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陕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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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三·五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

关于西安三·五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

关于西安三·五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一西安大雪,早晨八时我们怀着沉重的心情对西安煤气公司进行了访问了解,了解三·五爆炸事故的起因、过程以及恢复生产,伤员救治,亡属善后等问题。

我们先后听了介绍,看了3月5日下午8时的现场录相和3.12日灾后现场录相及照片,又于下午去了实地参观,见到了各种场面的触目惊心和惨不忍睹,见到两台400立方米球罐倒地,顶部有近1平方米被撕裂,各种电机、泵、管线一片狼籍。

先后给我们介绍的有公司艾副经理(主管安全)、公司公安处韩处长、公司安技科童科长、液化气管理所谢所长、公司办公室马拴社主任、公司小车驾驶员张师傅。

现将情况简述如下:一、事故起因:说是三月五日下午五时一刻[已经下班,只有公司及液化所的领导干部在所里(厂里)开会。

]听到喊声说11号罐跑气了,大家跑过去已经是大量泄漏,气化量太大雾气蒙蒙,已经不知在那个部位泄漏,罗宝晨副经理及销售部长卢照东指挥在场人员尽快取棉被棉衣包裹漏液处(前后共用了23床棉被)。

同时吴经理给市消防支队报警,在发现泄漏到最先赶到二部水压式消防车仅15分种,也就是五时半左右,过了十分种,又来了三部一共五部车。

泄漏越大而无能为力,只有用棉被包裹泄漏处用水打湿棉被,企图使液化气的温度把湿棉被冻到破裂处,这时的消防水龙头是二部车和厂区自身的一个消防龙头,由消防支队的贺军胜副政委指挥,但因外泄压力过大,而湿棉被也堵不住(有一段时间的确外泄控制到比原来小的量,但又冲开),这时吴经理也在现场,因吴的衣服被液化气和水湿透了,大家说让他退出去或是换一下衣服,这时的艾副经理和公司安全科童科长、公安处韩处长在围墙外担任戒严和通知近郊灭火源任务,包括厂区南郊、西郊的农舍都已灭了火源,厂区东围墙外是一条大公路,车辆已经断绝,公路东边是日化厂,也已经通知各家各车间灭了火源。

二、火源从何而来?尽管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但人们还是抱着良好的愿望想堵住漏洞,但是事态愈演愈烈,三只水龙头拼命打漏处,企图稀释液化气。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樊记腊汁肉夹馍店“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樊记腊汁肉夹馍店“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樊记腊汁肉夹馍店“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2•【文号】安委办[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樊记腊汁肉夹馍店“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1年11月14日7时30分左右,陕西省西安市嘉天国际公寓底商樊记腊汁肉夹馍店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目前已造成10人死亡、36人受伤。

死亡人员中,1人为该店员工、9人为过往行人或等候公交车人员(其中小学生2人、中学生1人),受伤人员均为过往行人或等候公交车人员,社会影响较大。

据初步调查了解,嘉天国际公寓位于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一栋25层的写字楼,楼内约有110户小公司。

樊记腊汁肉夹馍店位于大楼一层,是一个加盟店,工商注册名为彩婷小吃店,于2010年3月1日开业,属私营企业,主要经营腊汁肉夹馍、凉皮、稀饭等,营业面积约150平方米。

店铺前面的科创路为一条商业街,路边有一个公交车站。

11月13日该店购进3瓶50公斤液化石油气罐,存放在厨房间。

11月14日7时30分左右,1名女员工到店上班,进门后感觉气味异常,怀疑有液化石油气泄漏,即向店铺负责人打电话,其间突然发生爆炸,殃及邻近6家店铺,受损面积约1500平方米,冲击波伤及过往行人和路边公交车站候车人员,并造成周边停放及过往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目前,陕西省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事故调查组。

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一个液化石油气罐发生泄漏,泄漏气体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遇火源发生爆炸。

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调查之中。

该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小饭店等小型微型企业和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管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一是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意识差,员工安全素质不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二是液化石油气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监管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三是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管责任不落实,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管。

苏州燃气集团横山储罐场生活区办公楼“6·11”重大 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苏州燃气集团横山储罐场生活区办公楼“6·11”重大 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苏州燃气集团横山储罐场生活区办公楼“6·11”重大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6月11日7时26分,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经销分公司横山储罐场生活区综合办公楼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9人受伤入院救治,其中1名伤员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于6月20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33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与江苏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

国家安监总局杨栋梁局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德学立即派员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总局监管二司和应急救援中心多次对事故调查进行指导和督办。

江苏省罗志军书记、李学勇省长批示要求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千方百计救治受伤人员,做好遇难者的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并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李学勇省长、缪瑞林副省长率省公安、住建、安监等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

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蒋宏坤,苏州市市长周乃翔也在第一时间调集指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援处置。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局长王向明任组长,省监察厅、公安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和苏州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省政府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经销分公司横山储罐场生活区综合办公楼“6?11”重大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了全国燃气、爆炸、建筑结构、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模拟实验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西安“9·10”重大建筑施工坍塌事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西安“9·10”重大建筑施工坍塌事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西安“9·10”重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和西安“11·14”液化石油气泄露爆炸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发文字号】陕安委办发[2012]6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3.07【实施日期】2012.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西安“9·10”重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和西安“11·14”液化石油气泄露爆炸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陕安委办发〔2012〕6号)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2011年9月10日上午8时20分许,在位于西安市未央路凯玄大厦建筑施工现场,因脚手架架体整体突然坍塌,致使正在该大厦东立面整体提升脚手架上进行降架和外墙面贴面砖施工及清洁的12名作业人员,自19层高处坠落,造成10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90万元。

2011年11月14日7时37分,位于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园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个体餐饮商铺,因钢瓶液化气发生泄漏引发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12间商铺(约1500平方米)及53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990万元。

事故发生后,在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的同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分别成立了省政府西安“9·10” 重大建筑坍塌施工事故调查组和省政府西安“11·14”液化石油气泄露爆炸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按规定邀请省、市检察机关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对两起事故分别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

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清了事故原因,界定了事故性质,区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

关于西安三五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

关于西安三五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

关于西安三·五液化气泄漏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一西安大雪,早晨八时我们怀着沉重的心情对西安煤气公司进行了访问了解,了解三·五爆炸事故的起因、过程以及恢复生产,伤员救治,亡属善后等问题。

我们先后听了介绍,看了3月5日下午8时的现场录相和3.12日灾后现场录相及照片,又于下午去了实地参观,见到了各种场面的触目惊心和惨不忍睹,见到两台400立方米球罐倒地,顶部有近1平方米被撕裂,各种电机、泵、管线一片狼籍。

先后给我们介绍的有公司艾副经理(主管安全)、公司公安处韩处长、公司安技科童科长、液化气管理所谢所长、公司办公室马拴社主任、公司小车驾驶员张师傅。

现将情况简述如下:一、事故起因:说是三月五日下午五时一刻[已经下班,只有公司及液化所的领导干部在所里(厂里)开会。

]听到喊声说11号罐跑气了,大家跑过去已经是大量泄漏,气化量太大雾气蒙蒙,已经不知在那个部位泄漏,罗宝晨副经理及销售部长卢照东指挥在场人员尽快取棉被棉衣包裹漏液处(前后共用了23床棉被)。

同时吴经理给市消防支队报警,在发现泄漏到最先赶到二部水压式消防车仅15分种,也就是五时半左右,过了十分种,又来了三部一共五部车。

泄漏越大而无能为力,只有用棉被包裹泄漏处用水打湿棉被,企图使液化气的温度把湿棉被冻到破裂处,这时的消防水龙头是二部车和厂区自身的一个消防龙头,由消防支队的贺军胜副政委指挥,但因外泄压力过大,而湿棉被也堵不住(有一段时间的确外泄控制到比原来小的量,但又冲开),这时吴经理也在现场,因吴的衣服被液化气和水湿透了,大家说让他退出去或是换一下衣服,这时的艾副经理和公司安全科童科长、公安处韩处长在围墙外担任戒严和通知近郊灭火源任务,包括厂区南郊、西郊的农舍都已灭了火源,厂区东围墙外是一条大公路,车辆已经断绝,公路东边是日化厂,也已经通知各家各车间灭了火源。

二、火源从何而来尽管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但人们还是抱着良好的愿望想堵住漏洞,但是事态愈演愈烈,三只水龙头拼命打漏处,企图稀释液化气。

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省政府“10.10”事故调查组2015年10月10日11时44分许,芜湖市镜湖区淳良里社区杨家巷“砂锅大王”小吃店发生一起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8.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省委书记王学军、省长李锦斌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锦斌省长、李建中副省长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依法依规严查事故责任,严肃问责追究。

深刻汲取教训、强化整改防范,竭力遏制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0月21日我省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芜湖市人民政府为副组长单位,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总工会、芜湖市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政府芜湖“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调查组(以下简称“省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火灾化学、火灾调查、特种设备、燃气、建筑安全等专业的7位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省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录像分析,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0日10时许,“砂锅大王”小吃店经营者张保平更换了店内东侧铁板烧灶所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

11时40分许,张保平的妻子刁山翠打开该钢瓶角阀和铁板烧灶开关,欲用点火。

陕西省西安市“3.5”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

陕西省西安市“3.5”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

陕西省西安市“3.5”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1998年3月5日,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管理所发生液化石油气严重泄漏事故,一贮量为400m3的11号球形贮罐突然闪爆,共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

西安、咸阳、宝鸡、渭南等市消防支队及地方公安、武警、驻军、民兵预备役、医疗救护等单位参与了这次抢险救援,投入兵力达3000余人。

全体参战人员连续奋战了约90h,竭尽全力保住了2个1000m3的球形贮罐和10个100m3的卧式罐,2个25m3残液罐未发生爆炸,扑灭了8辆液化石油气槽车和4个有可能发生爆炸的贮罐的余火及被闪爆引燃的总后3507厂棉花仓库火灾,及时有效地将群众疏散到安全地带,使罐区毗邻单位的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安然无恙。

一、基本情况(一)罐站情况西安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管理所位于西安市西郊大寨路,占地面积35.85亩,东边是西安日化公司,南边是铁路专用线,西边是农田和村庄,东北方向是新华橡胶总厂、市煤气公司储配站,北侧是总后3507工厂、西安石油化工厂和西安焦化厂,西北方向是西安化工厂、西安氮肥厂。

市液化石油气管理所始建于1982年,现有职工208人,系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

罐区设有2个25m3残液罐(1、2号罐),10个100 m3卧式贮罐(3-10号罐、13、14号罐),2个400 m3球形贮罐(11、12号罐),2个1000 m3球形贮罐(15、16号罐),总设计容量3580 m3。

泄漏前罐区内8号罐储气18t,9号、10号罐各储气37t,11、12号罐各储气170t,15、16号罐各储气370t,13号罐有少量储气,1-7号、14号罐为空罐,总计储气量约1170t。

该所设置的主要消防设施有:地上消火栓7个,3000 m3消防水池2个,200 m3的循环水池1个,自备井1眼,消防水泵4台,移动式灭火器材68具。

贮罐设有降温喷淋设施。

由网五变电站和阿房变电站两个电源双回路供电。

贮罐安装有液位报警仪,站区设有事故手摇报警器,罐区周围设有避雷装置。

西安“11·14”大爆炸事故分析

西安“11·14”大爆炸事故分析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 别 是 泄 漏 到 居 室 内 的 煤 气 如 不 及 化 气 罐 降 温 , 准 备 好 一 块 面 积 较 大 的 织 物 , 水 打 特 并 用 时 向户外 散发 , 易造 成人 身伤亡 事故 。 极 湿 , 机 盖住 气罐 阀门处 将火 扑灭 。 伺 最 主 要 也 是 最 关 键 的 一 点 , 是 大 家 对 火 不 要 就
( 气分 销 站 经营 许 可 证 、 燃 易爆 品经营 许 可 并 加 强 自身 的 内 部 管 理 , 断 提 高 员 工 的 素 质 及 服 燃 易 不
证 ) 营 业 执 照 ) 全 、 誉 好 的 供 气 站 灌 气 , 气 务意 识 , 广大 消 费者 提供 优 质安 全 、 量可 靠的 气 ) 、 齐 信 灌 为 质
后 向专 业 人 员求 助 。 如果液 化 气罐 已经起火 , 先 是及 时拨 打 1 9 首 报 l
( ) 业 人 员 素 质 低 4从 众 所 周 知 , 气 不 但 易 燃 易 爆 , 且 一 旦 空 气 中 煤 而
的 煤 气 含 量 达 到 了 一 定 的 比 例 , 会 造 成 煤 气 中 毒 警 , 后 立 即 将 旁 边 的 可 燃 物 转 移 , 水 不 断 地 给 液 就 然 用
合 肥 市 武 某 发 现 刚 灌 的 液 化 气 打 不 着 火 了 。 二 天 第
和 个 体 送 气 工 朱 某 联 系 后 , 某 很 快 上 门 来 为 武 某 朱
3 防止事 故重 复发 生 的措施
( ) 买 液 化 气 钢 瓶 及 其 配 件 , 须 到 正 规 的 商 1购 必
维 修 , 朱 某 “ 查 ” 断 定 是 液 化 气 灌 的 太 满 , 须 店 购 买 ; 买 时 要 注 意 钢 瓶 必 须 要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 经 检 后 必 购 并 放 掉 一 些 才 行 。 是 朱 某 就 在 武 某 家 的 厨 房 内 放 起 索 要 正 规 发 票 。 于 气 来 , 后 不 到 两 分 钟 , 着 “ ” 一 声 巨响 , 间 前 随 轰 的 整 厨 房 顿 时 成 了 一 片 火 海 。 某 被 烧 成 轻 伤 , 武 某 朱 而 的 面 颈 、 干 、 肢 被 烧 伤 , 面 高 达 6 % , 成 重 躯 四 创 3 造

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报告2019年10月13日11时06分许,无锡市锡山区鹅湖双乐小吃店(店招:秦园小笼,以下简称“双乐小吃店”)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0人受伤,部分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约1867万元。

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和无锡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省委书记娄勤俭、省长吴政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争分夺秒组织现场搜救,全力以赴抢救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善后安抚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同时深刻吸取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无锡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朱爱勋任组长,市市政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消防救援支队、锡山区政府、锡山区公安分局派员组成的“无锡市锡山区鹅湖双乐小吃店‘10·13’液化石油气爆炸较大事故调查组”,并分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下设专家组,聘请燃气、火灾调查、特种设备、餐饮行业等7名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市纪委监委成立事故问责组,对有关地方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及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问题展开调查问责。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人员询问、模拟实验、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检测鉴定,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对策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鹅湖双乐小吃店(店招:秦园小笼,以下简称“双乐小吃店”)经营者:金以明;饭店经营地址:锡山区鹅湖镇新杨路84号;类型:个体工商户;2017年4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2017年4月28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内容: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有效期为5年。

苏州燃气集团储罐场生活区办公楼“6.11”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苏州燃气集团储罐场生活区办公楼“6.11”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苏州燃气集团储罐场生活区办公楼“6.11”液化石油气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013年6月11日,苏州市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迅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省安委会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省政府批复同意结案。

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经过2013年6月11日7时26分,苏州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液化气经销分公司横山储罐场生活区综合办公楼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9人受伤入院救治,其中1名伤员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于6月20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33万元。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一)直接原因。

包菊根进入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范围的厨房后处置不当,触动电器开关产生引爆源引起爆炸。

事故的主要原因:包菊根未遵守《职工食堂管理制度》有关安全用气的规定,致使大锅灶灶头意外熄火后长时间泄漏;值班运行工范永进违反《运行工岗位责任制》规定,6月10日下班时,未按规定关闭通向生活辅助区锅炉房和厨房供气管道的阀门,导致厨房液化石油气连续泄漏。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事发时正处于职工集中上班时间,职工进入综合办公楼更衣和办公。

而综合办公楼建筑形式为砖混结构,爆炸产生的冲击波破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导致综合办公楼坍塌。

(二)间接原因。

1.燃气安全使用培训教育不到位。

食堂负责人忽视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疏忽大意,夜间长时间无人值守蒸煮食物。

2.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

储罐场对食堂有值班巡查制度,但未得到认真落实。

储罐场运行工违反操作规程,未按规定关闭管道阀门,无人及时监督检查和制止。

3.储罐场安全管理存在盲区。

储罐场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忽视对食堂安全管理工作,未定期检查食堂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苗头。

4.有关行政主管单位和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中石油庆阳石化公司泄漏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中石油庆阳石化公司泄漏着火事故调查报告

中石油庆阳石化公司“7·26”泄漏着火事故快报2015年7月26日7时01分左右,甘肃庆阳中石油庆阳石化公司第一联合运行部常压装置渣油/原油换热器发生泄漏着火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

图1 事故现场图片图2 事故现场图片一、事故企业及装置基本情况庆阳石化位于甘肃省庆阳市,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直属的炼化企业,有常压蒸馏、催化裂化等15套生产装置,原油一次加工能力300万吨/年。

发生事故的常压装置6月27日开始检修,7月23日11时开车,25日8时运行正常。

事故发生前,现场有徐州市防腐工程总公司等8人正在进行施工作业。

二、事故简要经过2015年7月26日6时38分,庆阳石化常压装置操作工巡检时发现渣油/原油换热器E-117/D浮头丝堵渗漏并伴有冒烟现象,庆阳石化检维修公司得知情况后,派当班3名陕西鑫宁实业有限公司保运人员赶赴现场查看并处理漏点,7时01分,在处理过程中,丝堵突然脱落,热油喷出着火,造成正在保温作业的3人死亡、2人受伤,另有2名保运人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常压装置操作人员立即实施紧急停车,报警并启动应急预案,庆阳石化消防大队、庆阳市消防支队陆续赶赴现场灭火,8时50分,火势得到控制;11时55分,明火被彻底扑灭。

19时35分,庆阳市委办发布事故情况续报,事故现场施工人员共8人,其中1人正常,3人死亡,4人烫伤,(其中1人重伤、1人微重、2人轻伤),正在医院接受治疗,生命体征正常。

图3庆阳石化常压装置三维图图4 渣油/原油换热器E-117/D位置图三、事故直接原因初步分析经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可能是:渣油/原油换热器E-117/D浮头丝堵泄漏,高温渣油(约340-360℃)喷出,遇空气自燃着火。

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四、建议此起事故非常典型,过去已发生多起类似事故。

各企业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经验教训,采取必要措施,切实做好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燃气事故案列分析及应急处置

燃气事故案列分析及应急处置

顾光华 杨孔才
储运部 分管人员
重大责任事 在装卸环节疏于管理,未及时排除 故罪,有期 事故隐患,事故应急措施不到位, 徒刑6年零6 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 个月
马晓波
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事故应急 重大责任事故 储运部经理 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直 罪,有期徒刑6 接责任 年零10个月 重大责任事故 罪,有期徒刑6 年零10个月 重大责任事故 罪,有期徒刑6 年零10个月
留党察看一 市交通运输执法支 年、行政撤 韩瑞 队临港经济开发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 职处分,降 大队副大队长 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为科员 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撤销党内职 临沂市交通运输执 暂行规定》等规定,给予以下 务、行政撤 法支队临港经济开 29名人员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李景涛 职处分,降 发区大队党支部书 为管理岗位 记、副大队长 九级职员 未认真督促指导区有关职能部门 临港经济开发区党 党内警告、 和团林镇党委政府履行安全生产 赵志德 工委书记、管委会 行政记过处 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主任 分 领导责任。 对交通运输、安监、经信等部门 临沂市政府党组成 存在的执法检查、安全监管、企 行政记过处 刘贤军 员、副市长 业审批等方面问题失察,对事故 分 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物理 特性 化学 特性
• 比空气重 • 液态变气态时 体积增大250倍 • 易燃易爆 • 爆炸上下限 (体积分数: 1.5%~9.5%)
易燃易爆:液化石油气比空气重,能在地势低洼扩散到很远的地 方,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爆炸极限为1.5%~9.5%。 遇明火(静电或电火花)都会燃烧爆炸。 健康危害:基本无毒,但当空气中浓度过高时。空气中氧含量降 低,可致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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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列

液化石油气气瓶爆炸事故

液化石油气气瓶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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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事故总结(二)
应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 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并且要始终坚持“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阵,全面加强气瓶用户使 用企业安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技术标准,夯实安全生 产基础,提高本质化安全水平。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液化 石油气的安全监察执行,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液化石油气钢瓶事故灾害预防、隐患治理工 作,加大对用户安全使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此次事故的教训能 够起到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及使用有个新的认识,杜绝此类事 故不再发生。
督促两站建立对超期使用或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的制度,
消除事故隐患,严厉打击违规改造、改装、翻新废旧气瓶行为和充装单位未经 许可或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充装行为,查处气瓶检验站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国 家标准进行检验及报废处理的行为,进一步落实气瓶充装站的气瓶安全主体责 任。
充装站 检验站
4.1螺丝瓶
3. 减压器本体漏气,关闭瓶阀卸下减压器,送气体供应站修理或更换。 4. 瓶阀顶部封严帽阀轴孔处漏气,应把瓶阀全开,即把手柄转到顶。全开都仍
然漏气,则说明阀内密封垫圈磨损或破裂,把瓶阀关闭后,将气瓶送至供应站修 理。
5.1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与事故处置
液化石油气在使用时应有人看管,特别是用小火或瓶内气体即将用 完,以及烧开水或做稀饭时,更不能离人。因为小火特别容易被风吹灭, 当瓶内气体接近用完时,火焰变小而熄灭,沸水或汤溢出更容易将火浇 灭,此时,虽然被熄灭,但炉具仍然向外供气,很容易使人窒息或造成 火灾事故。发现火焰处行将熄灭,应立即关闭瓶阀断绝气源,并迅速打 开门窗通风换气,待经过一段时间确认液化石油气排除室外后方可重新 点火使用。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2.25”丙烯罐车泄露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2.25”丙烯罐车泄露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2.25”丙烯罐车泄露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3.02•【文号】安委办[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2.25”丙烯罐车泄露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2007年2月25日16时30分,安徽省太和县平安液化气公司一辆装载丙烯的罐车在西安市境内穿行路桥涵洞时,罐车上部的安全阀与涵洞顶部挤撞,造成泄漏,导致易燃、易爆丙烯气体外泄,致使西潼高速临潼至渭南西段中断交通28小时,紧急疏散周边居民7000余人。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高度重视,华建敏国务委员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避免运载化学品的车辆与公路桥梁涵洞发生碰撞事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陕西省委、省政府都非常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分别对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作出指示,陕西省分管副省长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专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处置。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初步调查分析,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一)肇事车辆及所属企业的有关情况。

肇事车辆属于安徽省太和县平安液化气公司,挂靠安徽省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

太和县第一运输公司于2005年4月领取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皖交运许可阜阳字34122200626号)。

肇事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持有交通运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

肇事的丙烯罐车为哈尔滨建成北方专用车有限公司生产,2006年11月3日在安徽省阜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并投入使用,罐体容积为59m3,允许最大充装量25370kg。

(二)事故简要经过。

2007年2月25日,安徽省太和县平安液化气公司的两辆各装载24.5吨丙烯的罐车由西安市驶往目的地南京市。

洪梅镇“4·23”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洪梅镇“4·23”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洪梅镇“4·23”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2017年4月23日19时许,东莞市洪梅镇新庄村望沙路桥西工业区荣盛停车场发生一起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吕业升书记、梁维东市长、白涛常务副市长和杨东来副市长分别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现场处置,积极抢救伤员,组织力量立即开展隐患排查,各有关部门尽快查清事故原因,从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监察局、安全监管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总工会、洪梅镇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洪梅镇“4·23”一般液化石油气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第一市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事故液化石油气装卸点所在停车场(事故停车场):东莞市荣盛停车场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6月11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东莞市洪梅镇新庄村望沙路桥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志坚;注册资本:人民币壹百万元;经营服务:停车场服务。

事故停车场地块权属方:东莞市桦实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8年12月5日;住所:东莞市洪梅镇桥新庄村望沙路西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周汉球(男,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东莞市莞城区向阳路61号5楼);经营范围:销售建材、五金、电器、纸品。

芜湖“205.0.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芜湖“205.0.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省政府“10.10”事故调查组2015年10月10日11时44分许,芜湖市镜湖区淳良里社区杨家巷“砂锅大王”小吃店发生一起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8.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省委书记王学军、省长李锦斌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锦斌省长、李建中副省长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依法依规严查事故责任,严肃问责追究。

深刻汲取教训、强化整改防范,竭力遏制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0月21日我省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芜湖市人民政府为副组长单位,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总工会、芜湖市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政府芜湖“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调查组(以下简称“省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火灾省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录像分析,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0日10时许,“砂锅大王”小吃店经营者张保平更换了店内东侧铁板烧灶所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

11时40分许,张保平的妻子刁山翠打开该钢瓶角阀和铁板烧灶开关,欲用点火棒将铁板烧灶点燃,未点燃,随后拧大角阀阀门,仍未点燃,便告知张保平处理。

张保平在处置过程中,发现与灶具连接的液化气钢瓶瓶口附近有火苗,试图关闭钢瓶的角阀,未果。

他随即拖出钢瓶,导致钢瓶倾倒、减压阀与角阀脱落,大量液化气喷出,瞬间引发大火,11时50分,该钢瓶发生爆炸。

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Powerful reasons lead to powerful action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省政府10.10事故调查组2015年10月10日11时44分许,芜湖市镜湖区淳良里社区杨家巷砂锅大王小吃店发生一起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8.7万元。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委员杨晶、郭声琨、省委书记王学军、省长李锦斌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锦斌省长、李建中副省长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要求全力做好事故处置各项工作,依法依规严查事故责任,严肃问责追究。

深刻汲取教训、强化整改防范,竭力遏制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10月21日我省成立了以省安全监管局为组长单位,省公安厅、省监察厅、芜湖市人民政府为副组长单位,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药监局、省总工会、芜湖市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政府芜湖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调查组(以下简称省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聘请火灾化学、火灾调查、特种设备、燃气、建筑安全等专业的7位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省事故调查组通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和录像分析,查明了事故过程,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一、事故有关基本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10月10日10时许,砂锅大王小吃店经营者张保平更换了店内东侧铁板烧灶所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

燃气泄露、爆炸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泄露、爆炸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泄露、爆炸重大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保证我市燃气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以及城市商饮服务和居民用户燃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佳木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我市燃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指挥、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和属地为主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燃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的主体。

燃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事件发生后,有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着预案实施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燃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

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连续停止1万户(或以上)居民供气24小时(或以上);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中毒10人以上的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1.4.1燃气生产、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市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1.4.2人工煤气制气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气源中止。

1.4.3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制气生产、气源输送受阻或天然气门站和液化石油气储罐站损毁。

1.4.4气源生产、输配、应用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

1.4.5长输管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坏,无法及时修复,严重威胁市区供气的紧急情况。

1.4.6各种原因造成的供气故障,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紧急情况。

当发生以上情况时,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启动佳木斯市燃气泄露、爆炸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在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市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指挥部2.1.1指挥部组成人员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长助理或分管副秘书长市建设局局长成员: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等单位的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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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2011年11月14日7时37分,位于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园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个体餐饮商铺,因钢瓶液化气发生泄漏引发爆炸事故,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12间商铺(约1500平方米)及53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990万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遵照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陕西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孙安会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达才、西安市副市长朱智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国强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和西安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西安市“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机关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清了事故原因,界定了事故性质,区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一)事故经过事发前一天(2011年11月13日)中午11时许,液化气非法经营者郑娟娟指派聘用人员王红仓、张飞驾驶金杯面包车向位于西安市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个体餐饮商铺配送2个容量为50公斤的液化气钢瓶(检验编号分别为2#、3#)。

运达后,王红仓将钢瓶放置于该店库房内并将3#钢瓶的气相阀与连接燃气软管的调压器进行了安装。

安装完成后,王红仓以在3#钢瓶阀口连接处未闻到液化气味为判断依据,向店长刘彦成表示可以安全使用,刘彦成随即签字验收开始使用。

22时30分,该店员工关闭营业厅大门,结束当天营业。

2011年11月14日7时02分,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员工王欢打开店门,随手打开电灯进入厨房操作间并接通加热电炉开关。

7时20分,王欢打开大厅南侧防盗门(营业厅后门),发现门外公共通道及库房门口有大量雾状气体聚集并伴有浓烈、刺鼻的液化气味便立即返回,慌乱中没有关闭防盗门,致使泄漏的液化气向店内急剧扩散。

当王欢返回至店内大厅中央时,遇见同店员工张晓霞(已在事故中死亡),告知其液化气发生泄漏并让其尽快撤离。

随后,王欢走出店外,向路边行人询问液化气泄漏处置方法并用手机拨打110、119报警,同时向嘉天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报告液化气泄漏情况。

7时37分发生爆炸。

由于事故发生地段处于城市人员密集区,发生时间又正值上班高峰期,爆炸冲击波造成过往行人及在附近公交车站候车人员重大伤亡。

(二)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赵乐际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抓紧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查明发生爆炸原因,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前往医院看望受伤人员;省委副书记、省长赵正永,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娄勤俭,省委常委、西安市委书记孙清云,西安市市长陈宝根,省政府秘书长秦正、副秘书长孙安会及省、市公安、住建、卫生、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及善后工作。

西安市委副书记董军、副市长朱智生带领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迅速出动,全力组织救援。

事发5分钟后,第一辆消防车辆赶到现场,消防部门调集周边7个消防中队160名官兵,携带破拆、扩张、生命探测仪等设备仪器,派出6条搜救犬,出动20辆消防车,一架无人搜救飞机参与抢险救援;公安部门出动警力维持秩序、疏导交通;卫生部门出动12辆救护车、45名医护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安排省人民医院、西安交大一附院、高新医院等6所医院参与伤员救治工作。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骆琳局长、付建华副局长的指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罗音宇副司长一行二人于15日晨赶到西安指导工作。

截止到12月12日,已有20名伤员治愈出院,11名伤员仍在医院治疗,暂无生命危险,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伤亡人员家属情绪稳定,当地社会平稳有序。

二、事故有关单位及现场勘查情况(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1、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以下简称: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位于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10101室。

2009年12月16日,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10101室商铺业主谈金录委托其妹谈玄与孙连武(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者)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孙连武承租经营用房150平米。

12月17日,孙连武与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品牌加盟经营合同,有效期为10年,加盟费为5万元,并每年交纳商标管理费1万元,加盟后在内部管理体系中称为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

2010年2月1日,孙连武取得由西安市工商局雁塔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孙连武,批准字号名称为西安市雁塔区彩婷小吃店,注册经营场所为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16号嘉天国际一楼商铺,主要经营范围为餐饮。

2010年3月9日,该店以“樊家腊汁肉夹馍”名称对外营业,共有员工14名,日常管理者(店长)为刘彦成,实际营业地点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相同(事故发生时,其店面悬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不符)。

2、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2009年11月,自然人郑卫卫与其姐郑娟娟(二人未经燃气专业培训、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在无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使用大量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聘用6名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人员,在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北路西安顺达胶鞋厂内租赁房屋(2011年10月,搬至该路段原西安水泥制管厂内),先后盗用西安陇海液化气站、西安华山液化气储灌站及北方液化气公司名义,非法从事钢瓶液化气的储存、经营活动。

经查,“11·14”事故中,发生泄漏的液化气钢瓶(检验编号为3#),正是由该站点以北方液化气公司名义于2011年11月13日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非法销售、配送的。

事故发生后,公安雁塔分局对该非法液化气经营点设在新城区八府庄北路西安水泥制管厂内的库房进行了搜查,共查获液化气钢瓶326个,其中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171个、已报废钢瓶131个。

3、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天物业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为西安市科创路与太白南路十字西北角新科大厦MINI国度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斯肖聪,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及相关配套服务等。

2010年11月8日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换发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008年,该公司与嘉天国际大厦建设单位嘉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约定对该大厦1#、2#、3#楼进行物业管理(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物业由该公司负责管理)。

4、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樊家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为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9号宏林名座21703室,法定代表人张小江,经营范围为餐饮、食品等,目前共有加盟经营店42家。

(二)现场勘查情况1、爆炸现场位于太白南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的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

嘉天国际大厦由3栋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层建筑构成,由东向西依次为1#、2#、3#楼,呈“L”形分布,建筑总面积5.5万平方米。

其中,1#楼为商用写字楼,2#、3#楼为住宅楼。

该大厦由西安嘉天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建设,2006年3月,经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立项,2008年3月12日,大厦整体通过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验收, 2009年12月10日,通过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大厦的竣工验收,2010年5月28日,取得由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嘉天国际大厦1#楼,该楼为地下一层、地上25层的商用写字楼,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其中一、二层为临街商铺。

爆炸发生后,楼内共有12间经营商铺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2、爆炸中心位于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操作间。

该店呈南北走向,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分为营业厅和操作间两部分,店内操作间南侧有宽为1.6米、长为20.7米的公共通道。

其中,5间店铺(含樊家腊汁肉夹馍店)与通道相邻,除一饰品店外,其他店铺均有后门可进入通道。

通道最东侧有主体砖墙封堵,向西20.7米处有木质大门并装有门锁,通道内南侧有公用卫生间和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使用的库房,库房设有木门(详见事故现场平面图)。

3、爆炸发生后,在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内可见大量被炸毁物品及脱落的混凝土砖块,在距离店面正门约15米处的地面上,分别提取到2根与减压阀连接的黑色橡胶皮管,长度分别为17米和19米。

经查,现场提取的3个液化气钢瓶存放在该店库房内,其中两个钢瓶(检验编号为:1#、3#)分别用黑色橡胶软管穿过公用通道与店内操作间燃气炊具连接。

4、爆炸现场共提取液化气钢瓶3个,型号均为YPS-50,公称容积118L,鉴定编号分别为:1# 、2#、3#,其中,1#钢瓶出厂编号为00251,只设有气相阀,生产日期为2009年5月,在使用和检验期限内,爆炸后护圈上部变形; 2# 钢瓶只设有气相阀,标识不清,出厂编号及生产日期不详,按有关规定应以报废判定,爆炸后瓶肩及瓶体中部处有磕碰伤; 3# 钢瓶出厂编号00196,生产日期为2006年2月,检验日期不详,为有气相阀和液相阀的双阀结构钢瓶(打开气相阀后排出气态液化气,液相阀下端接有液相管并插入瓶体底部,开启后可排出液态液化气),爆炸后,瓶肩处液相阀根部有三角形烟熏痕迹。

三、事故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的3#钢瓶液相阀未完全关闭,致使钢瓶内液化气发生泄漏,且泄漏地点处于封闭状态,泄漏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后,大量聚集于库房及通道内,员工王欢打开防盗门后,泄漏气体迅速从库房及通道向店内操作间扩散,达到爆炸极限,遇电灯、加热电炉等电器火源,引发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1、有关企业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违法使用液化气。

2、有关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液化气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缺失。

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有关经营单位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和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安全监管缺失、职责履行不到位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1、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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