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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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同意。强制 仲裁 实际是将 行政手段 与仲裁 手段并用 的一种 制 度 ,具有 明显 的计划经 济特征。 3 .限制了当事人 的诉权 ,不利 于保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 诉权 。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中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直接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其弊端
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现有企业劳 动争议调解 委员 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 民法 院三种 。据 相关法律 规定 以 及最高人 民法院所 作之解释的精神 ,劳动 争议案件 经劳动
N , 2 0 o 4, 01
九 江 学 院 学 报 ( 学社会科学版 ) 哲 Jun l f i in nvrt P ispyadSca S i c ) ora o u agU iesy( hl oh n oil c ne Jj i o e
( 总第 1 9期) 5
( u O19 A t 5 ) N
情 以及 国 际 惯例 , 立 法 上 , 以从 两 个 方 面在 对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制 度 进 行 重 新 设 计 : 是 实行 裁 审 分 离制 在 可 一 度 ; 是 设 立 专 门的 劳 动 法 庭 审理 劳 动 争 议 案 件 。 二 关键词 : 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 裁 审 分 离 劳动 法 庭 中 图分 类 号 :F49 1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6 3— 50 2 1 )4~ 0 3一(3 D 7 . A 17 4 8 (0 0 0 0 5 0)
上 时 问 。 如 果 遇 到 特 殊 情 况 所 耗 时 间 更 长 ,而 且 法 院 执 行
动争议的当事人就不能立案 ,当事人 的诉权 被严重受 到限 制 ,劳动者的权 益受 到 侵 害不 能 寻求 公 力救 济 途径 来 保 护 ,这样 也容 易使 当事人丧失时效制度 的保护。 4 .造成法律适用 上 的混乱 。我 国 目前劳 动 争的客观存在 ,并且 在我 国

论述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及其关系

论述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及其关系

论述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及其关系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分歧而引发的纠纷。

在我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处理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和其关系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1. 法律途径我国通过立法建立了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我国采取以下几种法律途径来处理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独立第三方进行调解。

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

•行政监督:相关部门可以对涉及违反劳动法规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 和解协商和解协商是一种非诉讼的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它强调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共识。

在我国,和解协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协商:双方通过对话、谈判等方式进行交流,寻求解决劳动争议的共同意见。

•调解: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请第三方进行调解,如劳动监察机构、工会等。

•和解:在调解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和解协议。

3. 其他方式除了法律途径和和解协商外,我国还探索了其他一些处理劳动争议的方式:•咨询服务:设立劳动争议咨询热线、网站等渠道,为劳动者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企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发挥重要作用。

二、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与其关系1. 法律途径与和解协商的关系法律途径和和解协商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两种主要方式,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法律途径和和解协商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途径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有力的保障机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而和解协商则更注重双方的平等协商和自愿达成共识。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途径通常作为最后的手段,当和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才会采取。

法律途径和和解协商相互促进。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完善

劳动 争 议处 理 制度是 不 利的 。
三 、 动争 议仲 裁机 制的 现状 劳
劳动仲 裁时 效一年 的时 限太短 , 不利 于保护 当事 入双 方的权 增多 。 及时 解决 争议 , 为 在这 些用 人单位 中设立调 解委 员会 将是
益, 尤其 是不 利 于保 护劳 动者 一方 的权 利 。 我 国劳动 法 的立 法 今后 我 国劳动争 议 调解 组织 的发展 方 向。 从 精神 看 , 其基 本 原则 是着重 保护 处于 弱 势 的劳动 者 的利益 , 而不 是 为劳动 者寻 求法 律保护制 造 障碍 , 一年 的过短 期 间使 许 多劳动
争议 的 专长 , 及时解 决劳 动争议 , 维护 劳动 者的 合法权 益 , 另一方 也可 以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当事 入必 须选择 其一 。选 择仲 裁 的, 但 面可 以减轻人 民法 院 的工 作压 力 , 我 国有 限 的司法 资源发 挥 更 不得就 同一 案件 再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 裁经两 级裁 决后为 终局裁 使 仲 大 的作 用 。但 随着 我 国改革 开放 的逐 步深 入 , 经济 的 不断 发展 , 加, 个体 经济 组织 长 足发展 , 各地 劳动 力之 间 交叉 流转 等诸 多 因 决的 : 择起诉 的, 选 则不得 就 同一案件 向仲裁机 构 申请 仲裁 , 争议 消除仲 裁前 置原 则所带来 的弊 端 , 一方 面拓 宽 了劳动 争议 处理 的 受 国有 企业 的改制 使原 有的产 权关系 发生 转换 , 私营 企业大 量增 经二 审 审理后 为终 局判 决 。 建立 劳动 争议双 轨制 处理 程序 , 能够 素影 响 , 用人 单位 与劳动 者 的利 益冲 突开始 复杂 化 , 不断升 级 , 劳 途径 , 于主 体 多渠道解 决争议 , 障了诉权 的完整 , 便 保 并且 赋予 主 动争 议 纠纷案 件呈 逐年 持续上 升趋势 , 劳动 争议 纠纷 己成为 政府 体意 思 自治权 , 有利 于保护 当事 人 的合法权 益 ; 益方 面仲 裁机 利 所关 注 的社 会 问题 , 原有 的“ 裁后 审” 先 的程 序越 来越 不适应 劳动 构和 人 民法 院进 行 合理 分工 , 案件裁 审分 流 , 有利 于提 高 劳动争 争 议处 理工 作 的需要 , 缺 陷和弊 端则 明显 凸现 出来 。 其

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商事仲裁在 长期的发展 过程 中 , 形成 了 一些 自己特 有 的特点 , 根 而 据我国《 劳动法 》 《 和 劳动争 议调 解仲裁 法》规定 , 劳动 争议 仲裁 委 员会 依 附 于 劳 动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劳 动 行 政 主管 部 门 的 一个 下 属 机 关 。 它 本 是 质上是国家行政 权力的运用 , 是劳动行政 主管部门行使 行政职权 或履 行
度大, 民庭 又要面 对大量 的民事纠 纷 , 使劳 动争议 不 能得 到及时 的处 致
理 。所 以可在法 院内设立劳动 法庭或建 立劳 动法院 . 门审理劳动 争议 专 案件 。 另外 , 果能真正建 立起以劳动 行政部门代 表 、 如 工会代 表、 用人单 位 代 表组 成的民 间性 的机构 , “ 还 仲裁 ”以本来 面 目。劳 动仲 裁总 的原 则 应 参照商事仲裁 执行 , 实行 二裁 终 局。劳 动 仲裁 机构 以 民 间性 质单 但 设, 并由专家组成 的社会化仲裁 庭 , 出社会 公断力 , 一县级行政 单位 突 每 设 立一仲裁机构 , 在一省级行政 单位 内打 破区 划设 数个 仲裁机 构 , 受理
原 则 也 和 国 际 发 展 趋 势 背 道 而 驰 。存 在 问 题 如 下 : 2.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行 政 化 和 仲 裁 员 指 定 制 度 降低 了 当 事 人 对 仲 裁 1 的 信 任 度 。 时 也 不 利 于 对 仲 裁 机 构 的监 督 同
不服 一裁的案件 。实行“ 自愿选择 , 二局 终裁 ” 的制度 , 避免进 入诉讼 程
序 , 而大大降低 维权成本 。 从 3. 劳 动 争 议仲 裁 制 度 中财 产 保 全 的 完 善 2
财产保全 申请的方式 , 应采用 由当事人向劳动 争议 仲裁委 员会提 出 申请 , 再由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 依照 民事 诉讼 法 的有关规 定 , 向相关 人 民法院提 交的方式较 为妥当 。如果在 劳动争议 仲裁程 序中 , 因案件处理 的需要 , 须解除财产保 全或财产 保全 到期 要继续 进行 财产 保全 的 , 则仍

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使得两者在 劳动方面 的利 益及 看问题的角
度 也不 同 .这 就 决 定 了劳 动关 系 双方
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人 、 、 由劳动行政部 财 物
我 国 劳 动 争 议 处 理机 构 包 括 企 业 劳 动 门负 责 管 理 ,处 理 劳 动 争 议 时 必 须适 用 行
中 图分 类 号 DF 7 4
诉 讼

文献标识码
1 劳 动争议 及产 生 的原 因
更 大 的 利益 。 向T 人 提 供 苛 刻 的 劳 动 条 件 、
根 据 劳 动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压 低 工 人工 资 、 法 延 长 _ 作 时 间 等 , 是 经 过企 业 调 解 组 织 的调 解 ,当 事人 申请 仲 非 I 均
O 仲 0日 , 可 所 谓 劳 动 争 议 是 指 劳 动关 系 双方 当 事 劳 动 争 议 产 生 的 根源 同样 ,职 工违 反 劳 动 裁 的 期 限 是 6 日, 裁 的期 限 是 6 人 之 间 因 劳 权 利 和 劳 动 义 务 所 发 生 的 争 合 同的约定 、 不遵守劳动纪律 、 侵犯 用人单 以延 长 3 日: 起诉 讼 的 期 限 是 1 日. 0 提 5 一 也 可 议 ,它直 接 体 现 劳 动 关 系 方 当事 人 之 间 的 位 的 合 法权 益 , 是 劳 动 争 议 产生 的根 源 。 审 审 理 的期 限 是 6个 月 . 以延 长 6个 月 ; 利益冲突。 ( )我 国 劳 动立 法不 够 完 善 也 是 劳 动 提 起 上诉 的期 限 是 1 日 。 审 的期 限 足 3 3 5 二 可 劳 ( ) 劳 动争 议是 市 场 经 济 发展 的 必 然 争 议 产 生 的 重 要 原 因 。 随 着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个 月 , 以延 长 3个 月 。 动 争 议 的 处 理 如 1

论述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及其关系

论述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及其关系

论述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及其关系引言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关系中因合同履行、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方面产生的纠纷和冲突。

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涉及法律、行政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关系着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处理机构和解决途径等方面,详细论述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及其关系。

一、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通常包括起诉、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阶段。

1. 起诉阶段劳动争议的起诉是指劳动者向相关机构提起诉讼,要求解决劳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也可以前往人民法院起诉。

2. 调解阶段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调解员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协商、调解,寻求双方合理解决纠纷的方式。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并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首选方式,具有公正、快速、廉价的优势。

3. 仲裁阶段劳动争议的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的过程。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起诉时必须经过调解的程序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才能进入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仲裁裁决并非终局,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再次起诉进入诉讼程序。

4. 诉讼阶段劳动争议的诉讼指双方当事人将劳动纠纷案件提交人民法院,通过法院审理解决劳动争议。

诉讼程序相对而言较为繁琐,费用较高,处理时间相对较长。

但在一些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诉讼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我国劳动争议涉及的处理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1.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劳动争议调解的主要机构,由政府指定或委托工会组织设立。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定或由调解委员会指派。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

浅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问题


3 人 民法 院审 理劳 动 争议 案件 的不足 之 处 . 到 法 院 的 劳动 争
时代 经贸 21 02年 i 月 忌第29 2期
浅 议 我 国 劳动 争 议 处 理 体 制 改 革 问 题


( 新疆 财 经 大学 ,新 疆 乌鲁 木 齐
80 1 ) 3 02
【 摘 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双方 的关系和矛盾也变得 日益复杂,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已经不能满足劳动争议的发展趋势。因此,变革 和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无疑是当前急蒋解决 的焦点问题 。本文着重对 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研究,在分析我国现行 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 支出上提出了现行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弊端 ,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希望使我们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得到完善。
【 关键词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单轨体制;双轨制 ;举证责任
我 国现行 劳 动争议 处理 体 制 的简述 我 国劳 动 法 第7 条规 定 : 劳动 争 议 发 生 后 , 当事 人 可 以 向本 9 单 位 劳 动争 议 调 解 委 员会 申请 调解 ;调 解 不 成 , 当事 人 一方 要求 仲 裁 的 , 可 以 向劳 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会 申请 仲 裁 。 当事 人 一 方 也可 以直 接 向 劳动 争 议 仲 裁委 员会 申请 仲 裁 。对 仲裁 裁 决 不 服 的 ,可 以 向人 民 法 院提 起 诉 讼 。这 就 是 我 国现 行 的 “一调 一 裁 两 审 ” 的 劳 动争 议 处理 体制 , 即所谓 的单 轨体 制 。 二 、我 国劳 动争 议处 理机 制 的弊端 随 着我 国社 会 主 义市 场 经 济 的 发展 ,劳 动制 度 改 革 将 不 断深 化 ,致 使 劳动 关 系 以及 其 周边 环 境 发 生很 大 的变 化 ,经 营 者 与 劳 动者 无 论 从 哪个 角 度 都 需 要有 一 个 转变 的过 程 。 在这 个 过 程 中 , 可 以看 出争议 处理 机制 的 一些 问题 : ( )劳动争议处 理的范 围已经不能满足 劳动争议 的发展趋势 一 1 劳动 争议 数量 不断 上 升造 成利 益冲 突 . 在 未 来几 年 里 的 经济 结构 调 整 和企 业 改 革 的 力度 将 进 一 步扩 大 , 改革 实 施 的每 一 步 都 将对 劳动 关 系 产 生极 大 影 响 ,劳 动 争 议 案件 从数 量 也上将 不 断上 升 。 2 劳动 争议 日益 复 杂使 矛盾 加剧 . 争 议 总 量递 增 的 同时 ,案 件 本 身 也 日益 复 杂 ,劳 动争 议 案 件 数量 成 倍 增 加 ,案 件 内容 和 当事 人 诉 讼 请求 日益 复 杂 ,审 理 难 度 增 大 ,劳 动 争 议双 方 的 利 益 意识 强 烈 、 矛盾 冲 突 加 剧 ,案 件 处 理 难 度 加大 ,并 且 在 处理 范 围 上 也不 断 扩 充 。 随着 大 量 国外 劳动 力 的 大 批涌 入 ,涉 外 劳动 争 议 的 主体 的数 量 不 断增 多 。劳动 关 系 日 益 复杂化 也 使新 的劳 动争 议 的类 型不 断 出现 。 3 劳 动仲 裁部 门 的现状 难 以满足 发展 需 要 . 随着 我 国 市场 经 济 的发 展 , 因履 行 劳 动合 同而 发 生 的 争议 发 生 率 是相 当低 的 , 因签 订 集 体 合 同发 生 的 争议 案 件 却 大量 出现 。 显 然 ,当前 的 制 度 是不 足 的 。劳 动 争议 案 件 量不 断上 升 , 而劳 动 仲 裁 部 门 的仲 裁 员 却未 增 加 ,甚 至还 有 所 减 少 。 反应 出 “ 多人 案 少 ”的 矛盾 。部 分 仲裁 委 员 会 年底 时突 击 结 案 ,而 突 击 结 案又 势 必 产 生 “ 数 量 、 丢质 量 ”的 结 果 , 引起 当 事人 不 满 ,进 而可 能 求 引发一 定 的社会 矛盾 。 ( )劳 动仲 裁前 置 的不 足 二 长 期 以来 ,我 国 的劳 动 争 议 处 理体 制 属 于 “ 先裁 后 审 ”的 单 轨 制 ,劳 动争 议 仲 裁程 序 是 诉 讼 程 序 的必 经 阶 段 。 由于 它 违 背 了 仲 裁 当事 人意 思表 示 原 则 、混 淆 了仲裁 和 诉 讼 两种 纠 纷 解 决程 序 之 间 的关 系 、违 背 了全 面 保 护 劳 动 争议 当事 人 权 利 的初 衷 。致 使 如 今 单 轨 制 的劳 动 争议 体制 已经 不 能使 我 国企 业 劳动 争 议 得 到 迅 速 解 决, 甚至 影 响到劳 动力 流动 和配 置 。 ( )劳动 争议 处理 机构 存在 的 问题 三 1 劳动 争议 调解 委 员会 的不 足之 处 . 劳动争 议调解委员会 作为劳动争 议处理程序 中的调节机 构,存在 几 个严重 问题 : ( )劳动 争议 企业调 解随意 性大 ,调解 很不规 范 。 1 ( )一些企 业调解委 员会在调解 不能严格 按照法定程序 。 ( )个别 2 3 单位 在调解 过程 中,强 迫劳动者接 受调解 ,违背 了当事人 自愿 原则 。 ( )多数企业 在制 度建 设上缺 乏企业 调解工 作健全 的程序 和制 度 。 4 ( )劳动争议 调解 缺乏权威性 ,导致当事人不 正视 调解。 5 2 劳动 争议 仲裁 委 员会 的不 足之 处 .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作 为 劳 动 争 议 的 仲 裁 机 构 , 由于 缺 乏 中 立 性和 独 立 性 , 导致 民众 公 正信 赖 的基 础 丧 失 。劳 动 争 议仲 裁 委 员 会 法 律 地 位 不 明确 ,组 织机 构 建 设 不 完 善 。 《 动法 》第 8 条 和 劳 l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一、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基本特点1.法制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具有法律基础,调解双方都可以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公正性: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都应独立、公正,能够中立地处理争议,确保公平的解决结果。

3.自愿性:调解参与方都可以自愿选择参与调解,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4.及时性:调解制度能够及时解决争议,避免争议扩大化,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1.调解机构的设立: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等,负责接受、调查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2.调解人员的培训和任命:调解人员应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同时要独立、公正,能够中立地处理争议。

3.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一般分为申请阶段、受理阶段、调解阶段和协议履行阶段。

调解程序应基于自愿原则,确保双方在公平和谐的环境下进行调解。

4.调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应由调解机构书面确认,双方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优势和意义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能够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动争议进一步扩大化,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能够帮助雇主和雇员通过相互沟通、协商解决争议,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稳定,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和竞争力。

3.减轻法院负担: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将争议解决纳入法定程序,能够在争议升级为诉讼之前,通过调解解决大部分劳动争议,从而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审判效率。

4.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劳动争议的解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能够及时解决争议,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简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引言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难免出现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既是维护劳动者权益,也是促进企业和谐发展的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劳动争议的定义、种类和产生原因入手,全面阐述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二、劳动争议的定义1. 劳动争议是指雇佣双方在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发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2. 劳动争议不仅包括集体性争议(如罢工、示威等),也包括个人性争议(如解雇、加班等)。

3. 劳动争议不同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它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三、劳动争议的种类1. 工资待遇类:包括工资支付、加班费支付、社会保险等问题。

2. 工作时间类:包括加班安排、休息时间安排等问题。

3. 工作条件类:包括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保障等问题。

4. 管理制度类:包括劳动合同签订、解除、续签等问题。

5. 集体合同类:包括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等问题。

四、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劳动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2. 企业管理不规范,导致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出现分歧。

3. 雇佣双方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纠纷产生。

五、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劳动争议。

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 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由政府设立的非正式机构,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其处理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3. 行政机关: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处理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争议时具有行政处罚权。

4. 司法机关:如人民法院,在无法通过上述机构解决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优缺点1. 优点:(1)多种机构共同处理,可以提高处理效率;(2)对于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可以选择不同的机构进行处理;(3)通过非正式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有利于维护企业和谐稳定。

2. 缺点:(1)由于多种机构间职责划分不明确,可能导致处理结果不一致;(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执行难度较大;(3)行政机关在处理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争议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影响。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优化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优化

究; 陈正华(9 7 )男 , 17 一 , 贵州关岭人 , 法学博士 , 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 天津市法学会应用法学分会副秘 书长, 主要
从事 民商法学研究。
7 2
化 和城 市化过程 密切 相关 。三是 劳 动合 同在 劳动关 动争议的强制仲裁原则缺乏法律依据 , 在法理上也 人 后 其 系协调机制处于主要地位。 我国劳动基准欠完备 , 缺 乏依 据 。特别 是我 国“ 世 ” , 在司 法实 践 中 集 体 劳动关系运行 机 制发育 不足 ,劳 动合 同是 协调劳 仍然采用显然不合时宜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7 ] 。《
侵犯” 的话 , 正在借助金钱的力量迅速取得政治权 次就业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 力 的支 持 。另一 方面 , 由于私 有产权— —劳 动者 的 移就业 三重压力 , 形势相 当严 峻。二是 工业化 、 就业
和资本者的, 只是借助于金钱力量迅速取得政治权 城市化与市场化并行。劳动关系运行的障碍和劳动
疑 为寻求答案的努力 提供 了一 种可欲 的价值 观 和语 济无法 正 常运作 的情 况下 , 大量 的劳 动 争议最 终拥 境。 而, 然 此命题有 没有 国别差异? 差异性有多大? 无 挤到 “ 社会 最后一道 安全 阀” 即司法 面前 。如果劳 动 劳动争 议将 会进 一 步 疑是值得我们深思和探求的。 王全兴等学者认为 , 争议 机制不 能有效 化解 矛盾 , 在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 作为同政府干预市场、 市场与 积 累并 升级 , 动摇 整个 社 会 的和谐 和稳 定 , 成 难 造 政府互 动对应的社会法 ,较之 同市场调节 机制对应 以估 量 的 负 面影 响网 。社 会 上 不 断 出现 的 “ 楼 讨 跳 的私法 , 国别特色非常 凸显 。任何一个 国家和地 区的 薪” 事件 正是这一论 断的悲剧 性注释 。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都 建立 在各 自国情基 础之上[ 2 1 。作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的选择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的选择

(4)不符合对审判偏好大于对仲 裁偏好的国情。
作者的观点
采用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虽有缺陷,有以下优势: (1)对现实冲击不大,容易被司法机构和政府部门所接受; (2)无须进行大量的立法活动和复杂的改造活动,可很快构建和投入实用; (3)有利于减轻现行司法系统的压力; (4)可为向单一司法机构模式的过渡奠定基础。
先裁后审模式
仲裁
审理(诉讼)
或裁 或审 模式
单一机构处理模式
一、先裁后审的模式——
我国现行 仲裁
优点:
代替仲裁机构的纯民间 性,以参与仲裁的强制性 代替参与仲裁的自愿性。 2.劳动争议仲裁实行 “三方原则”
弊端:
1.“一裁两审”的程序 安排,环节多,过于复杂。
单一司法机构模式的特点
(1)组织结构遵循“三 方原则”。 (2)劳资双方代表参与审 理,审理过程中尽量奉行 自愿和协商原则,有利于 追求劳动争议的友好、和 平解决。 (3)在程序设置上采用简单、 迅速的方式尽快结案 (4)收费低廉。 (5)审理非公开化。
(二)、构建我国单一机构模式的现有条件及对策
现有条件: (1)独立性不强。 (2)权威性不强。 (3)缺少监督机制。
(4)资源明显不足。
(7)建立仲裁员资格管理和业务考核制 度,提高仲裁员素质,实行仲裁员质 量责任制。
单一司法机构模式 现有条件: (1)符合人们对司法偏好大于对 仲裁偏好的国情。 (2)不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所惯行的 “三方原则”。没有职工方和用人 单位方代表的参与,不利于实现劳 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功能; (3)劳动争议不同与一般民事争议, 其配套的诉讼法与一般民事诉讼法 有所不同。 (4)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 案件也逐年增多,目前受理劳动争 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已普遍力量不 足。 对策 (1)“改造”方式有利于现 有社会资源的合理使用, 减少社会组织成本。由于 我国劳动仲裁实行的是一 种 强制性仲裁,它在诸多方 面与劳动法院有相似之处, 易于向劳动法院转化。 利用现有的劳动仲裁机构, 可以避免机构的重复建设; (2)劳动仲裁机构在长期 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践中 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拥有了解决案件的专有人 员和专有技术。将其改造 为劳动法院有利于案件的 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转换的平稳过渡。

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足与完善

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不足与完善
般 为 3个 月 。 以上 期 限 遇有 特殊 均 可 延 长 。 照 上 述 规 依 定 ,一 个 劳 动 争 议 自受 害 人 向 有 关 部 门提 起 处 理 申请 至 得 到 最 终 生 效 的判 决 。 历 时 一 年 左 右 的时 间 。由此 可 见 要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机 构 申请 仲 裁 以 及 向人 民法 院 提起 劳 动 争
2 行政部 门主 管的 劳动仲裁机构 、 《 劳动法> 调解 仲裁法》 规定 , 和《 均 劳动争 议仲裁 委 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 门代表 、 工会代 表、 企业单 位方面的代 表组成 。另外 ,劳动法》 < 规定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主任
作进一步 的规定 。 该条规定 , 给人 以企业调解委员会是企 业 内部一种可有 可无的组织 的错 感 ,企业也一般认为他 们不会侵犯职 工的合法权益 而觉 得没有设立调解委员会 的必要 ; 也造成 了调解结 果虽然具有合 同效 力 , 对劳动关 系 当 事 人 有 一 定 的 约 束 力 ,但 却 不具 有 法 律 意 义 上 的强
轨 ,于 是 在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的组 成 人 员方 面 也 规 定 了三 方 代 表 , 委 员 会 成 员 由政 府 、 人 单 位 、 动 者 三 即 用 劳 方代表组成 ,但对 于谁有资格作为 仲裁 委员会的三方代 表 , 没 有 进 一 步 做 出 具 备 操 作 性 的 规 定 , 践 中 劳 动 争 却 实 议 案件 多 由 劳动 行 政 部 门代 表 单 独 仲 裁 ,致 使 “ 方 原 三 则 ” 实 践 中 难 以体 现 。 在 3 法律 未规 定仲 裁与 法院的衔接 。 、 弱化 了仲 裁的权 威 。 成 多方 面 的 浪 费 造 《 解仲裁法 》 五 十条规定 : 调 第 当事 人 对 本 法 第 四 十 七 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 劳动 争议案件 的仲裁 裁决不服 的 , 可 以 自收 到 仲裁 裁 决 书 之 日起 十 五 日内 向 人 民法 院提 起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弊端及改革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弊端及改革

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弊端及改革摘要: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争议的产生有其必然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新型劳动用工关系的建立,劳动争议数量不断增加。

为更加有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我国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笔者拟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发,分析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存在的弊端,同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争议程序弊端改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由劳动争议成立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它彰显的是劳动争议发生后的解决途径、机构和方法。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设计的初衷是以仲裁为中心、诉讼为辅并将调解作为一种可以选择的辅助程序,将绝大多数劳动争议在调解和仲裁阶段予以解决。

虽然现行体制是按照原先设计的初衷进行制定,但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还存在着弊端和缺陷。

劳动争议作为劳动关系的一种激化的表现形式,如何处理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1 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特征总的来说,各国学者对劳动争议的界定有广义说、中义说和狭义说三种。

广义说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认为劳动争议是以劳动关系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

中义说认为劳动争议应当包括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两种类型。

我国大陆通说认为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这是一种将劳动争议界定为个别争议的狭义说。

而我国台湾地区同样采狭义说,所不同的是他们认为劳动争议是集体争议。

笔者认为,对于劳动争议的界定以中义说更为妥当,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争议和用人单位或雇主组织与工会基于集体交涉、集体协商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评析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评析
维普资讯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a fAn u c t n l l g fPo ie o ie s o r l hi n o Vo a i a o Co l e o l f c r e c
我 国劳动 争 议处 理 体 制的 评 析
体 制 的问题逐 渐暴 露 出来 。
整 体 。 一 是 协 商 方 式 , 称 为 和 解 方 式 。 劳 动 争 第 又 在
议 发 生 后 , 事 人 应 当协 商 解 决 ,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没 当 即
有第 三人 的参 与下平 等对 话 、 谅互 让达 成 和解 。 互 第 二是 调解方 式 。 据 法律 规定 , 动 争议 双方 当事人 根 劳 不 愿 协 商 或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本 企 业 的 劳 动 调 解 委 员 会 申请 调 解 。 解 委 员 会 由 职 工 代 表 、 人 单 位 代 调 用 表 和 工 会 代 表 组 成 , 工 会 代 表 担 任 主 任 。 否 通 过 由 是 调 解 解 决 劳 动 争 议 , 决 于 当 事 人 的 申请 。 三 是 仲 取 第 裁 方 式 。 调 解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方 也 可 以 不 经 调 解 而 直 接 申请 仲 裁 。 动 一 劳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由 劳 动 行 政 部 门 代 表 、同 级 工 会 代 表 、 人 单 位 方 面 的 代 表 组 成 , 劳 动 行 政 部 门代 表 用 由 担 任 主 任 。 动 争 议 仲 裁 实 行 一 次 裁 决 制 度 , 裁 决 劳 即
胡艳 梅
( 徽 警 官职 业 学 院 法律 系 , 徽 合 肥 安 安 203) 3 0 1

简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简析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所 在企 业 的劳动 争议 调解 委员会 申请 调解 , 对 调解 不服 的 , 向设
在 劳动行 政部 门的劳 动人事争 议仲裁 委员 会 申请 仲裁 ; 当事人 也 了仲 裁 时效至 关 重要 。时 效的 期间长 短对 于保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
直 接可 以 向劳 动人事 争议委 员会 申请 仲裁 , 当事 人对使用 仲裁裁 权益 意义 重大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劳动 争议调 解仲 裁法》 ( 以下 简 决适用 法律 问题不服 的 , 可 以 向被 告所在地 或 劳动合 同履行地 的 称 《 仲 裁法》 ) 第二 十七 条第一 款 “ 劳动 争议 申请仲 裁 的时效 期间 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 , 人 民法 院 的最终判 决 为终 审判 决。 为 一年 。仲 裁 时效期 间从 当事 人知道 或 者应 当知 道其权 利被 侵
究 和解 决的 问题 。 毋庸 置疑 , 一套 完整 、 合理、 可 行的 劳动争 议处 议过程 中应 当 处于 中立地 位 , 不偏 不倚 。但是 , 从目 前 我 国实践 理机 制对 于解 决劳 动争 议具 有重 大作 用 。 本 文立 足 于国情 , 结合 来看 , 劳动争 议调 解委 员会是 由用 人单 位 设置 , 其在经 济 上依 附 当 前劳 动争 议 的主要特 点对如 何完 善我 国 劳动争 议处 理机 制提 于用人 单位 , 例 如其 办公经 费、 人 员设置 、 办 公场地 等资源 均 由用 出了方 案设 计 ,以期 能对 我 国劳动 争议 处理 机制 的 改革有 所裨 人单位提 供 , 故此种 机构 设置的特 点使得 劳动争议 调解委 员会在
议 带动 了对有 关劳 动法 的研 究 。 如 何预 防 劳动争 议 , 争议发 生后 立劳 动争 议调 解委 员会 协调职 工 和用人 单位 的劳 动争 议 。从本 如何及 时 、 公正地 予 以解 决成 为我 国学者和相 关执法 部 门致 力研 法条 的可知 , 其 立法 意图要 求劳动争 议调解委 员会 在处理 劳动争

论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论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竹 丘与珏
沽 掌 论 坛
潞 圆的 劳勘 争 调 解剁廑
口 赵 信 会
( 东经 济 学 院 , 山东 济南 山 201 ) 5 04

要 :劳 动 争议 调 解 制 度 的 完善 应侧 重 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一 是 建 立 强 制 劳动 调 解 制 度

将 劳动 争议 调 解作 为 劳
历 史 文化 学博 士后 . 中国 民事 诉 讼 法 学研 究会 理 事 .研 究方 向 为 民事 诉 讼 法 和 证据 法 基金 项 目 :本 文受 中 国博 士后 科 学 基金 会 支持 ,课 题 编 号 :2 0 0 5 2 9 09 4 19
20 年 1月2 07 2 9日 颁 布 的 《 华 人 民 共 和 围 劳 动 争 中

到 了 以 上 问 题 . 作 了 针 对 性 的 调 整 调 整 之 一 是 建 立 并
多元 化 的 调 解 组 织 . 整 之 二 是 延 长 劳 动 仲 裁 的 时 效 调 第 二 . 事 人 享 有 程 序 选 择 权 . 动 争 议 发 生 以后 当 劳 纠 纷 双 方 可 以 自主 选 择 解 决 纠 纷 的 程 序 程 序 选 择 权
议 调 解 仲 裁 法 》 以 下 简 称 《 解 仲 裁 法 》 已 经 从 诸 多 ( 调 )
方 面 完 善 和 强 化 了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制 度 .主 要 表 现 为 三 个方 面 : 是 规定 了劳动 争议解决 中 的着重调 解 原则 : 一 二 是 确 立 了 多 元 化 的 调 解 组 织 建 构 模 式 : 三 是 强 化 了
议 调 解 对 于 劳 动 争 议 解 决 而 言 是 非 强 制 的 . 此 立 法 .如

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No .oo v2 7 Vo . . 1 14 No 1
第 4卷 第 1 期 1
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徐元彪 . 周 茜
( 汉 警 官 职业 学 院 , 北 武汉 4 04 ) 武 湖 30 0 摘 要: 劳动 争议 是 劳 动 用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之 间基 于 劳动 关 系而 发 生 的 有 关 劳动 权 利 与 劳动 义务 方 面 的 冲 突 .
劳 动 争 议 “ 调 一 裁 两 审” “ 裁 两 审 ” 一 (一 )模 式 的体 制 设
计 , 特 点 是 : 一 , 程序 简 洁 、 式 灵 活 、 裁 终 局 的 仲 裁 其 第 把 方 一
程 序作 为 必 要前 置 , 有利 于及 时解 决 纠纷 , 少 处理 纠 纷 的 成 减
正 、 时 处 理 . 须要 有 一 套行 之 有效 的劳 动 争 议 处 理体 制 相 及 必 配 套 。 动 争议 和 劳 动者 权 益 保护 问题 , 劳 已是 随 着经 济 体 制改 革 的不 断 深 化 而 显 现 出 来 的一 个 越 来 越 突 出 的社 会 问 题 . 该
缓 和劳 资矛 盾 、 护 社会 稳 定 作 出 了历史 性 的 贡献 。 维 由于 法 律 确 定劳 动 争 议 仲裁 委 和 人 民法 院 作为 处 理 劳动 争 议 的法 定 机 构, 因此 “ 裁 两 审 ” 式在 组 织 机 构 和 相 互 衔 接 上 在我 国 已 一 模 经 具有 相 关 法律 制 度 的保 障 。 但是 , 劳动 争 议 仲裁 委 和 法 院必 竟是 两 个 性 质 不 同 、 不 互 隶属 , 从成 立 背 景 到 发展 历 史 都有 不 同 的机 构 . 由此 在 实 践 中

试析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试析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仲裁、 提起诉讼, 也可以协商解决。”企业劳动 《 争议处理条理》 第六条规定 :劳动争议 发生后 , “ 当事人应 当协商 解决 ; 不愿协商或协商 不成的 , 可 以向本企业 劳动争议调解 委员会 申请 调解 ; 调解不成 的,可 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 申请
仲裁 ; 对仲裁 不服的, 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可 协商 , 国家提倡 的劳动争议双方 当事人 是 自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的基本原则在 劳动 争议 处理制度 中的具体表现 。它是双方建 立在相互 尊重 、 互信 任和平等 的前提下进行的。 商解 相 协 决是处理劳动争议 的简 易程序 , 不足法定 必经 程序 。 协商依纠纷主体 自 身力量解决纠纷 , 无第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一 5— 2 1

近几年来, 由于仲裁前置体制的设计 , 劳动
仲裁裁决不具有终局效力 , 实际上 , 仲裁在 劳动 争议处 理过程 中只是“ 中问环 节 ”仲裁 要服 从 , 审判 , 这大大 的降低 了仲裁机构 的积极性 , 弱化 了仲裁程 序高效率 的功能 ; 另一方 面, 劳动 大量 争议经仲裁后又诉诸法 院,无法发挥仲裁作 为 种纠纷解决机制分流 争议案 件、缓解法 院工 作压力 的作用。 2现行劳动争议处理 的法律制度及效力 《 法》 劳动 第七十七 条规定 , “ 用人单位 与劳 动者发生劳动争议 , 当事人可 以依法 申清调解 、
改革 开放 以来 ,随着计 划经济休制 向社会 主义市场 经济体 制的转 变 , 国的经济关 系和 我 劳动关 系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这种关 系 的变 化 , 使过 去被高度集 中的计划 经济体制掩 盖着 的劳动关系领域 中的矛盾 、问题 也相廊的 突显 出来 。为了解决这种新形势 下产生的矛盾 和问题 , 和谐 的社会 主义国家 , 建立 劳动争议 的 处理将起到一个举足轻重的作用 。 l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因 所谓劳动争议 , 是指劳 动关 系双方当事人 之间 因劳动权利 和义务 发生 的纠纷 和争议 。劳 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主要 有以下几 制原因 : 1 . 1企业方面的原 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 的不断完 善和经济 结构调整 步恸 n , 怏 多种经济成分 的齐 头发展 , 方面, 企业必须建立产权 明晰的现代企 业制 度 ,企业产权制度 的改革和现代企业 制度 的建 立必然带来劳动法律关系 的调整 。 另一方面 , 经 济 的多种 实现形 式特别是外 资、私人企业 的用 人机制不尽规 范 , 效益轻权益也是特定 历史 时期新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上升 的重要原 因。 1 - 2劳动 者方面 的原因 随着 市场 经济 的发展 和各 方 面改革 的 深 入 ,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独立利益 口益明显区 分 , 盾也增多 , 法制思想 和舆论 的引 导 , 矛 加上 劳动者 的法制意识 明显增强 ,维权意识 也相 应 增加 ,劳动者利用法律武器维护 自身合法权 益 的意识越来越强。 劳动争议案件增长较快 , 也是 我国劳动体制改革、 用工条件不断完善的表现。 1 3体制方面的原因

试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试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应 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 日” ; 《 劳动法 》 在 期间的规定上 与《 民法通则 》不一致 , 劳动争议案件实质是 民事案件 , 《 劳 动法 》规定 的为 6 0日,而 《 民法通 则 》规 定则 为 2 年 ,两 者差 距悬 殊 ,6 0日过短 ,不利于合理保护当事人权益 。 5 . 仲裁受 案范 围过 于狭 窄。依据 劳动 法适用 范 围界定 仲裁 受案 范 围有 两个 : 我 国境 内的企业 以及 个体 经济 组织 与职工之 间发生 的劳动争议 和国家机 关 、事业机关 、社会 团 体与本单位建立 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 的劳动争议 。按 照 《 条例 》 第2 条规定 ,仲裁 受案范围为 : 因企业开除 、除 名 、辞退职工 和职工辞 职 、自动离职发生 的争议 ,因执行 国 家有关工 资 、保险 、福利 、培训 、劳动保护 的规定 发生的争 议 ,因履行 劳动合 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 当依 照本 条例处理 的其 他劳动争议。最高人 民法 院的解 释第 1 条将 劳 动争 议界定为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 劳动合同过程 中发 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定立 书面劳动合同 ,但 已


仲裁的权威性 ,又导致行政 和司法较高的权威性 。而劳 动仲裁不具有终局性 ,如 当事人对 仲裁结果不服 ,可 以在法
结合并形成 以仲裁为重 心的互补 关系”的立法初衷 。该制度 并未真正达到及 时 、公 正 、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维护劳动关 系双方 当事人 的权益 ,以及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劳动关 系稳 定和发展之需要 的 目的 ,因此 ,完善和重构我 国现行 的劳动 争议处理体制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 的焦点 问题 。

定期限 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仲裁裁决就此成为一纸空文 , 对于 当事人而 言 ,仲裁 裁决 几乎毫无权威性可言 。另外 一方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争议这事儿,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

你想啊,咱们天天忙忙碌碌工作,赚的钱是辛辛苦苦得来的,结果遇上点儿小问题,心里那叫一个烦。

老板给你加班不加钱,或者随随便便就把你裁掉,这时候可真得小心了。

为了不让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咱们得了解一下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其实啊,这机制就像一把保护伞,能在风雨中挡住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得说说什么是劳动争议。

就是你和老板之间,或者同事之间,因工作相关的问题产生了争吵。

比如说,你觉得自己该涨工资,可老板却说“没钱”。

这时候,两边的情绪都容易激动,甚至闹得不可开交。

为了避免事情闹大,咱们就得知道怎么处理这些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咱们首先得尝试调解。

调解呢,就是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聊一聊,别打架,先说说彼此的想法,有时候只要一个合理的解释,就能把问题解决了。

就像老话说的,“说得好不如做得好”,沟通很重要!如果调解不成,那就得走仲裁程序了。

仲裁可不是随便的事情,得准备好证据,比如工作合同、工资单之类的。

你可不能空口无凭,得让对方看到你手里的“真货”。

仲裁机构就像个公正的裁判,听听双方的陈述,然后根据法律来做出裁定。

裁定结果可是有法律效力的,万一你不服,那还可以上诉,不过这得看你准备好没。

争议解决的路上,尽量别急,要稳住心态,别一激动就做出冲动的决定。

咱们在这个过程中,千万别觉得自己孤单。

社会上有很多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专门为劳动者提供帮助。

他们就像是你背后的“超人”,随时准备出手相助。

如果你遇到困难,随便找个组织,咨询一下,总能找到解决的办法。

不要觉得自己在和整个社会对抗,这个时候团结就是力量。

接着聊聊普法教育。

相关部门近年来一直在推动普法宣传,啥意思呢?就是让大家都了解自己的权利。

很多时候,大家对法律一知半解,真到了用的时候就傻眼了。

想想,如果平时就多了解一点法律知识,遇到争议时就不至于手足无措了。

学学相关的法律条文,或者去参加一些法律讲座,能让你在关键时刻变得从容不迫,毕竟“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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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提高、维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劳动争议逐渐增多。

但由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些不足之处,不能及时有效的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做出处理,也由此引发出许多问题。

本文正是从这些制度的弊端入手,深入分析,以期对症下药,进而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本文是要把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问题找出来、解决掉,使之更能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是基于一种力图更好协调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各环节之间关系的思路而斗胆作出的分析,而非去建立一种完美的纠纷解决制度,因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完美。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缺陷争议分类裁审分离各自终局导入语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又称劳动争议处理体系,是指由劳动争议处理的各种机构和方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各自地位和相互关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一套良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高效运行,对于出现的大量劳动争议的解决,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倘若争议处理体系无法适应妥善处理这些争议的需要,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而这势必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述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是“一裁两审”体制,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由于协商手段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围、故本文中就不作论述。

因此,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可以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的确立,调解当属自愿,而仲裁则必为前置程序,简称“一裁两审”体制。

在九十年代,这种争议处理制度为缓和劳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做出了很大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得到提高,劳动争议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一裁两审”体制越来越不能满足处理劳动争议的需要。

二、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现状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个方面,下面分别介绍它们的现状与不足处。

劳动争议协商制度协商是指争议当事人双方在公平合作的原则下,为解决争议而相互商议和对话,但必须是基于自愿和平等才有可能进入这一步骤。

劳动争议协商的优点在于能有利缓解劳资矛盾,快速复原劳资关系,也有助于缓解司法审判压力,还能强化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企业的法制观念,它的成本较低、效率高。

个别争议协商制度别争议一旦发生,因实际中劳动者与雇佣方之间地位不平等,劳动者缺乏平等对话的条件。

在维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通常按雇佣方的规定对话与谈判,这更多是雇方部一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某种程度上这是协商制度的化。

我国目前鼓励争议当事人先采取自主协商,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还“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因此,个别争议协商的程序包括:雇主——劳动者、雇主——第三方与劳动者、雇主——工会与劳动者。

协商程序规定缺失。

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法对协商的程序步骤等没有详细规定。

集体争议协商制度集体争议协商制度,又称“团体交涉”或“团体协商”,是为解决在签约、变更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团体基于平等合作原则进行商谈的制度。

因而,集体协商制度的当事人是劳动者团体和雇主或雇主团体,它对应的是调整事项争议,现行《集体合同规定》规定,发生集体争议后,首先通过当事方自行谈判,如协商不成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调处不成的,可以再要求劳动仲裁。

《集体合同规定》赋予集体争议协商强行性特点,它特别指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会或职工代表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所谓调解,是在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纠纷的活动。

调解制度在劳动争议的处理中十分常见,是处理民事纠纷的一项重要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在实事的基础上,通过疏导、劝导、说服,促使争议双方进行有效协商,达成一致,消除争议的方法和活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除重申和补充其他法规关于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规定外,还引入了多元化的调解机构。

它规定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镇街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但未对后两者机构的人、财、物来源等作出具体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取消了之前“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代表担任主任”的规定,规定企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其主任由工会成员或双方推荐的人员担任,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工会调解人角色,顺应很多企业无工会的现实,以及体现了工会绝对代表职工权益的理念。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对调解协议的效力做了大幅改动,赋予其约束力,关于支付拖欠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等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另外,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是免费的。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劳动争议仲裁是基本程序,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仲裁机构依法公断解决劳动争议的执法行为。

包括一系列的活动,如调解劳动争议,依法审理、裁决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使我国仲裁制度产生了一些变化。

(1)比较科学的机构设立和人员组成;(2)使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更合理、更有效率;(3)一裁终局部分案件;(4)由于法律与时代的结合,使大量案件和复杂的问题得以激发出来。

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是在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或者其他情形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在2001年和2006年颁布的司法解释适用于若干问题,在一些地方让劳动争议有别于民事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一些规定上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劳动争议诉讼的受案围、管辖、时效和举证规则。

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几点建议(一)加强调解,矛盾化解在基层劳动过程是一个合作与争议相伴的过程,多数劳动者希望能以较温和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以保持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

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能在中立的第三方主持下充分协商,消除隔阂,自愿达成协议,则为劳动争议解决的最佳方式。

借鉴挪威的成功经验,应当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劳动争议调解既要充分尊重争议双方自己的意愿,又要体现中立性。

调解委员会应由相同数目的用人单位代表和劳动者代表组成,并由一名外请的中立人士(通常可以是政府劳动部门的官员)任调解委员会主任,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协商和答辩,调解委员会主任平衡双方利益,提出一个建议性的调解方案,并允许双方进行完善和补充,尽量实现劳动争议的和平解决。

此外,《企业劳动调解争议处理条例》必须赋予调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一旦双方接受了调解方案,则应主动履行协议容,否则为违约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的基础上建立“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处理模式。

劳动争议的表现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总体上可以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两大类。

如履行给付义务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的给付等就属于利益争议的畴,而“禁止非法的劳动行为”、辞退、裁员等就属于权利争议的畴。

法律可以规定将属于利益争议的纠纷管辖权授予劳动仲裁委员会,而将比较疑难复杂的权利争议的案件管辖权授予法院,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根据纠纷的性质选择是进行仲裁还是诉讼。

同时规定如果仲裁委员会对某一利益争议拒绝受理,则当事人可以凭借仲裁委的拒绝受理书向法院寻求救济,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切实得到保护。

之所以将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限制于利益争议纠纷,是因为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能力不强、素质不高,不能很好地解决较为诸如辞退、裁员等较为复杂的权利争议案件,其处理结果往往不能让当事人信服;而将法院的管辖权仅规定为权利争议纠纷是因为我国群众的仲裁观念不强,没有仲裁意识,当发生纠纷时人们更愿意选择法院来解决,那么就极有可能会出现“仲裁虚无”而“诉讼爆炸”的情况。

因此这种管辖权的划分能够在仲裁系统和法院系统之间进行合理的资源分配,让两者各自发挥自己的现有优势。

1. 劳动仲裁的“两裁终局”制。

首先,由于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及其他因素的束缚,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育不良、能力不强,因而在“裁审分离”模式下,如果仿照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将抹煞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性,悖逆当事人和社会其他方面的基本需求,从而有碍仲裁裁决公信力的形成,从根本上动摇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生存基础。

相反,如果实行“两裁终局”制度,则不仅可以克服前述缺陷,而且也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成长态势”协调一致。

当前,大部分省设立了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部分省还通过实行“一裁一复议”的办法或赋予上级仲裁机构对下级仲裁机构的监督权,为实行“两裁终局”制度提供了实证数据,积累了初步经验。

其次,实行两裁终决制其程序简洁、处理及时,通常情况下能在1个月结案,由此能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劳动关系双的合法权益。

最后,可以效仿现行《仲裁法》的规定,对终局裁决提供最后的法律救济。

即当事人如果认为终局裁决确实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而法院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如果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则予以受理,并做出撤销裁决或者通知仲裁委重新裁决的决定,相反如果不符合规定则驳回其申请。

2. 在法院设立劳动审判庭,实行两审终审制。

从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来看,对劳资纠纷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处理机构,如德国,设立了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劳动法庭,而法国则是在普通法院设立劳动法庭。

考虑到我国司法资源的现有情况以及如何能及时有效地处理纠纷,我认为我国可以在现有的人民法院部设立劳动法庭,这是一个不同于民事庭、经济庭、行政庭的特别机构,该审判组织应当由法官、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首先,我国的诉讼法本来就有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制度,而建立劳动法庭后拟将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引入审判组织,这与现行的审判组织的构成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差异,是具有可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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