴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直接发放基本养老金业务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自谋职业提供服务(四)各级各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业训练基地和其他培训实体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公开向社会发布培训信息和承诺服务。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郑政文[2003]222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3]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去年全国、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市按照国家、省有关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严重影响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更好地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以及未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6.原市属、区属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2003年8月2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02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省委、省政府及时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有关文件,确定了我省促进再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

今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专门总结部署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明确了新的再就业政策。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

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限政策。

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1年以上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最多不超过3年)。

(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符合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领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享受国家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可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成文日期:2002-12-27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 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 型企业 ( 除广告业 、 房屋中 介、 藏当 、 桑
拿、 按摩、 氧吧 外)商贸企业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买体( 以下筒称 。 企业 ’。 )
加盖税务部门戳记 , 已加盖 税务部 门戳记 的新招用的人 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 惠政 策 ; 二是核查企
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 员签订 了 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是企业为新 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是《 再就业优惠证> 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 工作时 间表》 和企 业上 年职 工总 数是 否真实 , 是否用当年比上年 新增岗位 ( 企业 职工总数增加部分 )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 下 岗失业人 员再就 业有 关税 收政 策具体 实施 意见 的通知
( 0 6年 1 1 20 月 8日 围税发 [ 0 6 8 ) 20]号 为贯 彻落实《 国务 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 就业 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 》围发 ( 0 5 3 ( 2 0 ]6号 ) 财政 和《 部、 围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 问题 的通知》财税 (0 5 1 6号) ( 2 0 ]8 的精神 , 经围务院同意 , 现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 下:
7.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其中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 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 。
( ) 二 认定办法
县级 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接到企业报 送的材料后 , 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 一是 核查当期新招用 的 人 员是否属于财税( 0 5 1 6 2 0 )8 号文件 中规 定的享受税收扶持 政策 对象 ,再就业 优惠证》 《 是否已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

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三类:一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年免税期满,如果达不到规定的起征点,可以免缴个体经营的增值税、营业税。

二是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

在2005年底前,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吸纳比例不足30%的,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的倍数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即每吸纳1%,减免3%的企业所得税;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可以享受除营业税以外的政策优惠。

对现有服务型企业以及只从事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在2005年底前,如果其新增岗位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可在3年内每年享受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于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以及劳动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2005年底前,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即可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所得税。

三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

对因此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下岗职工优惠政策国税发[1999]43号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5,养老服务;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7、避孕节育咨询;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豫政[2000]37号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浙政[1996]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浙政[1996]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通知(浙政〔1996〕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的现代企业试点工作,现就妥善解决试点国有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一)解决企业下岗待业人员的再就业,既要防止企业把富余人员过多地推向社会,加重政府和社会就业压力,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企业自行消化而加大企业改革难度。

各级政府和劳动等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当地实际出发,对企业下岗待业人员实行多渠道分流,切实做好试点国有企业分流到社会上的富余职工的接收、救济和安置工作,并积极帮助他们再就业。

逐步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二)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建设,培育劳动力市场。

各级劳动部门要以职业介绍机构为基础,逐步建立劳动力供需信息网络,扩大供需信息发布范围,疏通劳动力供需渠道;帮助企业对富余人员进行转业或转岗培训;对求职登记的下岗待业人员实行免费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要深入企业,调查了解企业下岗人员的状况,明确优先服务对象,与企业共同探索消化安置下岗待业人员的有效途径。

3鼓励企业主管部门建立本系统的职业中介机构,组织下岗待业人员余缺调剂和劳务输出,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给予指导、配合和帮助。

(三)加强使用劳动力的管理。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下岗待业人员;对有下岗待业人员的企业,一般不宜使用外地劳动力;在下岗人员未得到安置前,一般也不得招收同等条件的新职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8•【文号】国税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连续3年召开全国性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

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同时,也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一、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和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避免交有关记录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记录费(包括开业记录、变更记录、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记录证工本费。

③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查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记录费(含证书费)。

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⑥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⑦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业人员的其他记录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钱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记录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昔时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昔时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昔时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5•【字号】锡政发[2003]240号•【施行日期】200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3]24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政府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3]10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2]64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时间的政策优惠。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也可享受中发[2002]12号、苏发[2002]15号和锡委发[2002]64号文件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享受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三年不变。

在兼顾国有困难企业改制中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补助的同时,逐年调整用于促进再就业。

四、适当提高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岗位补贴标准。

凡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后勤辅助性岗位吸纳安置“404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双失业、失业且单亲有子女读书、享受城镇低保失业人员三种就业特困对象,岗位补贴标准适当提高。

从业人员的下岗安置和再就业问题

从业人员的下岗安置和再就业问题

从业人员的下岗安置和再就业问题一. 下岗安置问题: 重塑人才价值与尊严1.1 工作的重要性工作对于一个人来说,不仅仅是维持生计和实现自我价值的手段,更是社会认同、尊严感和自我实现的关键。

因此,当从业人员面临下岗时,必须充分重视其下岗安置问题,为他们提供合适的解决方案,以保护其权益并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

1.2 带来的挑战与压力下岗安置问题所涉及的挑战与压力不容忽视。

失去工作意味着失去经济来源和稳定的生活状态。

此外,从业者在某个行业积累了许多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其他行业重新就业可能需要进行职业转型或再培训。

这些都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应对。

二. 下岗人员再就业问题: 探索多元化解决路径2.1 政府部门的负责义务政府应当制定完善的相关政策措施来支持下岗人员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首先,鼓励企事业单位提前做好预测和规划,通过内部调整或改善生产组织、发展新产品等方式尽可能减少裁员。

其次,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资源和资金支持,帮助他们承担更多就业责任。

最后,政府应建立及时有效的失业救济机制,确保下岗人员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2.2 可行的解决途径除了政府部门的责任外,企业也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下岗人员再就业的过程中。

首先,企业可以与当地职业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等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再教育项目,提高下岗人员的职业素质和竞争力。

其次,企业还可以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并提供相应支持和投资,鼓励下岗人员自主创业。

此外,企业还可以加强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在跨行业跨领域中寻找更多就业机会。

2.3 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社会各方力量也应积极参与到下岗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中。

首先,社会组织可以提供职业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下岗人员了解就业市场的需求和机会,寻找适合的工作岗位。

其次,媒体可以通过宣传报道、采访报道等方式倡导关心下岗人员问题,引导公众舆论重视并支持他们的再就业努力。

最后,普通个人可以通过购买来自下岗人员创办的产品或服务来给予实际支持。

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措施

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措施

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措施
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措施
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措施是指为解决因企业经营困难或调整产业结构而导致的大量员工失业问题,政府和企业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并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首先,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考虑到下岗职工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各种就业扶持政策,例如提供就业培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及提供财政支持等。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下岗职工提升自身技能,增加就业机会,缓解他们的就业压力。

其次,企业也应承担起责任,提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支持。

企业可以设立再就业安置中心,专门负责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同时,企业也可以积极寻找与其业务相关的其他岗位,或者与其他企业合作,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机会。

再次,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到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中。

社会组织可以发挥自身优势,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培训服务。

同时,社会各界也可以
联合起来,建立能够帮助下岗职工创业的平台,为他们提供资金、技术和市场等支持。

最后,下岗职工本身也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再就业安置工作中。

他们可以不断提升自身技能,通过学习新知识,适应社会的需求,增加自身竞争力。

同时,他们也要保持积极的心态,勇敢面对挑战,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

总之,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措施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的积极配合和合作,才能够为下岗职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并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98.06.09•【文号】中发[1998]10号•【施行日期】1998.06.09•【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中发〔199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近几年来,国有企业职工下岗问题日益突出,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和关心下岗职工的生活和再就业问题,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

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

我们要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经历这样一个历史过程。

从长远看,随着改革深入、科技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力的相应调整与流动也会经常发生。

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切实解决企业人员臃肿、人浮于事的问题。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再就业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和目标(一)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促进就业、保持稳定的关系。

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的投入,努力改善我市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举措,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成立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宏观决策和指导,研究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协调解决,督促检查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具体事务,各县、区要自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县、区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党政一把手是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1、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

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②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③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④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⑤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⑥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⑦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业人员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政策的意见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0.16•【字号】渝工商办[2002]44号•【施行日期】2002.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工商办〔2002〕4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行政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全国和全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总体部署,结合重庆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劳动密集型、服务型产业的发展,广开再就业门路(一)降低注册资本标准。

申办劳动密集型的生产和商品批发的公司制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限额由50万元放宽到30万元;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评估作价可充抵注册资本;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经批准最高可达80%;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足3万元的,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担保;申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不审查个人申报出资的权属。

(二)放宽连锁企业经营条件。

连锁企业经营网点数量要求由十个减少为五个;对具有一定条件的企业,鼓励直接投资申办连锁公司;对全市性的连锁企业及分支机构,由市局统一办理登记注册,各区县市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进行日常监管。

(三)进一步放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严格限制的项目外,均允许经营;对不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控制性审批经营的项目,经请示当地政府同意后可放开经营;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多的企业集团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申请从事商品流通经营的,其经营范围可核为国内贸易,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则按大类或中类核定。

(四)支持发展社区服务事业。

对经认定的非营业性社区服务机构,允许开展介绍就业信息、提供便民服务等有偿公益活动,暂不进行工商登记。

新的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新的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介三项。
惠 的政 策 , 不 能 累加 执 行 。 但
对减免税方式进 行 r 调整
新 的 下 岗 再 就 业 税 收优 惠 政 策 的 显 著 变化 , 是 改 变 了减 免 税 方 式 。 财 就
的 条件 限制 。
政策覆盖 面进 一步扩人
新 的下 岗再 就 业 税 收 优 惠政 策 扩 大 了享 受税 收优 惠 的下 岗 失 业 人 员 范
的, 以本 通 知 为准 。 如 果 企 业 既适 用 本
地 使 用 权 、 告 业 、 屋 中介 、 拿 、 广 房 桑 按
摩 、 吧 、 吧外 , 原 政 策相 比增 加 了 网 氧 与 销 售 不 动 产 、 让 土 地 使 用权 和 房 屋 中 转
删除了 “ 网吧 ”, 增 加 了 “ 但 房屋 中介 ”
策 , 原 来 的 没 有 限 额 改 为在 规 定 限额 从
内 ( 人 每 年 8 0 元 ) 四 个 税 种 依 每 00 按 次 减 免 。 是 对 企业 吸 纳 下 岗失 业人 员 二
集 体企 业 ( 厂办 大 集 体 ) 岗 职 工 ” 即 下

项。 所 谓 “ 厂办 大集 体 ” 的 是 二 十 指
世 纪七 八 十 年 代 , 国有 企 业 批 准 或 资 由 助 兴办 的 , 安 置 回 城知 识 青 年 和 国有 以 企 业职 工 子 女 就 业 为 目的 , 要 向主 办 主
的 税 收 优 惠 方 式 由按 比 例 减 免调 整 为
按 实际 招 用 人 数定 额 ( 人 每 年 4 0 每 00 元, 可上 下 浮 动 2 % ) 次 减 免 。 以上 0 依
对持 《 再就业优惠证 》 人员从事个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主要内容】1、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的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3、符合条件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的经济实体,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主要内容】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主要内容】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主要内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对象: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主要内容】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主要内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

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

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字〔2006〕8号【主要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挪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号【主要内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对象: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主要内容】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本通知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