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021年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欧阳光明(2021.03.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津教委规范〔2021〕10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教育惩戒的实施第三章教育惩戒的保障第四章教育惩戒的救济第五章附则(联系人:教师工作处黄怡;联系电话:83215127)天津市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保证本市中小学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为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细则。
前款所指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不含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3•【字号】津教委[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4〕8号)各区、县教育局,天铁集团教委:为进一步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2012年教育部建立了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我市也已于2013年完成了和教育部学籍信息的对接工作。
为切实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我市重新制订了《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将于2014年2月17日新学期开始实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做好部署,抓好落实,确保初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2014年2月13日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新形势下义务教育科学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和民办初中学校。
第三条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
学校在所属区县的领导下具体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天津市教委负责制订本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按照教育部确定的技术标准建立学生数据库,采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学籍信息网络系统实施初中学籍管理,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天津教育委员会信息化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区县教育局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初中学籍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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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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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学籍管理规定如下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第
一章入学与学籍
第四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
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
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
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 ( 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 15 日以内 ) ,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
1。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条例
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确保学校教育质量,培养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教育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是学校对学生个人学习、发展、成长情况进行登记、统计、监督和评价的一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初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或者相关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各班级学术指导老师负责学籍档案的管理,并依法进行保密。
第四条学生学籍由学生档案、学生电子档案和学籍登记册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学生档案是学生个人信息的载体,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家庭背景、身体健康状况、学习成绩、个性特点、奖惩记录等内容。
第六条学生电子档案是学生个人信息的电子记录,由学校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实时更新。
第七条学籍登记册是学生学籍的统一登记册,由学校统一制定并按照规定使用,用于登记学生的基本信息和评价结果。
第八条学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学习、发展和成长,并为学校提供科学依据,为学生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方案。
第九条学籍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为每个学生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第十条学籍管理中,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档案和电子档案,并保证学生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学籍档案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问题,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学籍管理工作中,学校应注意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家庭背景。
第十四条学校应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和传播学生的个人信息,严禁违法获取、使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
第十七条违反学籍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处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评估学籍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学籍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质量。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全校学生。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18•【字号】津教委[2011]103号•【施行日期】2011.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津教委〔2011〕103号)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近年来,随着天津与港、澳地区合作机制不断完善,经贸合作和社会领域的交流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香港、澳门同胞来津投资经商和服务于相关机构,其子女需来我市中小学就读。
为优化投资环境,满足来津投资及就业的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入学需求,依据天津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和有关政策,我委制定了《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在津就读中小学的意见(试行)一、本意见所称港澳学生是指在津投资的港澳同胞及受聘于本市相关机构的港澳同胞子女。
港澳同胞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政策。
(一)港澳同胞适龄子女需在津入小学,应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区县教育局在其居住地就近统筹安排公办小学就读。
(二)港澳同胞适龄子女需在津升入初中,应按照各区县确定的初中招生办法安排学生免试就近入学。
需在津升入普通高中者,按照本市招生政策,参加全市统一招生录取。
(三)港澳学生转入我市中、小学,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
因特殊情况中途插班就读者,由区县教育局就近统筹安排。
(四)港澳学生报考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应具备初中文化程度,并参加天津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及学业水平考查。
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港澳学生应纳入本校招生计划,并与本市学生统一招生。
二、港澳学生到我市中小学就读,应出示学生本人及父母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居住地所属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
2023年中学籍管理办法
2023年中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学生学籍的管理,维护中学教育的公平公正,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现行中学教育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学,包括公立中学和民办中学。
第三条中学教育应秉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个性和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中学应配备专职教师管理学籍工作,有专门负责学籍管理的部门或岗位。
第五条学生学籍是中学对学生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学生学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本信息、升学情况、奖惩记录、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学生学籍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信息保护的原则,保证学生隐私的安全。
第八条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应当进行备案,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更新。
第九条学生学籍信息的保存期限为学生离校后的五年。
第二章学籍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秉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歧视、偏爱或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保录入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妥善保存和管理学生的各类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严禁作弊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奖励惩戒机制,明确奖惩标准和程序,并宣传于校内。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信息的调整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与家长和社会各方面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第三章学籍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十七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办法和标准。
第十八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奖助学金制度,鼓励和表彰学生的优秀表现。
第十九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严重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关注学生的心理问题和压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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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籍档案是指各中小学校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学籍管理类文件材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学籍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学校实施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学校应将学籍档案管理纳入学籍管理工作环节,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学籍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学校综合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六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学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
第七条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应在教学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当年毕业学生的学籍管理类材料整理完毕,与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备份一并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归档。
第八条学籍档案应按照《天津市中小学学籍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附件)进行收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首部全国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出台,这标志着全国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正式建立。
下面是店铺为你带来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根据省、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普通初中学籍管理的有关问题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籍:新生应根据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就近入学安排,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初步学籍电子文档,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新生学籍才能生效,否则一律无效。
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相应年级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由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二、转学和借读:①市内转学,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学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或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②因户口迁移由本市转往外地,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受学校的接收函及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
③因户口迁移由外地转往本市,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三、到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中学生,称“暂读生”。
原则上学校不允许学生到他校暂读,若有特殊情况,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
天津学籍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四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
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15日以内),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同时取得由市教委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
学籍号由“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共计九位数字组成。
第七条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三)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四)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八条市教委将于开学后30日内发放高中一年级新生学籍底册,区县教育局在接到学籍底册后30日内将高中一年级的学籍复核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第二章转学第十条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
初中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初中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初中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初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所有初中学校及其就读的学生,包括公立初中、民办初中、特殊教育学校等。
第三条初中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学籍注册与信息管理第四条学生入学时,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入学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变动记录、成绩记录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学籍信息的实时更新和管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第七条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籍变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转学: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动、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转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2. 休学: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3. 复学:休学期满后,学生需复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4. 退学:学生因故需要退学的,由家长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时,学校应当及时更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数据。
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和保密。
第十条学校应当对学籍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完好。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初中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学籍管理职责,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天津市蓝印户口及学籍政策
天津市蓝印户口及学籍政策来源:本站作者:匿名发布:2010-3-8修改:2011-5-6隶属:蓝印户口点击:1126蓝印户口申办及就学考试新政自2009年4月1日,天津市调整了来津购房办蓝印户口的门槛,从原来的100万调整为市内六区、塘沽区80万,汉沽区、大港区和环城四区60万,静海等五个区县40万。
凡在2009年4月1日以后购房的,均可按新调整的标准办理蓝印户口,全市统一于2009年4月1日开始受理。
静海县新调整的购房标准为40万,即城市建设费为每人3000元。
凡购房完税票时间,属此新规履行时限内,均可按照此新规办理蓝印手续。
一、办理天津蓝印户口申报材料: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暂住证4、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5、契税完税证6、公共维修基金收据7、商品房买卖合同8、房地产权证9、结婚证(离婚及离婚协议或法庭判决书)10、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11、《生物检验鉴定书》(二胎提供)二、蓝印户口办理流程1、办理房屋产权证2、办理暂住证3、填写办理蓝印户口相关表格4、到蓝印办公室进件5、蓝印办公室审件6、蓝印办公室将申办蓝印户口件发到武清区公安分局,进行核查。
7、武清区分局核查完毕将申办蓝印户口件送回蓝印办公室。
三、办理天津蓝印户口注意事项1、您购买的住房必须为一手新房,一次性付款,大产权。
2、您必须在您去公安局户籍处蓝印办公室进件备案之前,拿到您所购买房屋的产权证、契税完税票、购房发票、公共维修基金收据。
3、您如果有两个或以上的孩子,除第一胎外,必须提供准生证,如果是计划外超生的需要提供罚款证明,如果以上两样都不能提供的,则需要做DNA亲子鉴定。
4、您购买的住房只能够办理您自己家一户的蓝印户口,千万不能带上您亲戚、朋友的孩子,否则您会终身失去办理天津市蓝印户口的资格。
5、如果您和家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需到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
四、蓝印户口学生在津就读高考新规天津教委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凡在本市参加普通高考的蓝印户口考生,须在报考前三年的10月1日前取得本市蓝印户口,并取得本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在学籍校就读三年,持有本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二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三条初中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四条不符合招生政策、不在招生范围内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学校不得建立学籍。
第五条学校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六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七条依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学校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管理。
第八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S)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六)享受资助信息;(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转学第九条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条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6篇)
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县(市、区,以下简称“区县”),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义务教育年限为三年。
第四条新生实行免试入学,新生分班要均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五条每年____月,在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教育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将全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我校。
我校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编制全市统一规定的学籍号。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给予学籍,省内生源要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三、转学第八条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乡(镇)迁移,可准予在公办学校之间转学。
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及复印件。
学校审核、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
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迁移证明(和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原件。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九条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
中途转入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并由学校提供同意转入证明。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四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
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15日以内),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同时取得由市教委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
学籍号由“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共计九位数字组成。
第七条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三)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四)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八条市教委将于开学后30日内发放高中一年级新生学籍底册,区县教育局在接到学籍底册后30日内将高中一年级的学籍复核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四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
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15日以内),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同时取得由市教委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
学籍号由“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共计九位数字组成。
第七条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三)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四)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八条市教委将于开学后30日内发放高中一年级新生学籍底册,区县教育局在接到学籍底册后30日内将高中一年级的学籍复核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普通高中课程实验,建立科学严谨、简便高效的学籍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高中学校。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入学与学籍第四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必须按市教委出台的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通过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招生录取后办理入学。
未参加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第五条凡被普通高中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凡因故需延缓入学的,需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原则在15日以内),并提交有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若到期后仍不能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未经批准超过两个月内不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由学校报送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六条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同时取得由市教委统一编排的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号。
学籍号由“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共计九位数字组成。
第七条新生注册入学后,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一)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二)已经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或高级中等学校录取的;(三)往年参加升学考试被录取但未报到的;(四)其他违反普通高中招生录取政策的。
第八条市教委将于开学后30日内发放高中一年级新生学籍底册,区县教育局在接到学籍底册后30日内将高中一年级的学籍复核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招收外籍留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内日,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语言民族处备案。
2023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2023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是指为了规范中学学生学籍管理,确保学生权益和学校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下面是对2023年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的一篇文章,总字数超过20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学学籍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确保教育公平,健康、快速培养人才,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本《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中学学籍管理是指中学按照国家教育规定,对中学学生进行入学、注册、转学、升学及毕业等学籍处理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学学籍管理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其全面发展,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四条中学学籍管理要加强社会监督,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学生隐私,杜绝学籍滥用等不正当行为。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时,中学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进行录取,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登记。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中学应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包括身份证核验、基本信息填写、照片拍摄等。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信息应真实、准确,中学应向学生及其家长告知注册信息的重要性,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学生注册时需提交必要的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等,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注册手续。
第三章转学与转学籍第九条学生如需转学,应提前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中学应积极支持学生的转学申请,保障其合法权益,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前,需办理转学手续,包括学籍交接、转学证明等,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传递。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时,中学应向新学校提供准确的学籍信息,确保学生在新学校的学习和生活正常进行。
第四章升学与毕业第十三条学生在完成中学教育阶段的学习后,将根据其学业表现和毕业要求考虑毕业与否,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中学应提前为学生制定升学计划,提供相关的升学指导和信息,帮助学生做出合适的升学决策。
第十五条学生完成中学教育阶段的学业,应经过学校评定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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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加强初中学籍的规范化管理,根据2006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初中学校。
第三条初中学籍管理在市教委的指导下,实行市、区、校三级管理。
学校在所属区县教育局的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初中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五条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七条初中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条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
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
学籍号编排后,不
得随意更改或重复使用。
第九条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
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十条招收外籍学生或港、澳、台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报送市教委国际交流处备案。
招收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在开学15日内,将学生名单送市教委语言文字与民族教育处备案。
第三章转学
第十一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
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
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
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本市范围内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区县教育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四条本市转往外省市的初中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教委)登记,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安排学生入学就读。
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应是同年级转入。
转入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就读。
不得空挂学籍。
第十六条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转学。
第十七条初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第四章借读
第十八条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
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一)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单位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二)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三)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
第十九条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初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二)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三)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初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审查后再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条本市到外省市借读的学生,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可向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到外省市借读的手续,学籍由学籍校保留。
学生在外地借读超过一学年,应提前到学籍所在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
借读。
第二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具备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学校借读。
第二十二条批准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允许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继续升学的学生,只能报考招收外省市学生的中职类学校。
不能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
第五章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
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
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
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教委备
案后可以恢复学籍。
第二十七条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第六章其它学籍变更
第二十八条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
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
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第二十九条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
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
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第七章升级和留级
第三十条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区县和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
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第八章毕业
第三十二条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
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含D级)。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
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
第三十四条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
第九章学籍信息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第三十六条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中学处负责解释。