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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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办法

煤矿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办法

煤矿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对井巷工程(含巷修工程)的验收及单项工程验收、交接管理,提高验收及交接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适用于XX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及单项工程交接管理。

3职责3.1生产科牵头井巷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3.2机电科牵头单项机电安装工程验收、交接管理工作;3.3调度室牵头其他单项工程交接管理工作;3.4安检科牵头文明卫生、消防器材的交接管理工作;3.5人劳科、经营科参与监督验收、交接工作,并依据验收单结算工资及材料费用;3.6相关领导审核批准验收、交接、结算结果。

4工作程序4.1井巷工程的验收4.1.1矿成立工程验收小组,由生产科牵头,调度室、安检科、机电科参加,经营科、人劳科参与监督。

4.1.2井巷工程竣工验收或月末进度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前2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生产科,由生产科根据现场情况确定验收时间,通知验收小组及施工单位人员参加验收。

4.1.3验收合格工程,由生产科出具验收单,参加验收人员共同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人劳科、经营科结算工资及材料费用。

4.1.4验收不合格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对施工单位队长、书记、技术员各罚款200元,并不得结算工资。

同时,由生产科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因此而造成拖延工期的,对施工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200元/天,直至合格为止。

因生产接续等原因不能再安排原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整改,需由别的单位进行整改的,所发生的材料、工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并按施工时间,对原施工单位队长、书记、技术员各罚款200元/天。

4.1.5对采掘工程的过程验收,调度室、生产科每旬至少对采掘头面收尺一次,同时向有关矿领导、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时给定中腰线,发放开透窝、安全施工通知单。

4.1.6参加井巷工程验收的人员,要严格按井巷工程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化标准验收,对验收单的准确性,矿组织定期(每季度1次)或不定期抽查,监察科、经营科、人劳科、调度室参加,发现与现场不符的,对参加验收签字人员各罚200元/处,并通报批评。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工程质量达标,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矿山企业的竞争力,树立矿山企业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在煤炭资源勘查、开拓、开采、利用、运输等全过程中的各项工程项目验收,以及在煤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技术质量检验监理、验收检测、评定等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煤矿工程的质量,确保建设和生产安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煤矿工程在设计、施工和使用全过程中的严格控制,确保质量合格。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确保煤矿工程建设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验收制度,经常进行自查与评估,确保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明确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项目各项要求的落实。

第二章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领导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矿工程质量验收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员,具体负责煤矿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组建相应的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组,包括设计验收组、施工验收组、安全验收组等。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的质量验收人员,具备相应的质量验收资格,熟悉煤矿工程领域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煤矿工程质量验收档案,记录工程验收全过程,保留相关资料。

第三章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前,需要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组织资料、确定验收组成员、确定验收标准等。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需要根据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对工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和评定。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需要做好验收记录,记录验收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需要进行总结和评价,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合格。

第四章煤矿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对工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

煤矿各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各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各项工程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煤矿各项工程的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

3. 工程验收应坚持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组织机构1. 成立工程验收小组,由矿长担任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成员。

2. 工程验收小组负责制定验收计划,组织实施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三、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相关资料。

2. 工程验收小组审核资料完整性,确认无误后,组织预验收。

3. 预验收合格后,工程验收小组将组织正式验收,包括现场检查、测试和评估等。

4. 正式验收合格后,工程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并由矿长签字确认。

四、验收标准1. 工程验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 工程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3. 安全设施应齐全有效,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4. 环保指标应满足国家环保法规的规定。

五、验收内容1. 工程质量:包括工程质量控制记录、工程质量检验报告等。

2. 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生产管理记录、事故隐患排查记录等。

3. 环境保护: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4. 工程技术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日志、变更记录等。

六、不合格处理1. 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工程验收小组应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2. 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重新提交整改报告,工程验收小组进行复验。

3. 若复验仍不合格,工程验收小组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整改直至合格。

七、验收记录和报告1. 工程验收小组应详细记录验收过程和结果,形成书面验收记录。

2. 验收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验收时间、验收内容、验收结论等。

3. 验收报告一经确认,将成为工程结算和档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一、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验收规定1、井巷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由生产技术科、安监科、调度室、总工办、企划科共同负责,每周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2、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负责,每次检查必须填写巷道检查位置范围并由参与人员签名,以备核查。

二、工程质量的验收流程1、井下工程质量验收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安监科、调度室、总工办、企划科及施工单位参加,采用联合验收方式。

2、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对掘进巷道或其它单位工程先进行自检,合格后根据当月计划和计划变更向技术科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技术科根据验收项目清单在联合验收方式的基础上,技术科主管验收人员组织相关单位参加,根据验收项目清单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项目确定后由技术科提前一天下午通知施工单位和参加验收单位参加,按照通知时间、地点集合,不得无故不参加。

4、矿组织验收时,要根据对口专业对验收项目分工负责,生产技术科主要负责巷道工程质量,调度室主要负责文明生产、遗留工程的平衡处理,安监科负责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总工办测量组负责工程量验收。

5、检查组成员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检查验收,所有参加人员对验收项目形成一致意见后签字通过,该工程验收结束验收项目清单作为验收基础资料保存。

6、工程质量验收坚持日常验收和月末集中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分部、分项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以项目验收清单方式通知技术科,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进行验收。

对于单一或分部、分项工程或隐蔽工程可由技术科、企划科和施工单位及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7、合格工程量以验收项目清单为依据,由主管验收的人员制作,作为内部考核的依据,验收报表由总工办完成,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办法1、未经测量放线,擅自开口,或测量已放线,施工单位不按中心、腰线施工,偏离设计较大,造成被迫修改设计或报废的工程,工程不予结算,并罚项目部1000元。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标题: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确保煤矿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完成,并具备安全、环保等基本条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确保煤矿行业的合规运营。

二、验收程序1. 验收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和文件。

2. 验收组成: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和监管人员组成验收组,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 现场勘查:验收组应到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与项目方进行讨论和交流。

4. 文件核对:验收组应仔细核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各类文件,包括建设方案、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5. 设备设施检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安装、运行状况、安全措施等方面。

6. 安全隐患排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能力。

7. 环保要求检查:验收组应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进行检查,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8.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煤矿建设项目的各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9. 验收结论:验收组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作出验收结论,包括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等判定。

三、验收标准1. 法律法规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2. 技术标准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包括煤矿设计规范、运行规程等。

3. 安全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煤矿行业的安全要求,包括矿井通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4. 环保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包括矿山的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煤矿综采工作面安全质量验收管理制度(5篇)

煤矿综采工作面安全质量验收管理制度(5篇)

煤矿综采工作面安全质量验收管理制度一、一般规定:1、验收员负责本队所施工的工程进度和质量验收评定工作。

2、坚持每班下井,对当班完成的工程进尺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实测结果评定工程质量。

3、验收评定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公平合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4、对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据技术要求及时处理(可用扣进尺或暂不记进尺的办法,待处理完后,达到质量要求,方可记进尺,处理时间不能拖过第二个班子),对处理问题不及时的班组可对班组或个人处以20-____元的罚款。

5、必须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及时公布进尺质量情况,完善保存好验收资料。

6、与跟班队长、班组长、安检员一道,坚持填好班评估表,做到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7、对各班在安全、质量、文明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按质量要求做出处理。

8、对上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在班前会向下一班交待清楚,以便下班安排处理。

9、对各班在生产中未按煤质要求处理的班组,发现后,处罚当班____元。

二、实施细则:一、超前支护____分:1、检查内容及方法:安全口往外20m,前10m内双抬棚,打3柱,往外10m打单抬棚,打2柱,用工钢梁单体柱,必须打成直线;巷高1.8m,管线电缆必须挂整齐,不准有淤泥积水不准有空邦漏顶。

2、处罚办法:超前支护少____米扣____分;每少一柱扣____分;抬棚扭斜每个扣____分;管线电缆落地每米扣____分;淤泥积水每米扣____分;空邦漏顶每处扣____分;物料乱放每件扣____分(每分罚____元)。

二、安全出口及行人通道____分1、检查方法:安全出口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巷高1.8m;棚距____米;柱要栽直;行人通道必须畅通总高1.6m,宽度不小于0.7m;不准有断拆柱。

2、处罚办法:柱不按要求栽,每根扣____分;巷高少____米,每米扣____分;棚距误差0.05m,超过要求误差,每棚扣____分;行人通道低0.1m,扣____分;窄0.1m扣____分;没有扣____分(每分罚____元)。

煤矿工程开、竣工和工程量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工程开、竣工和工程量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工程开、竣工和工程量验收管理办法一、工程分类(一)地质防治水工程:包括探放水工程、采掘工作面防排水工程、地质和水文钻场及钻孔、各类水仓等。

(二)“一通三防”工程:包括瓦斯抽排巷、瓦斯抽排泵站、钻场、钻孔、瓦斯抽排及防灭火管路、避难胴室、封闭墙、防火喷浆、风门及其它通风安全设施等。

(三)机电安装工程:包括工作面以外出煤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采区及矿井的提升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变电所安装工程、充电房设备安装工程、采区及水平水仓设备安装工程。

(四)井巷单位工程:包括井筒、巷道、胴室、深孔注浆等。

(五)工作面撤除、安装工程。

(六)地面施工工程:包括塌陷工程的水系、道路、铁路、煤场、供电线路、水沟清理、层面防水、围墙等土建工程等。

二、质量过程控制监管部门负责人划分(一)地质防治水工程:由地测科负责,责任人:地测科科长;分管矿领导:地测副总。

(二)“一通三防”工程:由通防办负责,责任人:通防办主任;分管矿领导:通风副总。

(三)机电安装工程:由机电办负责,责任人:机电办主任;分管矿领导:机电矿长、机电副总。

(四)井巷单位工程:由总工办、生产办、安监处、地测科负责,责任人:总工办主任、总工办副主任、生产办主任、生产办质量标准化副主任、地测科科长、地测科测量副科长、安监处科长(总工办负责主体工程质量验收、生产办负责修护及零星工程验收,地测科负责中腰线管理,安监处负责日常小班质量管理);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分管矿长。

(五)工作面撤除、安装、工程由机电办负责,责任人:机电办主任;分管矿领导:分管矿长、分管副总。

(六)基建及地面施工工程由总工办负责,责任人:总工办负责土建负责人;分管矿领导:分管矿长、总会计师、分管副总。

三、各类工程开(复)工、竣(停)工验收的参加单位(一)地质防治水工程:由地测副总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处、总工办、生产办、经营办、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二)“一通三防”工程:由通风副总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处、总工办、生产办、经营办、机电办、通防办、通风区、抽排区、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煤矿工程验收及结算制度

煤矿工程验收及结算制度

煤矿工程验收及结算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煤矿工程的验收及结算工作,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工程款的合理支付,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管理1. 验收原则(1)合同约定原则:工程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验收程序和验收时间进行。

(2)规范管理原则:工程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公开透明原则:工程验收应公开透明,由专业验收机构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验收程序(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完成煤矿工程施工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2)验收文件准备:监理单位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准备验收文件和相关资料。

(3)验收现场勘查:验收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现场勘查,检查工程质量。

(4)技术鉴定意见:验收机构提交技术鉴定意见,并出具验收报告。

(5)验收结论:监理单位根据技术鉴定意见及验收报告,做出验收结论。

(6)验收合格通知: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竣工验收合格通知。

(7)验收材料归档:监理单位将验收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3. 验收标准(1)工程质量标准: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准,工程质量应符合相关要求。

(2)安全标准:工程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规定,保证工程施工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环保标准:工程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4)设计标准:工程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保证工程结构和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4. 验收时间(1)竣工验收时间: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2)定期验收:工程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进度进行,避免进度延误。

三、结算管理1. 结算原则(1)合同约定原则: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确保工程款的合理支付。

(2)实际发生原则:结算应根据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确保结算准确合理。

(3)工程质量原则:结算应根据工程质量情况进行,保障工程质量符合质量标准。

2. 结算程序(1)工程款结算申请: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款结算申请。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关于印发《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单位:为了规范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工作,现将公司研究制定的《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六日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井巷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井巷工程施工质量,确保井巷工程施工优质、低耗、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井巷工程验收标准一、立井验收标准1. 井筒竣工后,应检查下列内容:1.1 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井筒的深度以及与井筒连接的各水平或倾斜的巷道口的标高和方位;1.2 井壁的质量和井筒的总漏水量,一昼夜应测漏水量3次以上,取其平均值;1.3 井筒的断面和井壁的垂直程度;1.4 隐蔽工程记录、材料和试块的试验报告。

2. 井筒竣工后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2.1 实测井筒的平面布置图,应标明井筒的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与十字线方位,与设计图有偏差时应注明造成的原因;2.2 实测井筒的纵、横断面图(每隔5~10m测一个横断面,全井筒沿十字线方向测两个纵断面);2.3 井筒的实际水文资料及地质柱状图;2.4 测量记录;2.5 设计变更文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材料和试块试验报告等;2.6 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记录。

3. 建成的井筒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3.1 井筒中心座标、井口标高,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测量规范、规程的规定;3.2 与井筒相连的各运输水平巷道和主要硐室的标高,应符合设计规定,其允许偏差应为±100mm;3.3 井筒的最终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3.4 井筒内半径的允许偏差:3.4.1 当采用混凝土或砌块支护时,有提升装备的应为+50mm,无提升装备的应为±50mm;3.4.2当采用锚喷支护时,有提升装备的应为+150mm,无提升装备的应为±150mm。

4. 砌块、混凝土的井壁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4.1 井壁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局部厚度的偏差不得小于设计厚度50mm,其周长不应超过井筒周长的1/10,纵向高度不应超过1.5m;4.2 井壁的每平方米面积内表面不平整度,料石砌体不得大于25mm,混凝土砌块不得大于15mm,浇筑混凝土不得大于10mm,接茬部位不得大于30m;4.3 井壁表面不得有露筋、裂缝和蜂窝;4.4 砌体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要求:4.4.1 每层砌体的水平偏差,混凝土块不应大于20mm,料石不应大于50mm;4.4.2砌体竖向无重缝,压茬长度不应少于砌体长度的1/4;4.4.3灰缝应饱满、无重缝。

煤矿单位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单位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单位工程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单位工程验收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的按时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设备安装、土建工程、电气工程等各方面。

第三条煤矿单位工程验收应当依法认真履行,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第四条煤矿单位工程验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标准及规范进行。

第五条煤矿单位工程验收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六条煤矿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由煤矿管理部门承担,验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煤矿单位工程验收应当按照验收程序进行,包括前期准备、验收过程、验收结果、验收意见等。

第八条煤矿单位工程验收结果应当由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并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验收项目第九条煤矿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一)设备安装验收:包括设备的安装位置、连接方式、运行状况等。

(二)土建工程验收:包括建筑物的结构、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等。

(三)电气工程验收:包括电气设备的安装、接线、运行等。

(四)环境保护验收:包括工程建设对环境的污染控制、治理等。

(五)其他相关项目验收。

第十条煤矿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应当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确定。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十一条煤矿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包括:(一)验收申请:由工程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验收准备: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人员,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

(三)验收过程:验收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

(四)验收结果:验收人员根据验收情况确定验收结果,并作出验收意见。

(五)验收确认:经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将验收结果提交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煤矿单位工程验收程序应当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流程,确保验收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十三条煤矿单位工程验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包括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

第十四条煤矿单位工程验收标准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一致,确保验收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管理,确保煤矿井巷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制定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井巷工程验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井巷工程验收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于合格的井巷工程给予验收合格,对于不合格的井巷工程予以整改或者拒绝验收。

第二章井巷工程验收单位第五条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由煤矿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设立专门的验收部门或者验收小组。

第六条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相关的技术经验和资格;(二)具有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相关的仪器设备;(三)具备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相关的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煤矿井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单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八条煤矿井巷工程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单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三章井巷工程验收范围第九条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井巷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二)井巷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三)井巷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施工质量;(四)井巷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条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内容和验收标准,并制定具体的验收办法和程序。

第四章井巷工程验收程序第十一条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提出验收申请;(二)组织验收小组;(三)进行实地验收;(四)出具验收报告;(五)确定验收结果。

第十二条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申请应提交验收单位,包括井巷工程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十三条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小组由验收单位组织成立,包括煤矿井巷工程验收相关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煤矿井巷工程的实地验收应当在井巷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小组应当认真核查井巷工程的各项内容。

第十五条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报告应当真实反映井巷工程的验收情况,包括验收结果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工程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煤矿生产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验收工作,包括煤矿勘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煤矿工程建设达到合格、安全、可靠的要求。

第四条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确保煤矿工程各个阶段的验收工作合格、有效、持续进行,并为煤矿生产提供保障。

第二章煤矿工程验收管理机构和责任第五条煤矿工程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验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并及时统计、分析和报告验收情况。

第六条煤矿工程验收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业技术人员和验收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煤矿工程进行专业性、全面性的验收评定。

第七条煤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验收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煤矿工程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八条煤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和工程验收人员,负责实施工程验收,并按照验收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工作。

第九条煤矿工程设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设计师和验收工程师,对煤矿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进行验收,并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第十条煤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验收人员,负责监督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三章煤矿工程验收程序第十一条煤矿工程验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验收规定》的要求进行,包括前期准备、实施验收、编制报告等环节。

第十二条前期准备阶段,煤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设备、人员和场地等条件,为验收工作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实施验收阶段,煤矿工程验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工程实施验收,包括现场勘查、检测、试验等工作。

第十四条编制报告阶段,煤矿工程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交验收结果,确保验收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一、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验收规定1、井巷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由生产技术科、安监科、调度室、总工办、企划科共同负责,每周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2、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负责,每次检查必须填写巷道检查位置范围并由参与人员签名,以备核查。

二、工程质量的验收流程1、井下工程质量验收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安监科、调度室、总工办、企划科及施工单位参加,采用联合验收方式。

2、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对掘进巷道或其它单位工程先进行自检,合格后根据当月计划和计划变更向技术科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技术科根据验收项目清单在联合验收方式的基础上,技术科主管验收人员组织相关单位参加,根据验收项目清单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项目确定后由技术科提前一天下午通知施工单位和参加验收单位参加,按照通知时间、地点集合,不得无故不参加。

4、矿组织验收时,要根据对口专业对验收项目分工负责,生产技术科主要负责巷道工程质量,调度室主要负责文明生产、遗留工程的平衡处理,安监科负责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总工办测量组负责工程量验收。

5、检查组成员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检查验收,所有参加人员对验收项目形成一致意见后签字通过,该工程验收结束验收项目清单作为验收基础资料保存。

6、工程质量验收坚持日常验收和月末集中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分部、分项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以项目验收清单方式通知技术科,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进行验收。

对于单一或分部、分项工程或隐蔽工程可由技术科、企划科和施工单位及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7、合格工程量以验收项目清单为依据,由主管验收的人员制作,作为内部考核的依据,验收报表由总工办完成,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办法1、未经测量放线,擅自开口,或测量已放线,施工单位不按中心、腰线施工,偏离设计较大,造成被迫修改设计或报废的工程,工程不予结算,并罚项目部1000元。

煤矿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1. 管理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煤矿公司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煤矿公司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矿井、采矿设备和相关附属设施等。

3. 竣工验收程序3.1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全部竣工前,应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记录在内的相关资料。

3.2 现场勘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查。

勘查内容包括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质量验收和安全评价等。

3.3 技术审查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和相关资料,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工程设计的合规性、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的评估等。

3.4 实施验收经过技术审查合格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的质量验收、安全设施的评估和操作规程的审核等。

3.5 完成验收完成验收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确认建设工程的合格性。

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进行相关整改工作,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4. 管理要求4.1 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应符合相关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质量验收应包括主体结构、设备安装、施工工艺等方面的检查。

4.2 安全要求建设工程应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包括矿井安全、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安全设施的评估应包括矿井通风、排水、防尘等设施的完善程度。

4.3 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记录等相关文件,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 处罚措施对于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建设工程,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

6. 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的有关规定。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竣工验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告知。

以上为煤矿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内容,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以上规定。

煤矿井巷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井巷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井巷工程验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质量,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稳定,制定本验收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煤矿井巷工程的验收。

煤矿井巷工程包括:矿井开拓井巷、矿井维修井巷、矿井瓦斯回采井巷等。

第三条本工作制度执行时应遵守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操作,确保工程验收的合法、公正、真实。

第四条本验收制度由煤矿井巷工程验收小组管理和执行,并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验收工作。

第五条工程验收小组包括: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监理单位代表、煤矿生产负责人等,以确保全方位的验收。

第六条工程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及工作经验,熟悉煤矿井巷工程相关规定,保证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煤矿井巷工程验收应当立足于实际情况,结合煤矿现状制定验收方案,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八条本验收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执行过程中有异议,请提出并由工作验收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章工程验收流程第九条煤矿井巷工程验收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工程竣工——报备验收——验收方案制定——现场验收——验收报告编制——验收合格。

第十条工程竣工后,项目负责人向验收小组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资料、验收申请书等。

第十一条验收小组根据报备内容制定验收方案,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准备好验收工作所需的工具和设备。

第十二条现场验收时,验收小组成员应认真查看工程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重点关注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

第十三条现场验收过程中,双方可针对问题进行讨论,及时解决存在的疑问,并及时记录问题和解决过程。

第十四条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小组应编制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检查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案等,确保验收过程的全面记录。

第十五条验收报告应在验收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矿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工程经审核合格,方可办理竣工手续,验收结束,结果公示,并进行相关档案归档。

关于煤矿建设工程验收、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0000

关于煤矿建设工程验收、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0000

煤矿建设工程验收、结算管理办法各建设责任单位、各部室: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明确责任和工作程序。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按照《王家峪煤业集团煤矿项目建设(矿井技改)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分为月度工程进度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所有验收的工程必须是集团公司批准下达的《煤矿建设工程年度计划》内的单位工程,超计划和计划外的工程不得组织验收。

1、月度工程进度验收①、施工单位在每月月末对当月完成的工程依照煤矿建设工程验收标准、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月度施工作业计划进行自检、自验,自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责任单位申请月度工程进度验收。

②、建设责任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验收申请后,负责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集团技改、安监、生产技术、财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申报的验收工程依照煤矿建设工程验收标准、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月度施工作业计划进行质量、进度考核、验收,并签署月度工程进度验收意见。

对验收检查出的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须经返工处理达到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是评价单位工程质量优劣,保证单位工程按照设计要求的技术指标,使用功能的正常建成,是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

②、必须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行业规定的竣工条件。

③、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验收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④、具备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手续,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①、建设责任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的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负责组织设计、质监、监理、施工单位对已竣工的单位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修复,并做好初验记录。

②、初验合格后,建设责任单位填写自检验收证书,并向集团公司申请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煤矿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采掘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为了加强采掘工程管理,明确和规范质量检查验收责任,严格工程竣工验收,提高采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验收规定1、采掘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由班组长及以上区队管理人员、质检员、安监员、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共同负责,通过班自检、互检、班评估、日常检查验收、矿组织的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等方式进行。

2、为了及时监督、掌握、和促进采掘工程质量,在矿组织的每周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均要严格依据《采掘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进行验收评级,其中掘进工作面每月前3次的安全工程质量检查范围以一周内的施工工程质量为主,月底的一次检查要对当月施工的巷道进行全面的安全工程质量验收和评定等级。

3、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负责,每次检查必须填写巷道检查位置范围并签名,以备核查。

4、为了便于检查,各区队要作好检查准备工作:(1)巷道每30米有一组准确的中腰线、(锚喷巷道要有检查孔),区队延线标注要与测量所放中、腰线有明显区别。

(2)准备好检查工具:线绳、尺子、锚杆拉力计、压力表等;(3)有专人陪检;二、掘进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1、掘进巷道或其它单位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先进行自检,认为符合竣工移交条件后,向调度中心及生产技术中心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详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单》,由调度中心平衡时间,组织生产技术中心、机电动力中心、调度室、安监处、通风队、施工队、企划、劳资以及接收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验收;2、矿组织竣工验收时,要根据对口专业对验收项目分工负责,生产技术中心主要负责巷道工程质量,机电动力中心主要负责轨道、运输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以及运输设备基础的验收,调度室主要负责文明生产、遗留工程的平衡处理,安监处负责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通风队以及使用单位负责交接验收,测量组负责工程量验收;3、检查组成员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检查验收,现场提出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和接受单位共同签字,认为符合移交条件,现场进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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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验收规定
1、井巷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由生产技术科、安监科、调度室、总工办、企划科共同负责,每周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2、检查人员要对检查结果负责,每次检查必须填写巷道检查位置范围并由参与人员签名,以备核查。

二、工程质量的验收流程
1、井下工程质量验收由生产技术科牵头组织,安监科、调度室、总工办、企划科及施工单位参加,采用联合验收方式。

2、每月25日前,施工单位对掘进巷道或其它单位工程先进行自检,合格后根据当月计划和计划变更向技术科提交书面验收申请,技术科根据验收项目清单在联合验收方式的基础上,技术科主管验收人员组织相关单位参加,根据验收项目清单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验收项目确定后由技术科提前一天下午通知施工单位和参加验收单位参加,按照通知时间、地点集合,不得无故不参加。

4、矿组织验收时,要根据对口专业对验收项目分工负责,生产技术科主要负责巷道工程质量,调度室主要负责文明生产、遗留工程的平衡处理,安监科负责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总工办测量组负责工程量验收。

5、检查组成员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严格按照《煤矿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检查验收,所有参加人员对验收项目形成一致意见后签字通过,该工程验收结束验收项目清单作为验收基础资料保存。

6、工程质量验收坚持日常验收和月末集中验收相结合的方式。

分部、分项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以项目验收清单方式通知技术科,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进行验收。

对于单一或分部、分项工程或隐蔽工程可由技术科、企划科和施工单位及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7、合格工程量以验收项目清单为依据,由主管验收的人员制作,作为内部考核的依据,验收报表由总工办完成,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考核办法
1、未经测量放线,擅自开口,或测量已放线,施工单位不按中心、腰线施工,偏离设计较大,造成被迫修改设计或报废的工程,工程不予结算,并罚项目部1000元。

2、掘进单位工程出现不合格品时,施工队必须按规定进行返工处理,达到合格要求,返工所发生的材料、工资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3、施工单位第一次没有通过验收移交,要及时按检查要求进行处理,并罚款500~1000元,第二次问题整改落实不力,不能通过验收罚款1000~2000元,不能通过验收,不得完全结算工程款。

4、施工队由于管理不善,破坏一处导线点罚施工队200元,破坏一组中腰线点罚款50元;检查验收时每缺少一组检查中腰线罚款50元,喷浆巷道缺少一组检查孔罚款50元,由于缺少中腰线导致巷道无法验收时,该次检查按不合格品处理。

5、各采掘队要结合本队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工程质量自检;生产技术科、企划科每月要对掘进工程质量自检和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工程质量管理流于形式,弄虚作假的要在矿组织的安全例会上通报处理。

6、对无故不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工程质量检查或采掘单位工程验收的单位,每次罚款50元。

7、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矿主管领导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分析,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更正措施不放过)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把分析经过、事故原因、更正措施形成纪要,提出处理意见报矿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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