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海洋法
3、公海的法律制度
4、大陆架的划界
自然延伸原则 公约》 《公约》规定规则
– 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 等距离(中间) 特殊情况规则 –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相关情况规则 相关情况规则
——北海大陆架案 北海大陆架案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
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strait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指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 具有领海地位的且未受专门条 具有领海地位的且未受专门条 约约束的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 约约束的又频繁用于国际航行 的海峡。 的海峡。
十、国际海底区域 area)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 底及其底土 。 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 的共同继承财产(the common 的共同继承财产( heritage of mankind)。(图片) )。(图片) )。
思考题: 思考题:
四、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zone)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从领海基线量起 领海之外毗连领海。 不超过24海里 海里。 不超过 海里。 源于早期英国的“游弋法” 源于早期英国的“游弋法”。 海关 财政 沿海国管辖区 移民 管辖事项增多。 管辖事项增多。 卫生
→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入境管理
海洋法中对海洋区域的划分
6、大陆架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 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 的海床和底土。(注意不含海水带)
外缘的两个标准: (1)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自然延伸部分不足200海
里的,扩展至200海里; (2)自然延伸如果超过200海里,则最多不得超过
(一)海洋法概论
概念
(1)海洋法是确立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 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行为的国际法 分支。
(2)海洋法就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
历史发展
共有之物 → 海洋割据 → 海洋自由论与闭海论领海制度与公海制度 → 1958年海洋法 → 1982年海洋法
1、领海基线
是划分和确定各海洋区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
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
2、内海
内海是指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 海、内海湾(包括历史性海湾)、内海峡 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内海与内水的区别:
内海 内水
内水还包括: 内陆河流、
湖泊等
3、领海
思考:内陆国 家有领海吗?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连一国领陆或 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其宽度不得超 过12海里。(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领海是一国领土的一部分,其水体部分、水域上 空和水域下的底土都处于一国主权支配之下,领 海仅指水体部分。
领海的外部界限通常采用如下方法划定: (1)交圆法;(2)共同正切线法;
(3)平行线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 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海洋法的内容
南海问题(国际法第八组)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就会发现,根据《公约》第121条(l) 款.“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 陆地区域”。这就是说,岛屿必须在高潮时露出水面,即 ”高潮高地”。但是.一年四季的潮位大小不尽相同,高 潮时水面所达到的高度也有差异。究竟是指哪一种高潮时 露出水面的陆地? 《公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解释。邻国不 能借此侵占他国领土。更进一步讲,根据1994年生效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国拥有近300万平方公 里的海洋国土。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复杂原因,近一半存在 争议,海域被分割,岛礁被占领,资源被掠夺的情况发生 ,但是,无论什么国家以任何理由主张对南沙群岛享有主 权都是非法的,我国政府对南沙群岛享有不可置疑的主权 ,任何国家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南海问题只能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框架下由中 国和东盟双边解决。 《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是中国和东盟十国之间签署 的,不涉及任何外部力量,因此,任何中国与东盟 以外的国家和势力都不能干涉这一议题,中国和东 盟对此持有相同的立场。
(一)南海争端解决的国际法路径 (二)对我国的启示
1.利用仲裁和诉讼手段 (1)利用仲裁手段解决争端 国际仲裁是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基础,争端国基 于自愿把争端付诸国际仲裁的时候,就达成服从仲裁的协 议,从而使仲裁对当事国构成约束力。对于以仲裁的方法 解决国际争端,中国于1996年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接受了公约规定的商业仲裁程序。2001年,中国 的入世,意味着愿意接受关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具 体到南海问题上,针对目前谈不拢的局面,中国适时调整 自己的态度、立场和政策,考虑将争端提交仲裁的做法, 不仅有利于争端的和平解决,也是履行条约义务的应有之 义。
一场利益与尊严的角逐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海洋法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法冲刺试题及答案:国际海洋法一、判断题:1、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 )2、海峡的宽度不超过沿岸国领海宽度而两岸又属于同一国家时为该沿岸国的领峡,其法律地位与内水相同。
( )3、沿海国在其毗连区上享有主权权利。
( )4、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有捕鱼的专属权利。
( )5、在行使无害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完全不受沿海国法律的管辖。
( )6、外国船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有无害通过权。
( )7、领海是沿海国的领土构成部分,沿海国有权决定采用什么基线和确定自己的领海宽度,但必须符合海洋法公约的规定。
( )8、外国船舶停泊在一国的港口或领海时,受该国的法律管辖,但船内事务仍适用船旗国的法律。
( )9、飞机能够通过他国的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
( )10、《大陆架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等距离/中间线+特殊情况”规则是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 )二、单项选择题:1、领海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算起( )。
A.12海里B.不超过12海里C.很多于12海里D.24海里2、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为从领海的外部界限量起( )。
A.200海里B.350海里C.188海里D.212海里3、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开发资源的主权权利时_______上覆水域的地位。
( )A.必然影响B.应顾及C.可改变D.不妨碍4、依据《海洋法公约》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应依据( )。
A、中间线原则划定B、等距离原则划定C、自然延伸原则划定D、国家间依国际法以协议划定5、甲国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的船舶在各国管辖以外的某海底实行矿产开采作业时,其活动应遵守国际法的哪一种制度?( )A、公海海底的开发制度B、甲国相关海洋采矿的国内法C、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D、公海自由制度6、在公海上发生船舶碰撞事故时,对船长及船上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应向( )提出。
A.被指控人的国籍国B.受害人国籍国C.船主国籍国D.船舶国籍国7、在公海上,______有权对有从事非法行为嫌疑的船舶实行登临及搜索。
国际海洋法
内
水
陆地上的水域---界河 boundary river
国界河流。指将两个不同国家彼此隔开的河流, 也称界河。界河的法律地位和界线应由两沿岸国 通过协议确定。按照国际惯例,界河如是可通航 的,其界线一般以界河的主航道中间线为界。如 界河是不可通航的,国界线则定在该河的河道或 主流中心线上。 界线两边分别属于沿岸国,沿岸国对分属于它的 界河部分行使主权管辖,沿岸国的船舶可在界河 上航行。但由于河水及其生物资源的流动性及不 可割断性要求沿岸国就界河及其资源的利用、开 发以及保护,通常通过两国缔结双边协定来加以 解决。多数情况下,界河不对非沿岸国开放。
鸭绿江流域
多国河流 multinational river
多国河流。指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 河流经过的不同的沿岸国的各段,分属于各沿岸 国所。沿岸国对流经本国境内的河段的使用和管 理方面,与内河一样享有排他的主权。沿岸国的 船舶均可在整条河流上航行,具体作法应由各沿 岸国协议规定。非沿岸国的船舶原则上是无权通 过的。 由于多国河流涉及几个流经国的共同利益,沿岸 国在使用本国那段河流时,必须顾及其他各段沿 岸国的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国际河流的通用规则
沿岸国对流经本国的河段行使管辖权,特别是关于警察、卫生、关 税等事项,有权为维护和改善河道航运,征收公平捐税。 国际河流对沿岸国的商船、军舰及非沿岸国的商船开放。 航行时,所有国家的国民、财产及旗臶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沿岸国保留“沿岸航行权”,外国船舶不得从事同一沿岸国的各口 岸间的船运 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定规章,保证航行自由。
苏伊士运河
总结
河流种类
界河 多国河流
国际法地位
国际法:海洋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根据相关国际条约,被规定为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区域是()。
A.外层空间B.南北极C.公海D.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正确答案:D2、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公认为是最全面完整的海洋法法典,我国1995年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依据《海洋法公约》以及中国有关法律以及相关司法实践,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外国非军用船舶在我国琼州海峡有无害通过权B.我国的毗连区属于我国领土组成部分,但专属经济区不属于我国的领土组成部分,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只享有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C.《海洋法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潜水艇只要浮出水面并展示其船旗就可以在我国领海无害通过D.中华人民共和国从领海基线量起的领海宽度和领海以外的毗连区宽度均为12海里正确答案:D3、国家为防止和惩治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事项的法规,可设立()。
A.专属经济区B.渔区C.领海D.毗连区正确答案:D4、国家边界的确立往往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分歧,通常各国划界时采取的方法是()。
A.以界桩为准B.以传统习惯为准C.以图纸为准D.以边界条约为准正确答案:D5、国家行使其领土主权是绝对的和排他的,在实践中()的限制。
A.不受国际习惯B.不受任何C.仅受条约义务或国际习惯D.不受条约义务正确答案:C二、多选题1、按照不同的标准,边界线可以分为()。
A.有形边界线和无形边界线B.自然边界线和人为边界线C.传统边界线与确定边界线D.天文学边界线和几何学边界线正确答案:A、B、C、D2、甲乙丙三国均为南极地区相关条约缔约国。
甲国在加入条约前,曾对南极地区的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
乙国在成为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
丙国利用自己靠近南极的地理优势,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
根据《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A.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B.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C.乙国上述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并不构成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D.甲国加入条约意味着其放弃或否定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正确答案:A、C3、在国际法上的河流根据河流所处的位置和流经的国家,它们可分为()。
海洋法考点整理
海洋法考点整理1、基线是⼀国领海与海岸或内海⽔之间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2、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就是海⽔退潮时退到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即沿岸的低潮线。
3、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折线基线)就是在⼤陆沿岸突出处和岸外岛屿最外缘选定⼀系列适当的基点,在这些基点之间连续地划出⼀条条直线,这些直线构成的⼀条沿着海岸的折线就是直线基线,所以直线基线也被称为折线基线。
4.内⽔(internal waters):⼴义的内⽔和狭义的内⽔(即内海);狭义的内⽔仅指领海基线向陆地⼀⾯的海域,即内海⽔;⼴义的海⽔既包括内海⽔,还包括⼀国陆地领⼟内的⽔域,即内陆⽔。
内⽔的法律地位:内⽔是沿海国领⼟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有排他的,完全的主权(排他的管辖权。
)(1)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内⽔的法律和规章制度(2)⼀切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不得进⼊内⽔(3)外国商船如果获准进⼊⼀国内⽔,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该国指定的港⼝,但是注意两个例外:⼀是外国遇难船舶的临时避难⾏为。
⼆是基于条约义务,各国也常准许外国商船驶⼊内⽔.(4)外国军⽤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定顺序,才能进⼊⼀国内⽔。
(5)沿海国对于进⼊内⽔的外国船舶享有属地管辖权。
5.海湾是指海洋深⼊陆地⽽形成的明显的⽔曲。
但只有当⽔曲的⾯积⼤于或等于以⽔曲曲⼝宽度为直径所划的半圆时,这样的⽔曲才能称为海湾。
6.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沿岸属于⼀国,其湾⼝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倍,但历史上⼀向被承认是沿岸国内海的海湾。
7.(英)领海是指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及其内⽔以外邻接的⼀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域以外邻接的⼀带海域,称为领海。
我们可以将领海定义为邻接国家领陆,内⽔和群岛⽔域的,受国家主权⽀配和管辖的⼀定宽度的海域。
8.(英)《海洋法公约》第3条对领海宽度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每⼀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海⾥的界限为⽌。
海洋法的考点图表整理
海洋法
考点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二、内海制度
特别提示国家在内海享有完全主权.
考点二:领海法律制度
特别提示刑事管辖方面,除以下情况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在船上所犯行使管辖权:①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②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③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④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考点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特别提示外大陆架的划界:对于主张拥有200海里外大陆架(提案国),该国需要把有关的科学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交给依公约建立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于提案国的外大陆架主张,若其他国家提出异议,则委员会不进入审议程序,由相关国家先自行解决争议,若其他国家无异议,则该委员会将从科学上确定提案国的外大陆架界限,这样提案国的外大陆架才能得到承认.
例题: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1-31,单)1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考点四: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法律制度
(一)公海与公海制度
(二)公海上的管辖权
1 B。
二、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话题。
它既是理论上的政治、法律学、
经济学和社会建设研究,也是实践上的管理活动。
它关系到全球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对每个国家的海洋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国际海洋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具有明确的权限确定和物质支持。
它是海
洋法律的综合,是近代国际法和海洋科学的结晶。
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内容分为250
项原则和细则,包括海洋安全、海洋资源开发和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国际航行和航空、海上仲裁、海洋法律法规和国际传统等。
国际海洋法于1982年经由联合国海洋法世界大会签订生效,它已经成为当今
全球海洋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间海洋争端事宜处理的基本法。
此外,它还制定了清晰的领海限制,明确各国对毗连海域和国际海域的权利,规范国际航行的程序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内容等。
国际海洋法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已经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
它为海洋权益
的全球管理提供了基本标准和法律准则,促进了各国共同发展,为世界海洋经济密切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国际法知识点复习资料:海洋法
概说海洋法是确⽴海洋区域的法律地位,规范各国在海洋活动中有关⾏为的国际法分⽀。
海洋法规则中有许多是古⽼的习惯法规则,是在长期的国家海洋实践中形成的。
联合国成⽴后,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对海洋上有关内容进⾏了⼤规模编纂和发展。
⽬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认为是⾯完整的海洋法法典。
我国1995年批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
《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国际航⾏海峡、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并规定了各个区域的不同法律制度。
内⽔⼀、领海基线领海基线是⼀国领陆或内⽔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的划定可以有两种:1.正常基线,或称⾃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
也是领陆与海⽔的⾃然分界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适当基点,⽤直线连接⽽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内⽔内海是⼀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海湾是指海洋深⼊到陆地⽽形成的⽔曲。
从国际法⾓度,⽔曲的⾯积不⼩于其封⼝线为直径的半圆⾯积时,该⽔曲才视为海弯。
内海湾是指沿岸属于⼀国,且其天然湾⼝两端的低潮点之间的连线不⼤于24海⾥的海湾。
超过24海⾥的则为⾮内海湾,其24海⾥直线基线应划在湾内,直线基线以内的⽔域才是内海。
但是历史性海湾作为内海湾不受此限制。
历史性海湾需要两个条件:(1)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使主权;(2)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或默⽰地承认。
历史性海湾不论⾃然形态如何都是内海湾,如我国渤海湾。
此外,位于⼀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称为内海峡,如我国的琼州海峡。
内海是⼀国的内⽔的⼀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国家对于内海及其资源拥有完全的⽀配管辖权利,⼀切外国船舶⾮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其内海。
外国船舶如获准进⼊内海从事运输或贸易,须驶⼈指定的开放港⼝,并遵守该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国际法与海洋法
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措施
养护措施
为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各国 采取一系列养护措施,包括限制捕捞 量、禁止某些捕捞作业方式、设立禁 渔期和禁渔区等。
管理措施
各国还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管理措施, 以确保渔业活动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这些措施包括捕捞许可制度、渔船 和渔具管理制度、渔获物报告制度等 。
06 国际法与海洋法在海底资源开发方面的规定
和平共处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应和 平相处,避免使用武力或威 胁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 端的重要性,并规定了相应 的解决机制和程序。
尊重人权和基本 自由原则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是 指各国应尊重和保护人权和 基本自由,不得侵犯或剥夺 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国 际法通过一系列国际人权公 约和宣言等文件确立了人权 保护的基本标准和原则。
加强国际执法合作
02
各国应加强在海洋执法领域的合作,共同打击海上犯罪活动,
维护海上安全。
推动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03
各国应积极推动国际法与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为和平
解决海洋争端提供更多途径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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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总结与展望
国际法与海洋法的重要性及挑战
重要性
国际法与海洋法为各国在海洋领域的活动提 供了法律框架和规则,有助于维护国际海洋 秩序和各国海洋权益。
挑战
随着海洋资源争夺和海洋环境问题的加剧, 国际法与海洋法面临着诸多挑战,如规则的 不完善、执行不力、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等 。
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近代海洋法
近代海洋法确立了领海无害通 过权、公海自由等原则,并出 现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新 的法律制度。
现代海洋法
海洋法课后习题答案
海洋法课后习题答案海洋法课后习题答案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到海洋领土划界、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在学习海洋法的过程中,通过解答习题可以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海洋法习题及其答案,供大家参考。
1. 什么是领海?领海的范围是多少?答:领海是指沿海国家从其陆地边界起算,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的海域。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领海的范围一般为12海里(1海里约等于1.852公里)。
2. 什么是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是多少?答: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到200海里的海域。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200海里。
3. 什么是大陆架?大陆架的范围是多少?答:大陆架是指陆地延伸到海洋底部的地质结构,包括陆地的延伸地壳和地壳下的地幔。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大陆架的范围一般延伸到200海里或者自然延伸的边缘。
4. 什么是国际公海?国际公海的范围是多少?答:国际公海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管辖的海域,是全人类共同享有的海洋空间。
国际公海的范围一般是从领海外延伸到200海里。
5. 什么是渔业管辖区?渔业管辖区的范围是多少?答:渔业管辖区是指沿海国家为了保护和管理海洋渔业资源而设立的特定海域。
渔业管辖区的范围一般在领海之内,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延伸到12海里或者更远。
6. 什么是海洋环境保护区?海洋环境保护区的范围是多少?答:海洋环境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而设立的特定海域。
海洋环境保护区的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包括海洋生态脆弱区域、珊瑚礁保护区等。
7. 沿海国家在其领海内享有哪些主权?答:沿海国家在其领海内享有领土主权、主权管辖权、资源开发权等主权。
这意味着沿海国家有权对领海内的事务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经济活动、环境保护、安全防御等。
8. 在国际公海上,各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在国际公海上,各国有权利进行航行、飞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敷设等。
同时,各国也有义务遵守国际法的规定,包括不干涉他国的航行自由、不扰乱他国的资源开发等。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
国际法中的国际海洋法详解国际海洋法是国际公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涉及海洋领土划定、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国际海洋法的概念、源起、基本原则、领土划定、资源开发等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与源起国际海洋法,简称海法,是指处理国家间关于海洋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主要任务是确保各国在海洋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平衡。
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源起于各国关于海洋事务的争端。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和资源的枯竭,海洋权益问题逐渐成为国家之间的矛盾焦点。
为了维护各国在海洋事务中的权益,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国际海洋法。
二、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海洋法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原则、和平利用原则、公平与合理原则、环境保护原则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海洋领土的主权归属于各国,即每个国家都有权享有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
和平利用原则强调各国在海洋利用活动中应保持和平、安全和互利的态度。
公平与合理原则意味着各国应依据公平与合理的原则来划分海洋权益。
环境保护原则要求各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妥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三、国际海洋领土划定国际海洋法对海洋领土划定提供了具体规定。
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每个国家都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领海指的是沿海国家陆地边缘线外延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享有完全主权。
毗连区是指邻接领海的海域,用于保护沿海国家的安全与环境。
专属经济区是指沿海国家拥有在其领海外、自然延伸到200海里范围内的经济利益,包括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
大陆架是指潜在连接到陆地的海底延伸,对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拥有特殊权益。
四、国际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国际海洋法为各国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范。
根据和平利用原则,各国应共同合作开发和利用具有独特资源价值的海洋区域,分享合理和公平的开发成果。
同时,国际海洋法对海洋矿产资源、渔业资源、海底油气资源等的开发利用提出了具体规定。
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
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海洋法是一门涉及国际水域和海洋领土的法律学科,涵盖了与海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约。
其中,对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尤为重要和严格。
海盗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所关注和打击的对象,因为海盗活动给海上贸易和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详细介绍海洋法与海盗行为的法律规定。
一、国际海盗行为的定义与特征国际海盗行为指的是在海上进行的、具有掠夺性质的非法活动。
海盗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进行的地点在国际水域,即没有归属于任何国家的海域;2)目标是商船、渔船等海上载货船只;3)通过武力、威胁、敲诈勒索等手段实施劫持行为;4)以非法获利和财产为目的。
二、国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定1.《国际海盗遏制条约》《国际海盗遏制条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于1982年通过,是国际社会共同对付海盗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
该条约规定国家有权利捕获和起诉海盗,并就海盗的拘留、起诉、判决和处罚等方面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2.海上搜查、拘留和逮捕权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110和第111条,任何国家的船只在海上发现可疑的海盗船只时,有权搜查、拘留和逮捕涉嫌从事海盗行为的人员,并将其交由相关国家进行起诉和判决。
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了多个针对海盗行为的决议,包括对单个国家或地区实施制裁措施,以及授权各国联合打击海盗等。
这些决议对于打击和遏制海盗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内法对海盗行为的规定除了国际法的规定之外,各个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以进行管理和打击海盗行为。
1.刑法规定不同国家的刑法对于海盗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为海盗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定义和处罚措施。
例如,英国《海盗罪法》规定海盗行为为一种严重犯罪,对海盗的起诉和判决提供了具体依据。
2.海上安全管理机制各国海图制定机构、港口管理机构等都对海洋安全进行了管理和监控,通过发布警报信息、建立联合巡逻机制等措施来预防和打击海盗行为。
海洋法 法律
海洋法法律
海洋法是一种国际法,旨在解决海内的争端和安排各国的权利,在宣布海内法律之前,航行的船舶和活动在海洋中是否遵守这些规定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
古罗马法院宣布《海洋法》是首次以国际法声明针对海洋法的解释,当时立法主要针对船舶活动和安全问题,例如与船舶的碰撞或海盗袭击。
随着新兴国家的崛起,海洋法的兴起也发生了变化,现在海洋法涉及包括船舶活动之外的领域,例如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
根据今天定义的国际公约,海洋法适用于海洋中的所有航行活动,它们必须遵守规则和协议,以建立一个无障碍的航行体系。
今天缔约国就海洋法宪法签署协议,叫做法隆,该协议旨在保护海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并定义海洋法在国际上的地位。
该协议还提出了关于海洋领土、洋域和分割权的规定。
此外,缔约国还可以根据海洋法宪法制定相应的行为准则来防止海洋污染。
这些原则旨在以最少的影响降低自然环境的影响,以及为船舶搜索和救援提供帮助。
海洋法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法律以及各国之间的帮助它的建设和使用不仅能保护国际航行者的权利,而且也有助于保护和维护海洋的环境。
2014国际法海洋法解析
第五节 大陆架 CONTINENTAL SHELF 二、大陆架 国际法上的大陆架不同于地质学上的概念。
350 200海里 12
大陆架
100
大陆坡
大陆基
大陆边
大陆架 国际法学
2500米
(一)大陆架的概念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
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 不到200 海里,则扩展到200 海里的距离。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 海 里,大陆架在海床上外部界限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350 海里,或不应超 过2500 米等深线100 海里。 《海洋法公约》第76 条
公海
国际法学
公海
领海
ARCHIPELAGIC STATES 二、群岛水域
(一)群岛水域的概念 群岛水域是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 群岛基线: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 线。 群岛基线的确定条件(p144)
国际法学
三、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 理解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 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 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
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蓝色圈地运动”。 发达国家希望各国的领海范围小,发展中国家则希望领海的范围大。
国际法学
第三次突破 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明确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 于是沿海国家纷纷宣布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地球上约36%的公海变成沿海各国的专属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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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第⼀节概述⼀、海洋法的概念和特点(⼀)海洋概况介绍(⼆)海洋法的概念:确定海洋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三)海洋法的特点1、海洋法是调整海洋上国际关系的法律,是国际法的⼀个组成部分2、海洋法的主体是国家⽽不是个⼈3、海洋法的发展与⼈类利⽤海洋的科学技术的发展相联系4、海洋法是国际法中最古⽼的部分,也是最新的分⽀之⼆、海洋法律地位的演变(⼀)古罗马时期⽤“共有物”来界定海洋的法律地位,认为从海岸到海⽔的最⾼潮线都是罗马市民的共同使⽤对象(⼆)中世纪时期的海洋分割论,把海洋视为⽆主地,⽀持先占的观点(三)资本主义初期1、荷兰格⽼秀斯于1609年提出《海洋⾃由论》2、英国塞尔顿于1635年提出《锁海论》3、19世纪确⽴承认沿海国领海主权和公海⾃由的海洋法律秩序,并最终规定在1958年《公海公约中》4、20世纪60年代以后,专属经济区、专属渔区、⼤陆架、200海⾥海洋权利等新概念的提出5、1970年联合国⼤会采纳了马⽿他⼤使于1967年提出的提案,通过了《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与下层⼟壤的原则宣⾔》,⾸次提出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四)现代国际法上海洋的法律地位: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的范围;公海是⼈类的共有物,各国可以共同使⽤,但不得占有;国际海底区域及资源是⼈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只能由国际机构管理,为全⼈类的利益⽽使⽤三、海洋法的编纂(⼀)海洋法的渊源(⼆)《海洋法公约》1、《海洋法公约》的出台过程2、对《海洋法公约》的评价四、海域的划分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以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作为陆地与海洋的分界线,因其法律地位不同,海洋可以分为内⽔(⽤于国际航⾏的海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陆架、群岛⽔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共计⼋⼤海域⼀、概述(⼀)定义: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的海域称为内⽔,它构成沿海国领⽔的⼀部分(⼆)法律地位1、⼀切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在沿海国内⽔航⾏2、遇险船舶可以进⼊⼀国内⽔,但必须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3、外国船舶若获准进⼊⼀国内⽔,应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该国指定港⼝4、外国军⽤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续后,⽅可进⼊⼀国内⽔5、沿海国对进⼊其内⽔的外国船舶⾏使属地管辖权6、《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内⽔法律地位的特殊情况⼆、港⼝(⼀)定义: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包括⼀般海港和军港1、港⼝的范围2、港⼝的主管机关——港务监督(⼆)港⼝的法律地位1、沿海国可以指定某些港⼝允许外国船舶进⼊,但具体的⼊港权问题需经国家之间的友好、通商或航海条约具体界定2、沿海国有权对外国船舶的⼊港问题设⽴规章制度3、沿海国有权以维护安全和秩序为由封闭即使已指定对外国船舶开放的港⼝4、我国对港⼝的具体规定三、海湾⼀)定义:沿岸向陆地凹⼊的地⽅称为⽔曲,以⽔曲曲⼝距离为直径画半圆,若该半圆⾯积等于或⼩于⽔曲⾯积,这个⽔曲即成为海湾⼆)海湾的法律地位1、海湾的法律地位⾸先取决于湾⼝的宽度,根据国际习惯,湾⼝宽度不超过两岸领海宽度总和者,可视为沿海国领湾范围2、《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海洋法公约》的规定:(1)湾⼝宽度不超过24海⾥者,该湾可视为沿海国内湾,法律地位同内⽔;湾⼝宽度超过24海⾥者,封闭线在湾内,除两岸的领海范围外,其余部分应为其他海域(2)采⽤直线基线的海湾(3)历史性海湾(4)“海湾分段情形”(5)沿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四、海峡(⼀)定义:连接两个(两⾯)海洋的狭窄⽔道称海峡(⼆)法律地位1、若海峡两岸属于同⼀国家,峡宽不超过该国领海宽度之两倍者,为该国领峡,法律地位同内⽔;若峡宽超过该国领海宽度之两倍者,超出部分为其他海域2、若海峡两岸分属不同国家,峡宽不超过两国领海宽度的总和者,此海峡在划界、使⽤、通航等⽅⾯的问题由沿岸国协议解决;若峡宽超过两国领海宽度的总和者,未超出的海峡部分在划界、使⽤、通航等⽅⾯的问题由沿岸国协议解决,超出部分为公海3、若海峡连接两⾯公海且⽤于国际航⾏者,《领海与毗连区公约》、《海洋法公约》将其界定为“⽤于国际航⾏的海峡”,应允许外国船舶的“⽆害通过”,外国航空器的“过境通⾏”第三节领海⼀、领海制度的历史沿⾰⼆、领海的定义(⼀)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的界定领海是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及其内⽔以外邻接其海岸的⼀带海域,沿海国的主权扩展于领海的⽔域、上空、海床和底⼟⼆)1983年《海洋法公约》的界定领海是沿海国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及其内⽔以外邻接的⼀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域以外邻接的⼀带海域三、领海的法律地位(⼀)概述领海是沿海国领⼟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管辖和⽀配,但应允许外国船舶在其领海上⽆害通过(⼆)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沿海国主权及于领海的⽔域、上空、海床和底⼟,外国船舶可在领海上⽆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上空(注:1992年公布的《中华⼈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2、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权3、沿海国对领海内的⼀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5、沿海国享有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的权利(三)其他国家的权利——⽆害通过1 、⽆害通过权的含义:即⾮沿海国的船舶有权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原则下⾃由通过该国的领海(1)通过:穿过领海但不进⼊内⽔;从内⽔驶出;进⼊内⽔的航⾏——继续不停、迅速前进(2)⽆害: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海洋法公约》第19条列举的12种⾮⽆害情形)2、⽆害通过权原本只适⽤于外国商船,是否可适⽤于军舰?3、根据《海洋法公约》第21条之规定,沿海国可就相关事项制定关于⽆害通过领海的法律规章4、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措施防⽌⾮⽆害的通过;为保护国家安全,沿海国可在其领海的特定区域暂时停⽌外国船舶的⽆害通过5、沿海国不应故意妨碍外国船舶的⽆害通过,并因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航⾏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1946年科孚海峡案)6、沿海国⼀般不对通过中的外国船舶⾏使刑事管辖权7、相关补充规定四、领海的宽度及界限(⼀)领海的范围:从海岸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直到领海的外部界限⼆)关于领海宽度的不同主张(《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三)领海宽度的测算1、基线:即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陆架宽度的起点(1)正常基线(2)直线基线——划定规则2、领海的外部界限:即⼀条其上每⼀点于基线的距离都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划定⽅法有:(1)平⾏线法(2)交圆法(3)共同正切线法3、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的领海界限划分——除⾮另有协议或存在特殊历史情况,⼀般适⽤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第四节毗连区⼀、毗连区制度的历史背景⼆、毗连区的概念和范围(⼀)定义:毗连区是领海以外⽽⼜毗连于领海的⼀个区域,沿海国可以在这个区域内⾏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1、防⽌在其领⼟(尤其是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为(⼆)范围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毗连区的范围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三、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毗连区是领海以外的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只有执⾏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的法律和规章的权⼒(⼆)为执⾏法律,沿海国有权从毗连区开始对违法者⾏使紧追权(三)与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对⽐四、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毗连区界限划分——等距离中间线原则第五节专属经济⼀、概述(⼀)含义:专属经济区是依据《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个新海域,它是在领海以外⽽邻接于领海,范围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的⼀带海域(⼆)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历史沿⾰⼆、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第56——58条之规定(⼀)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1、沿海国对勘探、开发、养护、管理区内⽔域和海底⾃然资源有主权权利;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区内⼈⼯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有国家在区内享有航⾏、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三、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专属经济区的内界为领海的外界,外界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的地⽅(⼆)相邻和相向国家之间专属经济区界限划分——依据《海洋法公约》第74条规定,应由相关国家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公平划定第六节⼤陆架⼀、⼤陆架的概念(⼀)地理地质学上的概念(⼤陆边、⼤陆架、⼤陆坡、⼤陆基)⼤陆架是指海岸深⼊海洋直到急剧下沉的⼤陆坡为⽌的⼀段⽐较平坦的浅海底区域,它是陆地向海洋的⾃然延伸(⼆)1958年在⽇内⽡召开第⼀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陆架公约》的概念界定⼤陆架是指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200公尺或超过此限度⽽上述⽔域的深度容许开发其⾃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三)1982年《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概念界定沿海国的⼤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的全部⾃然延伸,扩展到⼤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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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 ★案例: 1927年法国诉土耳其的“荷花
号案”。1927.9.7法院判决土国胜诉,法 院认为并无惯例规定对碰撞事件的船舶需 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可以共同管辖。 •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 行为、贩运奴隶和偷渡、非法广播及贩运 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的 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 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 的飞机行使。
5-23
• ③各国船舶在公海上,对需要救助的遇险
难船舶应给予救助。 • ④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的国家船 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 • 规定这一制度是为了保障各国自由航行权 的行使和维护公海的良好秩序。
5-24
•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
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 基于公海自由原则的结果,公海将形成 “无法的真空状态”。因此国际法势必要 进一步订定标准,依此标准来解决有关公 海中发生的事项,应由何国管辖的问题。
5-10
• 4、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应管
辖,只有四种情况下才管(P224)。 • 沿海国①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 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或航向, ②也不得对外 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 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 • 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 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
•
5-4
• 三、海洋法的编篡: • 1、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制定了
七个有关海战与海上中立的条约。1930年国 际联盟在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达成 协议。 • 2、1945年杜鲁门宣布为了维护与利用海床及 底土的自然资源,邻接美国海岸直至水深一 百英寻 的大陆架的海底,属于美国管辖与控 制。
5-18
• 三、中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 1998年6月26日制定法律。 • 按照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地自然延伸
原则,东海海底的全部是中国领土的自然 延伸,应该属于中国(韩国及日本)涉及 与其他国家划界的部分,应由中国和有关 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
5-19
• 第五节 公 海(high seas) • 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 • 公海是指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群岛
5-12
• 第三节 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一)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的航行
•
制度。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以内但不 包括该国内水的全部海域。 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主权,但外国船舶在群 岛水域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并且外国船舶和航空 器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及其上空航道上享有迅速 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权。
水域、或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全部海域。它 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因此向所有国家开 放。 • 公海自由原则: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 《海洋自由论》。公海是自由的,既不属 于任何一国财产,亦不在任何国家领域管 辖之下,是国际社会确认的原则。
5-20
• 所以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
并应和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 义务。 • 《海洋法公约》第88条虽规定公海只应用于 和平目的,但对是否禁止公海核试并无定论。 •1963年8月5日订立的《大气中、太空及水中 禁试核子武器条约》,第一条规定,禁止在 公海进行核试;但主要核子武器国家如法国 及中国并未签字批准,所以未受其拘束。
5-25
• 理论上,公海中事项应由何国管辖,应视该
事项与何国有关联性。若该事项仅与一个国 家有关联性,则由该国管辖;若事项与多数 国家有关联性,则由多数国家管辖,并发生 管辖竞合。 • 这种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 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 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 有专属管辖权。
5-6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内水(internal waters) •狭义:一国陆地范围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河流、
湖泊、运河、沼泽等。广义:一国测定的领海基 线内侧、海岸线外侧的海域,包括港口、海湾、 海峡等。 • 基线在正常情形与海岸线一致,但在特殊情况(如 海岸曲折),则可以连接相关各点,采直线基线, 线内的水域是内水。 •闭海与内海是不同的,前者如里海,后者如黑海 和波罗的海。 •海湾和港口制度。 历史性海湾。
第八章 海洋法
• 第一节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海洋法的概念与演变 内水、领海、毗连区 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5-1
• 第一节 海洋法的概念与演变 • 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约占地球表面的71%,
分为3大洋及54个海。地球上约有80%的动物生 活在海洋中,以及许多的丰富矿产蕴藏于海底。 • 海洋经济、海洋科学、海洋军事等的不断发展, 各种利用海洋的行为准则、规范大量增加,出 现了相对独立的海洋法。
5-27
• 登临权和紧追权: • 登临权是依公约第110条规定,对公海上
的外国船舶有下列嫌疑时,军舰、军用飞 机、政府船舶可登临检查: • (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2)该船从 事奴隶贩卖;(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 广播;(4)该船没有国籍;(5)该船 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 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5-28
• 紧追权是依据国际惯例,沿海国如认为外
国船舶在其内水或领海内违反法令,并具 充分理由时,沿海国军舰或其它政府授权 的船只可以在内水或领海下令该船停船受 检查,若该船不听命令可以对该船实行追 逐,直到公海而将其拿捕。 • 若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或未从事嫌疑行 为,则对船舶所造成的损失应比照适用于 军机或政府船舶的规定予以赔偿。
5-7
• 二、领海 • 1、领海的定义和范围。 • 领海是沿海国主权扩及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
• •
并与之相连的一带海域;群岛国是群岛水域之 外并与之相连的一带水域。 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不超12海里,海基 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可采用正常基线 法和直线基线法确定,也可并用这两种方法。 领海的外部界线可以用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 或平行线法划定。
5-16
• 二、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是指
在沿海国的领海之外该国陆地领土向海底的全部 自然延伸,包括地质学上的大陆架、大陆坡和大 陆基的海床和底土。 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划足200海里, 超过200海里的可划到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 的100海里。 大陆架是海底的问题,因为有石油天燃气或其它 矿产资源,所以沿海国要这个海底。
• •
5-17
• 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 ①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及其他非生物资
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属的勘探开发、 养护和管理的权利。②200海里之外的生物 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③沿海 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 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④大陆架不影响 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⑤外国在沿海国 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际海底区域 (International Sea-bed)
5-3
•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 • •
: 1、希腊与罗马时代:古罗马认为海洋如同空气, 是“大家共享之物”。 2、1494年教皇亚历山大六世颁布教令,认可西班 牙与葡萄牙签订的托底西纳斯条约提出的排它性的 领域主张,海洋被分割垄断。 3、1609年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 (Mare Liberum),确立了海洋自由原则。 4、1702年荷兰学者宾刻舒克出版了《海洋的统治》 (Dominion of the Sea)提出“岸炮射程说” 5、1856年法、英、俄、土发布了巴黎宣言,确立 了四个重要海上战争法原则。
5-13
•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一般是指构成世界 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沟通两个海 域的通道。 过境通行制(transit passage):外国船舶和航 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的 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 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 程序和惯例。 过境通行的限制。
5-5
• 3、1958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联合国海
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与一个议定书。 • 4、1973年纽约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历时九年,于1982年签订并于1994年生 效《海洋法公约》。正文有320条,另加9 个附件,是人类有史以来最长的条约。有 159个国家签字,为使美、德等国签署公约, 联大另订《决议和协定》。
5-15
• 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不
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属经济 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 道的自由及相关的权利。但要顾及到沿海 国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 3.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的权利 和义务。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在 外国专属经济区内除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外, 还可以参加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 济的剩余生物资源。并应承担相应义务, 如养护资源义务。
5-2
• 海洋法在法律上的管辖区包括: • 1.内水(Inland Water) • 2.领海(Territorial Sea) • 3.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 4.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 5.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 6.公海(High Sea)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国
5-21
• 各国在公海上有 航行、飞越、捕鱼、建
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和其它设施、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 究的自由权。(六大自由)
5-22
• 二、公海的自由航行制度 • 制度的内容包括:①各国在公海上都享有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