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修订版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三个部委共同发布的,于2024年生效的法规文件。
本文将对《规定》进行全面解读,详细介绍其内容。
《规定》共分为八章五十三条,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工作任务和基本原则。
其中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遵循“安全、便捷、优质、绿色”原则,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道路运输秩序的维护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二章重点规定了出租汽车运价、收费标准和计价方式,要求各地根据市场状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运价政策,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出租车收费标准。
同时,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电子计价器,并确保计价器准确、可靠。
第四章对出租汽车车辆的要求提出了详细规定。
要求车辆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并配备安全设备和应急工具,确保乘客的安全。
同时,对车辆外观和车内环境进行了要求,提出了车辆装饰和广告的管理规定。
第五章规定了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
对驾驶员的人身安全、驾驶技能、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要求,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六章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并对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七章规定了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和执法要求。
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并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信用评估。
最后一章为附则,对《规定》的解释和执行进行了明确规定。
《规定》的发布对规范和提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促使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
同时,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一些不合规经营行为,确保了出租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也应注意到,《规定》只是一部法规文件,如何落实和执行仍需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保障乘客的安全与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包括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持良好的秩序。
第四条出租汽车运营者应持有合法经营证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经营。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出租汽车应符合国家定迁出租车车辆技术标准,保证车辆安全、舒适。
第六条出租汽车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应及时予以整改。
第七条出租汽车应定期清洗车身、车厢等部位,保持清洁卫生。
第八条出租汽车应配备应急工具和车辆故障维修工具,确保乘客在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出租汽车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消防器材、逃生设备等,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条出租汽车应配备GPS定位系统,保障乘客的行车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需持有合法的驾驶执照,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反交通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具备一定的服务意识,对乘客友好有礼貌,不得辱骂或虐待乘客。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超速、抢行、路怒等危险行为。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服务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卫生,定期清洗车厢,除去异味。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熟悉城市道路、交通情况,为乘客提供最短路线的行车服务。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热情周到,帮助乘客打开车门、放行李等。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主动提供车内功效,如空调、音乐等,满足乘客的需求。
第二十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礼貌待客,不得与乘客发生争执或冲突。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二十一条乘客对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出租汽车运营者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投诉,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1.驾驶员资格: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具备合法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要求。
2.服务态度:驾驶员应以礼貌、诚实和热情的态度对待乘客,提供周到的服务。
驾驶员应尊重乘客的需求,提供合理的建议和帮助。
3.行车安全: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乘客的行车安全。
驾驶员应安全驾驶,合理使用车辆的灯光、喇叭等装置,遵守交通信号规定。
在恶劣天气或路况较差的情况下,驾驶员应相应调整车速,确保乘客的安全。
4.车辆清洁:驾驶员应确保车辆内外的清洁卫生。
车辆内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空气清新。
如果乘客需要使用车厢内的设施,如空调、音响等,驾驶员应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整洁。
5.收费标准: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工作,不得价格欺诈或索要额外费用。
驾驶员应向乘客提供明确的收费信息,包括路程、时间等,并提供有效的票据或收据。
如果有折扣活动或优惠政策,驾驶员应及时告知乘客。
6.保护乘客隐私:驾驶员应尊重乘客的隐私权,不得擅自泄露乘客的个人信息。
驾驶员不得向他人透露乘客目的地等信息,保护乘客的安全和隐私。
7.应急救援:驾驶员应具备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处理突发事故和乘客的健康问题。
驾驶员应及时报告交通事故,并协助乘客报警和寻找帮助。
8.投诉处理:如果乘客对驾驶员的服务有任何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投诉。
驾驶员应积极配合相关机构的调查和处理,并改正自己的不当行为。
9.合作与交流:驾驶员应与所属公司或组织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驾驶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帮助和协作。
驾驶员应及时接收公司或组织的相关通知和培训,提升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
10.公益活动参与:驾驶员应积极参与所属公司或组织的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
驾驶员应关心社会民生,关注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以上是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一些规范,旨在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保护乘客的权益和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制度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经营服务,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维护客户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自有汽车租赁业务的经营服务管理。
第三条公司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服务客户、提升管理水平。
第四条公司租赁汽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应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基本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在租赁汽车经营服务中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服务理念。
第六条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所制定的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和培训,使全体员工充分了解并遵守制度。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汽车租赁服务包括短期租赁、长期租赁、婚庆用车、公务用车、旅游包车等多种业务。
第九条公司汽车租赁服务范围包括出租、调度、维修、保养、车辆清洁、车辆安全检测等服务。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提供不同种类的汽车品牌和车型,以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车辆的基本信息、租金价格、租金支付方式、押金及退还办法等相关条款,并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
第三章客户服务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流程,加强对客户的信息收集、反馈和处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客户的私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客户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车辆信息,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不得提供伪造信息或虚假车辆。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相应的车辆服务,按时保养车辆、维护车辆,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投诉和纠纷,提升公司形象和客户满意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随意透露客户信息。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调度管理制度,实时掌握车辆的使用情况,合理调配车辆资源,提高车辆利用率。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汽车租赁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car rental service (征求意见稿)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汽车租赁门店 (2)5 租赁汽车基本要求 (2)一般要求 (2)技术状况 (2)外观内饰 (2)随车物件 (3)6 租车服务流程 (3)接待服务 (3)合同签订 (3)收取费用 (4)交车 (4)还车 (4)合同履行完毕 (4)7 租车计费 (4)计价标准 (5)计价项目 (5)计价方法 (5)8 救援 (6)9 租赁汽车召回 (6)10 租赁汽车维护 (6)11 租赁汽车保险及理赔 (6)12 服务投诉与处理 (7)汽车租赁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营业门店、车辆以及服务程序、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672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3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 7258-2004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T 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汽车租赁 car rental汽车租赁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将汽车交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车费用的经营活动。
3.2汽车租赁经营者 car rental operator具备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3.3承租人 renter向汽车租赁经营者租赁汽车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3.4租赁汽车 rental car汽车租赁经营者用于租赁经营的汽车。
3.5汽车租赁门店 station of rental car汽车租赁经营者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营业门店。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以及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有关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出租汽车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时间、里程、日租、包车等方式接受乘客预约或应约载客到达目的地的活动。
第四条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本规定所称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是指本市政府确定的市级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的范围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的备案登记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向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经备案登记后方可推广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并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车辆的准备和配置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配置具有运营条件的车辆,并按照有关标准配置车载终端、车载视频监控设备、安全窗膜、导航地图等配套设备和系统。
第八条驾驶员的准备和要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操作许可证,并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职业素养,熟练掌握出租汽车运营规定和服务技能。
第九条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服务质量和安全标准提供高质量的运营服务,根据乘客需求提供合理优质的出行服务。
第十条营运时间和范围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营运时间和范围规定,合理安排车辆运营时间和区域范围。
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及时公告和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章出租汽车乘客预约服务第十一条出租汽车乘客预约服务的范围从事出租汽车乘客预约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
第五条国家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实行规模化、网络化经营,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
第二章经营服务第六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汽车租赁公司服务流程与规章(2024版)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汽车租赁公司服务流程与规章(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服务内容与范围1.1 车辆租赁服务1.2 车辆送取服务1.3 车辆维护与保养服务1.4 车辆保险服务1.5 车辆使用与操作培训服务2. 客户预订与租车流程2.1 预订方式与时间2.2 租车资格与身份验证2.3 租车合同签订2.4 车辆交付与验收3. 租车期间规定3.1 租车期限与还车时间3.2 租金支付与退还3.3 车辆使用与驾驶规定3.4 车辆损害与赔偿3.5 车辆故障与救援4. 还车流程与规定4.1 还车地点与时间4.2 车辆归还验收4.3 车辆损坏与维修4.4 租金结算与退还5. 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5.1 租金计算与费用明细5.2 支付方式与时间5.3 发票与收据6. 客户权益与责任6.1 客户隐私保护6.2 服务质量保障6.3 合同争议解决6.4 违规与违法行为处理7. 汽车租赁公司权益与责任7.1 车辆提供与保障7.2 服务质量与安全7.3 合同履行与违约处理7.4 法律法规遵守8. 合同生效与终止8.1 合同签订与生效8.2 合同续约与变更8.3 合同解除与终止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与范围9.2 保密期限与效力9.3 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10.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事件定义10.2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10.3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11.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合同适用法律11.2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2. 违约责任12.1 违约行为与后果12.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13. 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3.2 合同的转让与继承13.3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4.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4.1 合同签署的时间与地点14.2 合同的生效条件与时间14.3 合同的副本与正本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服务内容与范围1.1 车辆租赁服务租赁公司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车辆租赁服务。
汽车租赁服务方案规章制度
汽车租赁服务方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服务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用户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公司开展的汽车租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短期租赁、长期租赁等。
第三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经营,保障服务质量。
第四条汽车租赁服务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公示,用户应当依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安全、合法、高效进行。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汽车保养制度,确保每辆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调度制度,提高车辆利用率。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解决用户投诉问题。
第二章汽车维护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汽车保养登记制度,每辆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并记录。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汽车安全检测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维修保养档案,对每次维修保养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车辆保险制度,对每辆车辆进行保险投保。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车辆违章处理制度,对车辆违章行为及时处理。
第三章车辆调度管理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车辆调度台账,记录每辆车辆的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车辆调度人员管理制度,保障车辆调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车辆调度排班制度,合理安排车辆调度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车辆调度紧急处理制度,应对车辆调度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
第四章用户投诉处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热线投诉电话,方便用户进行投诉。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用户投诉登记制度,记录用户投诉内容及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用户满意度调查制度,了解用户对服务的满意度。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安全意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车辆及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安全演练制度,提高员工对应急情况的处理能力。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
《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昆明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昆明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汽车租赁市场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昆明市辖区内的以出租汽车为主,同时提供租赁服务的经营者,车辆出租服务应遵循本办法要求。
第三条定义:1. 出租汽车:指经营出租运营、接受乘客预约的载客车辆。
2. 出租汽车行业:指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3. 租赁汽车:指车辆出租服务中不提供驾驶员的业务。
4. 租赁汽车行业:指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5. 运力提供:指运输部门向出租汽车行业提供运力服务。
6. 暂时停运:指出租汽车在正常运营期间,发现车辆存在违规情况或者需要进行检修养护等原因,以保障乘客和社会安全为前提,对车辆进行暂时停运的行为。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四条经营者申请条件:1. 具有相应的企业法人资格;2. 拥有至少一台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出租汽车或者租赁汽车;3. 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申请手续:1. 提交《昆明市出租汽车、租赁汽车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2. 提交法人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车辆检验合格证书以及车辆保险证明;3. 持有驾驶证的员工应提交工作证件和从业资格证明;4.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许可机关审批:1. 许可机关应当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 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合法、合规的申请作出批准决定;3. 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许可事项无关的文件或者信息;4. 对于不批准申请的,许可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七条许可有效期:出租汽车、租赁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五年。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一、基本要求1.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并确保车辆在有效期内进行租赁。
2.经营者应设立明确的租赁服务中心,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提供全天候的服务。
3.经营者应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进行保养和技术检查。
4.经营者应制定明确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交易过程的透明和合法合规。
二、服务流程3.车辆交付与验收:经营者应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将车辆交付给客户,并进行车辆的验收和交接。
4.租赁期间服务:客户在租赁期间如有问题或需求,经营者应及时解答和协助解决。
5.还车与结算:客户在租赁期满后,应按时将车辆还回指定地点,经营者进行车辆的验收和结算。
三、服务保障1.车辆安全保障:经营者应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并保证车辆的安全性。
2.车辆保险:经营者应为租赁车辆投保商业保险,保障客户在租赁期间的安全和风险。
3.紧急救援服务:经营者应设立紧急救援中心,为客户提供24小时紧急救援服务,保障客户的安全。
4.市区内维修服务:经营者应为客户提供市区内的车辆维修服务,确保车辆在租赁期间的正常使用。
5.投诉处理:经营者应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受理客户的投诉,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解决和回复。
四、知识宣传1.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经营者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升客户的交通安全意识。
2.租车维权知识宣传:经营者应向客户普及租车维权的相关知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租赁规范宣传:经营者应向客户宣传租赁行业的规范和标准,提高客户对租赁服务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总结: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对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和服务质量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
规范了经营者的行为准则和服务流程,提高了客户的体验和满意度。
同时,它也对车辆的安全和租赁交易的合法合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汽车租赁服务规程制度范本
汽车租赁服务规程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旨在规范汽车租赁服务行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租赁公司)及其员工,以及租赁公司的客户(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三条租赁公司应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严格遵守本规程,确保服务质量,满足承租人合理需求。
二、车辆管理第四条租赁公司应具备合法的车辆来源,确保车辆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且未经改装。
第五条租赁公司应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符合道路行驶条件。
第六条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车辆档案,包括车辆购置发票、行驶证、保险单等原始资料,以及车辆维修、检查记录等。
第七条租赁公司应根据车辆状况,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
三、租赁合同第八条租赁公司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租赁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三)租赁车辆品牌、型号、颜色、车牌号码、行驶证有效期等;(四)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租金支付方式;(五)租赁车辆的使用范围、行驶区域;(六)租赁车辆的保险责任;(七)租赁车辆的维修、保养责任;(八)租赁车辆的归还时间、地点;(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四、服务流程第十条租赁公司应向承租人提供租赁车辆钥匙、行驶证、车辆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租赁公司应告知承租人车辆使用注意事项,包括车辆驾驶、保养、维修等方面。
第十二条租赁公司应建立租赁车辆归还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及随车物品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租赁公司应对租赁车辆进行定期跟踪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五、售后服务第十四条租赁公司应设立售后服务热线,解答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遇到的问题。
2024年汽车租赁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汽车租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秩序,维护汽车租赁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监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汽车租赁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
第三条汽车租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向消费者提供规范、安全、高效的汽车租赁服务。
第四条汽车租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纳入统一管理系统。
第五条消费者应当依法选择合法经营的汽车租赁服务提供者,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租赁行业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租赁方式第七条汽车租赁服务提供者可提供以下方式的汽车租赁服务:(一)短期租赁:指租赁期限在30天以内的汽车租赁服务。
(二)长期租赁:指租赁期限在30天以上的汽车租赁服务。
(三)包车租赁:指租赁汽车及驾驶员一起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汽车租赁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示租赁方式、租赁期限、费用等相关信息,让消费者清楚了解并做出选择。
第九条汽车租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提供汽车租赁服务,不得随意变更或延长租赁期限。
第十条消费者在租赁过程中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并妥善使用所租赁的汽车。
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十一条汽车租赁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应当通过正式合同形式确定汽车租赁服务的内容、费用、期限等事项。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当合法、合理。
第十三条汽车租赁合同应当采用明确的文字表述,双方需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服务提供者的公章。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合同的变更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遵循法定程序。
第十五条汽车租赁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程序处理。
第四章资质要求第十六条汽车租赁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以下资质要求:(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合法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设备;(三)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汽车租赁车辆,并通过年检等程序保持车辆良好运营状态;(四)拥有租赁相关的经验和技术能力,并具有合格的工作人员;(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的经营费用和税款。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
Sometimes, inexplicably bad mood, I don't want to talk to anyone, I just want to be alone in a daz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汽车租赁运营服务规范是为了规范汽车租赁运营行业的经营行为,保障车主和租车人的权益,构建诚信和规范的租车环境。
以下是一份1000字的汽车租赁运营服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范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车主和租车人的权益,促进租车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条汽车租赁企业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供安全、便捷的租车服务。
第二章汽车租赁企业的基本规范第三条汽车租赁企业要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和手续,并定期进行年审,并向相关部门报送经营信息。
第四条汽车租赁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租车业务的规范运行,包括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租车服务流程等。
第五条汽车租赁企业要加强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乘客的安全。
第六条汽车租赁企业应保证车辆在租用期间的质量和性能,对出现故障的车辆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三章租车人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租车人应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汽车租赁企业。
第八条租车人有权要求汽车租赁企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车辆和服务,如发现车辆质量问题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有权要求汽车租赁企业进行解决或退款。
第九条租车人在使用车辆期间应按照行车规范进行驾驶,保证车辆的安全和其他道路用户的安全。
第十条租车人应按时归还车辆,如有延期需提前告知汽车租赁企业并支付相应的延期费用。
第四章车主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车主有权要求汽车租赁企业合理使用车辆,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用途。
第十二条车主有权要求租车人按时支付租金,并对车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
第十三条车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交付车辆给租车人,并保证车辆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四条车主有义务协助汽车租赁企业解决由于车辆自身原因引起的问题,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五条汽车租赁企业如存在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并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资质的风险。
第十六条租车人如存在故意损坏车辆、恶意逃避租金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随着现代交通的发展,汽车租赁行业逐渐兴起,并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与接受。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一些不良的经营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因此有必要制定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以下是一些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的基本要求:1.遵守合同条款:汽车租赁公司应当与消费者达成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的车辆使用时间、用途、费用等事项,不得擅自变更或违反合同条款。
2.提供信息透明: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对车辆的手续、状况、费用等信息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告知。
消费者有权了解车辆的质量、安全性能、保险情况等,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3.合理定价: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合理定价,确保收费项目合理、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进行附加收费、隐性收费或变相涨价。
4.车辆维护保养:汽车租赁公司应当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安全运营。
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可靠性,提供良好的驾驶体验。
5.责任保险:汽车租赁公司应当为所有租赁车辆购买保险,并提供租赁期间的免费保险服务。
确保在发生事故或任何意外情况时,租车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7.退款保障: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退款机制,明确退款事由和标准,并确保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及时退还租金或押金。
8.保障隐私: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不得非法获取和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同时,对于消费者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9.故障处理: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故障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租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情况。
在租车期间,如发生故障需租赁公司安排维修,租赁公司应负责保障消费者的交通需求。
10.纠纷处理:汽车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纠纷处理机制,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投诉渠道。
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意见反馈,协助解决纠纷,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2024年汽车租赁行业规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汽车租赁行业规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车辆的类型与数量1.1 车辆类型1.2 车辆数量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支付方式3.3 支付周期第四条:租赁车辆的使用范围4.1 允许使用的区域4.2 禁止使用的区域第五条:租赁车辆的维护与保养5.1 租赁期间的维护保养责任5.2 租赁结束后的检查第六条:保险责任6.1 租赁公司的保险责任6.2 租赁者的保险责任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租赁公司的违约行为7.2 租赁者的违约行为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法律途径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条:隐私保护10.1 租赁公司的隐私保护义务10.2 租赁者的隐私保护义务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 合同生效的条件11.2 合同终止的条件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租赁公司的权利与义务12.2 租赁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附件13.1 租赁车辆清单13.2 保险单据13.3 租赁合同副本第十四条:签署14.1 租赁公司签署14.2 租赁者签署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车辆的类型与数量1.1 车辆类型:本合同租赁的车辆类型为轿车、SUV、MPV等,具体车型及数量详见附件1。
1.2 车辆数量:租赁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租赁车辆,确保车辆数量满足租赁者的需求。
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2.2 租赁结束日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结束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租赁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租赁者收取租金,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小写):_____元。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汽车租赁服务规范第一条:租车资格1. 租车人必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2. 租车人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记录和相关经验。
第二条:租车程序1. 租车人应准确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驾驶证明文件和租车协议。
2. 租车人应对租车费用进行全额支付,并提供相应的押金。
第三条:车辆状况1. 出租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车况良好,车内干净整洁。
2. 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可靠。
第四条:租车费用1. 租车费用应明确列明,包括基本租金、保险费用、服务费用等。
2. 租车人在还车时如有违规或损坏,需要支付相应的罚款或维修费用。
第五条:保险责任1. 租车公司应为租车人购买必要的车辆保险,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2. 租车人在租车期间应遵守交通规则,若因租车人违规导致事故发生,租车人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租期限制1. 租车人应按照租期约定归还车辆,如需延长租期应提前通知租车公司。
2. 租车人不得私自更改车辆用途,如发现违规使用车辆,租车公司有权要求车辆立即归还。
第七条:责任划分1. 在租车期间,车辆损坏由租车人负责,但正常磨损不在其中。
2. 租车人在租车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租车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违规行为1. 租车人不得在租车期间从事非法活动或任何可能损害租车公司利益的行为。
2. 租车人不得私自转借、改装或出租车辆,如发现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车辆归还1. 租车人应在约定时间内归还车辆,如无法及时归还应提前通知租车公司,并支付相应的延迟费用。
2. 归还车辆时,租车人应确保车辆状况与租出时一致。
第十条:争议解决1. 发生争议时,租车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1. 租车人在租车期间应保管好个人财物和重要文件,租车公司不对丢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2. 租车公司有权根据需要修改本规范,并通过合适的方式通知租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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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汽车租赁政策法规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租赁车辆、租赁服务的要求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汽车租赁经营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租赁车辆? rental car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的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
3.2承租人? renter与汽车租赁经营者订立租赁合同并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租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等消费者。
3.3担保人? guarantor当承租人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按合同约定代为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第三者。
3.4营业门店(营业站点)? rent-a-car/car rental汽车租赁经营者开设的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营业场所。
3.5车辆整备? car maintenance for leasing租赁车辆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对其进行检查、调试、紧定、润滑、保洁、补给和整理,恢复其完好的待租状态。
3.6待租车辆? leasable car具备租赁条件,随时可供租用的车辆。
3.7在租车辆 leased car按照租赁合同已交付承租人使用的车辆。
4 经营主体4.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4.2 汽车租赁经营者宜创立服务品牌,注册或使用服务商标。
5 经营场所5.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有固定的营业门店。
5.1.1 租用营业门店应当依法签订租用合同,其有效期限不少于1年。
5.1.2 营业门店地址应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
5.1.3 营业门店应有明显标识,文字标志应与工商注册的名称或字号一致。
5.1.4 营业门店宜设置中文和英文双语标识。
5.1.5 营业门店宜使用品牌标志或商标。
5.1.6 营业门店应当设立接待服务、业务办理、车辆交接等功能区域。
——接待服务区域应当公示经营服务项目、价目和租车手续、服务承诺、监督投诉事项等,备有相关的查询资料,并为承租人提供等候、咨询等便利服务。
——车辆交接区域至少具备1个停车位面积和车辆交接点验条件。
——同一经营主体的2个以上营业门店,宜实行联网经营服务,宜开展预约租车、异地租(还)车业务。
5.2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有供待租车辆使用的停车设施,包括自有自用、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和临时使用社会公共停车位。
5.2.1 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应当签订1年期以上租用合同。
5.2.2 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其使用面积应当满足30%以上租赁车辆的停放需求。
5.2.3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的停车场(库)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保证其安全布局和安全设置符合《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并经过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检验合格。
——配置防火、防爆、防盗等设施设备。
——禁止放置易燃、易爆、易污染环境的物品。
——与易燃易爆源保持安全距离。
——施划停车位,预留车辆紧急疏散通道。
——设置安全警示和禁令标志。
——完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值守人员。
5.2.4 临时使用社会公共停车位,不应妨碍和危及公共安全。
5.3 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设车辆维修作业场所的,应当依据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完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类机具设备、用电设备、燃气燃油、压力容器以及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强辐射等物料的安全使用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明确岗位安全责任。
6 计算机设备6.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计算机设备及经营管理软件。
6.2 经营管理软件应当具备车辆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租金管理、统计管理等基本功能。
7 租赁车辆7.1 租赁车辆应取得本市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名称应与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注册名称一致。
7.2 租赁车辆应符合GB7258-2004的要求,持有当期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3 租赁车辆应符合本市环境保护指标要求,持有当期有效的绿色环保标志。
7.4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租赁车辆信息。
7.5 租赁车辆应办理法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
汽车租赁经营者宜为租赁车辆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及其他险种。
7.6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GB/T 18344-2001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周期性技术维护,包括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7.6.1 技术维护的间隔里程(间隔时间)一般按原车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车辆使用环境恶劣或使用强度较大的,应当相应缩短技术维护的间隔里程(间隔时间)。
7.6.2 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行实施部分技术维护项目的,应由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和检验,并制作项目作业和项目检验单(表),履行记录和签字手续。
7.7 租赁车辆宜配置使用GPS系统或行车记录仪等终端设备和通讯设施。
7.8 租赁车辆应当在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及时进行车辆整备。
7.8.1 车辆整备的基本内容是:全面检查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必要的调试、紧定、润滑、清洁,补充发动机燃油、润滑油、冷却液和其他油、液,清点和备齐随车附件、工具、行车牌证,使车辆恢复完好的待租状态。
7.8.2 车辆整备由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行组织实施。
其中技术性项目由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和检验,并制作项目作业和项目检验单(表),履行记录和签字手续。
7.8.3 租赁车辆整备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技术状况良好——发动机、底盘运转稳定、正常、无异响。
——制动、转向、离合、变速各系统操纵灵敏,工作可靠。
——发动机润滑油、冷却液和蓄电池电解液加注量符合规定,通气阀(孔)畅通。
——车架、车身、悬挂、轮毂和各传动杆(件)完好无损,紧固部位紧定可靠,油脂润滑部位润滑充分。
——各部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
——电路连接正确可靠,灯光、仪表、喇叭、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齐全完好。
——轮胎完好,气压正常。
外观内饰完好整洁——车辆外观无明显损伤、缺陷和污物。
——车辆原配设施齐全完好,附加设施装配完好。
——车内整洁,无异味、无污渍,进行了消毒处理。
——行李箱内物件有序就位,无杂物、无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发动机机舱清洁,无明显油腻和污物。
随车物件配备齐全——随车工具、备胎、灭火器、故障警示牌、防盗装置等附属物件齐备、完好。
——行车牌证、检验标志、服务监督卡齐全。
——车辆备用燃油量不低于10L。
7.9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租赁车辆单车管理档案;并依托经营管理软件,完备租赁车辆管理数据信息。
7.9.1 单车管理档案应当完整保存和汇集如下基础资料。
——车辆购置、赋税、入籍、保险、备案、转籍、注销等原始凭据。
——车辆行驶里程以及维护、修理、换件、检测、整备等累计情况和资料。
——车辆事故损坏、修复等情况和资料。
——车辆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7.9.2 租赁车辆管理数据信息,应当包括车辆牌证管理、车辆技术管理、车辆租赁管理、车辆运行管理及其他动态管理的数据信息。
8 租赁服务8.1 接待服务8.1.1 接待服务员工应当经过岗位培训,上岗时宜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端庄整洁,文明礼貌待客。
8.1.2 接待服务员工应当向顾客介绍经营服务项目、价目和租赁手续等事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充分提供。
8.1.3 涉外接待服务应当遵循涉外礼仪,提供外语服务,宜备有英文查询资料。
8.2 承租人身份核实8.2.1 租赁双方确定租赁意向后,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客户应当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
——团体客户应当查验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拟定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授权经办书。
8.2.2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查验及核实情况进行登记。
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及担保书,并对担保人身份进行核实。
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8.2.3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完整保存承租人、担保人身份核实的有关资料;完备承租人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及其他数据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8.2.4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3 租赁合同与告知8.3.1 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可使用附录A提供的示范文本。
8.3.2 租赁双方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细化或者有其他事项需要约定的,可以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签订合同增补条款。
8.3.3 授权经办书、担保书和合同增补条款,应当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
8.3.4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就租赁车辆的正确使用、安全驾驶、日常维护、救援服务等事项,向承租人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可使用附录B提供的示范文本。
8.3.5 租赁合同和书面告知的正本,经双方签字(签章)后各执1份。
8.3.6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完整保存租赁合同及附件资料,完备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续签等数据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8.4 租金和保证金8.4.1 汽车租赁经营者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收取租金,并开具正式发票。
8.4.2 汽车租赁经营者按合同约定收取保证金。
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租赁合同正常执行期内冲抵租金。
合同履行完毕,将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8.5 发车交接8.5.1 发车交接时,租赁双方按照租赁车辆交接单进行当场点验。
点验中,允许承租人进行车辆试操作,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承租人全面讲解该车性能和安全操作事项。
8.5.2 点验和试操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置和补救;一时无法处置补救但不影响车辆正常驾驶和安全运行的,应当在车辆交接单上注明;承租人对车辆不满意要求另作选择的,应当予以满足。
8.5.3 经点验无误后,租赁双方在租赁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8.6 救援服务8.6.1 在租车辆因故障或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提供及时有效的车辆救援服务。
8.6.2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完备救援服务预案。
——按租赁车辆总数1%预留待租车辆,不足100辆的预留1辆,以备承租人替换使用。
——按租赁车辆总数0.5%配备救援工作车,不足200辆的配备1辆,每辆救援工作车配备2名以上救援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