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模板】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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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指派三名人员组成复议听证庭,负责听证工作,指定其中一人或者复议听证庭成员以外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人员担任听证的记录人。
复议听证庭成员回避的,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另行指派人员组成听证复议庭。
第十条 复议听证庭成员中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的,法制机构负责人主持听证;没有法制机构负责人的,由法制机构负责人在复议听证庭 成员中,指定其中一人主持听证。
(五)在听证后,提出案件初步审查意见;
(六)需要由复议听证庭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
(二)宣布听证纪律,维持听证秩序;
(三)向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和特邀专家等询问;
(四)宣布复议听证庭的决定;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递交书面申请。
听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申请听证审查的理由;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者印章;
(四)提交听证申请书的日期。
第十九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法制机构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等。
案情疑难、复杂或者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复议听证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行政复议程序及申请书范本
![行政复议程序及申请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0ca52992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32.png)
行政复议程序及申请书范本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行为可能对个人和组织造成不公平或不合法的影响。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程序被引入,为公民提供了一种申请重新审查和更正行政决定或行为的途径。
本文将介绍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及提供申请书范本,以帮助申请人准确有效地行使行政复议权利。
2.行政复议程序2.1. 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a)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决定存在错误、不公正或不合法的情况;b) 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c)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
2.2. 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前,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a) 申请人必须是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b) 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c) 行政复议机关对于该类案件有司法管辖权;d) 申请人已经尽力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申诉程序解决问题。
2.3. 行政复议程序的具体步骤a)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应书面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的具体叙述。
b) 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案件审查,包括对原决定及相关证据的审查。
c) 复议决定的作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应明确复议机关的意见和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相关行政机关。
d) 实施决定或行政救济:在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应根据决定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执行或采取必要的行政救济措施。
3. 行政复议申请书范本(以下为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一般格式,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进行适当修改)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地址邮编申请人(个人或组织):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被复议行政行为的主管部门:行政行为的文号:申请复议的所依据的法律或法规条款:一、申请事实和理由的具体叙述:二、其他证明材料清单(如有):1. 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材料副本;2. 被复议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复印件;3. 与申请行政复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行政复议书格式范文行政处罚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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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书格式范文行政处罚类尊敬的行政复议机关:我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我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一事,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现将有关情况陈述如下:一、基本情况我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企业,主要从事某某行业的经营活动。
根据我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性质,我们一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行政处罚事实根据我公司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公司被罚款金额为XXX元,并被责令停业整顿XXX天。
然而,我公司对此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以下异议:1. 处罚事实不属实: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列的违法事实与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
我公司从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因此,对我公司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2. 处罚程序不合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我公司并未收到任何听证通知或参与听证程序的机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但我公司并未享有这样的权利。
3. 处罚幅度不合理:即使假设我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规定的罚款金额和停业整顿天数也过于严厉。
这样的处罚幅度对我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正常运营。
三、申请复议的理由基于上述情况,我公司特向贵机关提出以下申请:1.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鉴于我公司从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列的违法事实与我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故请求贵机关撤销该处罚决定。
2. 重新进行听证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公司有权参与听证程序并陈述申辩意见。
故请求贵机关重新进行听证程序,以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3. 调整处罚幅度:即使我公司存在违法行为,请求贵机关对罚款金额和停业整顿天数进行合理调整,以减轻我公司的经济负担和经营压力。
四、附带证据材料1.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相关经营记录和财务报表;3. 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4.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8d78aa7e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bf.png)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内容导航:6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2、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3、行政听证程序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
职能分离原则。
4、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5、第一百三十二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6、法律分析: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听证会的法定程序:准备阶段。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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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听证书记员: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二、宣布听证纪律: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听证主持人: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听证纪律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五、听证顺序第一阶段: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精简篇)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精简篇)](https://img.taocdn.com/s3/m/a5380885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b0.png)
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依法行政十项制度之四: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合议、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AA市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合议、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合议,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客观公正,合理合法,防止偏轻偏重,而由三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分别审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则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是指为了保证行政复议科学化、民主化,对情况复杂和涉及专业理论知识的行政复议案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讨论,提出法律和专业问题的意见,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合议人、听证人,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合议、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人。
本制度所称的专家是指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具有某方面特长和经验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七条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
由三人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承办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
![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https://img.taocdn.com/s3/m/9832d877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05.png)
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行政复议听证会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行政复议听证会被定义为一种公共参与机制,旨在向被影响的当事人提供一种机会,可以就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意见。
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在决策过程中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以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为主题,探讨其背后的重要性及实践意义。
【第一部分:行政复议听证会的背景与定义】1.1 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概念和基本要素行政复议听证会是行政复议程序的一部分,其基本要素包括正式的听证程序、公证证人和证据、听证记录等。
这些要素的存在,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让他们可以在程序上进行辩论和辩解,以及在事实上提供证据和意见,从而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1.2 行政复议听证会的目的与意义行政复议听证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正决策的实现。
通过听证会,行政机关可以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观点和立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在决策过程中加以考量。
这样可以减少行政机关的过失和滥用职权的可能性,促进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第二部分:行政复议听证会的实践经验与案例分析】2.1 行政复议听证会的程序与要点行政复议听证会的程序包括公示、通知、听证、记录和决定等环节。
其中,公示是重要的前期准备工作,通知能确保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而听证会则是核心环节,要注重公正、公开和透明,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而记录和决定则是整个听证会的结果和结论。
2.2 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案例分析通过近期的一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复议听证会在法律保护和社会公正方面的重要性。
在某市政府决定拆除一座历史建筑时,受影响的业主通过行政复议听证会提出了反对意见,并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该建筑对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性。
经听证会的公正和合理审议,该决定被撤销,保留了这座历史建筑。
【第三部分:个人观点与总结】作为一个法律程序,行政复议听证会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河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冀联字(2013)6号
![河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冀联字(201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17afd3f358f5f61fb736667c.png)
河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听证行为,依法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的形式,通过听取听证参加人的的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出处理的程序。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二章听证受理第四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有权处理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应当受理听证:(一)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受理信访事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受理信访事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三)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四)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五)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五条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不举行信访听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信访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办理或复查机关处理意见30日内,向办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听证的信访事项、申请听证的理由及证据等,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住址。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https://img.taocdn.com/s3/m/7d741007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e0.png)
2023年度:行政复议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接受行政复议,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法制,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照本法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依照本法向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或者同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一)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县级以下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行为的;(三)县级以下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作出的与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查、裁决的活动。
第六条行政复议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及时、便利地进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机关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经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的行政机关。
第八条行政复议机关的任务是:(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审核行政复议案件;(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四)监督和检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讨论、决定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职权及其行为程序,由本级行政复议机关规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行政复议的申请第一节申请范围和适格条件第十条具体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处理信访事项、举报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失职行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三)同级行政机关之间有关职权的争议的;(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8445dc2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d33ba2a.png)
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冀监[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冀监〔2007〕11号)各设区市监察局,省监察厅驻省政府各部门监察专员办公室:为进一步促进监察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省监察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了《河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监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其在保障和监督监察机关依法监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其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二、要组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办法》,掌握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克服各种模糊观念,切实增强依法监察意识,不断提高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省监察厅确定由申诉复查处依法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有关要求,配合有关机关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认真做好自身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加强监督检查。
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生的超越职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五、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机构建设,选拔、培养一批政治、业务素质高,熟悉法律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同志从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各市监察局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监察厅报告。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河北省监察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行政复议质证和听证程序分析
![行政复议质证和听证程序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f089fba2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a2.png)
05
案例分析
案例一:复议质证程序实例
要点一
案件背景
某市民因不服交通违章处罚决定,向 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受理后 ,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复议质证。
要点二
复议质证过程
加强证据审查力度
强化证据收集和保全措施
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证据的灭失 或伪造。
完善证据审查和认定规则
建立科学、合理的证据审查和认定规则,明确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要求,确保质证和听证过程中证据的有效运用。
提高公正性保障措施
加强程序监督和救济机制
建立有效的程序监督和救济机制,允许当事人对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和申诉,确保程 序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证记录
记录员应对听证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质证和辩论等内容。听证记录应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04
质证与听证程序比较
程序目的比较
质证程序目的
通过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询和辩论,查 明案件事实真相,为行政复议决定提 供依据。
听证程序目的
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听证会形式 ,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促 进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案例二:复议听证程序实例
案件背景
复议听证过程
复议结果
某企业因不服环保部门作出的责令停 产整治决定,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受理后,决定组织复议听证 。
在复议听证会上,申请人、被申请人 和利害关系人分别就责令停产整治决 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对企业生产经 营的影响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并进行 了举证和质证。听证员认真听取了各 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证据 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行政复议必须听证吗
![行政复议必须听证吗](https://img.taocdn.com/s3/m/0677a86e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e6.png)
一、行政复议必须听证吗行政复议不是必须听证。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只有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必须听证吗二、行政许可法听证程序规则有哪些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2、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即听证应遵循职能分离原则和回避制度。
3、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意见及证据与理由、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与理由等。
听证笔录应由参加人审阅并签字。
三、行政处罚听证要满足的条件(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2号——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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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2号——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5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9年12月31日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行政法当中行政复议是否要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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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当中行政复议是否要听证程序?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依法、公正、公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采取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方式,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活动应当公开举行。
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在组织和实施听证活动时,应当积极为依法开展调解或者和解工作创造条件,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七条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八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一)案件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二)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的;(三)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的;(四)适用依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五)案件涉及土地征收、确权等涉及物权权益的;(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况。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者过半数的参会委员认为审议案件应当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决定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参加人第九条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一)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三)其他参与人员。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主持听证活动的行政复议人员,由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或其指定的行政复议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协助听证主持人开展听证活动的人员,由行政复议人员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聘请的专家、学者担任。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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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发文日期:2020年12月07日名称: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文号:主题词: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并听取当事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鉴定人、勘验人、证人、翻译人员等。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一般公开举行。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所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程序,应当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根据。
折叠第二章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范围和组织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一)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的;(三)申请人提供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的;(四)案情复杂、疑难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五)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听证工作。
第八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担任主持人和记录人。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履行下列职责:确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组织和主持听证会;就案件事实向听证参加人提问;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维持听证秩序;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记录人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及其他参加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
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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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复议请求:(明确请求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简要描述案件背景和涉及的主要事实)
二、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和理由:(详细阐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如何违法,包括法律依据、程序问题等)
1. 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和理由:
(1)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款。
(2)具体行政行为如何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
2. 程序违法的事实和理由:
(1)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性问题。
(2)程序性问题如何影响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三、听证会请求:(明确请求举行听证会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相关事项)
1. 请求举行听证会,以充分阐述申请人的主张和证据。
2. 请求通知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和专家参加听证会。
3. 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和裁决。
四、申请人陈述:(申请人对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陈述)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相关证据材料份。
注意事项:
1. 申请书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 申请书中的事实和理由应当详细阐述,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3. 听证会请求应当明确具体,包括请求举行听证会的行政行为和相关事项。
4.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副本,以便行政机关审查。
5. 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撰写和提交申请书。
行政复议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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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复议有什么规定⾏政复议具有⼀定司法性因素,是⾏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实施的⼀种监督和纠错⾏为,是国家⾏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
⾏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审查制度、听证制度和追究制度。
1、⼀级复议⼀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不服,可以向该⾏政机关的上⼀级⾏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即不服从⾏政主体的具体⾏政⾏为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政终级决定,⾏政相对⼈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
⼀级复议制度是中国确⽴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最后救济⼿段,当事⼈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政诉讼,仍可以得到⼈民法院两极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政系统内实⾏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政争议在⾏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不利影响,⽽且影响⾏政效率的提⾼。
合议庭制度适⽤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
在⼀审、中都可能⽤到。
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与案件有⼀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员或其他有关⼈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3、听证制度⾏政听证是⾏政机关在作出影响⾏政相对⼈或者利害关系⼈合法权益的决定以前,由⾏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由相对⼈或者利害关系⼈陈述意见、提供证据、进⾏质辩以及⾏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构成的⼀项法律制度。
⾏政听证是保障⾏政相对⼈申辩权利的⼀项重要制度,也是现代⾏政程序法的⼀项核⼼制度。
4、委员会模式根据实践需要,2008年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了⾏政复议委员会试点⼯作。
河北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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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访听证行为,依法处理信访事项,保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听证,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听证的形式,通过听取听证参加人的的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出处理的程序.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公正合理;(二)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第二章听证受理第四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有权处理的政府或政府部门应当受理听证:(一)在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受理信访事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二)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受理信访事项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三)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原承办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四)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请求复查或者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承办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五)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五条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对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不举行信访听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信访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办理或复查机关处理意见30日内,向办理、复查或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听证的信访事项、申请听证的理由及证据等,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住址。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决定听证的行政机关经核实无误后,应当批准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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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并听取当事人以及其他听证参加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
本规定所称的其他听证参加人,是指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鉴定人、勘验人、证人、翻译人员等。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复议听证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一般公开举行。
第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所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程序,应当作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根据。
第二章行政复议听证的适用范围和组织
第六条行政复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听证:
(一)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有争议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提供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的;
(四)案情复杂、疑难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五)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听证工作。
第八条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担任主持人和记录人。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履行下列职责:
确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组织和主持听证会;
就案件事实向听证参加人提问;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维持听证秩序;
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记录人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听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及其他参加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二条听证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前一日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是否回避,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决定回避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另行安排听证人员。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三章听证参加人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听证当事人的权利:
申请或放弃听证,被申请人除外;
申请回避;
(三)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四)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五)对听证笔录进行补充和修正;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听证当事人的义务:
按时参加听证;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由本机关指定相关公务人员担任。
听证当事人要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相关人员的姓名、职业、住址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听证的提出和准备
第十八条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申请人、第三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是否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情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举行行政复议听证3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以及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情况通知听证参加人,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二十条听证参加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听证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一日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延期。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第三人放弃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一日前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
被申请人不得放弃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第五章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查明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到会情况,宣布听证纪律。
听证开始时,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介绍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基本情况,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听证参加人未到会的,听证是否继续举行,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四条听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证据;
(二)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出示相关证据;
(三)第三人陈述、出示相关证据;
(四)当事人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五)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对勘验人、鉴定人、证人发问;
(六)当事人最后陈述;
(七)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五条证人作证时,听证主持人应当核对证人身份,并向其说明作假证、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听证会的审理。
第二十六条记录人应当将听证内容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同时,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签名。
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行政复议机关承担。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