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椒糊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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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BL 昭通博禄一秋田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 ZBL 0001S—2014

辣椒糊

2014 -08-10 发布2014-09- 10 实施

昭通博禄一秋田食品有限公司

我厂生产的辣椒糊是以辣椒为主要材料,以大蒜、生姜、花椒、毛菇、食用盐、水为辅料,经去蒂、剖碎,入缸盐渍、转缸、咸坯、磨糊、装坛、密封、杀菌或不杀菌而成的。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的规定,我厂制定企业标准来作为组织辣椒糊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安全性指标根据GB2714-2001 《酱腌菜卫生标准》的规定制定,其余指标是根据《酱腌菜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 )版》及产品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昭通博禄一秋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辣椒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辣椒糊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以大蒜、生姜、花椒、毛菇、食用盐、水为辅料,经去蒂、剖碎,入缸盐渍、转缸、咸坯、磨糊、装坛、密封、杀菌或不杀菌而成的辣椒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调味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096 食用菌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卫生通用规范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2760-81 苯甲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

3.1原辅料要求

3.11 辣椒:选用色泽鲜红、皮质厚、辣味浓的牛角椒。

3.1.2大蒜:选用大个、无伤害、无芽的新鲜蒜头;应符合SB/T 10348-2007 的规定。

3.1.3姜:选用光滑,每个小姜块互相连接成手掌样的一个整块的生姜;应符合NY/T 1193

的规定。

3.1.4花椒:选用色红、无梗、皮细、颗粒均匀、口开籽少的花椒;应符合GB/T 30391-2013 标准的规定。

3.1.5毛菇:选用新鲜优质,个大的毛菇。

3.1.6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7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8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2760-81 的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3.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3.5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3.6食品添加剂

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4.2抽样

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2袋(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抽样数量为300g。样品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

4.3.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出厂检

验的项目为感官、水分、食盐、总酸、氨基酸态氨、大肠杆菌、净含量。

4.4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及食品标签。型式检验在正常生

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

a)主要原料、关键工艺发生大的变化时;

b)停产一年(含一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4.5判定规则

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学指标有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得复验,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其他指标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6.1.1产品销售包装上标签标注应符合GB 7718 、GB 28050 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6.2包装

6.2.1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袋或PET 罐形式,并应分别符合GB 9683 、GB 13113 的要求。

6.2.2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封口应严密、牢固,无漏气、漏汤现象。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

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挤压。允许在5-30 C 的温度条件下运输。

6.4 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

异味、易腐蚀的物品一起贮存。成品堆码时应离墙、离地10cm 以上。

6.5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8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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