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八章 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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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 概念:国际海底区域(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底、洋底及其 底土。 由于在海底被发现了锰结核矿石和其他非生物资 源,涉及对它们的开发利用问题,所以《海洋法 公约》确立了它的概念,法律地位及开发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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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毗连区 • 是沿海国有管制权的海域,它是在领海之
外相连接的海域,从领海基线起不超24海 里。 • 毗连区是连接领海但在领海之外的一带领 域。沿海国在其毗连区内享有对海关、财 政、移民和卫生等事项的专属管制权。
• 1992年中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
毗连区法》,确定了我国的领海制度。 • ★案例: 2001年中国和美国飞机在南海相 撞,发生在专属经济区上空 ,当时说飞行 的空域是中国领空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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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在公海上有 航行、飞越、捕鱼、建
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和其它设施、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以及海洋科学研 究的自由权。(六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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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海的自由航行制度 • 制度的内容包括:①各国在公海上都享有自
由航行的权利,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也 不纳税和受强制礼节限制。任何国家不得干 扰或阻拦别国的航行。 • ②船舶在公海上航行必须在一个国家登记, 具有该国国籍和悬挂该国旗帜。无国籍的船 舶不受任何国家保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 籍的视为无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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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 1998年6月26日制定法律。 • 按照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地自然延伸
原则,东海海底的全部是中国领土的自然 延伸,应该属于中国(韩国及日本)涉及 与其他国家划界的部分,应由中国和有关 国家通过协商பைடு நூலகம்以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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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公 海(high seas) • 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 • 公海是指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群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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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一)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的航行

制度。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以内但不 包括该国内水的全部海域。 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具有主权,但外国船舶在群 岛水域中享有无害通过权,并且外国船舶和航空 器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及其上空航道上享有迅速 和连续不停地通过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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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架的法律制度: • ①沿海国对大陆架中的矿产及其他非生物资
源和定居种的生物资源有专属的勘探开发、 养护和管理的权利。②200海里之外的生物 资源开发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③沿海 国对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 造和使用有专属的管辖权。④大陆架不影响 其上覆水域和上空的地位。⑤外国在沿海国 的大陆架上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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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法在法律上的管辖区包括: • 1.内水(Inland Water) • 2.领海(Territorial Sea) • 3.毗连区(Contiguous Zone) • 4.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 5.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 6.公海(High Sea)及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国
际海底区域 (International Sea-b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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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 •
: 1、希腊与罗马时代:古罗马认为海洋如同空气, 是“大家共享之物”。 2、1494年教皇亚历山大六世颁布教令,认可西班 牙与葡萄牙签订的托底西纳斯条约提出的排它性的 领域主张,海洋被分割垄断。 3、1609年荷兰人格老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 (Mare Liberum),确立了海洋自由原则。 4、1702年荷兰学者宾刻舒克出版了《海洋的统治》 (Dominion of the Sea)提出“岸炮射程说” 5、1856年法、英、俄、土发布了巴黎宣言,确立 了四个重要海上战争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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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各国船舶在公海上,对需要救助的遇险
难船舶应给予救助。 • ④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的国家船 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 • 规定这一制度是为了保障各国自由航行权 的行使和维护公海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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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海上的管辖权 • 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
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 • 基于公海自由原则的结果,公海将形成 “无法的真空状态”。因此国际法势必要 进一步订定标准,依此标准来解决有关公 海中发生的事项,应由何国管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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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大陆架是指
在沿海国的领海之外该国陆地领土向海底的全部 自然延伸,包括地质学上的大陆架、大陆坡和大 陆基的海床和底土。 宽度从领海基线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划足200海里, 超过200海里的可划到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 的100海里。 大陆架是海底的问题,因为有石油天燃气或其它 矿产资源,所以沿海国要这个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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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海洋法的编篡: • 1、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制定了
七个有关海战与海上中立的条约。1930年国 际联盟在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未达成 协议。 • 2、1945年杜鲁门宣布为了维护与利用海床及 底土的自然资源,邻接美国海岸直至水深一 百英寻 的大陆架的海底,属于美国管辖与控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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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958年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联合国海
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与一个议定书。 • 4、1973年纽约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历时九年,于1982年签订并于1994年生 效《海洋法公约》。正文有320条,另加9 个附件,是人类有史以来最长的条约。有 159个国家签字,为使美、德等国签署公约, 联大另订《决议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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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 一、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 • •
专属经济区是指在领海之外从领海基线起不超 过200海里的区域,包括水体、海床和底土。 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有四个方面: 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 属经济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 有专属的管辖权。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 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 利。④建立和执行相关的法律规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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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临权和紧追权: • 登临权是依公约第110条规定,对公海上
的外国船舶有下列嫌疑时,军舰、军用飞 机、政府船舶可登临检查: • (1)该船从事海盗行为;(2)该船从 事奴隶贩卖;(3)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 广播;(4)该船没有国籍;(5)该船 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 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水域、或专属经济区之外的全部海域。它 是全人类的共同资源,因此向所有国家开 放。 • 公海自由原则:1609年,格老秀斯发表 《海洋自由论》。公海是自由的,既不属 于任何一国财产,亦不在任何国家领域管 辖之下,是国际社会确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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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各国不得对公海主张主权或其他权利,
并应和平利用公海和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 义务。 • 《海洋法公约》第88条虽规定公海只应用于 和平目的,但对是否禁止公海核试并无定论。 •1963年8月5日订立的《大气中、太空及水中 禁试核子武器条约》,第一条规定,禁止在 公海进行核试;但主要核子武器国家如法国 及中国并未签字批准,所以未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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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航行制度。 •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一般是指构成世界 性航道从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是沟通两个海 域的通道。 过境通行制(transit passage):外国船舶和航 空器自由通过和飞越海峡,但通过应继续不停的 并应遵守沿岸国规定的入境条件限制,不得对沿 岸国使用武力或威胁,同时还应遵守国际规章、 程序和惯例。 过境通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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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外国商船的刑事和民事管辖权 • 沿海国对外国船中发生的刑事案件一般不应管
辖,只有四种情况下才管(P224)。 • 沿海国①一般不得为对外国船上的人行使民事 管辖而改变船舶的航行或航向, ②也不得对外 国船实行执行措施或逮捕。但由于外国船违反 通过领海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不在此限。 • 军舰和执行政府公务的非商业运输的外国船在 领海享有管辖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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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追权是依据国际惯例,沿海国如认为外
国船舶在其内水或领海内违反法令,并具 充分理由时,沿海国军舰或其它政府授权 的船只可以在内水或领海下令该船停船受 检查,若该船不听命令可以对该船实行追 逐,直到公海而将其拿捕。 • 若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或未从事嫌疑行 为,则对船舶所造成的损失应比照适用于 军机或政府船舶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八章 海洋法
• 第一节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海洋法的概念与演变 内水、领海、毗连区 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公海 国际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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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海洋法的概念与演变 • 一、海洋法的概念:海洋约占地球表面的71%,
分为3大洋及54个海。地球上约有80%的动物生 活在海洋中,以及许多的丰富矿产蕴藏于海底。 • 海洋经济、海洋科学、海洋军事等的不断发展, 各种利用海洋的行为准则、规范大量增加,出 现了相对独立的海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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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领海 • 1、领海的定义和范围。 • 领海是沿海国主权扩及其陆地领土和内水之外
• •
并与之相连的一带海域;群岛国是群岛水域之 外并与之相连的一带水域。 宽度是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不超12海里,海基 线是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可采用正常基线 法和直线基线法确定,也可并用这两种方法。 领海的外部界线可以用交圆法、共同正切线法 或平行线法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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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内水(internal waters) •狭义:一国陆地范围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河流、
湖泊、运河、沼泽等。广义:一国测定的领海基 线内侧、海岸线外侧的海域,包括港口、海湾、 海峡等。 • 基线在正常情形与海岸线一致,但在特殊情况(如 海岸曲折),则可以连接相关各点,采直线基线, 线内的水域是内水。 •闭海与内海是不同的,前者如里海,后者如黑海 和波罗的海。 •海湾和港口制度。 历史性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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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上,公海中事项应由何国管辖,应视该
事项与何国有关联性。若该事项仅与一个国 家有关联性,则由该国管辖;若事项与多数 国家有关联性,则由多数国家管辖,并发生 管辖竞合。 • 这种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 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 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 有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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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领海主权的内容 : • ①领海的自然资源有排他的所有权。 • ②沿岸运输权专属沿海国。 • ③领海上空属于国家领空。 • ④有权建立法律规章,国防保卫权。 • ⑤海洋科学、海洋环境保护等有专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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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 • 沿海国虽然对本国领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
但领海主权要受海洋法确立的无害通过制 度的限制。 • 所谓无害通过(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 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 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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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1927年法国诉土耳其的“荷花
号案”。1927.9.7法院判决土国胜诉,法 院认为并无惯例规定对碰撞事件的船舶需 受船旗国专属管辖,可以共同管辖。 • 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 行为、贩运奴隶和偷渡、非法广播及贩运 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的 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 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 的飞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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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不
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属经济 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 道的自由及相关的权利。但要顾及到沿海 国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 3.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的权利 和义务。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的国家在 外国专属经济区内除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外, 还可以参加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 济的剩余生物资源。并应承担相应义务, 如养护资源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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