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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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5.12.31)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5.12.31)
2002-04-08
2002-06-01
8
GBZ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9
GBZ 11-2014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10
GBZ 12-2014
职业性铬鼻病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35
GBZ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
2015-12-15
2016-05-01
36
GBZ38-2006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
2007-01-04
2007-07-01
37
GBZ39-2002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8
GBZ40-2002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备注
1
GBZ3-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
2006-03-13
2006-10-01
2
GBZ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3
GBZ5-2002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2010-03-10
2010-10-01
90
GBZ94-2014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
2014-10-13
2015-03-01
91
GBZ/T157-200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forHazardousAgentsintheWorkpla ce
说?明
PC-TWA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8小时)。

PC-MAC 最高容许浓度,指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的浓度。

PC-STEL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15分钟)。

* 表1:数值系根据“超限系数”推算;表2:粉尘TWA的接触上限值。

** 表1:“其他粉尘”指不含有石棉且游离SiO2含量低于10%,不含有毒物质,尚未制订专项卫生标准的粉尘。

总粉尘指直径为40mm的滤膜,按标准粉尘测定方法采样所得的粉尘。

呼尘呼吸性粉尘,指按呼吸性粉尘采样方法所采集的可进入肺泡的粉尘粒子,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均在7.07μm以下,空气动力学直径5μm粉尘粒子的采样效率为50%。

选编内容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
表1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mg/m3)
表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容许浓度(mg/m3)。

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推荐下载

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推荐下载

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WS/T批准日期 1999-09-01 实施日期 1999-09-01 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在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劳动卫生工作实践中,对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常规定一个接触限量,简称为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在不同国家、机构或团体对职业接触限值所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

我国对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分为三种∶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tration-Time-Weighted Average, PEC-TW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EC-STEL)。

最高容许浓度,是指任何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均不得超过的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按8小时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的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指每次接触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每天接触不超过4次,且前后两次接触至少要间隔60分钟;同时当日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亦不得超过。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C-STEL)迄今我国尚未制订。

我国现行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是《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中的表4;另一个是1988年以来陆续批准、颁布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单项卫生标准。

本文将我国现有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汇集、列表刊出,供参阅。

目前仅有少数有害物质规定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在容许浓度表中以斜线隔开同时列出两个数值者,其分母位置处的数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需要指出的是,容许浓度数值只是卫生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不是其全部内容。

有毒物质生物接触限值

有毒物质生物接触限值
5%Hb
工作班末
WS/T 114-1999
有机磷农药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
原基础值或参考值70%
原基础值或参考值50%
接触起始后三个月后任意时间
接触起始后三个月后任意时间
WS/T 115-1999
二氧化碳
尿2-硫代噻唑烷-4-羧酸
1.5mmol/mol 肌酐(2.2mg/g)
工作班末或接触末
WS/T 239-2004
氟及其无机化合物
尿氟
42mmol/mol肌酐(7mg/g)
24mmol/mol肌酐(4mg/g)
工作班后
工作班前
WS/T 240-2004
苯乙烯
尿中苯乙醇酸加苯乙醛酸
295mmol/mol肌酐(400mg/g肌酐)
120mmol/mol肌酐(160mg/g肌酐)
工作班末
下一个工作班前
工作周末的班末
WS/T 267-2006

尿总汞
20μmol/mol(35μg/g肌酐)
接触6个月后工作班前
WS/T 265-2006
可溶性铬盐
尿总铬
65μmol/mol 肌酐(30μg/g)
接触1个月后工作周末的班末
WS/T 266-2006
五氯酚
尿总五氯酚
0.54mmol/mol肌酐(1.5mg/g)
接触化学物质
生物监测指标
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采样时间
标准代号与编号
甲苯
尿马尿酸
(1.5g/g肌酐)或11 mmol/L** (2.0g/L)
(停止接触后)
WS/T 110-1999
终末呼出气甲苯
20 mg/m3

新版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与对应的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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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创作编号:GB8878185555334563BT9125XW创作者:凤呜大王*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 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 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GBZ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

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GBZ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

ICS 13.100C60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Fluorohydrocarbon Poisoning2002-04-08发布 2002-06-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4867-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从事有机氟材料生产、加工、使用等职业活动过程中可吸入有机氟单体、裂解气、残液气和氟聚合物热解气引起急性中毒。

本标准突出了急性有机氟中毒的特点。

根据有机氟毒作用的主要靶器官呼吸系统损害程度进行了诊断分级修改,将中毒性心肌损害列入中度中毒,使本标准的诊断更明确、合理、便于应用。

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66-2002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是指工人在生产环境中,短时吸入过量有机氟单体裂解气,残液气或热解气,引起的以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有机氟材料生产、加工、使用等过程中,吸入四氟乙烯、六氟丙烯等单体;二氟-氯甲烷等裂解气、残液气;聚四氟乙烯、聚全氟乙丙烯、聚三氟氯乙烯等氟聚合物热解气所致的急性中毒。

急性有机氟农药中毒及氟醚中毒不属本标准范围之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最新职业卫生标准大全(截止20171231晚)

最新职业卫生标准大全(截止20171231晚)

现行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目录清单(截止日期201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年3月14日主席令第7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 年07月01日主席令第81号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2017 年11月05日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 年08月27日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42号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国卫疾控发[2015]92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安健[2012]89号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 ]59号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安健[2016]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93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规范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验室布局与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7]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ZW-JB-2014-00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要求GBZ 292-2016 职业性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肺沉着病的诊断GBZ 291-2017 职业性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的诊断GBZ 290-2017 职业性硬金属肺病的诊断GBZ 289-2017 职业性溴丙烷中毒的诊断GBZ 288-2017 职业性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的诊断GBZ 227-2017 职业性传染病的诊断GBZ 94-2017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GBZ 90-2017 职业性氯乙烯中毒的诊断GBZ 84-2017 职业性慢性正己烷中毒的诊断GBZ 63-2017 职业性急性钡及其化合物中毒的诊断GBZ 53-2017 职业性急性甲醇中毒的诊断GBZ 278-2016 职业性冻伤的诊断GBZ 258-2014 职业性急性碘甲烷中毒的诊断GBZ 246-2013 职业性急性百草枯中毒的诊断GBZ 245-2013 职业性急性环氧乙烷中毒的诊断GBZ 239-2011 职业性急性氯乙酸中毒的诊断GBZ 236-2011 职业性白斑的诊断GBZ 226-2010 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GBZ 221-2009 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GBZ 218-2009 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GBZ 209-2008 职业性急性氰化物中毒诊断标准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5-2006 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诊断标准GBZ 159-2004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93-2010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GBZ 92-2008 职业病高原病诊断标准GBZ 91-2008 职业性急性酚中毒诊断标准GBZ 89-2007 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GBZ 88-2002 职业性森林脑炎诊断标准GBZ 86-2002 职业性急性偏二甲基肼中毒诊断标准GBZ 85-2014 职业性急性二甲基甲酰胺中毒的诊断GBZ 83-2013 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GBZ 82-2002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诊断标准GBZ 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GBZ 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GBZ 79-2013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GBZ 78-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GBZ 77-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损害综合征诊断标准GBZ 76-2002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5-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4-2009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心脏病诊断标准GBZ 73-2009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GBZ 71-201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的诊断总则GBZ 70-2015 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GBZ 70-2015)第1号修改单GBZ 69-2011 职业性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的诊断GBZ 68-2013 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GBZ 67-2015 职业性铍病的诊断GBZ 66-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氟中毒诊断标准GBZ 65-2002 职业性急性氯气中毒诊断标准GBZ 62-2002 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GBZ 61-2015 职业性牙酸蚀病的诊断GBZ 60-2014 职业性过敏性肺炎的诊断GBZ 59-2010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GBZ 58-2014 职业性急性二氧化硫中毒的诊断GBZ 57-2008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GBZ 56-2016 职业性棉尘病的诊断GBZ 55-2002 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GBZ 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GBZ 52-2002 职业性急性氨基甲酸酯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Z 51-2009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 50-2015 职业性丙烯酰胺中毒的诊断GBZ 49-2014 职业性噪声聋的诊断GBZ 48-2002 金属烟热诊断标准GBZ 47-2016 职业性急性钒中毒的诊断GBZ 46-2002 职业性急性杀虫脒中毒诊断标准GBZ 45-2010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44-2016 职业性急性砷化氢中毒的诊断GBZ 43-2002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诊断诊断标准GBZ 42-2002 职业性急性四氯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GBZ 40-2002 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GBZ 39-2016 职业性急性1,2-二氯乙烷中毒的诊断GBZ 38-2006 职业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 37-2015 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GBZ 36-2015 职业性急性四乙基铅中毒的诊断GBZ 35-2010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34-2002 职业性急性五氯酚中毒诊断标准GBZ 33-2002 职业性急性甲醛中毒诊断标准GBZ 32-2015 职业性氯丁二烯中毒的诊断GBZ 31-2002 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GBZ 30-2015 职业性急性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GBZ 29-2011 职业性急性光气中毒诊断标准GBZ 28-2010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GBZ 27-2002 职业性溶剂汽油中毒诊断标准GBZ 26-2007 职业性急性三烷基锡中毒诊断标准GBZ 25-2014 职业性尘肺病的病理诊断GBZ 24-2006 职业性减压病诊断标准GBZ 23-2002 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22-2002 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GBZ 21-2006 职业性光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 20-2002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GBZ 19-2002 职业性电光性皮炎诊断标准GBZ 18-2013 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GBZ 17-2015 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职业性镉中毒的诊断》(GBZ 17-2015)第1号修改单GBZ 16-2014 职业性急性甲苯中毒的诊断GBZ 15-2002 职业性急性氮氧化物中毒诊断标准GBZ 14-2015 职业性急性氨中毒的诊断GBZ 13-2016 职业性急性丙烯腈中毒的诊断GBZ 12-2014 职业性铬鼻病的诊断GBZ 11-2014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GBZ 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GBZ 9-2002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诊断标准GBZ 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GBZ 7-2014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的诊断GBZ 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GBZ 5-2016 职业性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的诊断GBZ 4-2002 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 3-2006 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GBZ 2.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98-2017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GBZ 24-2017职业性减压病的诊断GBZ 54-2017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GBZ 294-2017职业性铟及其化合物的诊断GBZ/T 218-2017职业病诊断标准编写指南GBZ/T163-2017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105-2017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GBZ/T 286-2016 血中1,2—二氯乙烷的气相色谱-质谱测定方法GBZ/T 285-2016 珠宝玉石加工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84-2016 正己烷职业危害防护导则GBZ/T 277-2016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GBZ/T 276-2016 自吸过滤式呼吸防护用品适合性检验颜面分栏GBZ/T 275-2016 氯气职业危害防护导则GBZ/T 272-2016 中小制鞋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67-2015 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GBZ/T 265-2014 职业病诊断通则GBZ/T 260-2014 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GBZ/T 259-2014 硫化氢职业危害防护导则GBZ/T 254-2014 尿中苯巯基尿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GBZ/T 253-2014 造纸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52-2014 中小箱包加工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51-2014 汽车铸造作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47-2013 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GBZ/T 240-2011 化学品毒理学评价程序和试验方法GBZ/T 238-2011 职业性爆震聋的诊断GBZ/T 237-2011 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GBZ/T 231-2010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职业卫生防护技术规范GBZ/T 230-201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T 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 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 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8-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GBZ/T 225-201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4-2010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3-2009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2-2009 密闭空间直读式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GBZ/T 213-2008 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GBZ/T 212-2008 纺织印染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 211-2008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0.5-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5部分:生物材料中化学物质的测定方法GBZ/T 210.4-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4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测定方法GBZ/T 210.3-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3部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T 210.2-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2部分: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GBZ/T 210.1-2008 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第1部分: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GBZ/T 206-2007 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GBZ/T 205-2007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4-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 203-2007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 199-2007 服装干洗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 198-2007 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棉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Z/T 197-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6-2007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 195-2007 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GBZ/T 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3-2007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 192.5-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5部分:石棉纤维浓度GBZ/T 192.4-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4部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GBZ/T 192.3-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3部分:粉尘分散度GBZ/T 192.2-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2部分:呼吸性粉尘浓度GBZ/T 192.1-2007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89.9-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9部分:手传振动GBZ/T 189.8-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GBZ/T 189.7-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 189.6-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6部分:紫外辐射GBZ/T 189.5-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5部分:微波辐射GBZ/T 189.4-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4部分:激光辐射GBZ/T 189.3-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3部分:工频电场GBZ/T 189.2-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2部分:高频电磁场GBZ/T 189.1-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部分:超高频辐射GBZ/T 189.11-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1部分:体力劳动时的心率GBZ/T 189.10-2007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73-2006 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GBZ/T 157-2009 职业病诊断标准名词术语GBZ/T 160.85-2007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碘及其化合物GBZ/T 160.84-2007 钇及其化合物GBZ/T 160.84-2007 钇及其化合物GBZ/T 160.83-2007 铟及其化合物GBZ/T 160.82-2007 醇醚类化合物GBZ/T 160.81-2004 生物类化合物GBZ/T 160.80-2004 炸药类化合物GBZ/T 160.79-2004 药物类化合物GBZ/T 160.78-2007 拟除虫菊脂类农药GBZ/T 160.77-2004 有机氯农药GBZ/T 160.76-2004 有机磷农药GBZ/T 160.75-2004 杂环化合物GBZ/T 160.74-2004 芳香族硝基化合物GBZ/T 160.73-2004 硝基烷烃类化合物GBZ/T 160.72-2004 芳香族胺类化合物GBZ/T 160.71-2004 肼类化合物GBZ/T 160.70-2004 醇胺类化合物GBZ/T 160.69-2004 脂肪族胺类化合物GBZ/T 160.68-2007 腈类化合物GBZ/T 160.67-2004 异氰酸酯类化合物GBZ/T 160.66-2004 芳香族酯类化合物GBZ/T 160.65-2004 卤代脂肪族酯类…GBZ/T 160.64-2004 不饱和脂肪族酯…GBZ/T 160.63-2007 饱和脂肪族醛类化合物GBZ/T 160.62-2004 酰胺类化合物GBZ/T 160.61-2004 酰基卤类化合物GBZ/T 160.60-2004 酸酐类化合物GBZ/T 160.59-2004 羧酸类化合物GBZ/T 160.58-2004 环氧化合物GBZ/T 160.57-2004 醌类化合物GBZ/T 160.56-2004 脂环酮和芳香族GBZ/T 160.55-2007 脂肪族酮类化合物GBZ/T 160.54-2007 脂肪族醛类化合物GBZ/T 160.53-2004 苯基醚类化合物GBZ/T 160.52-2007 脂肪族醚类化合物GBZ/T 160.51-2007 酚类化合物GBZ/T 160.50-2004 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GBZ/T 160.49-2004 硫醇类化合物GBZ/T 160.48-2007 醇类化合物GBZ/T 160.47-2004 卤代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 160.46-2004 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GBZ/T 160.45-2007 卤代烷烃类化合物GBZ/T 160.44-2004 多环芳香烃化合物GBZ/T 160.43-2004 多苯类化合物GBZ/T 160.42-2007 芳香烃类化合物GBZ/T 160.41-2004 脂环烃类化合物GBZ/T 160.40-2004 混合烃类化合物GBZ/T 160.39-2007 烯烃类化合物GBZ/T 160.38-2007 烷烃类化合物GBZ/T 160.37-2004 氯化物GBZ/T 160.36-2004 氟化物GBZ/T 160.35-2004 碲及其化合物GBZ/T 160.34-2004 硒及其化合物GBZ/T 160.33-2004 硫化物GBZ/T 160.32-2004 氧化物GBZ/T 160.31-2004 砷及其化合物GBZ/T 160.30-2004 无机含磷化合物GBZ/T 160.29-2004 无机含氮化合物GBZ/T 160.28-2004 无机含碳化合物GBZ/T 160.27-2004 硼及其化合物GBZ/T 160.26-2004 锆及其化合物GBZ/T 160.25-2004 锌及其化合物GBZ/T 160.24-2004 钒及其化合物GBZ/T 160.23-2004 钨及其化合物GBZ/T 160.22-2004 锡及其化合物GBZ/T 160.21-2004 铊及其化合物GBZ/T 160.20-2004 钽及其化合物GBZ/T 160.19-2004 锶及其化合物GBZ/T 160.18-2004 钠及其化合物GBZ/T 160.17-2004 钾及其化合物GBZ/T 160.16-2004 镍及其化合物GBZ/T 160.15-2004 钼及其化合物GBZ/T 160.14-2004 汞及其化合物GBZ/T 160.13-2004 锰及其化合物GBZ/T 160.12-2004 镁及其化合物GBZ/T 160.11-2004 锂及其化合物GBZ/T 160.10-2004 铅及其化合物GBZ/T 160.9-2004 铜及其化合物GBZ/T 160.8-2004 钴及其化合物GBZ/T 160.7-2004 铬及其化合物GBZ/T 160.6-2004 钙及其化合物GBZ/T 160.5-2004 镉及其化合物GBZ/T 160.4-2004 铋及其化合物GBZ/T 160.3-2004 铍及其化合物GBZ/T 160.2-2004 钡及其化合物GBZ/T 160.1-2004 锑及其化合物GBZ/T287-2017木材加工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第二部分硅太阳能电池GBZ/T280-2017火力发电企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GBZ/T299.2-2017电池制造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指南第二部分硅太阳能电池GBZ/T 300《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分为以下160个部分:——第1 部分:总则——第2 部分:锑及其化合物——第3 部分:钡及其化合物——第4 部分:铍及其化合物——第5 部分:铋及其化合物——第6 部分:镉及其化合物——第7 部分:钙及其化合物——第8 部分:铯及其化合物——第9 部分:铬及其化合物——第10 部分:钴及其化合物——第11 部分:铜及其化合物——第12 部分:锗及其化合物——第13 部分:铟及其化合物——第14 部分:铁及其化合物——第15 部分:铅及其化合物——第16 部分:镁及其化合物——第17 部分:锰及其化合物——第18 部分:汞及其化合物——第19 部分:钼及其化合物——第20 部分:镍及其化合物——第21 部分:钾及其化合物——第22 部分:钠及其化合物——第23 部分:锶及其化合物——第24 部分:钽及其化合物——第25 部分:铊及其化合物——第26 部分:锡及其无机化合物——第27 部分:二月桂酸二丁基锡、三甲基氯化锡和三乙基氯化锡——第28 部分:钨及其化合物——第29 部分:钒及其化合物——第30 部分:钇及其化合物——第31 部分:锌及其化合物——第32 部分:锆及其化合物——第33 部分:金属及其化合物——第34 部分: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第35 部分:三氟化硼]——第36 部分:乙硼烷和癸硼烷——第37 部分: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第38 部分:二硫化碳——第39 部分:三氯氢硅、四氢化硅和三甲基一氯硅烷——第40 部分: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硝酸——第41 部分:氨、氯化铵和氨基磺酸铵——第42 部分:氰化物——第43 部分:叠氮酸和叠氮化钠——第44 部分:黄磷、磷化氢和磷酸——第45 部分:五氧化二磷和五硫化二磷——第46 部分:三氯化磷和三氯硫磷——第47 部分:砷及其无机化合物——第48 部分:臭氧和过氧化氢——第49 部分: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第50 部分:硫化氢——第51 部分:六氟化硫——第52 部分:氯化亚砜——第53 部分:硒及其化合物——第54 部分:碲及其化合物——第55 部分:氟及其化合物——第56 部分:氯及其化合物——第57 部分:溴及其化合物——第58 部分:碘及其化合物——第59 部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第60 部分:戊烷、己烷、庚烷、辛烷和壬烷——第61 部分:丁烯、1,3-丁二烯和二聚环戊二烯——第62 部分:溶剂汽油、液化石油气、抽余油和松节油——第63 部分:煤焦油沥青挥发物、焦炉逸散物和石油沥青烟的苯溶物——第64 部分:石蜡烟——第65 部分:环己烷和甲基环己烷——第66 部分:苯、甲苯、二甲苯和乙苯——第67 部分:三甲苯、异丙苯和对特丁基甲苯——第68 部分:苯乙烯、甲基苯乙烯和二乙烯基苯——第69 部分:联苯和氢化三联苯——第70 部分:茚、蒽、菲和3,4-苯并(a)芘——第71 部分:萘、萘烷、四氢化萘和氯萘——第72 部分:二氟氯甲烷和二氟二氯甲烷——第73 部分:氯甲烷、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第74 部分:氯乙烷和氯丙烷——第75 部分:溴甲烷、四溴化碳、二溴乙烷和溴丙烷——第76 部分:碘甲烷和碘仿——第77 部分:四氟乙烯和六氟丙烯——第78 部分:氯乙烯、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和四氯乙烯——第79 部分:β-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和六氯环戊二烯——第80 部分:氯丙烯和二氯丙烯——第81 部分:氯苯、二氯苯和三氯苯——第82 部分:苄基氯和对氯甲苯——第83 部分:溴苯——第84 部分:甲醇、丙醇和辛醇——第85 部分:丁醇、戊醇和丙烯醇——第86 部分:乙二醇——第87 部分:糠醇和环己醇——第88 部分:氯乙醇和1,3-二氯丙醇——第89 部分:2-甲氧基乙醇、2-乙氧基乙醇和2-丁氧基乙醇——第90 部分:甲硫醇、乙硫醇和正丁硫醇——第91 部分:苯酚、甲酚和邻仲丁基苯酚——第92 部分:4,6-二硝基邻甲酚和苦味酸——第93 部分:五氯酚和五氯酚钠——第94 部分: 2-萘酚和双酚 A——第95 部分:乙醚、异丙醚、甲基叔丁基醚和正丁基缩水甘油醚——第96 部分:七氟烷、异氟烷和恩氟烷——第97 部分:二丙二醇甲醚和1-甲氧基-2-丙醇——第98 部分:二苯醚、茴香胺和十溴联苯醚——第99 部分:甲醛、乙醛和丁醛——第100 部分:糠醛和二甲氧基甲烷——第101 部分:三氯乙醛——第102 部分:丙烯醛和巴豆醛——第103 部分:丙酮、丁酮和甲基异丁基甲酮——第104 部分:二乙基甲酮、2-己酮和二异丁基甲酮——第105 部分:异亚丙基丙酮和乙基戊基甲酮——第106 部分:氯丙酮——第107 部分:过氧化甲乙酮和二丙酮醇——第108 部分:乙烯酮和双乙烯酮——第109 部分:环己酮、甲基环己酮、苯乙酮和异佛尔酮——第110 部分:氢醌和间苯二酚——第111 部分: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和环氧氯丙烷——第112 部分:甲酸和乙酸——第113 部分:丙酸、丙烯酸和甲基丙烯酸——第114 部分:草酸和对苯二甲酸——第115 部分:氯乙酸——第116 部分:对甲苯磺酸——第117 部分:过氧化苯甲酰——第118 部分:乙酸酐、马来酸酐和邻苯二甲酸酐——第119 部分:光气、硫酰氟和羰基氟——第120 部分:甲酰胺、二甲基甲酰胺和二甲基乙酰胺——第121 部分:丙烯酰胺和己内酰胺——第122 部分:甲酸甲酯和甲酸乙酯——第123 部分:乙酸酯类——第124 部分:2-甲氧基乙基乙酸酯和2-乙氧基乙基乙酸酯——第125 部分:1,4-丁内酯和乳酸正丁酯——第126 部分:硫酸二甲酯和三甲苯磷酸酯——第127 部分:丙烯酸酯类——第128 部分:甲基丙烯酸酯类——第129 部分:氯乙酸甲酯和氯乙酸乙酯——第130 部分: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第131 部分:甲基异氰酸酯、己二异氰酸酯和多次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第132 部分:甲苯二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和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第133 部分:乙腈、丙烯腈和甲基丙烯腈——第134 部分:丙酮氰醇和苄基氰——第135 部分:一甲胺和二甲胺——第136 部分:三甲胺、二乙胺和三乙胺——第137 部分:乙胺、乙二胺和环己胺——第138 部分:丁胺和二亚乙基三胺——第139 部分:乙醇胺——第140 部分:肼、甲基肼和偏二甲基肼——第141 部分:苯胺、N-甲基苯胺和二甲基苯胺——第142 部分:三氯苯胺——第143 部分:对硝基苯胺——第144 部分:硝基甲烷、硝基乙烷和硝基丙烷——第145 部分:二氯硝基乙烷和氯化苦——第146 部分:硝基苯、硝基甲苯和硝基氯苯——第147 部分:呋喃、四氢呋喃、吡啶、N-乙基吗啉和二噁烷——第148 部分:二噁英类化合物——第149 部分:杀螟松、倍硫磷、亚胺硫磷和甲基对硫磷——第150 部分:敌敌畏、甲拌磷和对硫磷——第151 部分:久效磷、氧乐果和异稻瘟净——第152 部分:苯硫磷、乙酰甲胺磷、乐果和敌百虫——第153 部分:磷胺、内吸磷、甲基内吸磷和马拉硫磷——第154 部分:六六六、滴滴涕、2,4-滴和甲氧氯——第155 部分:溴氰菊酯、氰戊菊酯、氯氰菊酯和丙烯菊酯——第156 部分:杀鼠灵和溴鼠灵——第157 部分:敌草隆、百草枯和草甘膦——第158 部分:可的松、18-甲基炔诺酮、双硫醒和乙酰水杨酸——第159 部分:硝化甘油、硝基胍、奥克托金和黑索金——第160 部分:洗衣粉酶GB 50187-2012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3-201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18463-2001 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极其测评要求GB 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8958-2006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T33715-2017纳米技术纳米技术职业场所健康和安全指南GB/T 5699-2017 采光测量方法GB/T 23466-2009 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 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标准GB/T 16758-200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2801-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1651-2008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WS/T 267-2006 职业接触酚的生物限值WS/T 266-2006 职业接触可溶性铬盐的生物限值WS/T 265-2006 职业接触汞的生物限值WS/T 264-2006 职业接触五氯酚的生物限值WS/T 243-2004 职业接触正己烷的生物限值WS/T 242-2004 职业接触三硝基甲苯的生物限值WS/T 241-2004 职业接触苯乙烯的生物限值WS/T 240-2004 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限值WS/T 239-2004 职业接触二硫化碳的生物限值WS/T 175-1999 呼出气中丙酮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WS/T 115-1999 职业接触有机磷酸酯类农药的生物限值WS/T 114-1999 职业接触一氧化碳生物限值WS/T 113-1999 职业接触镉及其化合物的生物限值WS/T 112-1999 职业接触铅及其化合物的生物限值WS/T 111-1999 职业接触三氯乙烯的生物限值WS/T 110-1999 职业接触甲苯的生物限值WS/T 109-1999 血中硒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 98-1996 尿中肌酐的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WS/T 97-1996 尿中肌酐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96-1996 尿中三氯乙酸顶空气相色谱测定方法WS/T 95-1996 尿中锌的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 94-1996 尿中铜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 93-1996 血清中铜的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 92-1996 血中锌原卟啉的血液荧光计测定方法WS/T 67-1996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分光光度测定方法硫代乙酰胆碱-联硫代双硝基苯甲酸法WS/T 66-1996 全血胆碱酯酶活性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羟胺三氯化铁法WS/T 63-1996 尿中亚硫基二乙酸气相色谱测定方法WS/T 62-1996 尿中甲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测定方法WS/T 61-1996 尿中五氯酚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WS/T 59-1996 尿中4-氨基-2,6-二硝基甲苯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WS/T 58-1996 尿中对硝基酚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WS/T 56-1996 尿中对氨基酚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WS/T 54-1996 尿中苯乙醛酸和苯乙醇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WS/T 53-1996 尿中马尿酸、甲基马尿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法WS/T 51-1996 呼出气中苯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WS/T 50-1996 尿中酚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二)FFAP柱法WS/T 49-1996 尿中酚的气相色谱测定法(一)液晶柱法WS/T 47-1996 尿中硒的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法WS/T 46-1996 尿中铍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 45-1996 血中镍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 44-1996 尿中镍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 42-1996 血中碳氧血红蛋白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41-1996 呼出气中二硫化碳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WS/T 40-1996 尿中2-硫代噻唑烷-4-羧酸的高效液相色谱测定方法WS/T 39-1996 尿中硫氰酸盐的吡啶-巴比妥酸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38-1996 血中铬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 37-1996 尿中铬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 34-1996 血中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 32-1996 尿中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 30-1996 尿中氟的离子选择电极测定方法WS/T 29-1996 尿中砷的氢化物发生-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WS/T 27-1996 尿中有机(甲基)汞、无机汞和总汞的分别测定方法-选择性还原-冷原子吸收光谱法WS/T 26-1996 尿中汞的冷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二)酸性氯化亚锡还原法WS/T 25-1996 尿中汞的冷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一)碱性氯化亚锡还原法WS/T 23-1996 尿中δ-氨基乙酰丙酸的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22-1996 血中游离原卟啉的荧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20-1996 血中铅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WS/T 18-1996 尿中铅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 for hazardous agents in the workplacePart 1: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GBZ2.1-2007代替GBZ 2-20022007-0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07-11-01实施前言此次修订将GBZ 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分为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自本部分实施之日起,GBZ 2-2002中相应的内容作废。

本部分与GBZ 2-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进一步明确了职业卫生标准所采用的概念及其定义,并增加了以下内容:——超限倍数及其应用;——总粉尘、呼吸性粉尘和空气动力学直径的定义;——化学物质的致癌性参考分类、标识及其应用;——致敏性物质的标识及其应用;——经皮标识的应用。

b)对某些标准值进行了调整:——修订了乙腈、乙酸甲酯的接触限值;——增订了百草枯、毒死蜱、氯乙酸、钡及其可溶性化合物、萤石混合性粉尘呼尘的接触限值。

c)删除了GBZ2-2002中47种粉尘的PC-STEL值和164种化学物质的带*号的PC-STEL值。

d)增加参考致癌性标识59项、致敏性标识9项、经皮标识10项。

本部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等。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苏志、李涛、梁友信、杨磊、王生、张敏、吕伯钦、吴维皑、徐伯洪、刘占元、郑玉新、闫慧芳、陈卫红、谷京宇、杜燮祎、周志俊、夏昭林、何丽华、赵一鸣、黄汉林、缪剑影、刘晓延、张幸、雷玲、朱菊一。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4.12.31)

职业病诊断标准目录(截至2014.12.31)
76
GBZ79-2013
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
GBZ79-2002
2013-02-07
2013-08-01
77
GBZ80-2002
职业性急性一甲胺中毒诊断标准
GB17506-1997
2002-04-08
2002-06-01
78
GBZ81-2002
职业性磷中毒诊断标准
GB17059-1997
2002-04-08
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
GB3234-1982
2002-04-08
2002-06-01
4
GBZ6-2002
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
GB4865-1985
2002-04-08
2002-06-01
5
GBZ 7-2014
职业性手臂振动病的诊断
GB4869-1985
GBZ 7-2002
2014-10-13
2015-03-01
6
GBZ8-2002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杀虫剂中毒诊断标准
GB7794-1987
2002-04-08
2002-06-01
7
GBZ9-2002
职业性急性电光性眼炎诊断标准
GB7795-1987
2002-04-08
2002-06-01
8
GBZ10-2002
职业性急性溴甲烷中毒诊断标准
GB7796-1987
2002-04-08
2002-06-01
52
GBZ54-2002
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诊断标准
GB16374-1996
2002-04-08
2002-06-01
53
GBZ55-2002

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限值

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限值

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限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监测指标、生物限值及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WS/T 30—1996 尿中氟的离子选择电极测定方法WS/T 97--1996 尿中肌酐分光光度测定方法WS/T 98—1996 尿中肌酐的反相液相色谱测定方法3 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见表1。

表14 监测检验方法4.1 尿氟的监测检验按WS/T 30执行。

4.2 尿肌酐的监测检验按WS/T 97或WS/T 98执行。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劳动者的生物监测,如从事化工行业中制造药物、农药、冷冻剂、木材防腐剂、氟塑料和氟橡胶等的劳动者;轻工业中制作半导体材料(如芯片)、玻璃、玻璃蚀刻、搪瓷、釉料,以及建筑材料的劳动者;冶炼铝、镁、铍等冶金行业劳动者;国防工业中制造火箭高能燃料等作业的劳动者。

不适用于评价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刺激作用。

A.2 生物监测指标的选择通常情况下,进入体内的氟大部分很快通过肾脏排泄,尿氟占氟排泄量的90%左右,生物半减期为2 h~3 h。

国内已建立尿氟的标准检测方法,并且尿氟采样方便、无损伤、测定简便、快速,故本标准推荐尿氟作为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监测指标。

A.3 监测结果的评价A.3.1 工作班前尿氟浓度可作为体内氟负荷量的指标;工作班末尿氟浓度主要反映近期接触量。

A.3.2 尿氟的测定既可用于职业接触者的群体评价,也可用于个体评价。

A.3.3 当尿氟超过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时,表示劳动者有过量接触。

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

我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与职业接触生物限值1999.09.01批准,1999.09.01实施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在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劳动卫生工作实践中,对各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常规定一个接触限量,简称为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在不同国家、机构或团体对职业接触限值所使用的名称不尽相同。

我国对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接触限值分为三种∶最高容许浓度(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 MAC);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tration-Time-Weighted Average, PEC-TWA);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 Exposur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EC-STEL)。

最高容许浓度,是指任何有代表性的采样测定均不得超过的浓度。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是按8小时工作日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规定的容许浓度。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是指每次接触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每天接触不超过4次,且前后两次接触至少要间隔60分钟;同时当日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亦不得超过。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C-STEL)迄今我国尚未制订。

我国现行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其一是《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中的表4;另一个是1988年以来陆续批准、颁布的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单项卫生标准。

本文将我国现有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质容许浓度汇集、列表刊出,供参阅。

目前仅有少数有害物质规定了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在容许浓度表中以斜线隔开同时列出两个数值者,其分母位置处的数值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需要指出的是,容许浓度数值只是卫生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不是其全部内容。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工作场所职业接触化学有害因素的卫生要求、检测评价及控制原则。

本部分适用于工业企业卫生设计以及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的管理、控制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300(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295职业人群生物监测方法总则GBZ/T 192(所有部分)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 229.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化学有害因素 chemical hazardous agents本部分所称化学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粉尘及生物因素。

3.2职业接触 occupational exposure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通过呼吸道、皮肤黏膜等与职业性有害因素之间触的过程。

3.3不良健康效应 adverse health effects机体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产生或出现的有害健康效应或毒作用效应。

只有达到一定水平的接触,即过量的接触才会引起健康损害。

3.4临界不良健康效应 critical adverse health effects用于确定某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容许接触浓度,即职业接触限值大小时所依据的不良健康效应。

3.5职业接触限值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s,OELs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某种或多种职业性有害因素,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不良健康效应的容许接触水平。

职业危害物质接触限值

职业危害物质接触限值
Dinitrochlorobenzene(skin)

0.6
1.8*
49.
多次甲基多苯基多异氰酸酯
57029-46-6
Polymetyhlene polyphenyl
isocyanate(PMPPI)

0.3
0.5
50.
二苯胺
122-39-4
Diphenylamine

10
25*
51.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
Parathion(skin)

0.05
0.1
46.
对特丁基甲苯
98-51-1
p-Tert-butyltoluene

6
15*
47.
对硝基苯胺(皮)
100-01-6
p-Nitroaniline(skin)

3
7.5*
48.
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皮)
100-00-5/25567-67-3
p-Nitrochlorobenzene/
0.02


63.
二甲基乙酰胺(皮)
Dimethyl acetamide(skin)

20
40*
127-19-5
64.
二聚环戊二烯
77-73-6
Dicyclopentadiene

25
50*
65.
二硫化碳(皮)
75-15-0
Carbon disulfide(skin)

5
10
66.
1,1-二氯-1-硝基乙烷
2-二乙氨基乙醇(皮)
100-37-8
2-Diethylaminoethanol(skin)

新版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与对应的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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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f3 职业接触限值

clf3 职业接触限值

clf3 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接触限值是指在工作环境中,对某种化学物质的接触所允许的最大浓度。

它是为了保护职业从业者的健康而设定的,以确保他们不会受到有害物质的损害。

对于clf3(氟化氯)这种化学物质来说,职业接触限值的设定是非常重要的。

clf3是一种强氧化剂,具有剧毒和腐蚀性。

因此,职业从业者在工作中接触clf3的浓度必须受到严格控制,以避免对他们的健康造成危害。

根据相关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对于clf3的职业接触限值通常被设定为每立方米空气中不超过0.1毫克。

这意味着在工作环境中,clf3的浓度不能超过这个数值。

为了确保职业从业者的安全,企业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控制clf3的浓度。

首先,他们会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空气质量检测,以确保clf3的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其次,他们会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呼吸器和防护服,以防止clf3的直接接触。

此外,他们还会进行培训,教育职业从业者如何正确使用和处理clf3,以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职业接触限值的设定是基于大量的科学研究和实证数据。

它的目的是保护职业从业者的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因此,企业和职业从业者都应该严格遵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
护自己的健康。

职业接触限值对于保护职业从业者的健康非常重要。

对于clf3这样的化学物质,严格控制其浓度是必要的。

企业和职业从业者应该共同努力,遵守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为职业从业者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

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
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是指在职业环境中,对于某种化学物质在某段时间内能够接触的最大限度,通常以时间加权平均浓度(TWA)或短期暴露限值(STEL)等形式表示。

这些限值是根据科学研究和实践经验得出的,旨在保护工人免受有害化学物质的损害。

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化学物质的毒性、暴露时间、个体敏感性、作业方式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同一种化学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可能存在差异,但都旨在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工人应该了解自己所从事工作中所接触到的化学物质的职业接触限值,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如佩戴防护装备、保持通风良好等,以降低暴露水平。

雇主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工人免受有害化学物质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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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限值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监测指标、生物限值及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WS/T 30—1996 尿中氟的离子选择电极测定方法
WS/T 97--1996 尿中肌酐分光光度测定方法
WS/T 98—1996 尿中肌酐的反相液相色谱测定方法
3 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
生物监测指标和接触限值见表1。

表1
4 监测检验方法
4.1 尿氟的监测检验按WS/T 30执行。

4.2 尿肌酐的监测检验按WS/T 97或WS/T 98执行。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劳动者的生物监测,如从事化工行业中制造药物、农药、冷冻剂、木材防腐剂、氟塑料和氟橡胶等的劳动者;轻工业中制作半导体材料(如芯片)、玻璃、玻璃蚀刻、搪瓷、釉料,以及建筑材料的劳动者;冶炼铝、镁、铍等冶金行业劳动者;国防工业中制造火箭高能燃料等作业的劳动者。

不适用于评价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刺激作用。

A.2 生物监测指标的选择
通常情况下,进入体内的氟大部分很快通过肾脏排泄,尿氟占氟排泄量的90%左右,生物半减期为2 h~3 h。

国内已建立尿氟的标准检测方法,并且尿氟采样方便、无损伤、
测定简便、快速,故本标准推荐尿氟作为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监测指标。

A.3 监测结果的评价
A.3.1 工作班前尿氟浓度可作为体内氟负荷量的指标;工作班末尿氟浓度主要反映近期接触量。

A.3.2 尿氟的测定既可用于职业接触者的群体评价,也可用于个体评价。

A.3.3 当尿氟超过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时,表示劳动者有过量接触。

A.3.4 本标准推荐的尿氟测定值结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氟化物浓度的监测结果,可较全面评价工作场所劳动卫生条件和劳动者的接触水平。

A.3.5 尿氟易受食物、含氟药物或日用品,以及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只有严格控制采样时间,并定期反复测定(如每周一次,连续三次),才能更准确地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接触水平。

A.4 监测检验的要求
A.4.1 因氟与玻璃有较强的结合力,故尿样应收集在清洁的聚乙烯塑料瓶中。

A.4.2 工作班前尿样应在脱离接触2 d后采集;收集工作班末尿样应在停止接触后15 min~
30 min,更换工作服后,在清洁的场所中进行。

A.4.3 为避免非职业因素的影响,采样前2 d应避免使用含氟的日用品和药物,并停止饮茶和食用含氟量高的海鱼等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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