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合同签订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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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合同签订流程

篇一:招标、合同签订流程

招标、合同流程图

1.

经办人、经理、总经理签字确认经办人、副经理、经理签字确认招标小组签字,总经理确认

2.

竞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报总经理审批,确定中标人

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合约部形成合同定稿各部门经理、总经理签字确认合约部进行合同存档备案 3.

各项验收、工作联系对方申请支付合同价款

篇二:合同签订流程

合同签订流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建事业部签订合同的管理,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避免潜在风险,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集团公司在建设工程

承包项目中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签订合同前的准备

1、公司经办人必须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复印件进行核实,并了解其诚信、履约能力;对方是公民的,要求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进行核实。

2、基建部经办人,结合承建商提供的合同文本,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修改、确认合同条款,交法务或指定律师审核。

3、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承建商单位

②标的、数量;

③质量、质量标准、异议期、质保期;

④价款;

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⑥违约责任;

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4、与承建商协商修订合同中,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必须准确、清楚;

②合同标的应约定明确包括:标的物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标准、数量等要具体;

③质量:国家有强制标准的,首先必须按国家标准执行;其次按行业标准、企业标首先,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必须按国家标准执行;其次,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照双方约定的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或者通常标准执行。

准执行;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

合同中必须约定质量保证期,一般不低于一年;国家、行业有规定的适用国家、行业规定。

合同中可以约定质量检验方法、质量异议期,质量异议期尽量延长时间,力争与质量保证期一致。

④重大合同价款,在与承建商协商

修订合同时,合同的价款应按照揭标(定标)的价款严格执行,500元以下的工程按照集团公司文件执行;中小型工程按照部门与承建商协商的价款得到部门领导的批准执行,总裁、董事会安排的工程按照董事会或协商并得到分管领导批准的价格执行;

总裁约定的价款执行。

⑤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当具体明确。涉及到公司对外给付价款义务的,应参照公司财务规定执行,留有较充分的时间余地,尽量避免我公司违约。如因特殊情况,付款期限与公司财务规定不一的,应事先征求财务部门意见,可适当予以调整。

⑥违约责任是保证合同履行的重要条款,在合同中一般采用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尽量避免采用罚款的形式。

⑦集团公司是建设方主体,因各种情况下使用的临时用工的(房屋防水、粉刷、搬迁、土建、改建、装饰装潢、铺

设路面、路牙、粘贴、)护栏等零星工程需临时用工,基建部必须与临时工人直接签订临时用工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除了签订临时用工协议外,还可签订内部工程承包协议规避转包、分包的质量不达标和人身安全风险。⑧如承建商是联营、与外混搭、组建、挂靠的承包商、挂靠并借用被挂靠人名义投标的,应当避免借用资质等违法表述,防范可能的风险。

5、经与承建商当事人对合同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后,经办人拟定正式合同文本底稿,交公司合同管理员登记编号备查。

二、合同的审查批准和签订。

1、档案管理员将合同登记编号后,依次将合同文本底稿及电子版本报送集团公司法务部、档案室审核、盖章审批。

2、公司法务部从法律的角度审核合同底稿,并提供法律建议,对一些明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但在当前公司经营中又暂时无法避免的、可能无效的合同,法务部从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出发,

审核合同时尽量做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避免或减少公司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或以一较小的风险来回避更大的风险。

3、对法务部审核合同中提出的法律建议,基建部应报基建部部长(决定)是否采纳、修改。

4、合同底稿按程序审核审批定稿后,基建部管理员将合同底稿交还经办人;经办人制作正式合同文本,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将合同原件存入集团行政部档案室,复印件存财务、监察、审计部备案,基建部档案管理员负责存档。

三、合同的执行

1、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生效后,由基建部部长指定项目负责人,对实施的项目工程进行监督并同时监督合同的履行,在履行合同期间,部长和项目负责人负有下列责任:

①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所有书面文字、来往信函等资料,在此项工作换人负责时、在项目交接或者更换负责项

目负责人时、在档案管理员处办理交接手续,由档案管理人进行变更登记,未办变更登记手续的,经办人或接收人均可拒绝办理交接手续。

②合同履行中发生违约行为或重大争议时,及时向集团公司总裁汇报,并研究决定应对措施。

③合同履行终结,应将合同履行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存档。

2、公司财务部门对合同中的付款义务具有监督权和按合同付款的职责,应当尽可能地避免我公司逾期付款的情形出现。

3、合同履行中,经办人或合同履行监督人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合同生效后,发现合同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及时与承建商签订补充协议。

②合同生效后,发现对订立的合同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或对方当事

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应在知道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③合同约定对方当事人应先履行而未履行的,我公司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约定双方应同时履行,对方未履行而要求我公司履行的,我公司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约定我公司应先履行的,但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C、丧失商业信誉或者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我公司可中止履行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我公司可酌情考虑恢复履行。④在合同履行期间,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我公司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我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⑤合同约定在材料到达现场后及时通知基建部,由基建部组织职能部门对承建商的材料进行检验,并立即将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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